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应对与防范

2018-02-24 13:55童冬生黄泽锐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8年34期
关键词:应对防范

童冬生 黄泽锐

摘要:反侦查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掩盖自身违法犯罪后果的目的,通过采取一系列手段和措施以误导侦查工作的行为。视频侦查中的反侦查行为是一种更具有针对性的反侦查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扩面搜寻、比对联查等方式做出应对,同时采取合理规划监控点位等防范措施,做好事前预警。

关键词:视频侦查;反侦查行为;应对;防范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8)34-0203-03

随着“科技强警”与“安防工程”战略的实施,各地公安机关都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在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警力资源紧张的客观条件下,视频监控系统对公安工作的辅助作用日益增强。通过视频监控,可以进行“事前防御”,也可以在案件发生以后,回放查看与案件相关的视频图像资料、查明案件的发生过程、获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破获系列犯罪、高科技犯罪等方面,视频监控显得尤为重要,已经成为破案的一个增长点。

视频侦查是一种全新的侦查手段,是视频技术在侦查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具体来说,视频侦查是指法定的侦查主体在偵查破案的过程中,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视频图像,进行分析、研判、碰撞从而获取相关证据的一项专门调查工作。本文以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作为立足点,阐述了反侦查行为的基础理论和心理动因,列举了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各种表现方式及起特点,提出了应对方法和防范策略,以期丰富视频侦查的相关理论,使视频图像服务于侦查活动。

2 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表现

正如前文所述,犯罪行为人实施反侦查行为的目的是逃避侦查机关的有效打击和法律的制裁,掩盖违法犯罪后果。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必然会有一定的行为表现,但由于行为人本身性格特质、认知能力和犯罪手段的差异,在实践中对抗视频侦查的表现方式也不尽相同。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有如下表现。

2.1 破坏视频监控设备

一个完整的视频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传输系统和主控设备三部分组成,如果犯罪行为人破坏其中任意一环,都可能导致整个视频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作。对视频监控设备的破坏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破坏监控摄像头。监控摄像头作为前端设备,一般安装在防范空间现场,通常最容易被行为人所发现和破坏,行为人可能遮挡镜头,或改变其拍摄角度,或者是直接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物理破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事前的行动以及破坏过程都有可能会被记录下来,侦查机关甚至可以据此掌握行为人的近距离清晰影像,为案件侦查指明方向。

二是破坏传输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中的电源信号、视频信号和控制信号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输,由于线路一般闭路布线在天花板夹层或墙体内部,与电力、通信线路混杂。破坏传输系统的行为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一旦出现,侦查人员可以判断行为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划定摸排范围。

三是破坏主控设备。主控设备在整个视频监控系统中发挥核心作用,包括对前端的控制和供电、对传回的信号进行存储和显示等。主控设备一般放置在密闭安全的位置,对其进行的破坏手段有切断电源、破坏存储介质等。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都对监控系统有一定的了解,或拥有进入主控设备存放现场的便利条件。

2.2 规避视频监控探头

由于经费等客观条件制约,城市安防工程的规划、布局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视频监控的覆盖范围是有限的,尤其是在人迹罕至的郊区野外或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监控的盲区和死角。监控摄像头作为布置在现场的前端设备,一般不难被行为人所发现,这就为其通过规避监控摄像头的方式进行反侦查提供了可能的条件。行为人通过事前踩点、精心计划,选择在监控未覆盖区域作案,或在作案现场以及来去路线规避监控摄像头拍摄。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准确地选择在监控设备故障或没有开启的时间段作案,这也是对监控摄像头进行规避的一种方式,但是也恰恰说明了案件很可能有内部人员的参与,侦查活动应以此为突破口,重点排查内部人员。

