尤 佳
(云南民族大学 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土司安插制度的正式创立是在雍正五年(1727)十月,①那么在创制之前,雍正朝对不法土司的安插处置是怎样的呢?以往我们通常认为,清政府是将土司迁离属地,安插本省省城。但如果对雍正朝在创制前近六年的安插事例和君臣的朱批奏折等文献进行全面的搜集和细致的梳理,我们则会发现,真实的情况远不像以往我们认识的那么简单。在这近六年的时间中,清政府对因罪革除土司的安插体现出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君臣对于土司安插的态度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其处置措施也常因土司情况的不同而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所以,对这看似不长的研究时段,我们仍然很有必要分阶段对该问题进行动态的考察与分析。
总体来说,雍正朝对于因罪革除土司的处置大致可以以雍正三年(1725)为界分为前后两段。在前半段的两年中,几乎不见土司安插的事例,但对于违犯法纪的土司,清政府还是要予以相应的惩处。
如雍正二年(1724),贵州康佐长官司长官薛世乾因劫杀商旅,藐抗官军,擒获后被处以革职改流,终身监禁。就薛世乾的处置问题,时任贵州巡抚的毛文铨曾专折上奏:
臣与督、提二臣再三计议,若不严行究处,不但各处奸苗益无忌惮,即通省土官亦皆效世幹②之所为矣。若再大兴师旅,或恐官兵一至,其地互有杀伤,莫若先行化诲。故臣即会同督、提二臣,遣修文县知县朱齐年至其寨中谕以祸福,令其作速来归,待以不死。……世幹闻谕,即同朱齐年来省,臣遂系之于狱。除另行具本请旨归流,革去康佐司土官名目,并于平远协抽拨千总一员、兵丁一百名,即驻白老虎寨防守外。至于世幹一犯,固无恶不为者也,但其闻谕即至省城,不费一矢而除此一患者,实因臣许待以不死故也。今若不践前言,恐将来不能取信夷人。伏望圣慈,免其一死,将其终身监禁在狱,尽其天年,则信行而法立矣。
雍正帝批谕:“自然照尔所请,以昭明信。”[1]由以上奏疏、朱批可明,尽管薛世乾重罪被革,③但雍正帝与疆臣对其还尚无迁徙安插之念,最终处以其终身监禁。④此外,由于毛文铨与薛世乾有约在先,许其不死,所以雍正帝最终允准毛文铨所请,以昭明信。试可想,如果毛文铨之前未对薛世乾许免死之诺,以薛氏所为,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难逃一死。所以,不论是何种情况下对薛世乾的处置,均与安插无涉。这反映出,在雍正三年(1725)以前,中央对不法土司处以安插之罚尚不流行,即使有这样的事例,当亦不多。
在此,我们有必要明晰一个事实,如果某土司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清政府通常先将其擒拿收押,后审刑定罪,奏闻请旨。所以,我们要想确定某一土司被迁徙安插发生的具体时间,是要以皇帝批准地方督抚奏请安插土司之议的时间为准。无论是以土司被问罪拿获的时间来计,还是以地方官员实际执行安插决议的时间来算,都是不准确的。⑤
如果以上面的标准来判断,有可能在雍正三年(1725)前受到安插处置的土司或许是云南威远的土知州刀光焕。⑥
关于刀光焕一案叙述较详的是时任云贵总督的高其倬在雍正二年(1724)五月二十八日所上的奏折,文曰:
云南威远州土知州刀光焕将野贼头目普有才认为父子,伊子与之结为兄弟,任意藏匿,令其远遁。臣前巳将情节及密拿土知州刀光焕,并改土归流、设汛防守之处,具折奏明。威远土州三面接壤外夷,地方颇大,人众亦多。刀光焕又与野贼交结亲密,狡猾难测。……业已将刀光焕等解至省城。平日刀光焕在州苛派,土民闻其参拿,众俱悦服,地方甚是安静,巳委官细查地方钱粮、户口,造册另报。仍令杨国华驻扎弹压,其刀光焕审拟定罪及改土归流事宜,容臣审明酌定、具本题明。[2]
观上可知,在雍正二年(1724)五月时,高其倬只是将刀光焕押解省城拘押,其后还要调查酌商,方能审拟定罪。雍正帝览奏后要求:“问拟刀光焕罪名务必允协得当、堪服众土司之心方好。……宜平心查审,依准土人习俗性情,再四斟酌,然后定案”。[3]但对于刀光焕的最终处理结果,《朱批谕旨》未予收录,有赖高其倬奏呈的《筹酌鲁魁山善后疏》对此有所交代,疏称:
威远土官刀光焕及其犯事之弟将来若仍令留居故土,必致鼓惑滋事,请将其家口移至省城安插,臣酌量给以恒产,俾令得所,则萌蘖不滋,衅端俱息矣。[4]446
关于高其倬《筹酌鲁魁山善后疏》的撰写时间,清代收录该疏的各类文献未予记载。当代编著的《云南史料丛刊》也录载此疏,但编者也难以明确高其倬具体的完成时间,只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时间范围:“不详纪年,惟作于雍正二三年间。”[4]442
