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语用“度”准则及其次准则研究

2018-02-24 14:02汤红梅
关键词:语用分析合作原则

摘  要:从介绍Grice合作原则的量准则概念入手,提出用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语用度准则及其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准则,并对其做了新闻语用界定。通过实例分析,验证了该语用准则及其次准则的合理性。得到如下结论:在突发事件的性质没有搞清楚前,媒体不应预设自己的立场;媒体在报道重大负面事件时,既要如实报道灾情,也要通过挖掘“负面事件中的正面效应”,积极报道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灾情的场景。研究有助于拓展会话合作原则的量准则理论,有利于丰富新闻语用学理论,为研究媒体报道提供语用学的依据和新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合作原则;度准则;新闻语用度准则;语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H08;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1101(2018)06  0062  06

会话合作原则是美国语言学家和哲学家Grice(1975)提出的一套日常交际应当遵守的理想标准[1]。根据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交际的成功取决于发话人和受话人之间的相互合作[2]。合作原则面世多年来,受到其他語言学家和会话理论学家[3-5]的关注。尽管一些学者对合作原则有诸多批评,但更多学者对此原则还是持肯定态度,并积极拓展它的解释力和应用范围。Marta Dyn el认为Grice的交际模式不仅涉及到一个说话人和听话人,还可扩大为多个听话人[6]。还有一些学者对合作原则进行了重构,简化。在所有的简化模式中,最有影响力的是Horn[7]的会话含义二原则和Levinson[8]的会话含义三原则。

毫无疑问,合作原则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但在一些特殊的语境下,比如负面新闻话语的解释中,可能要适量做些调整,以适应这种特殊情况。

合作原则的量准则关注的是话语的信息量,要求说话人应使自己所说的话在达到交谈现时目的的前提下,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所要求的更详细,也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要求说的更少,即说的不多也不少。显然,将会话合作原则的量准则直接用于负面新闻的语用研究,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在语用实践中需要对该准则做出一些修正与补充,以适应负面新闻报道。

为此,我们提出了新闻语用的“度”准则及其次准则,该准则是对会话合作原则理论的修正与补充,以便于不同学者将会话合作原则理论用于对新闻报道的语用分析。

对此,作者已经开展了相关的语用研究,包括:新闻语用质准则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研究[9]、合作原则的语用实例研究[10]以及负面新闻报道的语用研究[11]等。

图1给出了媒体引发的不实报道的传播路径。我们把媒体作为对话的一方,把媒体的受众作为对话的另一方,这样媒体和受众间就构成了会话的双方。本文借鉴会话合作原则量准

则概念,提出了新闻语用的“度”准则及其次准则概念,并对此做出相关的新闻语用界定,进而用这些新闻语用界定,分析媒体在做负面新闻报道时可能出现的某些问题,如媒体预设报道立场、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合理选材、连续播发针对某企业的负面新闻及挖掘负面事件的正面效应等问题。

一、 新闻语用“度”准则

以会话合作原则的量准则为基础,本文界定新闻语用“度”准则如下:

新闻语用“度”准则:媒体在发布新闻时必须准确地把握新闻事件的性质。

媒体在进行事件报道时,不能突破这个“度”,一旦突破“度”,媒体报道的事件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就会出现虚假新闻,媒体就必然会因违反媒体应遵循的语用“度”准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准则还可以离析为四条次准则。

(一) 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一次准则

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一次准则:媒体在事件性质没有确定前不应预设自己观点。

该准则在新闻语用“度”准则的四个次准则中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因为,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时把事件的性质搞错,就必然会出现虚假新闻。

媒体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准确地确定事件的性质非常重要。对于一些如医患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城管暴力执法等方面的案件,需要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倾听执法部门对案件的定性,不能偏听偏信,要做到客观公正;对涉及到的公安、司法案件,要慎之又慎。在案件调查、审理期间,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不便回答媒体的一些问题。此时,媒体只能听到当事人一方的声音,在报道这类消息时,因事件性质无法完全确定,故不能预设观点和妄加评论,必须对事件进行客观地报道。

