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注册的“微信”文字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標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决定。诉争商标由蛙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的服务上。在法定期限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作出决定,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的使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