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验动物福利法律问题研究

2018-03-02 08:51梅东杰
法制博览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

摘 要:动物福利保护的概念是基于权利概念在动物身上的替代。当出现无法用现有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时,权益、利益等也可以成为一种替代品,它们可能会上升为权利,也可能一直保持着利益的状态。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我国目前虽然有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动物福利,但是仍然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而欧盟的一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对于我国的立法,可以从理念、法律体系与执行体系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04-02

作者简介:梅东杰(1984-),男,河南平顶山人,本科,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宠物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家庭,成为他们忠实的伴侣。动物成为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广西玉林的狗肉节之争可见一斑。当然,学术界有两种最基本的观点,一个是将权利的观念也平等地赋予动物,另外一个是赋予动物一定的保护,但不是权利上的保护。对于实验动物的保护,应当贯彻什么样的理念,采用怎么的方式,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本文尝试对此做出一些思考。

一、实验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概念

对动物的保护,有两个最基本的立场,一个是将法律上的权利平等的赋予动物,对于残害动物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制裁。另外一种是将动物仍然视为与人不同的法律保护,但不是权利保护,而是被称之为福利的保护。此外,还有一种观点与第二个相类似,它认为,上面提到的第二种保护,其实就是将权利部分的赋予动物。这三个观点其实都暗含了对一个重要问题的回答,即对实验动物的保护,能不能采用权利的形式,如果不能,我们是否有一个替代性的制度设计。

既然将权利赋予动物是不可行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在法律上不能实现对动物的保护呢,或者说用法律保护动物如果离开了权利就是不可欲的呢。其实,在法律中,即便是对人而言,也存在权利不能涵盖所有人类行为的事实。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在自然灾害中,比如地震即将来临,屋里面有四个人,但只有一扇门,四个人不能同时穿过一扇门,而地震发生的时间只能允许三人逃命,甲在最后,为了逃生,把乙推到在地,夺门而出,导致甲、丙、丁三人逃生,而乙丧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乙的生命权被甲剥夺了吗?甲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吗?恐怕很难认定。但甲会受到道德和其它社会规则的惩罚,比如,被单位开除等,甚至还会受到其他法律的制裁。对于实验动物而言,即便没有权利的概念,在该领域,同样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就是一个良好的替代。

最早提出动物福利概念的是美国学者休斯,最初的提法是指是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我国有学者对动物福利的界定是人类对动物利益的肯定,它表明人类应该维护动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境,包括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水、空气、土地、营养和其他外界条件。[1]其实他是用利益来取代了权利的用法。在法律中,当出现无法用现有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时,权益、利益等也可以成为一种替代品,它们可能会上升为权利,也可能一直保持着利益的状态。比如,结婚时的彩礼,我们很难认定是债权、物权或者人身权利的一种,但它确实是一种利益。这样的替代是可行的,同样也是可以给予动物以法律的保护的。

二、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我国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如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九五”期间实验动物发展的若干意见》《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审查准则》《农业系统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等。可以说,在保护实验动物方面,这些法律法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还应看到,这些保护还尚未形成一种体系性的保护,而仅仅是每部法律只规定某一部分。

以上的这些情况导致了我国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現状仍然令人担忧。最主要的依据有以下三个表现。首先,实验性动物福利的现状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公开机制,比如,我们要想了解实验动物的保护现状,应当去哪寻找相关的数据呢?目前为止,我们仍未建立起这样一种透明制度。这些法律多数都是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制定的,但相关现状的发布由谁来承担,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甚至每个部门具体负责的涉及实验动物的保护现状也很难展现。其次,实验动物福利保护的现状我们不清楚,紧接着带来的问题就是涉及动物福利保护的工作怎么开展,而我们知道,针对各种实验所有的动物福利涉及高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等相关组织,而如果这些组织中出现了虐待实验动物等现象,应当如何执法。最后,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效果如何,这也应当值得关注。但是当我们在相关法院判例网上检索时,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案例凤毛麟角。

如何改善目前的实验动物的法律现状,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但同时,一些国家与地区的做法也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三、欧盟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借鉴

在欧盟地区,“动物福利标准不仅包括农场动物、宠物动物和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标准,还包括动物运输、展览、表演、医疗和屠宰的标准。”[2]可见,这个标准是非常具体的,这样的标准下,欧盟的立法呈现出体系化的特征,这个体系化的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从动物的饲养开始,包括了运输、展览等,基本囊括了一个动物从出生到被屠宰的一个完整的过程,这样,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就可以比较容易对照这个体系中的标准来执行,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面临着高额的处罚。第二个是从执行的角度来看,对于动物福利的保护多数都是由公法来承担,也就是说对于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多数都是由行政部门来承担的,而行政部门能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执行体系,重要的前提就是第一个体系。endprint