对高其倬行迹时间编次准确、记载较详的当属《钦定八旗通志》,是书依时间先后记叙了高其倬仕宦中重要的行为事迹。我们截取该书所录高氏在雍正二年(1724)至三年(1725)间的主要行事:雍正二年十一月,高其倬疏呈《中甸善后事宜疏》;其后,条奏《筹酌鲁魁山善后疏》;三年二月,加兵部尚书衔;五月,高其倬就建议酌减兵员数量上疏;六月,晋为太子少傅;十月,调任福建、浙江总督。[5]
观上可知,高其倬的《筹酌鲁魁山善后疏》当是在雍正二年(1724)十一月或其之后所作,但最晚不会迟于雍正三年(1725)二月。考虑到《筹酌鲁魁山善后疏》只是高其倬奏呈请旨的处理意见,雍正帝的批谕至早也只能在二年十一月下发。所以我们推测,清廷做出将刀光焕安插省城的最终裁定最早不会先于雍正二年十一月,自此之后至雍正三年二月的这四个月内,发生的可能性尤大。故我们只能说,威远土知州刀光焕的安插事例有可能发生于雍正三年之前,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其时清政府迁徙安插土司相关举措的比较与分析。
通观高其倬所奏与雍正帝的朱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一些认识:
首先,清统治阶层当时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有罪革除土司留居原籍的种种弊端与风险。参革土司及其族属土目等若留居故地,容易寻衅滋事、扰动地方,所以清政府要迫其迁离旧土。
其次,边疆督抚已经酝酿和设计了关于土司安插的一些具体措施。如在安插地域方面,往往将土司移徙本省省城安置;在迁徙人群方面,除土司本人外,其家口也在安插之列,尤其是伙同土司违法犯纪者;在生计保障方面,要“酌量给以恒产,俾令得所”,即清政府出资购置、拨予安插人员恒产,很可能是房屋、田产一类,以保障土司及其亲眷能够正常地生养存继、安居于省城。
再次,雍正帝之所以要求对不法土司的处置“务必允协得当、堪服众土司之心”,“依准土人习俗性情”,[3]等等,其核心目的在于,尽量使夷众悦服接受,减少他们对中央的不满与抵触情绪,以保证改流工作的顺利推进与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云南阿迷州的土催李纯应该是雍正三年(1725)后最早被迁徙安插的土司之一。雍正三年二月十二日,高其倬参奏李纯曰:
自李纯替管以来,苛虐更甚,派累愈多,抗欠正课,任催不应,反累知州赔垫。……李纯一日不拿,钱粮一日不完,民害一日不去。……李纯之子、侄最亲者不过二三人,若今仍居故巢,恐复贻患。臣请并其母、妻安插省城,设法量给房田,在伊等既无失所,地方亦可永远宁帖矣。[6]
客观地说,高其倬对李纯的安插建议还是比较周全妥当的,他既重视土司原属地的社会稳定情况,又能考虑到土司及其家口的赡养生计问题,力求达致“在伊等既无失所,地方亦可永远宁帖”的治理效果。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高氏对土司的处置措施较好地贯彻了雍正帝所倡导的“务必允协得当、堪服众土司之心”“宜平心查审,依准土人习俗性情”的安插原则,故雍正帝对高其倬安插阿迷土司的措置很是认可,批复称:“甚属合宜”。[7]
自雍正三年(1725)至五年(1727)十月,土司安插事例不绝于书。相较而言,雍正五年更是清政府对违法土司处以安插之罚的高潮期,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清廷对土司施以的安插措施开始出现了差异化。
首先,我们来看云南姚安府土同知高厚德的安插事例。
高厚德是在雍正五年(1727)八月,因抢占民田、欺隐庄地,而被革职、安插。《清世宗实录》卷60载:
刑部议覆:“云南巡抚杨名时疏参姚安府土同知高厚德占夺民田,欺隐庄地,请革其世职,改设流官,迁其家口于省城。应如所请。”从之。[8]
可见,至雍正五年八月,清政府对以罪裁革土司的安插措施,还基本沿用了之前的做法——并其家口、移置省城。但如果我们再来观察同月清廷对云南镇沅土知府刀瀚家口的安插处置,便会惊奇地发现,其迁徙地域与其他安插事例相比有明显的差别。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和讨论刀瀚的安插事例。
雍正四年(1726)六月,镇沅土知府刀瀚因长怀不法、抢占田地等被革职。先是在当年六月十九日被擒拿,后被押赴临安转解至省城,最后于雍正五年(1727)八月,被定罪安插。同书亦载:
