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非玄
(南阳师范学院 文史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戏剧管理是政府文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戏剧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长期以来,中国戏剧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元明清三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民国时期的戏剧管理研究近几年才渐受关注,但这种研究主要集中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北洋政府时期的戏剧管理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本文详细论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戏剧管理,以期对中国戏剧史和戏剧管理发展历程等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北洋政府时期,官方行政机关的戏剧管理活动较之前代有所改观,呈现出“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特征。
元明清三代,官方都采用旧式的戏剧管理方式。首先,官方视戏剧演员为“贱民”,从事戏剧行业的人员社会地位低下。比如,清代佚名《松下杂抄》记载有明代的《禁止优人应试》条文,明确规定优伶不能参加科举[1]1276。民初精通中国戏曲史的日本人辻听花也谈道:“中国优伶之社会的地位,曩者极其卑贱,常人不屑与之为伍……”[2]其次,官方常采用简单粗暴的“禁堵”式管理来随意打压演剧活动。最后,官方“禁堵”戏剧时常常高擎“正风化、稳治安”之旗帜。如《元史·刑法志·四》禁令:“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治之。”[3]清同治六年(1867)的《上海道通饬示禁淫戏颁发永禁碑式》也明令禁堵戏剧[4]。
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但北洋政府官方机构的戏剧管理也承续了元明清三代的一些特征,经常以“正风化、稳治安”的旗号来禁堵演剧活动。如1922年京师警察厅明文规定:“排演各剧,须取于社会国家有益者,不准排演淫邪迷信,有伤风化之剧。”[5]
当然,北洋政府官方机构在戏剧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是元明清三代不具备的。首先,北洋政府对于戏剧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新的认识,将戏剧视为一种正当行业、社会教育之一种。早在清末兴起的戏剧改良运动中,资产阶级维新派和革命派就大力提高戏剧的社会地位,不但将戏剧的功能定位于“启蒙民智”之工具,而且还大力倡导提高戏剧伶人之地位。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民国后,沿用了这个戏剧功能观,将戏剧视为受到“约法”保护的正当行业。比如,民国初年北京盛行坤伶髦儿戏,北京正乐育化会以“注重人道、以正风化事”为由呈请教育部禁止坤伶演出,后被内务部加以否决,降格为禁止男女伶同台演出,其否决的理由为:“查民人营业自由,载在约法,演戏为营业之一,东西各国,男优女优并重。”[6]可见,北洋政府官方已经将戏剧视为一种合法行业。其次,北洋政府官方机构机构的戏剧管理采用了具有现代色彩的“审查制”管理法,对审核不通过者禁止,而对于通过者则给予准演,甚至保护。比如,1912年11月京师警察厅为了更好地管理坤伶,制定了《管理排演女戏规则》,呈请内务部批准。该规则不但规定核准后合格的剧目可以上演,而且对于戏班内女徒弟的合法人身权给予保护。诸如戏班只能招收自愿且品行端正的女学徒,女学徒必须享受普通学生礼以及不得被虐待、詈骂、殴打,女学徒需享受每日二小时的文字及女工课程[7]。又如,1923年10月,京师警察厅颁布《管理戏班规则》,虽然也严禁排演淫邪迷信、有伤风化之剧,但也明确规定凡是通过警察厅审核、依法注册的戏班和剧目,均可合法地上演。北洋政府官方戏剧管理的这些改进,不但大大提高了戏剧的“合法性”,也将旧的“禁堵”式管理变为“审查式”管理,显示出戏剧管理现代转型之趋势。
北洋政府时期,与官方机构戏剧管理并行的,是各地的通俗教育会的戏剧审查管理,其中以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戏剧审查管理最具代表性。相较之下,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戏剧管理方法的现代色彩更为明显。
