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视野下的图书馆法制建设

2018-02-23 18:37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8年16期
关键词:保障法素质数字化

(湖南常德市图书馆 湖南常德 415000)

一、《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本内容

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的必要性

1999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提出了一项计划——“2049计划”。简单说来,就是希望在50年后即2049年,18岁以上全体公民能提高科学素养,了解必要的科学知识,拥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并付诸实践。决策者们认为,国民作为国家生产关系中的主要劳动者,他们的科学素质状况,是决定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因素。[1]

2006年,根据党的十六大及相关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十年之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对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实现跨越提升做出总体部署[3]。

2011年,中国科协再一次做了国民科学素质调查,结果发现仅有1.4%的人具备基本科学素养。更有学者认为,劳动者的低科学文化素养,极大地限制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拉低了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在新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与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2015年,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历一年的检验,201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正式出台,直到2016年12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使其正式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分子。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公共文化服务,是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向公民提供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一方面,它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另一方面,也是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保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正式颁布,最直接地来说,是对我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的监督与保证。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整部法律共六十五条,分为六章,涉及到对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服务、文化活动、文化产品对规定和要求。纵观这六十五个法条,无不透露出以下三个原则。

(1)立足于基本国情

我国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也有自己独特的政治制度。而在整部法律中,这些独特性也十分凸显。比如第三条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同时在很多条令中也一直在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除开政治制度的独特性,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与地区、民族与民族之间也有较大的差异性。这部法律的法条中,也包含着对这些差异的正视与尊重。法律第八条规定,“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又在第三十五条提出“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这些法条,正是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体现。

(2)紧跟时代潮流

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数字化产品和资源的应用已经迅速凸显出它的优势,并越来越普及化。在这种情况下,对数字化信息的提供与保护,也出现在了这部法律中。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并在第三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3)学习国际经验

这一原则在条文的规定中体现得并不是那么明显。但是根据我国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公共文化服务的比较中容易得出,对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比我们早且完善,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立法也比我们成熟。在全球一体化特征越来越显著的时期,也就容易并且应该借鉴国际化的经验,与国际接轨。

二、图书馆制法过程中可借鉴的行为措施

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以供人阅览、参考的公共文化机构。也是我国发展较早,较成体系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这部保障法的内容里,在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中,图书馆拔得头筹。因此,当我们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视野来讨论图书馆法制建设问题时,同样可以参考它所遵循的三个原则。

1.法律制定程序和法律内容要从基本国情出发

以《宪法》为根本大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这必定是毋庸置疑的。而针对前文所说的地方发展差异,运用国家法规与各地方条例相互补充,不失为完善法律的一个方法。首先,让各个省市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找到局限或制约条件,总结成文字性的条令规定。因为只有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条例和规则,才能最有效地对各个地方性公共图书馆给予保障;随后,国家级的法律条文,便可基于各省市的政策法规进行取舍,对较为普遍的问题,用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进行监督,由此构成一个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比如近几年来地方图书馆较为突出的经费来源不稳定、残疾人服务不健全等问题。虽然有相应条例的规定,但是其执行远未达到应有的深度。如果,国家能够制定相应法律,用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规定各项标准,各省市自治区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规章制度,那么这些明晰且确定的规定,则能更轻易地得到贯彻执行。

2.法律制度的管理要考虑到时代特征

现在是信息时代,随着数字化的发展,信息载体发生变化,信息资源爆炸式地出现在我们身边。而伴随而来的也包括新兴的犯罪手法。同样,在公共图书馆提供数字化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不能排除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漏洞、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图书馆构建或购买数据库,是图书馆数字化信息服务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图书馆有了这些信息资源,可以为用户提供文献服务、资源导航、参考咨询等服务,进行资源的整理与分享。然而,这些服务中也潜伏着法律风险。例如,图书馆数据库账号外泄,信息资源便会向外散播。这时,就损害了数据库提供商的利益,并且还有可能因此侵犯著作的知识产权。而当图书馆提供数字化信息服务之时,如果操作不当,或者技术存在漏洞,便容易成为污染信息的集散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已经制定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例如在克林顿时期,美国就会对污秽文字、图像的传播者进行严惩,罚处最高25万美元或2年监禁。我国也已经颁布了几部有关互联网信息的法律法规,例如《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规定》等。正是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才能够确保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为我们确保了一个良好的信息资源环境。所以,同样的道理,对于图书馆数字化信息服务来说,也处在一个需要相关法律保护的时期。公共图书馆如果能够获得信息资源传播的合理使用权,如果可以定期被给予技术支持以清洁资源信息,那么图书馆数字化信息服务的质量,也就有了保证。

3.法律的完善可学习国际经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岩妍认为,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相关立法的出现,是在国际发展一体化的趋势下产生的,而国外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要比我国完善很多,因而我国在立法调整范围的选择上,除了借鉴国外的立法之外,还应该注意立法范围与国际接轨。当我们现在比照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的公共图书馆法制建设历程时,我们也确实能得到一些启发。

从这些国家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来看,反馈机制不失为公共图书馆立法的修正措施。公共图书馆是面向社会提供文化服务的,需要的也是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韩国现行的《图书馆法》从2002年起开始面向社会讨论,最终2006年才最终定稿发布。其间经历了数十次的修订,并多次向图书馆界及其他学界征求意见。美国在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律的同时,也鼓励各方面发表意见,为他们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与平台。通过广泛的参与与对对立问题的争论,使立法更有效、更贴近现实。

对我国而言,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年龄跨度大、职业类型多,这些特点已足够保证反馈内容的多层面、多角度。另外,向图书馆学的专业学者、社会工作学的学者们等请教询问,都可以为公共图书馆的立法提供专业的反馈意见。

结语

公共图书馆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其法制建设也不可或缺。恰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在前,公共图书馆的法制建设,正好可借鉴这一部法律原则,根据我国基本国情、时代特点和国际经验,增强服务规范性,提高服务质量,也能够进一步加快提高国民科学素质的进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

[2]《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49计划)[Z].《互联网文档资源》.2015

[3]上海市公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Z].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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