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合云
(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二初级中学,江苏 南京)
道德与法治课堂不仅仅应该是让学生了解理论知识,更让学生能够得到情感的升华,从以往“育分”的课堂向“育人”的课堂转变。如何让道德与法治课内容内含的“育人”功能呈现出来,使教学更显“深刻”,重建具有“深度学习”特征的课堂教学,做到有深度的思维,真实的学习,是当前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的话题。
雅期贝尔斯说过:“一切认识都在于经验和思考的结合。”教学分两个层次,一般层次的是教授学生知识,更高层次的是给学生提供思考、理解和运用知识的情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刻”。然而,教师有许多因教学内容多、教学时间不够、学生独自思维能力达不到要求为理由,把道德与法治课的课本知识占满了整个教学空间,认为这样达到教学的要求,是对道德与法治课和所教学生负责任的态度,认为我将要讲知识全部都传授给了学生,把知识点都讲透了,学生就能够很好地掌握了。这样精细化的讲解,确实是会让学生在考试中避免失去不应当失去的分数,达到了“育分”的功能,却与我们的课标是不相符合的。新课标要求的是教授知识的重要目的在于引发学生思考,教师的讲述应当做一些减法,要让学生“看到一滴水中的世界”,教师没有必要将满满的一桶水全部倒给学生,令他们看到全部,而应当是挖起一勺,让学生学着自己去瞧瞧。例如,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的《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一课中,我们教师如果只是把“什么是规则”“为什么要遵守规则”以及“怎么遵守规则”的三段论告知学生,学生能很好地从字面上理解,考试时也容易拿到高分,达到“育分”的功能。但是从“育人”的角度看,这是不够的。我们不如给学生思考的时间,从自己身边的实例,经过自己的思考来论证和总结出我们想要的结论,发自内心的敬畏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提升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总之,教师如果没有作适当的停顿,只是自己不断地、十分辛劳地讲述,不让出时间并让学生从中去做点什么,那就不能算是真正一般意义上的深刻课堂教学。
美国学者帕克·帕尔默指出:“教学就是要开创一个时间真正共同体的空间。”学习,不是老师带着学生走进某个已经充满知识的房子,要求学生遵循老师的想法去做就可以了,而是学生自我认知经验与个人深刻反省的同时并进。课堂教学的主体不是老师,也不是学生,而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去探究一个认知的对象。这个认知对象则是老师与学生需要通过彼此间的教学相长,而研究和总结出的学习目标,把课堂打造成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共同体”,那么课堂才能变得“深刻”。例如,在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的《丰富的社会生活》一课中,我们在讲解“社会中成长养成亲社会行为”的时候,不是仅仅依靠教师的讲解“夫喜群而恶独,相扶而相植者,人情之所乐也”,就能够让学生明白了。而是让学生在现实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实践中去或者教师创造情景来明白什么是亲社会行为。请学生主动了解我们所要学习的认知对象——“社会”,关注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在社会生活中,热心帮助他人,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用自己身边的实例或者所见所闻来说明,而不是让老师用苍白的说教来解读。这样,老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融为一体,使得课堂更加“深刻”。
杜威说过:“须知一切教授之事,并非灌输数量之知识,而乃增益学者之经验。”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说“教”比“学”更难。教学是学习的补充,引导着学习。在教师教学之前,教师应该对学生的学习后果做出应有的预判。与书本知识的学习相比,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在现代的教学中尤为重要。为此,要尽可能让学生体验和参与知识的形成过程,更加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投入程度和对教师教学的思考性,让学生的课堂学习能够真正达到课程标准的要求,成为充满思考的学习过程,让学习真正的发生。当前课堂上的热闹情景或者是安静的认真听讲都只是一个表象或假象,让学生的思维动起来,这样学习的深度才能达到,才是学习中更重要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以学生为本,为了学生真正的学习和发展而准备课。例如,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的《社会生活讲道德》一课中,正常的方式备课,很简单,利用课本上的材料,让学生以小组谈论的形式一一作答,但是根本起不到引导学生学习的目的,更谈不上思维能力的训练和真正的学习。“让学生真正发生”就要求教师在备课中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学校生活中经常遇见的事情中寻找材料,让学生能够深刻感知和体会,通过自己有效的思维活动,在实践参与中学习和践行,达到“知”与“行”的统一,从而“让学习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