(二) 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二次准则

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二次准则:媒体在“度”的范畴内,为了突出主题,可以合理取舍事件的报道内容。

例如,在“佛山文明执法”事件中,就有媒体在报道中不但对司机的违章部分做了弱化处理,而且有所侧重地报道了执法人员在打人后否认暴力执法的事实。当事件的性质确定后,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就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报道内容进行取舍,以便突出新闻报道的主题。

(三) 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三次准则

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三次准则:媒体连续新闻报道的数量不能突破“度”的限制。

事件报道如果突破“度”,报道的性质就会发生质变,也可能出现虚假新闻。

例如,《xx快报》在对某企业进行负面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就存在着违背“度”的情况。尽管从单篇负面新闻报道来看,媒体的报道并没有明显的缺陷,但在短期内,媒体连续对该企业发了多篇负面新闻,对该企业的影响就要比单一负面新闻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大得多。

(四)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四次准则

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四次准则:媒体可以挖掘出负面新闻的正面效应。

媒体在报道大型灾害时,除了客观报道灾情,也可以穿插一些与灾难做斗争的先进人物事迹。例如,汶川大地震时,媒体除了报道灾情与灾区群众抗震自救、打通道路的消息外,还可以报道一些部队战士抢救生命、全国人民捐款捐物的消息;埃博拉疫情时,除了报道灾区疫情、灾区群众生活、灾区防控措施以外,还可以报道一些医护人员帮助灾区群众与埃博拉做斗争的事迹;报道重大火灾事故时,除了报道火灾灾情之外,也可以报道消防战士是如何冒着生命危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事迹。

当然,挖掘负面新闻的正面效应,要适量而行,不能把负面事件当成是正面事件来报道,否则,语用效果适得其反,令人反感。

二、新闻语用“度”准则的实例分析

(一) 实例分析:违反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一次准则

网络时代信息纷杂,有时,有图片、有视频、有对当事一方的采访、有对周围群众的采访,但不一定是事实真相。媒体一定要采访到当事双方对事件的看法,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在理性判断和思考之后,确定事件的性质、揭开真相、提高公信力。

1.事件回顾。凤凰网资讯\社会\人间万象\正文:转载国际在线《老外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訛》,报道内容如下:

图2  事发现场

2013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北京朝阳区香河园路与左家庄东街路口,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外国小伙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到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外国小伙大惊失色,却被女子死死拖住。在争执中女子行走正常无恙,并死命撕扯外国小伙,造成其衣服被撕烂。随后该女子死命抱住了男子所骑车不撒手。事故造成现场交通拥堵一个多小时,女子多次瘫软抽搐,坚称被外国小伙撞倒并让其负责,外国小伙被急哭。事发不久警方赶到现场,双方前往煤炭总医院。经医生检查、X光拍摄后诊断该女子并未受伤。女子随即再度瘫软大呼难受。最后在双方调解下,外国小伙不得不给付1 800元“医药费”,女子方才作罢自行离开。

2.事件真相。2013年12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称,12月2日10时40分许,110报警平台接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经调查,女子过人行横道时,被一外籍男子驾摩托车撞倒。民警拨打120,将女子送医。经检查,女子伤情轻微。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初步查明,该外籍男子系无证驾驶,所驾摩托车无牌照,已于当日暂扣了肇事摩托车,其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语用分析。该报道没有正确的把握事件的性质,预设了自己观点,因此,违反了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一次准则。这是因为:其一,从该报道的标题就可以看出该媒体的报道预设了以下立场:老外没有骑电动车撞倒大妈,相反,他是在做好事。大妈反而是在讹诈这位做好事的外国人;其二,从该媒体的报道内容来看,事件的经过“被”叙述成如下的故事:大妈在经过斑马线时,自己突然摔倒,恰巧此时,一名外国小伙经过此地,他急忙下车扶起摔倒的大妈,而大妈则一把揪住该做好事的外国小伙,认定是小伙撞的,小伙最终被讹1 800元钱。显然,该篇报道与北京警方的调查结果相反。媒体在预设自己的观点时,一般都会多说对自己观点有利的话,下面就该媒体在报道时如何预设自己的观点进行分析:

(1)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

这实际上是该女子过斑马线时被骑电动车的外籍男子撞倒的。可见,媒体在调查时,不能只听当事一方的言论,要兼听则明。如果双方的说法不一,可以借助警方的调查结果;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前,不应给出自己的预设结论。

(2)外国小伙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到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

该媒体在写到此句话时,对撞人的描写用词是“外国小伙”“急忙搀扶”,而对被撞的妇女用的词则是“一把揪住”“自称”“需要老外负责”。可见,该媒体本来的报道意图就是要把撞人的描写成“见义勇为的好人”,而把被撞的描写成“碰瓷的”,其目的至少是商业性的“抓住受众的眼球”!

(3)“外国小伙大惊失色,却被女子死死拖住”“在争执中女子行走正常无恙,并死命撕扯外国小伙,造成其衣服被撕烂”。

该媒体在写此句话时,对撞人的描写其用词是“外国小伙大惊失色”;对被撞的妇女用的词是“却”“死死拖住”“在争执中女子行走正常无恙”“死命撕扯(外国小伙)”“造成其衣服被撕烂”。可见撞人的人在这里被描写成“非常无助”者,而被撞的却被描写成“恶妇”。这就是明显地带有预设。

(4)随后该女子死命抱住了男子所骑车不撒手。

这里对被撞妇女的用词是“死命抱住”“不撒手”。这就把被撞的妇女描写成了一个赤裸裸的“碰瓷的无赖”。

(5)经医生检查、X光拍摄后诊断该女子并未受伤。

这样的表述显然与该女子经医生检查、受了轻微伤的结论严重不符。可见,该媒体试图向受众传达的是这样的意图:“碰瓷”的人根本没有受伤,她的所作所为都是为讹诈做好事的外国人。

(6)外国小伙不得不给付1 800元“医药费”。

此处对撞人者描述的用词是“不得不”“付 1 800元”“医药费”,好像撞人者是个“冤大头”,非常无辜;可实际上,他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赔医药费、误工费等是理所应当的。

由此可见,媒体在抢先发消息时,一定要确保所发消息的真实性;媒体在事件性质无法确定时,只能对事件发生过程进行报道,不能预设立场。

本事件中,由于该媒体对事件的性质没有调查清楚,仅凭几张照片和一些传闻,就预设了错误观点,违反了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一次准则,导致了虚假新闻。这一方面使被撞大妈的声誉受到伤害,另一方面也使该媒体的信誉受到伤害。

4.事件点评。媒体在事件的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前,不应预设报道立场,对于有双方或多方参与的事件,媒体一定要兼听各方的意见。对事件性质一时无法确定的纠纷,要尊重警方的意见;在警方没有下结论以前,不能偏听偏信,要做到审慎均衡的报道。这里所说的“审慎”是指报道一定要客观,所说的“均衡”是指要倾听各方的意见,包括警方的意见;不能想当然预设自己的观点,否则就有可能违反新闻语用量准则的第一次准则。

(二)实例分析:违反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四次准则

1.事件回顾。

图3  重庆市石柱县供电公司员工正在冒雪巡视供电线路

2008年1月10日起,全国范围恶劣的天气引起连锁反应:国道中断、交通受阻、通信不畅、菜价上涨、电网瘫痪……。这场五十年未遇的雪冻灾害给部分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及百姓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都亲临灾区现场。

2.语用分析。媒体在报道灾难性负面事件过程中,主动挖掘具有正面宣传价值的内容,既可以鼓舞灾区群众抗灾、减灾,同时可以反映全党和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灾难的信心,是媒体报道的亮点。多报道一些此类具有正能量的新闻,完全符合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四次准则。例如,在本次雪灾负面新闻中,媒体既大量报道了灾区群众与灾害作斗争的具有正能量的新闻,如广大电力、通讯、道路、铁路、公安等部门的干部群众奋力抢险的场面;还报道了20多万中国人民解放军全程参与抗冰救灾展现的诸多感人场面以及涌现的先进事迹。因此,媒体在此次冰灾事件的报道中,除了及时、客观、准确地报道冰灾事件外,还挖掘和报道了一些冰灾事件中具有正能量的新闻,符合新闻语用“度”准则的第四次准则。

