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萍 秦伟(.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上海 0005;.东华大学体育部 上海 060)
社团是由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人相聚组成的互益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展开活动。
体育社团顾名思义是以体育活动为目的、以体育为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的社会组织,又有民间体育组织、非政府体育组织、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别称。其成立需要具备六个条件,一是一定数量且较为固定的成员,二是具有特定的社会目标,三是社团需制定明确的组织行为规范,四是要有一个严密的权力结构,五是有一定的物资设备,六是适宜的外部环境。
体育社团因为其民间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较大,群众基础广泛,只要是在体育方面有相同的需求、近似的爱好都可以参与到体育社团的活动中来,因此社团活动为成员带来的除了强身健体,更是一种精神上的共鸣,使成员之间互相信任与团结,形成一种凝聚力。
体育社团是政府与社会的桥梁,毋庸置疑,体育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因而群众参与体育活动可以进一步了解国家体育政策的最新信息。同理,政府也可以通过体育社团的反馈了解到群众对于体育方面最新最紧迫的需求,继而有针对性的展开宏观调控以此满足群众的需求。再者,体育运动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以及纲领展开的,在开展体育活动的过程中,群众潜移默化的养成了遵守秩序的习惯,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都有极大的意义。
体育社团是公民自愿组成的,任何人只要有体育需求、爱好都可以参与到体育社团的活动,不带有任何民族、性别等方面的歧视。另外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不仅仅是在发达的城市,中西部地区的体育社团的数量、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体育社团面向社会、面向所有群众,不同阶层、地域、民族的群体都可以感受到体育的独特魅力,体育社团已渗透到中国的各方土地,极大地促进了体育公共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1)政府对体育社团不适当的行政干预。
与西方国家体育社团自下而上的成立方式不同,我国体育社团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无论是社团负责人的任命,还是社团内部事务的决策都离不开政府的管控,同时由于社团自身的不足,要想完全脱离政府独立发展长路漫漫。
(2)法律环境缺失,制度不完善。
体育社团的自主地位缺失,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的支撑是我国体育社团面临的一个难题。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代表着体育社团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在第五章内容有专门针对体育社团的描述。但是《体育法》仅仅是一部倡导法,不带有强制性,缺乏权威性。体育社团尚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1)社团资金来源单一。
国外体育社团的资金来源主要得益于社会赞助、社团自身盈利。与之相反,我国体育社团很大程度上对政府还是存在依赖性,资金来源大都靠政府拨款。我国体育社团由于社会影响力低、公信度差,来自社会的捐赠也比较有限。
(2)社团办公条件不足。
体育社团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是缺乏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大多活动场地由社团租赁而来,社团本身面临着经费短缺的问题,长期租赁更是加剧了经济负担,使社团面临生存困境。舒适的办公场所给社团成员带来的是身心的愉悦,而场地的缺失只会给社团成员带来一种不信任感。此外,器材、设备的缺失更是给社团活动日常开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社团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很多社团在财务制度方面不能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无法或公开透明力度较低。完善的社团监督包括来自自身、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但现行的体育社团尚未建立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导致自身监督不足。行政部门也存在监督缺位,症结在于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社团所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其次,群众对体育社团的关注较少加上舆论监督的滞后性,导致群众监督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者,社团的人员录用制度、奖惩制度、评估制度等也尚未健全,致使社团无章可依,有章不依,社团管理出现混乱。
此外,社团领导班子的构成也存在问题。首先,社团成员多为兼职,专职人员比例较少,身兼数职自然不可能把所有精力花费在社团的管理上,造成社团的很多事务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其次,社团领导班子的来源多带有行政色彩,由上级直接指派,政府工作人员兼任易挫伤社团成员的积极性。同时,此类政府领导班子的思想带有政治倾向,与体育社团的自主化、社会化发展的大方向相悖,对体育社团未来的发展不利。再者,社团缺乏高素质人才,成员的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具有体育领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较少。最后,社团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呈现老龄化,不利于社团的创新发展。
(4)社团缺乏风险管理意识。
体育社团所组织的一些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潜藏的风险,社团负责人须清楚地意识到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采取措施避免、应对风险。然而,风险管理方面重视度较低。极少有社团有明确规定要求社团成员在入团之前进行体检;社团的设备器材、活动场地等定期检查频率低;社团缺乏专业的体育教练、急救人员等。
(5)社团活动形式单一、千篇一律。
不少体育社团成立时轰轰烈烈,后逐渐成为僵尸社团,平淡度日,偃旗息鼓,毫无特色可言,重复性地开展活动,日复一日,社团成员逐渐失去了初始的热情,社团也渐渐丧失了吸引力,有的甚至连名称也逐渐不为外界知晓。
(1)实现体育社会化。
政府应给予体育社团更多自主权,由原先的“大政府,小社会”转变到“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体育社团的民间性决定了体育应该面向社会,政府也由管控的角色转变为服务,体育社团的主体地位应交还给大众,由社会来办体育。
(2)完善体育社团法律法规。
政府应结合我国体育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以体育法为基础的专门的针对体育社团的法律法规,明确体育社团的自主地位,内容应覆盖体育社团的成立条件、内部管理、外部监督、惩处方式等等,确保体育社团工作的顺利进行。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首先政府在政策上应给予支持,对于社团成立应减税或适当给予税收优惠;设置专门的体育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体育社团;从体育彩票中留成用于发展社团。其次体育社团市场化,加强创新意识,实现自我造血。如通过和企业合作,举办赛事获得门票收入、纪念物品收入,通过电视转播权获得收益。社团财务公开透明化,提高社会公信力,吸引更多社会赞助。
(2)完善社团办公条件。
体育社团可以采取和学校、社区合作的形式解决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学校拥有丰富的运动器材、活动场地,然而利用率并不高。体育社团可以和高校尤其是体育院校展开合作,一方面社团为高校培养优秀的体育人才如裁判员、运动员以及教练员。另一方面社团入驻高校,免费或低价使用学校的设施场地,还可与学校合作一起举办比赛,丰富社团以及学校的生活,双方互惠互利。
(3)完善社团管理机制。
体育社团要完善财务制度,定期上交财务报告,做到真实、公开、透明;监督制度的完善首先应从社团内部监督做起,包括社团成员自我的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等,以引导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对体育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行政部门可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体育社团进行监管,并赋予这个机构以合法性;体育社团的经费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社会的捐助,因此社会监督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强化社会监督,吸引更多资本、成员的加入。此外,社团的人员录用、奖惩、评估制度等也要进一步健全。
社团内部领导班子的专职化、社会化、人才化、年轻化是大势所趋。增加专职人数的比例,可通过提高薪酬待遇、纳入编制吸引更多人才的加入,同时招募更多志愿者;社团领导班子采取民主选举,遵循“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去行政化;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人才,既要掌握体育领域的专门知识,更要有专业的管理能力,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社团年龄结构年轻化,引入更多年轻的血液促进社团创新发展。
(4)强化社团风险管理。
首先,社员在正式入团前应进行体检,尤其是对于一些需要肢体接触或需要体力的社团。另外,对于近期生病住院、有病史的群众,更需体检合格后才能加入。体育社团应帮社团成员购买保险或要求社团成员自行购买保险。其次,社团的活动器材、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减少安全隐患,外出活动时应提前检查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同时,每个社团需配备急救药箱,招募专业的体育教练员以及急救医护人员。
(5)社团活动特色化,塑造专业品牌。
每个社团需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竞争力,随着社会需求的不同,传统的项目趋于萎缩状态,社团可以结合当地的特色、风俗习惯,根据自己所处的位置,创新社团活动内容,塑造专业品牌形象,彰显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