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综艺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近年来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热点。对综艺节目模式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得到普遍认可的是综艺节目模式是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综合性以及内在联系性的特征。综艺节目模式具有可版权性,但由于受到“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制约,节目模式的独创性难以认定,运用版权法予以保护存在障碍。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另外寻求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亦可尽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只不过保护范围十分有限。
关键词: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二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G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98-02
作者简介:王禹(1995-),女,汉族,江苏宿迁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主要从事民法基本理论研究。
近年来,电视综艺类节目方兴未艾,国内引进國外综艺节目的现象越来越多。从《爸爸去哪儿》到《中国新歌声》,各大卫视为了“吸睛”,在节目类型上苦下心思。节目呈现多元化趋势的同时,各种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综艺节目模式是否享有版权保护,一时成为法学界和社会界争议的焦点。
一、综艺节目模式定义及特征
(一)综艺节目模式的定义
当前,对综艺节目模式的定义国内外法学界和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学界给出的定义也尚未达成一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用概括的方式列举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定义,二者都没有将综艺节目模式纳入成文法的法律保护体系。有学者认为综艺节目是指若干个主题相关的场景片段,通过穿插解说或主持连贯,而形成的试听表现或表达。[1]有学者将综艺节目模式称为综艺节目组成结构的“骨架”,是可模仿,可复制的并进行市场操作的智力成果。[2]通说认为,综艺节目模式是一个具有多元素的综合体,从创意到形成节目模式需要历经脚本、制作和摄制、播放等过程,共同构成完整的综艺节目。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特征
1.综艺节目模式是智力活动产物
综艺节目起源于创意,但是并不停留在创意,而是创意的具体化。综艺节目的创作核心集中表现为“塑造一个好故事”。[3]在综艺节目初期,是编剧的构思和策划决定了节目的形式、故事的情节等。这期间对于脚本的言辞、故事脉络、嘉宾的人设等,编剧和导演会有争执和思考,经过思维火花的循环碰撞,节目模式才逐渐在纸上形成。此后,导演要将静态的东西转化为动态,考虑安排嘉宾如何互动节目效果会好,在哪个阶段设置冲突悬念性会强。可以说,综艺节目的完整播出从最初的苦思冥想到最后的完美收官,都离不开一群人的策划、构思、设计、选择,这些都节目创作人员的智力成果。
2.综艺节目模式具有综合性
综艺节目表现为视觉和听觉的总体感受,融合主持解说,嘉宾口述、表演,场景拍摄,视觉特效,音乐或声音效果等。[4]综艺节目模式不同于传统影视剧,影视剧演员按照剧本进行按部就班的演绎,即使自我发挥,发挥余地也不超出设定好的人物性格、矛盾冲突。而综艺节目更突出“真人秀”的特征,嘉宾参入到不同的任务场景,由节目组采取拍摄手法真实地记录下嘉宾的反应,呈现出明星真实的一面。基于此,节目模式设定好的故事背景、场地都是给嘉宾表演的框架,嘉宾鲜活的表演是节目真正想挖掘的关键。不同部门在不同板块之间通力合作,从前期准备到后期剪辑播出,各种要素的呈现,或幽默或严肃,体现出节目自身标志性特点,构成综艺节目模式的区别性标志。
3.综艺节目模式具有内在联系性
节目模式的内在联系性体现在同一模式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反复使用。如韩国MBC电视台制作的《无限挑战》,每季都由固定的主持人在不同地点进行录制,已成为韩国国民综艺。而构成《无限挑战》的模式包含节目流程、节目宣传等板块均可以重复运用。即使每一季的节目名称相同,但对节目进行升级改版之后,观众仍能明显的感受到节目的差异性。相反,即使节目名称具有差异性,但把一个系列节目模式板块不断重复的予以运用,观众亦能体会出二者之间的相似。因此,只要模板具有相似性,制作出的综艺节目就具有相似性,导致不同综艺节目存在内在联系。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版权法保护
之所以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一直备受争议,焦点就在于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版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制度下的“表达”。我国版权法坚持“二分法”原则,规定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思想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本身。任何综艺节目模式都是建立在创意之上,创意是一个节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创意受到版权法保护对作者来说是关键。根据“二分法”原则,创意属于思想,而不属于对思想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创意无法得到版权法保护,不管其具有多高的认知度和多大商业价值。早在1975年的法国,法庭就以某电视节目只是一个创意并没有具体的表达形式为由而否定了其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格。[5]
