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文静
王映霞和郁达夫
民国人像是在报纸上谈恋爱:订婚结婚都要登报。
俗话说,秀恩爱,死得快。我们无法确认当年登报的男男女女是否携手走过一生,但是当他们郑重地向世人告知恋情时,大部分人还是怀着美好憧憬的,只不过背后各有故事,各有隐情。如同民国的报纸上也充斥着离婚启事,以最冷漠和绝情的姿态,展示着世界的另一个真相。
1927年,19岁的王映霞与郁达夫登报结婚,开始了中国现代史上一段著名恋情。
10年后,郁达夫和王映霞打得不可开交,郁达夫一怒之下在汉口《大公报》上发了一个启事:“王映霞女士鉴:乱世男女离合,本属寻常,汝与某君之关系,及搬去之细软衣饰、现银、款项、契据等,都不成问题,唯汝母及小孩等想念甚殷。乞告一地址。郁达夫谨启。”
后来经过友人调和,两个人和好了。
然而1939年,郁达夫又在香港《星岛日报》上登出启事:“达夫与王映霞女士已于本年三月脱离关系,嗣后王女士之生活行动完全与达夫不涉,诸亲友处恕不一一函告。谨此启事。”
一段旷世奇缘画上了句号。名人的分分合合都在那一则启事中。
民国时期,在报纸上刊登订婚、结婚甚至离婚启事,成为一种时髦,接受过西式教育思想开明、家境富裕、人脉广的人家一般会选择这种方式。
翻开1940年代民国时期的湖南《大公报》,几乎每天都有一到两条这类启事,成为报纸的一个利润来源。
这种启事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在报上公示结婚,一方面通知了双方家庭的亲友,另一方面也可在日后作为凭证,有一定法律效应。
登报结婚既是一种风潮,也与当时婚姻法不完备以及婚姻登记所不普遍有关。
除了名媛淑女达官贵人缔结良缘时刊登广告,也有朋友亲人们刊登贺词祝贺的,话都是吉利的白头到老等等,显得又庄重又新派。
在报上公示结婚,一方面通知了双方家庭的亲友,另一方面也可在日后作为凭证,有一定法律效应。
“邓兴宇、左大玲结婚启事:我俩承张树铭、吴严武两先生介绍并征得双方家长同意,谨订于国历元月七号在长沙新怡园举行典礼。国难时期一切从简,特此敬告诸亲友。邓兴宇、左大玲启。”(1941年1月8日湖南《大公报》)
“任邦昌、喻子美结婚启事:谨于国历三十六年元月五日在长沙大东茅巷潇湘酒家举行结婚典礼。特此敬告诸亲友。”(1946年1月6日湖南《大公报》)
上面几则是刊登在湖南《大公报》上的结婚启事。
民国时的结婚启事格式大体相同,往往在结婚典礼的第二天登报,夹在报纸的各种广告中间。
启事内容比较简单,简单罗列一下典礼的时间、地点。值得注意的是,结婚启事大都会提到双方婚姻介绍人的名字,还特意强调已征得双方家长同意。
可见民国时期,男女大多经人介绍相识,介绍人在婚姻中有着重要的位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婚姻的主要形式。
1930年,对北平114位学生进行的“婚姻调查”显示,有9.31%的人表示不要结婚仪式。有些学生虽然还是要求有个仪式,但是希望这个仪式越简单越好,在报纸上发一个启事通告即可,持这一主张的比例已经高达近40%。
结婚启事事关个人隐私,刊登不慎还会引起风波。
1913年2月,《长沙日报》登载了一则结婚广告,说郑师道与唐群英因“道义感情成婚姻之爱”。
郑师道只是唐群英的追求者,穷追不舍从浙江一直追到湖南,据说此人“精神有恙”。
唐群英何许人也?她是中国同盟会第一个女会员,同盟会的大姐大,女权运动的领袖。那时她丈夫已经去世多年,这么个启事岂不是有损她的清誉。
唐群英大怒,带着几个姐妹打上门来,大闹长沙日报编辑部。编辑部再三解释说广告是经营性质的,和他们无关,应该去找郑师道。
编辑部还答应将在第二天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好话说尽唐群英才答应离开了。
谁知在好事者的挑唆下,唐在当天晚上又率男男女女30多人杀回报馆,砸了报馆的招牌。报馆也不是好惹的,一纸诉状将唐群英告上了法庭。
唐群英对此毫不理会,还扬言三枪解决此事:一枪给郑师道,一枪给长沙日报主编,还有一枪给自己。长沙日报吓坏了,特意请来警察给报社站岗。
事情最后怎么解决了呢?结局众说纷纭,有说唐群英败诉的,也有说在谭延闿调停下私了的。不过郑师道后来在浙江被人暗杀了。
“陈鑑翘、胡廉清订婚启事:兹承彭子英熊远风两先生介绍,并经双方家长同意于国历五月一日在长沙订婚,值此抗战期间一切从简,谨此敬告诸亲友。”(1938年湖南《大公报》)
民国报纸上还有一道风景,便是订婚启事。
据不完全观察,湖南《大公报》上的订婚启事比结婚启事还要多。今天订婚早已不是结婚前的必经程序,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民国人的生活中,订婚非常受重视,是男女婚娶的一个“硬性流程”。
新式婚礼趋于简朴,淘汰了许多陋习,但是订婚这个流程是不能少的。
男女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后,互相交换纪念品,摄影留念,并在报上合登订婚启事,男女双方准备礼饼喜糖馈赠亲友,婚约即告确立。
从此,双方就有义务忠于对方。订婚还有证(书),当时的婚姻可是要“双证在手”的。
“离婚启事:朱洪荫陈妹贞于民国十年,凭媒说合,正月二十七日结婚。近年夫妻意见不合……双方无条件甘愿脱离夫妻关系,日后男婚女嫁两不相干,恐口难凭,特登报声明为据。朱洪荫陈妹贞启。”(1935年1月17日湖南《大公报》)
“佘名世、石淑沅离婚启事:我俩已凭双方家长脱离夫妇关系,嗣后男婚女嫁两不相涉,特此登报声明。”(1941年1月8日湖南《大公报》)
离婚都要登报?民国人是不是疯了。
从报纸的离婚启事可以看出,双方不是刻意高调,或者故意羞辱对方,很大的原因是由于法律不健全,双方通过登报来避免以后的麻烦。口气之冷漠,不如路人,让人十分唏嘘。
其实,那时候离婚早不是什么新鲜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就规定了“两愿离婚”和“呈诉离婚”两种方式。1930年颁行的正式《民法典亲属编》,则规定了“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两种方式。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民国时盛行同居和结束同居广告,其开放程度让现代人也只能仰望。当时有不少青年,厌烦婚姻的繁文缛节,只在报纸上刊登一个“同居”启事,便算结婚了。过几年,双方产生嫌隙,又登报“结束同居”。同居、结束同居广告与结婚广告,杂然并陈,蔚为大观。这种社会风气,颇让人忧虑。1929年,湘潭县党部呈请省委会,主张限制任意离婚,以维持固有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