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的证据解探

2018-03-01 00:07冯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研究

冯旭

摘 要:本文以某一地区某一时期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为例,研判该罪名案件的裁判文书,试图提炼总结出罪名定性量刑的证据规律,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应该重点审查的证据内容和应然样态,形成认定证据的模块式操作规范。

关键词:证明标准;危险驾驶;研究

一、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证据概览

证据存在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中,证据问题及规律也隐藏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中,探讨刑事证据始于对刑事案件的了解。以危险驾驶罪为例,随机抽取第一部分提到的生效刑事案件中100件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经统计发现,一百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虽然都依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但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种类均有所不同。

其中,立案材料及发破案经过、血液鉴定、被告人供述、户籍信息,数量100;血样提取登记表或记录(9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查询情况(86)、车辆信息或查询情况(81)、证人证言(79)、被害人陈述(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或照片(42)、行驶路线图(34)、呼气酒精测试(56)、现场道路监控视频(15)、辨认笔录(2)、前科情况(32)、道路交通纠纷协议书及谅解书(15)、保单、病历等书证(5)、行政处罚决定书(39)。

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随机抽取的100件均是醉驾。对于醉驾类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法律规定定罪的事实仅有两项:一是醉,二是驾。对于“醉”事实的认定,需要的证据项目包括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这种测定包括二种证据形式,一是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二是呼吸酒精测试。对于“驾”事实的认定,需要的证据项目包括证明行驶状况的证据和行使工具的证据,证明行驶状况的证据可以有道路行驶路线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证明行使工具的证据可以有机动车照片、机动车信息等。

依照法律规定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等。还有一部分证据所有案件都有,比如,立案材料及发破案经过,是决定案件是否管辖权的重要证据材料;户籍信息,是判断被告人身份信息的重要证据材料。

二、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证据解探

以第一部分抽取的随机危险驾驶类案件所涉及的21类证据,笔者进一步解析其具体证据类项。

一方面,可以将涉案的21类证据分为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属于定罪证据的有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呼吸酒精测试、道路行驶路线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或照片、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一般情况下,有了上述客观证据加上被告人供述已经足以对案件定性。诸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则属量刑证据。

另一方面,这21类证据除了可以区分为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之外,还可以更功利的区分为必选证据和可选证据。比如:酒精含量测定属于必选证据,它的两种证据载体,一个是血液鉴定一个是呼气酒精鉴定。同时在血液鉴定成为必选证据的情况下,与之伴随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记录也成为必选证据,应为这一证据依法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血液鉴定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血液鉴定证据提出的“法庭准入资格”审查的必备要素。“户籍信息”、“立案材料和发破案经过”也是必选证据。

综上,全面的证据分类可以使法官在进行“法庭准入资格”审查时更具侧重性,在进行“定案根据资格”审查时更具针对性。不仅是危险驾驶罪案件,其他所有刑事案件均可以分解为不同类型的证据,所涉证据的充分搜集、转化、认定,便构成了一起起刑事案件事实的实然样态。

三、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证据建构

以危险驾驶罪案件为例,尝试还原该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内容。

(1)管辖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而言,管辖问题都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首要问题,关于管辖权的证据材料,必须具备。对于危险驾驶罪案件,一般都是当场抓获,管辖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2)言词审查被告人供述时,应重点审查: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时是否是二名侦查人员,是否在办案区讯问时、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是否宣读《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如果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申请排除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则需要侦查机关提供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進一步审查。

(3)鉴定对于危险驾驶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是关键性证据,相应如何保证检材来源的同一性、合法性自然是必须重点审查的内容。提取血样,应当制作提取登记表,写明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4)勘验在具体地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对应的证据形式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驶路线图、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审查时应重点关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字确认,而行驶路线图应包括现场方位图和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

(5)书证在办理危险驾驶类案件中,需要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车辆的保险信息、双方签署的谅解书、赔偿协议等等书证,以及道路监控视频之类的视听资料。审查需注意,调取证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制作调取证据笔录及清单,并由侦查人员、持有人签名。关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具体排除,依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来执行。

另外,对于物证的审查,则需要注意扣押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扣押笔录的审查重点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基本相同,但是多了一份扣押清单的制作。

上述对于危险驾驶类案件所涉证据的梳理,更多的是对证据“法庭准入资格”的审查,只有当上述证据经过审查后,不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出去,或者被认为系瑕疵证据,经过补正完善后,才能进入证据“定案根据资格”的审查环节。经过“定案根据资格”审查后最终成为定案证据,则需要遵循一种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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