1)改变体貌特征

通过视频监控资料记录的体貌特征鉴别身份是侦查的重要环节之一,在不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破坏或规避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选择掩盖、伪装体貌特征以转移侦查视线。实践中常见着高领上衣,或戴墨镜、口罩、帽子、面具来掩盖体貌特征的案例。行为人也可能会使用佩戴假发、化浓妆、戴首饰、着异性服装、穿内增高鞋、大脚穿小鞋等方式对性别、体态、举止等特征进行伪装。值得注意的是,掩盖和伪装手段不是完全对立的,有的改变体貌特征的反侦查行为即有掩盖的特点,又有伪装的特点,2010年中国香港就出现过一青年通过佩戴“人皮面具”,变身满脸皱纹的白人老头登上国际航班的案件。

2)改变车辆特征

由于道路交通监控系统日趋完善,通过监控确定行为人车辆的活动轨迹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侦查手段,行为人在作案过程中也往往会有意识地改变车辆特征,如改变车身颜色、轮毂、车标、车窗上的年检标志、车内装饰、车辆号牌等特征。根据机动车管理法规,车辆号牌是对各车的编号,侦查人员通过检索信息库可以确定车辆所属省、市、县,以车找人,确定车主身份。因此,在实践中针对车牌进行的各种伪装最为普遍,常见的改变车牌特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摘除车牌。行为人驾驶无牌车辆作案,或在作案过程中摘除车牌,等到驶离犯罪现场再重新悬挂车牌;二是遮挡车牌。利用泥巴、光盘、车牌套等物部分或完全遮挡车辆号牌。在遇到特殊情况,例如发现前方交警设卡时,可以快速恢复原貌,具有更好的灵活性;三是使用虚假车牌,例如使用套牌、盗牌或假牌,以达到误导侦查方向的目的。目前,市面上的高仿车牌订制仅需百余元,甚至还有部分汽配城可以对其进行“做旧”处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3 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应对

由于行为人自身感知力、认知能力的限制,以及先进侦查理论和侦查技术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导致行为人所实施的反侦查行为总是能够被识别的,在视频侦查中也不例外。识别是应对的基础,掌握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表现、特点,是为了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之策。

1)勘查现场,获取线索

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指出“犯罪必留痕”,行为人在破坏现场视频监控设备时,必然会留下相应的痕迹物证。因此当发现视频监控设备遭到破坏后,应第一时间进行详细的勘验,搜集行为人指纹、毛发、足印、工具痕迹等传统痕迹物证。

除此之外,若行为人直接对前端监控摄像头进行破坏,就有可能在接近和破坏的过程中被记录下近距离的清晰影像。若行为人采取切断线路、破坏电源等方式使监控系统陷入瘫痪,可以通过调查后台日志文件,确认监控系统异常报错或断电的时间节点。若行为人采取删除、篡改视频资料等非物理破坏手段,也会使原本记录的视频影像资料出现明显的断节,或留下访问、修改日期等痕迹信息。

团队成员应确保证据的有效收集、保存、包装和运输,及时确保附近通过电子手段记录的证据(电话录音,监控录像,电脑)的安全性。这是因为视频监控系统一直处在一个实时运作的过程中,所记录的视频资料是有保存期限的,侦查人员必须及时调取或拷贝相应的视频资料。要求在校准时间、保证正常播放的前提下,制作现场提取记录,按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证据规范全面细致地调取或拷贝视频资料。

2)分析手段,刻画形象

如前文所述,反侦查行为受各种因素影响呈现多样性的特点,针对视频侦查实施反侦查行为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所采取的反侦查行为来判断其自身具备了哪些条件。比如2018年1月浙江台州一窃贼作案后有意躲避监控,给警方进行视频圈踪带来了极大挑战,民警据此判断其对附近地形十分熟悉,且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可能并非初次作案,最终将该案与另一起盗窃案串并,使案件告破。

分析行为人的反侦查手段,有助于侦查人员对行为人形象的刻画,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在监控盲区作案或逃避侦查,说明其对现场环境比较熟悉或事先早有预谋,可能正在或曾经在案发现场或周围生活、作案,或是案发前到过现场或周围进行观察踩点,侦查人员可以据此缩小摸排范围,或对案发前后现场及周围的视频监控资料进行调阅比对。如果行为人能准确地对前端摄像头或传输设备进行破坏,则可以推断行为人可能具备视频监控的专业知识,甚至做出行为人是相关从业人员或内部人员的侦查假设。如果行为人有针对性地破坏了主控设备,且在主控设备所在空间内未能发现外部侵入痕迹,那么就不能排除内部人员作案或内外勾结的可能性。