刑部等衙门议覆:“云南巡抚杨名时疏言:‘镇沅府土知府刀瀚奸占民妻,强夺田地,凶淫贪劣,应拟绞监候。镇沅地方己经改土为流,应将刀瀚家口迁住省城,无留土属滋事。’应如所请。”得旨:“疏内所称将刀瀚家口迁住省城之处,朕思伊之家口若仍留本省,管束太严则伊等不得其所,若令疏放恐又复生事犯法。刀瀚之家口著迁往江宁省城,令该督酌量安顿,务令得所。”[9]
观上可知,关于刀瀚家口的安插地,最初云南与刑部的处理建议都是循例将其安插省城。但雍正帝却持不同意见,认为安置本省弊端较多,尤其容易导致本犯复滋事犯法、扰动地方,所以最终裁定,将其家口远徙江宁安插。可见,在土司安插制度正式创设前,雍正帝对安插不法土司的想法与之前的认识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变,而且态度明朗、决心坚定。
比较高厚德与刀瀚的安插事例,我们不难发现,清政府在近乎同一时间对两位土司的安插处置,呈现出了巨大反差。前者援引先例,依旧安插省城;后者则一反常规,远徙江宁。清政府对违法土司的安插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我们认为,这很可能与土司的势力大小、罪责轻重等有密切的关系。
如鄂尔泰评价镇沅土知府刀瀚“势重地广,尤滇省土司中之难治者也。查刀瀚,人本凶诈,性嗜贪淫,自威远盐井归公,长怀不法,强占田地,阻挠柴薪,威吓灶戸,擅打井兵,流毒地方”。[10]而且,刀瀚之族属土目亦势恃豪强,为非颇多,如时任云南布政使的常德寿称:“刀瀚所属土舍头目人等向来凶悍,罔知法纪。”[11]
可见,刀瀚不仅地广势强、人众颇多,而且卷案累累、法不能究,这已是当时疆臣边吏的共识,非高厚德之辈可比,故鄂尔泰称其为“尤滇省土司中之难治者”。所以,从清政府对刀瀚与高厚德的定罪量刑亦可看出两人的这种差别。刀瀚拟处绞监候重罪,其本人将于本省正法,家口需远徙江宁;而高厚德则被处以流刑,其与家口俱能于本省安插。既然刀瀚对中央统治的威胁与地方秩序的影响如此之大,雍正帝对他的安插处置自然也就更为严厉了。
通过对创制前雍正朝安插事例的分析与比较,我们对这一时期清政府对犯罪革除土司的安插措施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将相关的认识整理如下,以清眉目。
第一,土司迁置前的基本程序。雍正五年(1727),湖南桑植、保靖宣慰司宣慰使向国栋与彭御斌因暴虐不仁,动辄杀戮,而被拘捕关押。清政府对两人的处置能够较清晰地展现土司在安插前的基本程序。
雍正五年(1727)九月二十二日,署湖广总督福敏上奏:
查桑植、保靖土司改土归流一案。……彭御斌、向国栋先已羁候省城,而妻、子仍留原地。臣今令该将等护送至长沙收管,俟事结之日听候给还安插。[12]
观福敏所奏可知,地方督抚对于违法有待安插的土司通常的处置程序是:先将土司本人解赴省城拘押收监,之后将留居原籍的家眷押解省城,在调查清楚土司犯罪情由及属地情况后,再行审判定罪,然后奏报请旨,获得允准后依照裁定进行安插。
第二,安插地域。雍正君臣已认识到违法裁革土司留居原籍的诸多弊端,故当时通常的做法是,将土司及其家口徙至省城安插。但雍正五年(1727)镇沅府土目头人聚众报复事件发生后,清统治阶层意识到,将土司安插本省仍会给改流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故出现了将罪大势强的土司迁徙外省安插的情形,如原镇沅土知府刀瀚的家口远徙至江宁安置。但总体来说,在创制以前,清政府多是将土司及其家口迁至省城安插。
第三,安插人群的范围。在安插土司的过程中,土司本人自然是安插的核心人员,但除其外,他的家口也在迁徙之列,这在很多土司安插事例中均有体现,兹不赘述。在此,我们想重点探讨的是,究竟是土司的哪些亲眷会成为清政府迁徙安插的对象。
前引湖南桑植、保靖宣慰使向国栋与彭御斌的例子显示出,土司的妻妾、子嗣是需要听候安插的。[12]此外,在对威远土知州刀光焕的安插中,高其倬还明确提到,要将刀光焕犯事之弟移至省城安插。[4]446可见,土司之兄弟,尤其是伙同土司违犯法纪者,也需要随迁。又,阿迷州土催李纯因横征滥派被革职,籍其家产,安插省城。高其倬认为,李纯之子、侄最亲者不过二三人,若仍居故巢,恐复贻患,因而建议,将李纯最亲爱之子、侄并其母、妻俱于省城安插。[6]籍高氏奏疏可知,土司之母也要安插省城,推测李纯之父很可能已卒,故而高奏中未予提及,若其健在,当亦在迁徙之列。同时,土司之侄,尤其是与土司关系亲近者,也有可能需要被安插,但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他们可能并不属于必然随迁的家口。
第四,安插后的生计保障。清政府不仅重视改流地区的稳定情况,还能对土司及其家口的赡养生计问题给予适当的考虑。如清政府一般会向安插人员拨给一定数量的房屋、田地,使其自耕自养,满足在安插地的生活、生产所需,以达到“在伊等既无失所,地方亦可永远宁帖”[6]的目的。
