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呈明,纪 凯
(西安财经学院 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自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农村社区”以来,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战略、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切入点。因此,各地都迅速推进,甚至作为政治任务如火如荼地开展,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张。特别是大规模的迁村并点,推动农民从分散零居转向集中聚居,相当部分的农村社区被规划为集中居住型社区[1]。如陕西2013年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就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城镇化建设力度,以31个重点示范镇建设为重点,在继续抓好21个省级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启动了1000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培育建设近千个规模适度、设施完善、产业发展、生活便利、管理有序、生态宜居的标准化新型农村社区。
近年来, 新型农村社区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学术界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研究一方面从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展开:按新型农村社区与城镇距离远近,可以分为城中村社区、城郊村社区和农村社区等;按居住方式差异,可以分为异地集中、就地集中和就近并点等[2]。另一方面从新型农村社区的积极效应展开:如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能够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加快城镇化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以及培育新型农民等[3];可以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腾出宅基地使居民获得补偿收益[4],居民也有机会获得房产价格增值收益。与此同时,学者们也注意到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如新型农村社区住房建设中忽视农民意愿,居民缺乏归属感;政府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强行推进问题和形式主义[5],农民财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权利不完整,不充分和不自主的问题突出等[6]。但从整体来讲,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尚不够持久和深入,更为重要的是对农民财产权益损害与保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存在局部性和割裂化的局限。
本文认为,大规模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然涉及农民的财产权利。农民财产权利是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也是农民其他权益的重要保障,关涉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益”“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其实,无论是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抑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以及振兴乡村战略的实施,无不涉及农村土地,无不关涉农民财产权益。因此,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这里我们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切入口,通过对陕西四县(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观察和分析,审视农民财产权益何以不断受到损害、剥夺和侵犯的问题,反思和检讨为什么在举国高歌保护农民财产权之下,问题却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
考察损害农民财产权益的表现形态,包括损害的主体、内容、方式、结果,甚至“缘由”都是必要的。我们要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笼统的结果或纷繁复杂的各种表象,而是要通过损害过程的“全息”化透视,以把握问题的实质、致因,方能探讨解决之道。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无疑也是农民财产关系深刻变化的过程,其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会涉及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等一系列财产权益。这些权益也正是农民最基本的权益,最受关注的权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已在各地相继进入实施阶段,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如各级政府普遍重视,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在努力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多方筹措资金、积极争取用地指标、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模式大力推进建设项目;大多数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都比较注意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力求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一些地方土地集约化使用和节约用地已初见成效。但从各地实践的整体情况来看,在推进方式、规模速度、点面兼顾、政策把握、资金来源、土地指标、操作模式等方面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财产权益保障的意识、措施和成效也参差不齐。在各地大规模“运动式”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损害农民财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大势所趋,特别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为一种政治话语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被淡化遮蔽,甚至获得了一定的“正当性”,从而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在新型社区建设中有的地方搞大拆大建,拆除农民旧房不做任何补偿,却要农民再花大笔钱购买新房;有的地方农民入住新区房屋要花到十多万,甚至还要通过“一事一议”筹劳筹资,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加重了农民负担。调研中,一村支书讲道:“一些村民对建新区有抵触情绪,一是老庄基和新庄基大小的比较,有的农户老庄基大到一亩地,甚至是两亩地,而新庄基只有三分地;二是老房子还可以住,有的房建成时间并不长,住新房又要掏钱,增加负担不合算;三是新房好看,提升了生活品位,但对农民来说,有不方便的地方,如农具存放没地方。”与此不同的是,我们从P县孙镇S新村的调研获知:一些生存条件较差的山区农民愿意下山进入新社区,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民进入新社区代价太大。S村有40多户人家,200多人口,离镇上20多里,属于山区村。村庄坐落在塬的半坡上,耕地大部分在沟底,一年一收,粮食产量很低,亩产只有几十斤,基本靠天吃饭,村民收入也主要来自打工。村支书说:“S村的生存条件太差,村民居住多为依山开挖的土窑洞,所以村民都愿意搬出来,否则儿子连媳妇都娶不上。”新村占地60亩,是根据移民政策,由村上申请、县政府协调、通过征收方式取得的,每亩征地款21800元。但建新村享受什么政策,是“土地增减挂钩”还是山区移民搬迁政策?老书记说不清楚。“建房资金先由施工方垫付,然后再由村民缴付。每户新房都是125平方米,一套房大概是13万元。县政府给每个村民补助3800元,每户再补助1000元。一个五口之家,购房补助款为2万元。”房子是毛坯房,装修费多的七八万,少的也需要四五万,住进去至少需要十五六万元。“房款是分期付的,已经三年了,村民每年把打工挣的钱都交了房款,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同样有研究认为,“农民上楼”后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相对于“上楼”前农户财富积累能力下降[7]。