而在理念方面,欧盟的有关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法律时时都能体现出保护动物的理念。“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是法律所普遍追求的价值理念,动物福利法在解决动物福利问题和由动物福利问题引发的权益纠纷时,也追求这四个理念。由于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针对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动物福利法不仅规范人与人关于动物之间的关系,还规范与人和人的关系无直接关联的人对动物的单向行为,因此,动物福利法规范的价值理念还追求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之外的价值理念。”[3]如果说,动物虽不能享受与人相同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在理念上赋予它们具有人格化的公平等,说某个小动物不能享有某权利的法律表达并不影响某个小孩子说这个小动物也应该和人类一起吃饭睡觉等。因此,动物福利法虽然不能赋予动物权利,但不妨碍通过动物发生关系的人、组织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体现出在动物身上体现出的公平、正义等理念。

通过对欧盟动物福利立法的透析,我们可以知道,动物福利立法也不是完全排除权利的表达的,它是通过对通过动物之间发生关系的人实现权利的表达,在这个过程中,享受权利的、承担义务的仍然是人,动物在法律中获得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但其实是人们想象中赋予的)和不熟虐待的利益。同时,这种理念和利益是通过动物的成长轨迹而被体系化的法律所表达的,贯穿始终。这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在实验性动物法律保护方面,我们应当在理念上、体系上以及执行上三个方面,结合我们自身的实际,做出调整。

四、我国实验动物福利法律保护的对策

实验性动物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了人的发展或者生存而将一些实验性的产品先用于动物身上,如果经过证明,这些产品对人的危害如果在合理的范围内,那么就会启动大规模的生产,从而投入市场。当然,还有一些是为了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探索,比如比较著名的就是巴甫洛夫的用狗做的条件反射实验。实验动物的立法是与其它类型的动物立法是密切关联的。

从理念上来说,我们对于实验动物的同情心是一个最基础的来源。当我们看到动物受到虐待时,总会引起人的恻隐之心。一些动物保护人士将这个同情心发挥的淋漓尽致,希望赋予动物与人同样的权利,以保护动物。虽然这有些偏激,但也充分证明了人的同情心。以至于在立法中,我们不能不考虑这种观念。因此,公平、正义等观念也应当体现在动物保护的立法中。如果审视我们的立法,虽然可以体现出某些理念可它们显然是有某些断裂性的特征的。比如,《动物防疫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①《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②從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的主要理念仍然是发展,而动物福利却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但是我们往下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但在后面第七章的责任中,却没有对戏弄或虐待动物的人员承担怎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这种断裂的理念不仅在同一法律中,而且在不同的法律中也有体现。因此,如果在立法中贯彻比较融贯的立法理念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的。

法律体系与执行体系是紧密相联系的。一个连续的法律体系是需要有层级关系的,即法律的位阶关系。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多数是由行政法规与规章来承担的。这固然有着优势。但对于一个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而言,无疑有着重大的隐患。而如果没有一个融贯的法律体系,一个良好的法律执行体系又是不可欲的。欧盟地区是以动物的活动轨迹为参考,将法律体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思路。但是细究之下,对比我们的实际,盲目的照搬是不可行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欧盟地区的实验动物的来源是比较确定的,甚至在饲养类的动物方面,也是有专门的牧场来完成的。在这一点上,我们除了有畜牧场之外,还存在很多小规模饲养,包括家庭饲养。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实验动物的来源也是多重的。忽视这一点,这个过程的法律表达式很困难的。因此,我们的实验性动物立法的体系更多地要倾向于自从动物进入实验场所之后,到实验完成被放出之时。实验动物福利的保护要限制在实验室,相关人员也就有了权利与义务明确的承担。对于执行体系,最主要的就是要明确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

当然,这些只是理论上的探讨与尝试,具体的制度构建,还要依赖于更为精细的调查与研究。

[ 注 释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参 考 文 献 ]

[1]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01):27-34.

[2]常纪文.从欧盟立法看动物福利法的独立性[J].环球法律评论,2006(03):343-351.

[3]常纪文.从欧盟立法看动物福利法的独立性[J].环球法律评论,2006(03):343-35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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