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玉云
(瑞安市飞云会计核算中心,浙江 瑞安)
就目前的立法状况看来,我国《教育法》《基础教育法》以及《义务教育法》中均提到了学生权利保障的内容。但是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中,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学校通过内部制度进行对学生的约束甚至惩罚,使学校和学生形成上下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对于侵犯学生权利现象的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就我国现行的教育相关法律而言,均明确提到了教育管理需要尊重学生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的要求。但是在实际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中,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权利不对等问题,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侵犯隐私权现象。隐私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实际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中,很多教师都要求学生将自己写的日记上交,但是作为描述人一天生活的记录,日记涉及很多个人隐私,只有经过本人的同意才能够阅读,中小学教师的强制要求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第二,侵犯健康权现象。学生的健康主要包括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这两个方面,虽然我国提出了素质教育理念,倡导健康安全教育,但是仍旧有很多中小学教师采用体罚或者谩骂的方式管理学生,对学生的健康权造成侵犯。另外,有些中小学还会侵犯学生的休息权,管理人员强制要求学生在早上六点到教室上早自习,并在晚上七点之后进行晚自习,这种强制学习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休息权,使学生得不到充足的休息时间,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侵犯程序权现象。在各行各业中,监督机制的应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可以使行业更为规范,但是对于教育领域而言,并不具备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学生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上报投诉机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中小学生享有告知权以及申辩权等程序权利,而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学生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1]。
第一,注重教育管理的理论指导。从本质角度而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和民事关系有所差异。学校不仅需要制定一定的约束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有序进行,还需要将学生看做是与教师、学校平等的个体,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因此,教育管理人员需要明确哪些工作内容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学生应该服从学校的安排;哪些工作内容属于民事关系,学生与学校处于平等地位。以浙江省瑞安市的某中学为例,该学校的管理人员应用“重要性理论”,为学校的教育管理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指导,对于学校内部的普通事务,比如宿舍管理、作息时间以及课程设置等内容,学校可以将其纳入行政管理中,学生需要服从学校的安排;对于学校管理中涉及个人权利的工作,比如干预行政及服务行政等工作,该中学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自行决定。
第二,树立法治意识。在以往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中,学校更为关注外部管理,忽视了学生的权利管理。在社会法治化发展的背景下,中小学也需要进行法治化建设,这就要求中小学的管理人员树立法治意识,改变传统的“官本位”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以及民主化的管理理念,这样才能够充分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中小学需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确保师生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以浙江省瑞安市为例,该市的某中学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中添加了法治课程,重点讲解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使管理人员认识到学生的基本权利,避免侵犯学生权利现象的出现。另外,该中学还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调动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提升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
第三,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就中小学教育管理工作而言,其主体为学生,管理人员需要贯彻落实法治化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在进行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中小学管理人员需要从学生的基本需求入手,选拔优秀的学生代表,直接参与到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提高学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2]。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育管理人员需要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采用合理的教育管理方式,避免学生侵犯权利现象的出现。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中小学的管理者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出中小学教育管理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管理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希望本文的分析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