当然,一个综艺节目不仅仅是一个创意,作为已经类型化的综艺节目,必须通过必要的故事情节、场景安排、道具实物等把编剧的创意表现出来,而相似类型的综艺节目难免具有类似的板块模式,比如节目流程、节目特效、背景音乐等,这些必备的要素往往被认为是综艺节目的共同要素,很难被认定为符合“表达”的要求。
换句话说,即使一个综艺节目模式被认定符合为“表达”,也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受到版权法保护。要想成为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独创性必不可少。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韦之先生认为“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的个性。”[6]王迁先生认为对独创性中的“独”和“创”应该分别认识,“独”是指独立创作,“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7]这两种定义符合立法学界对独创性标准的基本认定。而目前大部分综艺节目的基本创意,即风格和类型,例如真人秀、脱口秀、答题竞赛等大都“换汤不换药”,无非是将一些已经存在的共同要素加以整合,取而代之一个新的形式和名称。综艺节目的这种类型和形式是不被版权法所保护的,就好比最先发明“小说”这种文学体裁的人就不能通过获得版权保护而禁止其他人使用。尽管节目的类型、风格是决定一个综艺节目取得观众喜爱的决定因素,个性化是区分同类节目的必要条件,也不能将其予以版权化。因为这样势必会造成权利人的思想垄断,对全行业造成冲击,违背知识产权鼓励文化艺术发展的宗旨。endprint
三、综艺节目模式的其他法律保护
综艺节目模式通过版权法保护存在一定的现实障碍,主要体现上独创性难以保护。综艺节目权利人应尝试从其他现行法律中寻求保护路径。
(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当两个综艺节目发生纠纷,节目模式权利人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上的不适行为向对方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自有公平的市场竞争,禁止任何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的商业行为。综艺节目经历从脚本创作、拍摄、录制到剪辑、播放,这一系列复杂的工艺流程无不浸透着相关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每一个环节都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不法竞争者全盘模仿对手的创意、形式,而自己不付出成本就想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制止,净化市场环境。[8]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存在局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有争议的双方必须具有竞争关系,对于涉及国外的竞争者则难以认定竞争关系。
(二)通过商标法保护
中央电视台的热门节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就是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的经典案例。综艺节目权利人不妨借鉴之,将观众熟知的节目名称、节目标语、人物形象等注册为商标,利用商标专用权一方面防止侵权人对商标进行恶意使用,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商标获得收益。但是,商标法一般只保护注册过的综艺节目名称,对其他模式如节目类型、故事情节、嘉宾互动等几乎起不到保护作用。故商标法对综艺节目名称的保护相较于整个综艺节目模式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三)通过合同法保护
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不仅应体现在诉讼之中,更应该在合同洽谈中予以事先关照。对一个综艺节目的开发、宣传、嘉宾的邀请、广告商的赞助等流程中都会产生合同行为。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都是节目模式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此外,综艺节目制作团队内部要有严格的保密机制,节目模式权利人应与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防员工泄漏节目创意甚至日后恶意磋商。不过,虽然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节目被肆意抄袭,但保护范围有限。
四、结语
现阶段,综艺节目模式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各电视台围绕综艺节目的竞争也愈发激烈,运用法律路径保护综艺节目模式变得更为迫切。在娱乐充斥着大众的今天,综艺节目模式得到版权法保护是大势所趋。即使版权法尚未将综艺节目这种新兴事物作为其明确保护的对象,但是我国立法不应固步自封,处处设防,而应逐步完善,随之健全。只有版权法能够真正为综艺节目模式的发展保驾护航。
[ 参 考 文 献 ]
[1]徐帆,徐舫州.电视节目类型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36.
[2]刘畅.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的法律保护[J].当代电视,2015(9):17.
[3]马知渊.电视综艺节目故事化编剧思维创作谈[J].电视研究,2014(7):67.
[4]李士林.电视节目保护方式的有效性论证[J].北方法学,2017(3):67.
[5]CA Paris.Decision of 14 October 1995/“Dame Gautier”,RIDA July/1976 nos,89,136.
[6]韦之.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8.
[7]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3-39.
[8]张今.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路径探讨[J].中國版权,2016(4):1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