媒体在此次冰灾事件中,主动挖掘冰灾事件中的正能量新闻,给我们带来了如下的启示:

(1)党和政府对战胜冰灾的信心。重大灾难面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投入抗灾工作,领导灾区群众进行抗灾自救。在此次冰灾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时间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领导人亲临冰灾现场指挥抗冰抢险,同时党中央还调动大量的部队参与抗灾。

(2)人民子弟兵是战胜重大灾难的中坚力量。党和政府调动大量的军队投入抗灾第一线。可以说,在重大灾难来临时,解放军和武警官兵是抗灾抢险的中坚力量,哪里有危险,那里就有我们的子弟兵。在此次冰灾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出动20多万人次参与抗灾抢险,对取得此次抗冰抢险的胜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媒体是党的喉舌。在重大灾难事件中,媒体不仅需要对灾情进行及时、客观、准确的报道,还要尽可能多地挖掘负面新闻的正面内容或正面效应,这不仅可以减轻灾区群众的恐惧心理,还可以指导灾区群众进行抗灾减灾、生产自救,甚至还能够激发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灾害,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3.事件点评。在报道灾害事件时,除了要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外,还要及时报道相关领导人对此灾难的关懷、解放军参与救灾进展、当地群众如何自救以及全国人民如何关心等;另外,还需要报道一些抗灾过程中涌现的英勇事迹。这些正面宣传,对鼓舞灾区群众与灾难作斗争有相当大的舆论导向价值和十分重要的政治启发意义。

媒体在报道灾害事件时,要如实报道灾情的真实情况,让老百姓对灾情有充分的认识;同时,也要报道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灾情的场景。虽然,这些灾害的发生是负面事件,但媒体在报道时,要及时挖掘出负面事件中的正面效应,鼓舞全国人民的斗志。

三、结论

本文从介绍Grice合作原则的量准则概念入手,提出了用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语用度准则及其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准则,并分别对其做了新闻语用界定;然后通过实例,对所提出的语用原则在负面新闻事件中的应用进行语用分析,进而验证了该语用准则及其次准则的合理性,并得到如下结论:(1)当突发事件的性质无法确定时,媒体不能预设媒体的立场,要做到均衡报道;(2)媒体在报道重大负面事件时,既要如实报道灾情的真实情况,也要通过挖掘“负面事件中的正面效应”,积极报道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灾情的场景,以此鼓舞全国人民的斗志。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拓展会话合作原则的量准则理论,丰富新闻语用学理论,完善媒体在负面新闻事件采编、报道中的言语行为,为研究媒体在负面新闻事件采编、报道中官员的言语行为提供了语用学的依据和新的研究视角。

参考文献:

[1]  Grice H P. Logic and conversation[A].Cole P,Morgan J. Syntax and Semantics[C].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5:41-58.

[2]  Hassan Atifi,  Sacha Mandelcwajg,  Michel Marcoccia.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 and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the maxim of quantity in newsgroup discussions[J]. Language Sciences, 2011(33):330–340.

[3]  Horn LR. Toward a new taxonomy for pragmatic inference: Q-based and R-based implicature[M]// Schiffrin D. Meaning, form and use in context: linguistic applications. Washington D 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1984: 11-42.

[4]  Mey J L. Pragmatics: An introduction[M]. Malden M A: Blackwell Publishers Inc., 2001.

[5]  Sperber D, Wilson D. Relevance: 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M].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1995.

[6]  Marta Dynel. On Revolutionary Road: A Proposal to Extend the Gricean Model of Communication to Cover Multiple Hearers[J].Lodz Papers in Pragmatics, 2010,6(2):283-304.

[7]  Horn L R, Ward, Gregory,eds.The handbook of pragmatics[M].Oxford: Blackwell, 2004.

[8]  Levinson S C. Pragmatic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9]  汤红梅,李大勤. 新闻语用质准则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8-73

[10]  汤红梅. 合作原则的语用实例研究[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86-91

[11]  汤红梅. 负面新闻报道的语用研究[D].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

[责任编辑:吴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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