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在一个月内被终止劳动关系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2018-03-03 17:57
当代工人 2018年2期
关键词:申诉人书面仲裁

个案急呈

申请人范某系某汽车修配公司新招用的员工,2015年5月到单位工作。单位书面通知范某,提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拒绝后,单位又书面通知范某,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范某要求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单位拒绝后,范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工资低,劳动量大,我干不下去了,自然不愿意签订这个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提出终止和我的劳动关系,那么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这个经济补偿。

被诉人

工资高低是由岗位、技能、工作量等多方面决定的,这个没必要讨论。重点是申诉人拒绝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他工作半个月我们就给他半个月工资,其余的补偿并没有。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無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及时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无过错。如果超过一个月,再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支付经济补偿了。单位的做法不但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规定,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值得广大用人单位学习和借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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