3)扩大范围,追踪目标

通常行为人在刑事案件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最多、最集中,是侦查人员勘查的主要区域。但随着视频监控在社会上普及率越来越高,现场勘查的方式有所革新,需要勘查的范围也随之扩大。例如行为人为了避免反常行为引起他人关注,一般只会在实施具体犯罪的现场改变其体貌特征,其真实影像就可能被外围现场的监控设备所记录。因此扩大勘查范围,有助于及时确定行为人真实身份、来去路线和落脚点,为案件侦破提供突破口。

侦查机关通常会采用扩面顺查、扩面回查的方式,获取更多的视频图像信息。孙展明,尹伟中在文献[5]中阐述了“顺查”和“回查”的概念,前者是根据事件发展趋向以查证事物发展状况,后者则是回溯事物的发展历程;“顺查”和“回查”开始追查的起点不同,在实践中应注重灵活运用,使二者互相印证、互为补充。同时,由于视频监控不能在全社会实现全面覆盖和无缝衔接,在对行为人进行循线追踪时经常会出现丢失目标的状况。这种涉案目标在视频接力追踪过程中消失的情况被称为“视频断点”。为此,侦查人员既要按行为人来去方向逐点循线调阅监控,也要根据该方向的具体交通状况跳跃式查看录像,及时发现行为人有无转向。当视频断点出现时,要以目标消失现场为中心,排查附近监控,结合调查走访,向周边扩散搜索。只有把握好监控系统中点线面的多维关联,将信息串点成线,圈踪拓展,才能还原行为人作案全过程的面,顺利侦破案件。

4)比对联查,挖掘信息

在公安信息化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视频侦查技术,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活动。陈刚,续磊在文献中阐述了表层信息和深层信息的内涵,那些具体的、直观的、显而易见的,无须经过复杂思考就能发现的信息称作表层信息,隐含的那部分超量信息称作深层信息。视频资料中的深层信息往往是被行为人所忽视的或无法加以伪装的,例如GPS定位信息、通信信息、住宿信息、DNA信息等,侦查机关可以根据这些具体的时空要素展开联查。以行为人采取改变车辆特征的反侦查手段为例,侦查机关可以对视频监控资料所蕴含的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检索车辆信息资源库,通过车辆号牌确定车主身份,或通过车辆型号、车身颜色、特征来缩小摸排范围。

此外,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能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图像帧,要注意从连贯的图像流中获取侦查线索。视频资料是涉案信息的重要载体,由大量的单一图像幀所组成的动态影像,其蕴含的信息往往会产生倍增效应。一方面,行为人受到其自身关注力的限制,往往难以使其伪装贯穿整个作案过程,难免会在作案过程中留下蛛丝马迹。另一方面,有一些信息是单一图像帧难以呈现的,例如行为人行走步态异于常人,警方可以根据此特征缩小排查范围。

4 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防范

在警力资源紧张、人员流动性增强的社会背景下,视频监控的侦查辅助作用越来越突出。前文所述关于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应对的内容,实际上是侦查机关在案件发生后为了揭露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运用视频侦查方法结合其他侦查措施所进行的侦查活动,侧重于“事后打击”。若能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主动防范功能,做到“事前预警”,亦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视频侦查中反侦查行为的危害。

1)合理选址,科学规划

前端摄像头的架设要充分考虑到外部环境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如光照条件、有无遮挡、信号干扰情况等等,要结合监控区域的实际状况科学调整前端监控的点位和密度,同时根据监控距离、监控范围和成像质量的要求精心确定前端监控的位置和型号,保证监控效能的发挥。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前期的规划中尽可能做到不遗漏、不多余,避免因监控盲区而丢失目标,或因监控区域重叠而浪费警力。对于人迹罕至的郊区野外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在重点地区、道路交叉口、城区出入口、人流密集区域重点布设,由先重点后补漏的顺序逐步扩大监控覆盖面,逐步形成视频监控主干系统,合理选址与科学布局同抓并重,使有限的警务资源产生最大效益。

