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扣船保险”的制度创新

2018-03-06 00:21胡若音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33期

胡若音

摘 要:海上运输是以特定的船舶工具来实现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海运业务,都必须遵守世界海运贸易的基本规则。保险人是按照海运活动中不同的保险类别所规定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扣船保险”是“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的简称,是中国探索航运保险业务的制度创新。“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全实施对象(物品)是船舶。由于国际海运市场的保险业务影响和各个国家海运市场政策管理的区别,中国境内的船舶公司有70%以上保赔保险全部在境外投保,航运保险只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0%。中国航运保险业目前与西方航运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有较大差距。“扣船保险”的创新实践,将会给世界海运保险业带来新的发展业务。

关键词:海上运输;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33-0079-03

“扣船保险”是“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的简称,也是一次中国航运保险业务的制度创新探索。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一个原告向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对被告所有的船舶实施保全时,向海事法院推荐的某一个保险公司航运保险投保了海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依据海事法院认可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格式文本,保证承担因原告申请扣船错误而导致被告或第三人遭受的损失。试行阶段,保险公司是相对指定的。

“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全实施对象(物品)是船舶。海事请求保全是指原告去海事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希望法院保障其主张的海事权利请求能够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船舶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认识到海事请求保全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以诉讼为目的。“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全实施对象物品是船舶,是以保险责任为目的。实质是保护被申请人(被告)或者第三方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损失,如果扣船错误,产生地损失由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这项创新制度的实施,既是中国海事保险活动规范化的业务创新,也是海事法院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使用于中国海事活动范围,也使用于国际海事活动区域。这项创新保险制度的设计,从复杂的借款纠纷中找到了一条合情合理的简单快捷的解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的连锁债务问题。也是海运与保险行业领域中业务发展规范化的制度创新。

2016年底,中国有超过62家的经营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经营航运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达到百家。中国人保、太保、平安保险等著名专业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均在上海设立了专业机构。

海事仲裁、运价交易、航运咨询等机构也在上海逐步建立业务中心。由于国际海运市场的保险业务影响和各个国家海运市场政策管理的区别,中国境内的船舶公司有70%以上保赔保险全部在境外投保,航运保险只占全球市场份额的10%。

中国航运保险业目前与西方航运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有较大差距。

受国际海运业务和海事风险因素的影响,中国开展航运保险业务起步几乎与英美同步,但是缺少保险专业人员以及外围专业人才。主要是从事海运业务的保险人才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产业高峰,缺乏直接影响高质量、高技术的风险评估服务,没有完全掌握风险评估、损失评估、理算、国际仲裁等诸多方面的话语权,涉及海事保险几乎都以伦敦等境外市场为主。另外,我国开展的保险业务中,涉及航运险的承保能力比较低。这个问题不是学术意义的问题,而是影响中国保险业务的健康快速开展问题,是影響中国与国际航运险深度接轨的最大应用研究课题。

中国船舶险费率是根据国际海运贸易和中国海运的实践设计的,事实是长期低于国际水平,其结果是国内船舶保险业务就很难找到国际再保险人有效的支持。中国保险费率降低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要全面掌握委托人海运业务和要求,对可能出现的保险标的进行险前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与任何一方的利益无关系,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的运行层面。通过调解保险理赔方面的纠纷,逐步探索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具有基础意义。

一、海运贸易活动规则具有共同协约遵守性

海运是以国内国际贸易为基本运输活动的,是船舶航行海上的特殊的运输方式。这种方式由古人类小船到人类进步时代制造大型船舶,开展运输物资,经历了无数海事风险和积累了海运经验。保险也是伴随着海运时代产生的服务产品,其保险的目的是对于无法抗拒的损失进行适度范围的保价理赔,前提是保险公司有这种保险产品。任何一个国家或者从事海事活动的区域都必须考虑到海运与保险关系。

比如,《澳门港务局规章》经核准已近九十年的《海事法》,曾经经历过若干重大的修改,因为海运时代变化,适应现代海运发展方式和现实情况的因素已经超越了过去的年代经验,必须加快出台一款持久适用的规章将其代替。因此,1900年1月1日生效的规章,需要随着现代海运业务发展需要和国际海运规则等系列海事活动进行调整和补充,目的是与国际海运活动的规章进行配合,是约定进行有效对接,减少规章的矛盾性条款,适应国际性的协约规则。通过修改1999年11月25日发布了修改规章,并宣布于1999年12月25日执行规章,其中的适度调整时间只有1个月。但是围绕其变化,牵动了所有与之有关的海运活动和贸易规章。这是涉及一些复杂制度的变化,因此,变动者必须要逐步由“在制定现予核准之规章时,已力求将规范海事活动之基本规定,尤其是与海事登记、船上文件、船舶安全及航海安全有关之基本规定集中于单一法规中”“为此,亦选择了在本法规中加入一有关海员纪律制度之章节,因此,1943年《商船之刑事及纪律法典》已再无继续生效之必要。”澳门行政官员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其规范严谨和规章制度的执行遵守是依法进行的。