有的地方建新区占用农户承包地后,重新调整农民承包地。在无地可调的情况下,不顾农户产业特点和实际损失,简单地以较少的土地流转价格予以补偿,要求农户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引起农户不满。据某村村干部介绍,新区建房用地占用的都是农户的承包地,村里用机动地与农户兑换,但村里机动地数量少,不足以弥补农户承包地,要等到旧村宅基地复垦后才能补齐,但许多农民占新不腾旧,复垦遥遥无期。在复垦土地交付之前农户失地的损失,按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补偿,费用由全体入住新区的农户分摊,也有的由政府承担,一年一结。G区某村农户土地主要经营大棚蔬菜,每棚年收入数万元。土地被占用后,县里仅以每亩900元的流转价格补偿,显然不足以补偿损失。对此问题的解决,一些村干部说:“给农民做做工作就行了,做出一点牺牲嘛。”这无疑是对农民财产权益赤裸裸的剥夺。
有的地方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机,对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重新“洗牌”。近些年来,农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一方面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客观上形成了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的状况,农民调整土地愿望强烈,但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法律和“长久不变”政策的刚性约束而无法实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一些地方借机调整或重新分配农民承包地,以解决人地矛盾,侵害了部分农民土地承包权。同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筑风格房屋户型一致,宅基地面积整齐划一,客观上导致农户宅基地被重新划分使用,却未有补偿。
征地过程中的利益边界、是非边界和行动边界模糊不清。有的地方不管农户原来房屋多少、大小,统一置换相同面积新房,农户意见较大。在西安市C区某村安置小区调研时,村民们抱怨道:“不管原来房大房小,房多房少,一户只分一套房。原来一间房的也分一套,八间房的也给分一套,哪有什么公平!” “一点地也没了,还不算失地农民,没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以后怎么生活?”原来这个村在风景秀丽的秦岭之中,某公司为了发展旅游业与该村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是,该村整村搬迁,公司在山下征地建设安置小区,也叫新型农村社区。公司为每户无偿安置一套房,原议定为120平方米,后应村干部要求加大到164平方米,每户需交15000万元,公司又给每人40000万元的安置费。村支书说:“村民的宅基地、房子无论大小一律不折价补偿,房子经村民签字确认,公司拆除。村民的自有树木都由公司作价补偿;村集体的林木、果园均未作价补偿,无偿交给公司使用。”
有的地方在建新区时,不顾农户子女已成家分户的现实,一大家子只划一块宅基地,造成父母子女几家数代同楼而居。在H县某新区入户访谈了解到,该村的土地被某化工集团以每亩21800元全部征收, 在对该村进行整村拆迁安置时,新、旧村的房子不实行置换,旧村房子作价补偿,新区房子统规自建,费用由农民自理。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父母和两个都已娶妻生子的儿子,三代人同住只有两层的小楼里,生活很不方便。
有的地方在建新区时,对农户原宅基地大小,不做区别对待,特别是对拥有较大面积宅基地的农户,不予任何补偿。在G县的一次座谈会上,对大面积宅基地是否应予补偿,两种观点针锋相对。G县旧村宅基地大部分是五分地(333.33平方米),有的甚至是一亩地,也有老宅占地两亩的,而新区每院宅基地仅为三分。一农户代表说房子和宅基地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进入新区后再大的宅基地都不做补偿不合理。村干部则反驳: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省上有规定每户不超过三分,你多占宅基地本来就是违法的,没有多收你的费用就不错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宅基地用益物权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农民宅基地除具有居住功能外,还有家庭副业生产功能,如饲养家禽家畜,房前屋后种植蔬菜、果树等。一些会经营的农民,宅基地上的家庭副业收入可观。集中居住后农民在宅基地上的家庭副业终结,客观上减少了部分农民的收入。
有的地方在建新区时,对农村贫困户、残障户财产权实现缺乏应有的支持和保护,致使这部分农户无法入住新社区。X县及G县的D村都有帮助贫困户、残障户入住新社区的特殊措施。X县有“交钥匙工程”, 政府无偿向农村贫困户、残障户提供80m2住房一套。G县F村对贫困户、残障户实行就地安置,提供88平方米住房。贫困户可根据现有资产置换,不足部分通过与村集体协议确定解决。如未有资产或资产不足以置换的,在足额交付房款之前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可以继承。在补足差额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样是G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的H村则称农村贫困户、残障户入住新区应由政府买单,村里不能让贫困户、残障户无偿入住新区,否则会造成农户间的不公平。在农村仍有一部分贫困户和残障户经济困难乃至贫穷,无力支付进入新区的房款和其他费用,只能住在旧区。所以在一些村子,就形成了新旧两个居住区。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财产权益受损的形态虽然多种多样,但透过这些现象,我们依然可以探究到其主要致因。
一是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民财产权益的内涵和意义认识不到位。我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提要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人们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内涵、外延还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有的知之甚少,有的含混不清,有的残缺不全。基层干部,包括县、乡、村干部大都对此认识模糊,所知有限。二是主观上漠视或淡化对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是以政府主导、行政推动方式实施的,包括规划、投资、建设大多是政府行为,有的地方还推行“农民零负担”。地方政府和官员普遍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农民是最大的受益者,根本就不存在损害农民财产权益的问题。访谈中普遍的观念似乎是政府在“施恩”,农民应感恩。因此,在主观上片面追求政府利益最大化,没有认识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或淡化了这一问题,有的甚至认为农民受一点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对于农民提出的一些诉求认为是“不知足”。 这些认识上的偏颇,导致实践无视或漠视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三是农民自我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欠缺。以上现象同样存在于农民自身,由于对自身权益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识,也就难以自觉、自主地主张权利和维护权利。
