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超
摘 要:民事诉讼和解是解决公民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便捷灵活的特点使得案件得以快速解决,同时减少了案件的复发和公民矛盾的激化。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过于简单,造成司法执行困难,因此需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从民事诉讼和解的形式出发,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和解问题;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33-0197-01
近年来,单单依靠法院来进行调解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同时调节过程中的公正与平衡存在着一定矛盾,极大地限制了诉讼和解的效率。因此,需要对新时期的诉讼和解现状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此来改善我国的民事纠纷问题。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形式
民事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官面前,以解决所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目的,针对相互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节和让步的整个过程,是结束案件诉讼的诉讼行为。诉讼和解的形式是以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基础,其应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特征性,并且其效力应是以和解协议为指导,对当事人和诉讼系属本身发生法律上的作用及影响。
二、我國民事诉讼和解的现状及问题
1.干预性强,保护不足。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和诉讼权非常被动,而解决这一问题的主导方还是以国家职权为基础,这就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力,同时也缺少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2.诉讼和解中法官的作用和意义。我国的诉讼和解是在双方人员商议后同意和解时,法官在案件处理时具有协调的权力,这很容易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
3.和解协议缺乏约束力。我国民法上对民事诉讼和解的流程和形态没有做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缺乏对民事诉讼和解的约束力,这会衍生出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和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情况,这时的和解协议不能够作为法庭的执行依据。
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1.明确和解行为的性质及效力。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公民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把诉讼和解改为诉讼行为,这可以使和解变为诉讼,极大地提高了诉讼纠纷的判断力和执行力。并且在民事诉讼法中,还要明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和解行为更为规范化、系统化、权威化,还要把和解协议记录在案,并制定和解书。
2.明确法官在和解中的作用。以我国现有情况来看,部分诉讼人的行为能力和表达能力较为欠缺,需要法官积极地进行和解,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信息,让当事人满足平等参与的机会。但有时为了避免先入为主的影响,法官应减少过多的干预事项,和解法官和审判官应进行分离。
3.明确和解方式。在民事诉讼和解中,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形式,在私下和解中当事人没有其他人的帮助情况下,或当事人双方有律师的情况下也要明确和解方式、和解协议内容、时效期限等内容。经过正常的和解和协调,达成共识后签订和解协议后到相应的法院去备案,如果一方不同意还可经过法院进行二次调解,对在法院签订的和解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和权力。
4.明确和解书的效力。在民事诉讼和解中和解书的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产生和解书不起法律效应的因素应以下面两个方面为主,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明确和解书撤销和再审的程序,这是对生效和解书的一种补救措施,并且对双方当事人也是公平的,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
四、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的建议
民事诉讼和解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民事诉讼和解应突出和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责任人通过有效的沟通和调节达成了共识,并经法院协调签订的和解协议,这个协议就等同于判决书,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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