受到日本和欧美国家的影响,通俗教育会于民国之初即有,先出于京沪,“民国肇造,政改共和,京沪等处,即有通俗教育会之设施。此种教育在欧美早具成规,于吾国尚属创举”[8]。后来,通俗教育波及全国,1915年到1923年达到兴盛,至少23个省市都有通俗教育会先后成立,其总数不少于230个[9]。通俗教育会中大约有四分之一是公立的,其他则是各地私立的,而公立的以影响最大的1915年成立的通俗教育研究会为代表。
1915年7月,教育总长汤化龙呈文大总统拟设新的通俗教育研究会并获批。这个新通俗教育研究会先设立在上海,后迁往北京,附属于教育部,由教育部次长兼任会长。该会的主要功能是“借以补助学校教育之不逮”,即通过通俗教育来补充学校教育,以促进民智进化,共沐共和之美好。为了实现此宗旨和功能,通俗教育研究会下设三个股——小说股、戏剧股、讲演股,其中小说股审核小说及其评语,讲演股审定通俗教育讲演参考用书,而戏剧股的主要工作是编辑各种新旧剧。其章程第五条规定了职权范围是新旧戏剧之调查及排演之改良,市售词曲唱本之调查及搜集,戏剧及评书等之审核,研究戏剧书籍之撰译,活动影片、幻灯影片、留声机片之调查[1]1292。
整体上看,通俗教育研究会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行政权力的行政机构,而更像是一个附属于教育部的“事业单位”,其功能也主要是为教育部进行戏剧改良、推行通俗教育提供智力和决策支持。尽管如此,通俗教育研究会在改良戏剧时采取的管理方式则极具典型性,集中表现为开始初步实践“戏剧审查制”,其核心是制定标准、分类审查,审查程序细致清晰,多部门合作。
首先看“制定标准、分类审查”。1915年,北洋政府教育总长要求通俗教育研究会应该“必使歌谣杂曲之所传者尽用训世新制之歌词,驱逐其诲盗诲淫之杂曲”[1]1294,明确提出了通俗教育研究会戏剧工作的一个基本标准——禁止诲淫诲盗之剧,鼓励训世新制之剧。根据这个要求,通俗教育研究会将戏剧分为三类——给予褒奖者、应当禁止者、需要修改者,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作为审查的依据。1916年,通俗教育研究会制定通过的“审查戏剧章程”规定以下三种戏剧应给予褒奖:第一,编制戏剧其事实深合劝惩本旨,而唱白复不涉于鄙俗艰深者;第二,唱演本会审定脚本,确能发挥编者之旨趣者;第三,改良旧剧不良之点,而有益于世道人心者。又规定以下戏剧当禁止:第一,情节淫秽、有伤风化者;第二,凶暴悖乱,足以影响人心风俗者;第三,剧情荒谬,显悖人伦道德者;第四,倡论邪说,意图煽惑者。还规定以下剧本和表演需要修删:第一,剧中某过场或某语涉及淫邪,有伤风化者;第二,情节离奇,淆乱观听者;第三,形容过当,易起反感者;第四,意在劝惩而反近诱惑者;第五,词句鄙陋不通者;第六,种种动作,涉及危险者[10]。
其次看“审查程序细致清晰”。为了使戏剧审查改良规范化,通俗教育研究会设计了一套细致清晰的审查程序——“制定标准”“调查剧本”“审核”“给予奖罚”“督促实施”。“制定标准”,就是将所要审查改良的剧目分为“可褒奖者”“全部禁止者”“需要修改者”三大类。“调查剧本”,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尽量多地获取剧本,以便进行审核修删。其途径主要有四个:第一,该会的成员直接到戏园调查常演之剧;第二,让各戏园缮报剧本给该会;第三,向清宫南府借钞;第四,向正乐育化会及其他演唱机关、戏剧行业组织征集剧本[11]。“审核”大致分为两种:一是若实地调查时发现当全部禁止的剧目及表演,立即劝告戏园停演该剧;二是根据调查搜集到的剧本开会议决审核,并分类给予结论。“给予奖罚”,就是根据该会的议决结论实施奖惩:属于全部禁止的剧目,劝告戏园停演;需要修删的,该会或者戏园、编剧者进行修改后再审,通过后方可上演;符合奖励标准的,该会呈请教育部给予相应奖励。比如,1920年4月19日,教育部就根据通俗教育研究会的呈文,转请京师警察厅取缔了北京新世界、城南游艺园等剧场的《文章会》《富贵图》《梵王宫》等剧目的演出[12]。至于奖励,该会于1916年向教育部申请通过了《通俗教育研究会修正戏剧奖励章程》,根据符合褒奖标准的程度将奖励分为“金色褒状”“金色彩花褒状”和“银色褒状”三个等级,比如教育部1916年8月13日发布指令给通俗教育研究会,给予戏剧《木兰从军》以褒状[13]。
最后看“多部门合作”。由于通俗教育研究会附属于教育部,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能力,故其作出的审查结论需要由其“文书组”呈文给教育部,由教育部最终决定其决议的正确与否和执行与否;而如果执行,尤其是强制执行,教育部则需要进一步饬文给京师警察厅,由其通令戏园执行或强制戏园执行。所以,通俗教育研究会所进行的戏剧审查,需要两个甚至更多的部门合作才能完成。
由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到,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戏剧审查也常以“正风化”“稳治安”为标准,似乎与元明清官方戏剧管理无甚区别,但其实该会运用的戏剧审查具有以下特征,使其具备明显的现代色彩。第一,有了详细的标准以及分类审查,使得该会的戏剧审查既能推动戏剧改良,又不至于严重压制戏剧业的发展,相较于元明清三代无疑是一大进步;第二,该会的戏剧审查有着细致清晰的程序,并且由多部门合作完成,这“程序性”“多部门合作性”正是现代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