保险业务同样对于这个区域海运规章的变化,进行密切跟踪研究。因为保险业务要对照各个国家和区域关于海事活动的重大政策变化,特别是贸易规章的变化来判断保险的风险因素。endprint

二、海运贸易活动具有突发破坏性

2016年8月31日下午,韩国最大航运企业韩进海运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消息播出后,震荡了全球航运市场,影响迅速扩散至全球各个角落。也是全球航运业历史上的最大的破产案。

多方信息显示,换舱合作是海运危机出现时的紧急措施,中国远洋海运、日本川崎汽船、台湾长荣海运等迅疾宣布全面暂停和韩进海运进行的换舱合作。韩进海运在中国上海、青岛、大连、烟台、广州、深圳和香港的分公司和办事处同样面临突然停滞工作状态。

中国的正常应对措施,所有港口已不接受韩进海运的船舶挂靠,港区也不接受其集装箱进港。而在鹿特丹港、新加坡港、深圳盐田港和天津港均有韩进海运的船舶被扣留。天津港一位货代向记者表示,“由于担心韩进无法支付港口服务费用,现在天津港已经扣留了韩进的集装箱船和船上货物,大家现在都很着急。”[1]

财经记者描述,“上海港的外锚地上已经停满了韩进的船,港内也堆满了韩进的集装箱,现在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处理。”

笔者认为,韩进海运破产对全球航运业的短期影响是空前的、无法用应急措施来解决。其直接影响到包括船东、港口、货代、拖车公司等产业链上的各类供应商突然没有了收入,面临租金等收入无法收取的尴尬境地。按照韩进海运突然破产的手段来看,最终要进入破产清算阶段,长时间的诉讼等待是所有的供应商面临的困难。同时造成货主无法控制货物命运的局面,货主已经在途的集装箱面临遭遇扣留的风险,无法按约定时间交付定(购)货人。

保险中介人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了解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比较分析不同制度模式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运行效率,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2]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近两年来,韩进海运进入高负债阶段,经营危机四伏。资料表明,截至去年年底,韩进海运债务超过6.6万亿韩元(约400亿人民币),负债率接近850%。2016年半年报显示,韩进海运上半年亏损达到4 731亿韩元(约28亿人民币)。要有超过10亿美元的流动资金,才能因对。韩进海运的破产,从另一个方面看到国际保险市场的巨大利益空白,巨大的制度设计和创新空间是现实中的典型问题。

三、扣船保险是海运贸易的保险制度创新

2016年10月13日,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首次推出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以及保证函推荐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的引导业务是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必须在具有海事活动区域的保监局的指导和海事法院的认可程序中,由航运保险协会开发推出的。主要承保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海事保全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是一种新型的责任保险产品。首次推出了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推荐格式文本,以降低保全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海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可靠性,拓宽诉讼保全擔保渠道。

上海在改革进程中,全面推进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从全球海运市场来看,直接催生了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的改革和成功实施,催生了各种新的航运保险需求和产品。“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表现出上升趋势,这种趋势不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化的宗旨和出发点,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3] “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就是减低成本,合理配置资源的改革成果[3]。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是适应国际化海事活动的一项创新保险产品。其特征是法院推出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推荐格式文本,提供了可以信赖的诉讼保全担保。

“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简称“扣船保险”。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为该项创新产品的首个首次尝试者。其特点是新的一种海事诉讼保全担保方式简便,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成本低,具有典型的制度创新实践应用意义。

首先,告知了海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安全选择。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相比普通担保人的担保函安全性要高、争议少。保全保证函的格式和表述是规范和清楚的,避免了因保证函措辞不严谨产生的争议,保证了被申请人的权益提前至于法律保障和安全警示范围内。

其次,降低申请人的诉讼成本。与固定比例的现金担保以及以往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相比,保费较低。依法院推荐文本出具保全保证函的情况下,简便规范了诉讼保全审查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

再次,对提升航运保险选择率提供了实践经验。新保证函推荐格式文本体现了法院对航运保险制度创新的研究与实践,推广这个做法,带给航运保险市场活力的同时,也有助于司法实践活动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韩进海运破产引发“货运混乱”韩进集团及韩政府出资解围[EB/OL].国际船舶网,2016-09-01.

[2] 孙蓉,张华.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其启示[J].财经科学,2002,(4).

[3] 王银成.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及其控制[J].保险研究,2003,(5).[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