前端摄像头的选址布局和公民隐私权问题息息相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将辖区内监控覆盖率视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指标,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控摄像“多多益善”。对于住宅区、旅馆、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或者半公共场所中的监控布局要格外审慎。要遵照在社会面架设监控摄像头的有关规定,主动降低与消除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在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防范作用与保障公民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2)整合各类视频资源

视频监控系统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普及,但各类社会治安类监控、道路交通监控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人安装的监控系统之间设备型号各异、技术跨度大,各部门以满足自身职能和任务需求为依据来确定视频监控点位,各自为战,导致整个视频监控系统的质量难以保障、运行难以维护、责任难以落实。在确立监控点位时很少考虑到资源共享的问题,因而视频格式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孤岛效应”突出。各类视频资源分散管理,一方面浪费了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不利于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社会视频资源进行整合,要立足于实际,阶段性地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对于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具备相应联网资格的,可以按照“安全第一,就近接入”的原则,综合运用启用防火墙、限制其权限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准许其单向联网,以满足侦查机关通过公安内网调取视频资源的要求。对于住宅商铺等不符合联网条件的视频监控点,采用人工调取的方式调取视频资源,同时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做好相应的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工作。

3)提升视频监控的科技水平

一是提升清晰度。在侦查实践中,由于受到设备本身性能制约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不清晰,效用差的情况。即便是通过后期技术手段弥补,效果往往有限,且需要一定的时限,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这就要求提升视频监控设备的性能,现如今4K和H.265等高清应用、强光抑制等新兴技术也给视频监控设备在清晰度方面带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对于落后的、老化的视频监控设备,侦查机关应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分步骤、分批次地进行更新。

二是提升智能化水平。Mishra P K,Saroha G P在文献[10]中提出,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不同类型的问题,如对象检测、对象追踪。如果视频监控能够更加“智能”,就能将大量警力从显示屏前解放出来,这要求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一定的分析识别能力。例如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行为人脸部特征并快速检索数据库中存储的资料,发现其身份;在监控范围内发现行为反常的可疑人员、未悬挂车牌的可疑车辆时,发现特定物品被移动、被盗时自动发出警报等。随着人脸识别、自动预警等技术的完善成熟,警力资源将会得到更有效地应用,视频侦查工作的战斗力将会得到大幅度增强。

4)关注大众传媒的负面影响

在信息时代,传播媒体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监督警方行使职能、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对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大众传媒是一把双刃剑,要想创造一个双方和谐共赢的局面,就必须建立一个警方和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警方在加大对传播媒体监管力度的同时,要确定专门的宣传口与媒体对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 (下转第212页)

(上接第205页)

并由专人审核,过滤其中不适合公开的部分。侦查阶段媒体的不适当介入,可能导致侦查手段以及案件侦查进展情况的暴露,各传播媒体的采编人员应确保报道的导向正确,提升社会责任感,遵守新闻报道的底线。

各类公安题材影视节目也对侦查工作造成了冲击。许多真实案例被搬上银幕,将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过程“全盘托出”。该类影视节目拓宽了行为人获取反侦查知识的渠道,为其实施犯罪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此,公安部在2001年和2011年先后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行为人通过传播媒体获取反侦查知识的可能。

5 结语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时期的违法犯罪手段使侦查机关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关键在于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目前,针对视频侦查的反侦查行为已经应运而生,对其进行研究刻不容缓。本文介绍了反侦查行为的基础理论和成因,以便于从宏观上把控反侦查的共性问题。视频侦查中的反侦查行为具有针对性,笔者根据前人所著的文献和著作和基层人员实践经历,归纳总结了此类反侦查行为的表现和特点。最后综合了自己接触过的案例和个人理解提出了几点防范和应对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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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孙展明, 尹伟中. 视频图像侦查中涉案目标消失的原因分析与应对[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23(3): 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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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编辑:唐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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