总的来说,北洋政府官方机构的戏剧管理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现代特征:不再像传统的官方管理那样贬低戏剧的社会地位,而是大大提高了戏剧业的合法性;不再是简单粗暴的“禁堵式”管理,而是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令规章,初步采取审查的方式规范戏剧活动。这些都体现出明显的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特征。同样,附属于教育部的通俗教育研究会,在协助政府管理戏剧时采取了“审查制”,这种“标准详细、分类审查”和讲究“程序性”“多部门合作性”的戏剧管理方式,无疑不同于元明清三代的传统管理方式而更具现代色彩。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戏剧管理方式得到了教育部的大力支持,教育部也积极向各省推广,“案据通俗教育研究会呈:沥陈该会戏剧股办理情形,请将议决已经实行要件通行各省,以资推广”[14]。北洋政府时期的戏剧管理标志着我国的戏剧管理开始从“传统”向“现代”转变,正是在这个转变的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才能够进一步加以完善,从而形成了更为成熟的现代戏剧管理体制。也就是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1928年到1933年间,北京、上海、汉口等特别市,以及河南、山东、湖北、浙江、江苏、湖南、江西、广西、云南等省份及其下辖的重点城市,都先后组建成立了“戏剧(戏曲)审查委员会”。“戏审会”同样采用了“审查制”的方式来管理戏剧,在制定标准、分类审查,以及讲究审查的程序性和多部门合作性等方面都与通俗教育研究会的戏剧审查制非常接近。只不过,南京国民政府的戏剧审查制更为成熟、审查范围更广,不但审查剧本及其表演,还审查剧场戏园和演员,并且还对演员进行登记训练;另外,其制定的审查标准更是融入了国民党党义之要求,党化色彩明显。但不管怎么说,南京国民政府的戏剧审查及其戏剧管理是在北洋政府时期的戏剧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成的,所以,北洋政府时期的戏剧管理才是我国戏剧管理向现代转型的第一步。
[1]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中国戏曲志:北京卷(下)[M].北京:中国ISBN中心出版社,1999.
[2]辻听花.菊谱翻新调:百年前日本眼中的中国戏曲[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1:85.
[3]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增订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1.
[4]余治.得一录:卷一一之二[M].同治己巳(1869)刊本:21.
[5]京师警察厅取缔新剧规则[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73.
[6]内务部致内外城巡警总厅令[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64.
[7]管理戏班规则[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62.
[8]江西通俗教育会.江西通俗教育会历年状况录·弁言[M].上海:商务印书馆(代印),1920.
[9]通俗教育会概况[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10-111.
[10]通俗教育研究会审查戏剧章程[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66-167.
[11]通俗教育研究会改良戏剧议案[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71.
[12]教育部关于取缔不良戏剧、小说致京师警察厅公函[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68.
[13]教育部关于褒奖优秀剧目致通俗教育研究会指令[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67.
[14]教育部为推行改良与奖励戏剧致各省长、都统咨[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