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爱景
引言:作为根本解决农村土地交易问题的关键举措,相关部门必须提高对权利配置及利益分享机制的重视程度,再加上具体的推动举措,以不断夯实农地利益分配的逻辑基础,推动农地权利系统的建立,保障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性,在根本上发挥权利配置和利益分享机制的真正作用,保证我国农地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 农村土地交易的现状分析
所谓的农村土地交易,就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政策的许可范围内,以货币为媒介,国家或者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性质的村集体所有的由个体农民使用的合法耕地、林地或其它各种农业用地的所有权的更换以及使用权的流转。农村土地交易主要包括有土地征用、土地投资、土地租借等多种形式,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对被选中农地进行价值预估。
由于当前土地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使得土地使用者往往与相关行政部门相互勾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刻意压低农地交易价格,不仅使得农业用地大量流失,也使得农地使用价值急剧下滑,从而导致了现阶段农业经营难以持续发展,大大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虽然目前国家已在推行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了农村土地的关系问题,并给予了一定限度的制度保障,但其无法彻底解决农地交易问题。因此可以说,维护农村土地交易正常化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 农村土地交易权利配置及利益分享的机制分析
(一) 构建农地权利合理配置体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所谓的资源配置就是指产权在交易双方之间的流转过程,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就是效率问題,而产权变化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效率。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交易的权利配置方面存在着不公平且低效率的现象,究其根源发现是由于农村土地缺乏产权。因此,笔者在此导入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以夯实农地权利配置体系的逻辑基础。土地发展权,即对土地用途进行重新规划和改变的权利。在传统做法中,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国家对农地实施直接的管理和规划,但伴随着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集体以及个人的土地权利正在不断被强化。因此,要想适应当下的制度要求,必须基于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以及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而农村土地发展权也是土地发展权中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指的是农地转换为其他用途用地时获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其目的乃在于保护农业用地以及保障农民利益。
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发展情况,笔者认为在实践过程中农地发展权仍应归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据每年度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使用规划,通过把控农村发展权数量,规定每一年度农地转为其它用途用地的数量,并对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对应的农地发展权利用费,以此来提高农地使用成本,减少农地的破坏,简单来说,就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农地发展权,而广大农民则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在实践过程中,在内部利益方面,作为农地的现实所有者,农村集体组织应获取的地租利益包括有绝对地租以及集体组织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和农地条件差异而形成的部分级差地租,而农民不仅是农地的直接承包者,更是农地发展权的部分拥有者,因此在农地内部收益上也应享有合理分享权,在外部利益方面,国家则应在征用农地时对集体组织以及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其中包括有就业、养老、医疗以及救济等多方面的社保福利,从而构建完整的农地利益分享体系。
(二) 完善农地交易利益分享制度
根据农村土地的交易现状,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农村实行合作组织管理体制,以此来完善利益分享制度。这一管理体制以农民—合作组织—土地使用者为实行模式,以农村广大群众为主体建立合作组织,以此在农地交易过程中满足三方利益。土地使用者通过资金注入使土地实现了集中化、规模化开发,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增加了土地收益,相较于自主经营农民获得了更高的土地租金收入。同时在土地出租协定中也可加入租金逐年增加规定,让农民在利益分配环节能有更大的参与空间。除了直接出租土地给使用者的方式,也可采取合作组织与土地使用者以股份形式相互合作的方式,合作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收益进行初次的利益分配,其后再根据农民个人的出租土地数量进行利益的再分配。在该种模式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农民所得的分享利益都远超于之前,并且在合作结束之后,土地仍归合作组织以及农民个人所有,而基于土地承包责任制农民也可将土地进行合法地独立占用。以此来固定化农民利益。
(三) 建立相关科学配套措施
在农地的市场化使用中,仍存在着长短期利益矛盾、资源利益配置矛盾、个人与集体利益矛盾以及公平与效率矛盾等等问题,因而对农地交易的利益分享造成了较为不良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辅助政策和标准,如农地发展权法律条例、公共权力公平性标准、土地补偿标准以及土地法庭等,同时也应不断借鉴外国的成熟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地交易条例,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帮助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下面将重点介绍一下土地法庭。
土地法庭是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经济纠纷的最终裁决机构,其独立于现有的法院体系,但由法院体系实施垂直管理,待到司法独立条件成熟之后再将其合并到现行的司法体系之中。与此同时,也应构建完善的农地交易监督体系,严格把控农业用地交易的各个环节,而农民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途径,可以将腐败行为及时上报于监督部门,从而在根本上规避腐败现象的出现,大大维护了农民的个人利益。
结论:总而言之,构建农场土地交易权利配置及利益分享机制是推动我国农地交易正常化和规范化的关键措施,只有基于农地发展权,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地交易制度,在广大农村构建合理科学的权利分配和利益分享体系,再加以配套措施的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推动我国农村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274700 郓城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