农民财产权益是以土地权益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必然触及这些权利,而且非常直接和广泛。如整村搬迁中的房屋评估、拆迁补偿、资产置换;宅基地腾退的补偿;承包地的征收、占用、调整;节余土地指标交易收益的归属和使用;小村并大村后的“三资”归属与支配等。这些在实践中,有的可以通过现有的政策法规调整,实现农民财产权益保护,但大多缺乏国家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如宅基地的退出机制。地方政府有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往往缺少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即使有也是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失之有据,甚至造成新的“政策性”伤害。通过查阅许多地方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红头文件”,发现对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都比较详尽具体,而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措施的规定则存在明显的缺失和不足。几乎都是标签口号式的表述,缺乏明确、具体的措施。现实中,农民不可能用《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这样的“大法”去主张或守护自己的权利。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始终应以农民为主体,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在建设过程中,应保证农民享有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乃至决定权。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方案实施,都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考虑农民的诉求。但在政府主导下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全能政府往往包办了一切,农民只是简单地“被拆迁”、“被改造”、“被上楼”、“被并村”。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由于未摆正政府与农民的地位和关系,致使农民权益受损害,引发农民不信任、不满意,甚至抵触、反对。如关于农民是否愿意建新区的问题,调研发现,一些地理位置优越、居住条件较好村子的农民并不愿意再建新区,但政府为了完成指标任务却一意孤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应为完成指标任务而搞大跃进;新区房屋建设究竟采取统规统建,还是统规自建?一些地方政府一刀切搞统规统建,导致农民对基层政府不信任,对房屋质量不满意。还有新区建设占用农户的承包地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补偿?“资产置换”怎样才是公平合理?这些问题都应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否则会损害到农民的财产权益,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涉及用地指标、资金支持、购房补贴等诸多与农民财产权益直接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大都由出自不同部门的政策加以调整。所以在实践中,同样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其项目依据却有所不同。有的是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的是依据“农村‘空心村’综合治理试点”政策(即实行“复垦一亩耕地奖励一亩建设用地指标的政策”),有的是根据“城中村改造”政策,还有的是依据移民搬迁政策等。这些政策的价值取向不同,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地方政府为了迅速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资金,通常进行政策叠加、项目集中、资金捆绑,往往把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重点示范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征地拆迁安置等项目混合交叉进行,以致发生利益边界不清,损害农民财产权益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市级政府上收节余土地指标,统一调配,致使土地节余的地方既得不到建设用地指标,又得不到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收益,无以支持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从而使农民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在某县座谈时,该县呼吁市里应返还该县节余土地指标;有的地方将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不用于或较少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增加了农民负担;有的地方缩减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指标,转移使用到城镇商品房开发。特别是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重点示范镇建设捆绑进行或使用城中村改造政策,引入社会资本,由开发商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时,若监管不到位,农民的财产权益就更容易受到损害。还有的将企业和高校征收、征用农民土地的拆迁安置包装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其名而无其实,损害农民财产权益。如我们在西安市某区新型农村社区调研时,农民反应极其强烈。该村270多户,近千人,有耕地800多亩,人均不到一亩地。土地被某高校建设征收了600多亩,另外270亩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观光农业名目租赁50年,每亩年租金1100元。受访农民称:土地没有了,房子被拆了,现已在外过渡三四年了,新社区一期工程的130多套房(应建户数的一半)还未竣工,且房屋质量问题很多,而另一半应建房屋的宅基地还未落实。
在“既缺乏与城镇居民平等的财产权,又缺乏农村集体产权在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律表述机制”的情况下农民财产权益受损不可避免[8]。农民财产权益受损后,往往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通过各种方式宣泄不满情绪,网络披露投诉,乃至上访,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不稳定。有权利就应有救济,但由于这种侵害往往未被认识到或被遮蔽、淡化,甚至被“正当化”,法律救济难以施展。加之,一些问题是新问题,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主要依靠政策调整,致使难以实现法律救济,如宅基地有偿退出问题,节余土地指标交易收益归属问题等等。
以上调研所发现的诸种问题,虽然在各地表现形态多样,损害程度不一,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有些属于认识问题,有些属于政策问题,也有些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有些是政府的问题,有些则是乡村干部的问题;有些是缺乏经验的问题,有些则是与农民争利的问题;有些问题被人们认识到了,并得到了及时纠正;有些问题尚未被人们认识到,还在任其发展。因此,为了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我们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
