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热案带给我们的几个问题思考

2018-02-26 12:55黄京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9期
关键词:行凶昆山司法

黄京平

听了几位老师的高见,就这两起案件,我想说以下四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关于民意,因为我们不可能回避民意。无论是于欢案还是昆山反杀案,我个人认为,至少在现有的环境下,在新媒体、自媒体极度发达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将涉及案件的民意引申理解为一种司法参与。这是民众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我们现在必须面对这么一个现实。以往,司法民主更多的主要体现在案件旁听、陪审,参审等方面。但是,有很多案件,比如昆山的案件和于欢案件,民众参与的方式是不同的。在昆山这个案件中,结案时间很特殊,它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撤案,立案后再撤案,就不可能按照正常的诉讼阶段进入到审判阶段。或者说换句话说,这个标杆性案件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如何参与到司法中来?我个人觉得应当正常的看待舆论。昆山反杀案的正确定性,到底是舆论胜利还是法律人胜利?我个人认为两者的权重应该是都很大。所以,某种意义上讲,在新媒体时代下,我们要关注民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新的方式。法律人也应该适应这种新的环境和新的氛围。在这种新的环境和新的氛围下,应有冷静的法律思考,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记得拉德布洛赫曾经说过这样的话,“人民不能过问之权力,乃以人民为工具,不以人民为目的之权力”。换句话说,在我们追求法治的进程中,民众参与司法的途径、方式、力度都在发生改变。所以,我们从这个案件中应该总结出这么一点。而且,黄河院长领导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可以把它作为一个话题进一步去研究、去思考,去调研,甚至可以研究它的制度化。

第二, 技术重要还是理念重要?今天更多的学者,比如说刚才周光权教授、冯军教授,讲的更多的是技术层面的事情。我个人认为,这两个案件反映出,我们的制度资源已经足够。我们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其实已经相对比较完整。我们现在更多的缺的是什么?缺的是理念。换句话说,实际上我们的视角变了,我们的理念调整了,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去充分的激活我们沉睡的制度。激活沉睡的制度,在有些情况下,实际上就是调整或改变我们已有的一些司法惯性,或者换句话说,这种司法惯性的调整是因理念的调整而改变。其实我们的司法官都知道这些制度,都知道这些规则。包括刚才讲的规则,包括新总结的规则。比如说车浩教授总结的规则,我赞同车浩教授总结的规则。 正当防卫制度,就要树立邪不压正的观念、正必压邪的观念。这个案件就是邪不压正,正必压邪,不退让,不妥协,就得向民众传达这种理念。在这种案件的定性判断中,优势当然要向正义一方倾斜,所有的关于规则的判断,包括技术的运用,包括制度的激活,都要以这种理念为支撑,这是我想说的第二点。

第三, 检察机关在昆山这个案件中提前介入,是一个成功的案例,要很好的总结。总结或归纳这个案例的判断规则,应注意到检察官精确的取证。精确的取证很重要,但是也应注意到检察官在精确取证的情况下,还是做了一个整体判断。就像周光权教授刚才说的,要把它作为一个连续性的行为加以理解。我再补充刚才前面说的理念问题,比如刚才说到行凶,其实行凶这个词,如果理念改了,就没有必要用行凶这个词,有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完全可以把行凶解释进去。比如周光权教授刚才提到国外的刑法没有我们这么详细的规定,为什么可以把行凶解释进去?那就是因为理念——邪不压正、正必压邪的理念,这是进行实质性解释的结果。

第四点,关于指导案例的形成機制和修正机制。我们的指导案例制度,目前要求是必须进入到检察环节的案例,比如说不起诉案例,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必须是进入到审判环节的案例,才能形成指导案例。但是,昆山的这个案例,毫无疑问具有充分的指导意义,但是按照目前的制度运行情况,它不能上升到指导案例的层面。这是一个非常新的问题。我建议黄河院长,组织国家检察官学院研究指导案例制度能不能往前走一步,就是把这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成功案例变成指导案例。这是指导案例制度发展值得重视的一个新的领域。最后,我想说一下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欢案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93号指导案例。93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之一是,限制人身自由有侮辱、轻微殴打情节,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针对这种情况,认定为防卫过当。但是必须注意,这个指导案例里,有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案件事实的认定部分确认,22:22分,那几个加害人人冲上去,有掐于欢脖子的行为。如果这个事实要能认定,换句话说,前面的说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可能就改变了,我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法院对93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的归纳和总结,与案件的事实之间是有一些偏差或偏离。如果是有掐脖子等行为,我个人认为已经转换成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已经不是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了。我想提出一个问题,我们的指导案例如果错了,能不能有一个修正指导案例的机制?于欢案作为指导案例,为什么事实是这样的,最后总结出来的裁判要点是另外一回事。我感觉到非常蹊跷。所以,这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如果指导案例真是错了,应该有一个调整的办法,或者说有一个调整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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