总体来说,在土司安插制度设立前,尽管边疆地区的督抚对不法革职土司的安插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稳定的应对之法,但这一时期毕竟还属于对土司安插政策尝试、摸索的阶段,故安插措施较为粗疏。这主要体现在:处置规定不够明晰,如随同犯案土司迁徙安置的人员具体有哪些;执行过程中缺少必要的量化指标,如依据什么标准对土司及其家口拨付房屋、田地,等等。
虽然该时期清政府对土司的安插处置存在上述种种疏漏不周之处,但必须要承认的是,任何一项制度的创建过程本就是一个需要经过不断损益、调整而臻于完善的过程。其先的应对措施,往往是决策者根据自己当时的认识与判断,酌量而定、酌情而行;之后,随着经验的积累,加之,又会不断面临到新问题、新形势,此时就必须依势而行,积极应对新情况,调整既有的措置,采取更为成熟、可行的办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清政府在这一时期对土司迁徙安置的种种尝试与摸索,是富有价值和意义的,它们为其后土司安插制度的正式创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 雍正五年(1727)十月,九卿等遵旨议覆:“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广五省改土为流之土司,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罪者,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饬令该地方文武官稽查,不许生事疏纵。”(《清世宗实录》卷62,雍正五年十月甲申。)该决议最终获得雍正帝的批准,定制颁行,这标志着土司安插制度的正式建立。
② 据李世愉先生考证,《朱批谕旨》所书“薛世幹”应作“薛世乾”,详见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14页。
③ 如时任贵州巡抚的毛文铨评价薛世乾曰:“其罪实浮于各处土司”“固无恶不为者也”。语详《朱批谕旨》卷13上,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毛文铨奏。
④ 需要予以说明的是,“世幹闻谕,即同朱齐年来省,臣遂系之于狱”一语表明,薛世乾是被囚禁在省城的监牢,这并不属于安插省城,而是于省城监禁。
⑤ 这两种计算安插土司的时间与真实的时间相比,有时候会有若干年的差距,这样的时间统计误差在原本只有不到六年的研究时段中,不可谓不大。
⑥ 之所以我们将刀光焕的安插事例归入雍正三年(1725)前可能发生的行列当中,主要在于现有的史料很难让我们做出明确的判断,后文对此将有详细阐析,在此恕不赘言。
[1]朱批谕旨.卷13上·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毛文铨奏及朱批[Z].光绪十三年上海点石斋缩印本.
[2]朱批谕旨.卷176之2·雍正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高其倬奏[Z].
[3]朱批谕旨.卷176之2·雍正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高其倬奏之朱批[Z].
[4]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第八卷[M].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5]钦定八旗通志.卷192·人物志·大臣传·高其倬传[M].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6]朱批谕旨.卷176之3·雍正三年二月十二日高其倬奏[Z].
[7]朱批谕旨.卷176之3·雍正三年二月十二日高其倬奏之朱批[Z].
[8]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甲申[Z].北京:中华书局,1985.
[9]清世宗实录.卷60·雍正五年八月丁未[Z].
[10]朱批谕旨.卷125之2·雍正四年七月初九日鄂尔泰奏[Z].
[11]朱批谕旨.卷54·雍正五年闰三月二十六日常德寿奏[Z].
[12]朱批谕旨.卷25·雍正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福敏奏[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