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域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以陕北道情为例

2018-03-07 05:42崔江红尹佳慧张文博郭俊良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34期
关键词:道情陕北戏曲

崔江红,尹佳慧,张文博,郭俊良

(西安外国语大学,陕西西安 710128)

1 陕北道情的保护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丰富文化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2003年10月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通过此项公约。2006—2011年,共公布了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批共收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1 530项。到目前为止,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2008年6月7日,经陕西省延安市、清涧县申报,“陕北道情”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陕北道情是发源流传于陕北地区的一种传统戏曲。在道情新曲目的创作方面,陕北当地政府与民间艺人展开了多方合作,在政府力量支持下50年代清涧县推出的道情戏《赛畜会》,80年代延川县推出的道情小戏《刘栓回头》、子长县推出的《老戏迷审案》,在原有曲调剧目基础上道情艺人进行了积极的改变与创作,结合新时期当地民风民俗与社会风貌,创作了一系列反映社会与人民社会又富有当地特色的道情曲目,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好评如好。在80年代后道情的创作高潮逐渐退却,但随着道情进入非物质分化遗产保护名录之后,道情的保护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落实,近年延川县、子长县还在不断推出道情小戏,并组织了民间表演队,在节假日及当地庙会期间进行演出,获得了人们的喜爱。

从目前的保护中我们可以看到,不断地创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在于对现有内容的创新与发展,无论是在50年代、80年代还是近年,道情保护所取得的成果离不开官方力量与民间力量的结合,但最重要的是不断丰富内容,所以目前陕北道情取得的成就关键在于不断调动文化活跃度,创作出人民喜闻乐见的作品,这一点应被得到广泛的借鉴。从陕北道情的保护现状上来看,作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陕北道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更多反映出的是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不强

随着越来越多新科技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娱乐方式也随之产生,人们被日新月异的娱乐方式所吸引,也就越来越不重视曾经风靡一时的娱乐形式,认为它们陈旧,不新颖,没有适应时代的发展。以陕北道情为例,陕北道情是源于陕北地区的一种传统戏曲,源于道教,在唐至战争年代,都有较好的发展,但由于战争对其损坏较大,并且无足够资金和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修复和发展,以至于陕北道情面临失传的危险。

1.2 立法不完善和不明确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我们生活在法制生活中,经济关系由《经济法》所调整,民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调整。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我们在2003年通过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未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对破坏其规定的详细的制裁。并且,对于比较基层或者落后的地区,其法律的实施监督体系也存在较大问题。以陕北道情为例,由于其存在并流传于陕北地区延安,榆林十余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实施难度较大,对其实施的监督难度也较大,以至于法律对其保护效果较弱。

1.3 口耳相传传承形式本身的局限性

由于是起源于民间的艺术形式,且仅限于陕北地区,作为一种独特的对“道”文化传播而改编并逐渐衍生的曲目,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而且历史悠久。但也正是这种鲜明的地域特色和历史,在一定程度上道情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承模式,在原来技术匮乏的情况下,道情曲目依靠着老一辈和年轻一辈口耳相传,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在被人们重视且人们生活工作途径较少的古代与近代,道情的传承与演绎是人们谋生的重要手段,也同样是人们为数不多的娱乐文化方式之一,所以口耳相传的劣势并不突出,但随着现如今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文化生活丰富的同时,追求的理想与目标也逐渐多元化,文化多元的冲击下,年轻人对道情的热爱与认识程度不高,传承的意愿很低,并且道情自身老一辈的艺术家很难将现有的道情与当代传播与保存技术相结合,这也就使得口耳相传模式下的道情,显得岌岌可危。

2 陕北道情的保护措施

2.1 设立保护道情的专门机构

为陕北道情设立专门保护机构,统筹道情发展,创新等。并在机构内设立资金,为道情发展购置服装,道具等,资金可以由国家资助,也可由社会捐赠。机构组织各地道情比赛,改变以往道情比赛场地等难以协调的问题。道情流传至今,保留了道教的风格,有独特的音乐价值,但剧本创作也越来越艰难,此机构更重要的是,担负起道情创新的重任,组织道情老艺术家及喜爱道情的人,为道情的发展和创新共同努力。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扩大宣传,吸引更多人关注道情,提高道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引导人们重视非遗保护。

2.2 完善非遗保护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体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国家的,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财富。我们有权利和义务对其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章对法律责任有所划分。根据我们实地调查,此法实施力度和效果皆难以满足我们对非遗保护的需要,因此,我们希望我们建立专门法律,对不同类别,不同价值的费用处以专门立法,并与刑法民法相结合,用强制手段对非遗做切实有效的保护,并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由专责机关进行,可以施行奖励制度,对举报破坏非遗者奖励等,切实保证法律的行之有效。

2.3 创新陕北道情传承方式

不得不说,口耳相传的传承是道情发展慢,道情曲谱遗失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创新道情的传承方式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道情的生存固然离不开对于传统的尊重,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让道情与当代人们的心理以及传播媒介实现有效的结合。首先,是在传播与传承方式上,利用好当下新媒体的重要作用,现在文化传播的途径多样,已经不限于传统的电视、广播等,尤其当下“互联网+”及自媒体的广泛兴起,为道情的传播提供了广泛的思路,作为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寻求的是在网络上的推广与宣传,可依托各大门户网站与搜索引擎,对道请进行进行一定的推广,除此,自媒体时代,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人们喜闻乐见也是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对外信息了解方式,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号及微博扩大道情自身的影响力通过接近生活的途径让人们逐渐熟悉起道情,除了依靠现有的传播途径,更要利用现有文化形式包装道情,点燃起人们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就像华阴老腔在春晚的华丽转身受到好评,道情应该积极融入流行文化的元素,才能摆脱目前道情口耳相传手段单一且不被重视的困境。

3 陕北道情的保护意义

3.1 陕北道情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是对中国古老文化的传承

保护与传承道情不仅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与秦腔相比,同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秦腔众所周知,而陕北道情却鲜为人知,这体现出对于陕北道情保护与传承的迫切性。这样一种独特的文化,怎能让它被历史的河流所淹没。

3.2 陕北道情作为陕北地区的民间艺术,使陕北人民的文娱生活更加丰富

陕北道情最早出现在陕北清涧县东解家沟的玄武村,后于1935年红军长征到达陕北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陕北新道情有了进一步发展。新道情多演出反应陕甘宁边区人民革命斗争生活的现代戏,艺术风格与老道情迥然不同,老道情深沉悲壮,新道情欢乐豪放,多富有新的时代特色,受到普遍欢迎。陕北人民将道情作为文娱活动,不仅陶冶情操,还有助于提高艺术修养。

3.3 陕北道情的传承呈现出地方戏曲的多样性,为地方戏曲的多元化做出贡献

陕北道情作为陕北地方戏曲剧种之一,按其流行地域和艺术特点划分,可分为东路道情、西路道情和清涧道情。其中清涧道情最为盛行、最具代表性,被誉为“正宗的陕北道情”。保护陕北道情在戏曲发展的大潮中不会被消亡,使其在新时代中找重新找回属于自己的价值。

3.4 陕北道情的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传播积极正面的思想

陕北道情宣扬一种“人是精神自由、独来独往的,应抛弃一切功利,摆脱羁绊,清静无为”的道家思想。

3.5 陕北道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历史长河中沉淀下来的文化精髓,其唱腔、谱曲、唱词无不是其精华所在,保护陕北道情也是保护了其作为地方戏曲的审美价值,保护了戏曲文化完整丰富的体系,让各地人民在戏曲中也能领略到不同地域的文化风情和其所承载的精神和品格,也是文化交流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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