农民财产权益是农民权利体系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农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坚实基础。然而这部分权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和剥夺,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推进过程中,往往首当其冲。我国城镇化发展已进入新型城镇化发展阶段,即主要是人的城镇化。如果城镇化不能保障农民权益特别是财产权利,城镇化可能就会沦为新的“圈地运动”[9]。因而,城镇化的一切政策和举措都要以尊重和保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目标。不能以损害农民的财产权利和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能否切实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直接关系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能否健康、稳定推进,事关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要认真对待农民财产权益,首先必须提高对农民财产权的认知水平,要真正弄清弄懂农民财产权益的内涵和外延,提高保护农民财产权益的自觉性。其次要明确保护农民财产权益是政府和农村组织所担负的重要责任。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是对农民的恩赐,而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所必须。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在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中要起表率作用,真正做到“不从农民手中挖土地,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城镇化发展中,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但这些政策文件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都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实践。因此,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文件,突出对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将农民财产权益保护落实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个具体环节上。如出台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农民资产评估置换办法,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节余土地指标交易收益管理使用办法,社区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补偿办法等。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是政府的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而是真正的民生工程。农民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政府引导不等同于政府主导,政府推动不等同于政府包办。要摆正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尊重农民的意愿,包括政策制定、方案实施都要充分吸收农民参与。如相关文件和配套政策的出台,除进行充分的调研,还可召开有农民代表参与的听证会,以确保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避免政府一厢情愿地制定政策,生吞活剥地宣传政策,简单粗暴地执行政策。对有损农民财产权益的政策和做法应及时调整和纠正。
农民财产权益的实体保护,需要公开、透明、规范、严格的程序作为保障。无论是政策的制定,方案的实施都应在公正程序之下进行。事实上,所有损害农民财产权益行为的发生都是在缺乏公正程序或违反公正程序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各个环节都应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力戒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为此,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亟须制定统一的“城乡用地监管法”, 建立统一透明城乡规划用地市场运行监管规则体系,明确交易主体、范围及罚则体系等[10]。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议事会的作用。否则,农民还是摆脱不了“一腔怨气,满脸无奈”的境遇。
农民财产权益是以土地权益为核心的权利体系。任何权利的有效保护都是以产权明晰为前提的。农村产权改革的内容同样是以农民土地、房屋权益为核心的,二者的内容和精神相契合。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因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财产权益的有效保护创造了重要的前提条件,使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及问题处理都有了依据,有了标准,更有利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发展。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无论使用什么政策,不管采取何种模式,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是核心,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是关键。包括建设用地指标、政策配套资金、节余土地指标交易收益等,是农民的就应无条件的归属农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特别是有社会资本介入、开发商参与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要加强监管,合理界定利益边界,做到政府不争利,开发商要让利,农民才有利。
有权利就应有救济,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发生矛盾纠纷和不法侵害行为时,应穷尽制度内的各种救济手段弥补农民权益损失,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具有政治话语、“运动式”推进的特点,许多对农民财产权益的损害本身就来自于农村集体组织、基层政府和工商资本。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农民权益的保护者异化为利益的对立者,从而使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权利的救济变得异常困难。因此,一要加大对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二要加强对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三要提高农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四要发挥基层法律公共服务对农民的支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这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必将涉及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也必将触及农民财产权益问题。虽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只是乡村振兴中小小的一个点,对其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只是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的一个侧面,但“一叶知秋”会让我们更加关注乡村振兴中农民财产权益问题,更加重视农村基层法治建设。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农民财产权益损害问题不应再是“运动式发生”和“运动式解决”,而应走向法治化和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