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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中叶,即西周初年到春秋中叶,约五百年间的现实生活的诗歌总集。从某种角度来说,由于其反映的是周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风俗民情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也是后人研究先秦社会制度不可多得的重要史料文献。《周礼》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孟子·告子上》曰:“食、色,性也。”这些都反映了男女两性之间萌发的恋爱婚姻关系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作为反映先秦社会生活的《诗经》,特别是在作为民歌的“风”诗中,也有大量关于婚姻、家庭、恋爱、男女之事的作品。本文仅从婚俗文化方面对《诗经》中的作品作一个梳理,以借此实现对先秦婚俗文化“窥一斑而见全豹”的目的。
《诗经》时代贵族之间盛行媵妾制,有许多诗反映了这种制度。关于媵妾制,《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写道:“媵者何?诸侯娶一国而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由此可见,媵妾制度是先秦时期婚姻制度的一种一夫一妻多妻风俗,主要在贵族间盛行。具体做法是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夫人,女方必须以侄(兄弟之女)娣(妹妹)随嫁,同时还必须从另两个与女方同姓之国各请一位女子陪嫁,亦各以侄、娣相从,一共九人,只有夫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于贵妾。诸侯和正妻如亡故或被休径,不可再娶,应由众妾中依次递补,此种制度称为媵妾或媵婚制度。《左传》中不少关于媵妾制的记载。如《左传·隐公三年》记载:“(卫庄公)又娶于陈,曰厉妫……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这里的戴妫,其身份就是跟随厉妫陪嫁而来的“娣”,即妹妹。
《诗经》中类似的记录也有不少。如《大雅·韩奕》记载了韩侯娶妻众妾相随的情景,“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可见贵族成婚陪嫁者数量之多。《卫风·硕人》也描述了庄姜出嫁时随嫁者众多的壮观之象,“庶姜孽孽,庶士有朅”。
既然正妻与媵妾同伺一夫、同居于一瓦之下,那么他们之间如何和平相处就是一门学问了。《召南·江有汜》就写了媵妾不被正妻待见而能自我宽慰,对正妻并无怨恨,表现出媵妾品性贤惠的一面,“江有渚,之子归,不我与!不我与,其后也处” 。《邶风·柏舟》则是描写了一个愤愤不平的妻子,自伤不得与丈夫,见侮于众妾,表达了自己委屈忧伤愤懑的情绪。如朱熹《诗集传》力主《柏舟》为妇人之诗,提出“群小,众妾也。言见怒于众妾也”。《邶风·泉水》则反映了女主人公与陪嫁的姪娣友爱相处的画面,“娈彼诸姬,聊与之谋”,甚至于自己回娘家归宁都要与媵妾商量,以期对方能为自己出谋划策,足见妻妾关系之和睦了。
翻开《诗经·国风》诸篇,里面涉及男女恋爱的作品比比皆是。从男女的相识相慕到相思相爱无不在诗经里有全景图似的反映,展现了先秦时期男女交往自由、恋爱自由的时代主旋律。例如,《周南·关雎》中描写“君子”在河边对一个“淑女”一见钟情,继而展开热烈追求,以至于相思成疾,翻来覆去睡不着觉的情形,“窈窕淑女,寤寐求之。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真实再现了深陷单相思阶段的男子对意中人爱慕而不得的炽烈情感。《邶风·静女》则截取了男女青年幽会于城墙角落的动人画面,“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明明之前约好了在城墙角落会面,小伙子早早赶到约会地点,急不可耐地四处张望着,可调皮的姑娘就是要故意躲藏在城墙背后,饶有兴趣地看着恋人抓耳挠腮、一筹莫展的窘态,忍俊不禁,栩栩如生地塑造出一对恋慕至深、如痴如醉的小冤家形象。而《匏有苦叶》犹如电影里的蒙太奇镜头,聚焦的是一位年轻女子对情人未能及时赴约的焦急等候瞬间,她对情人既盼又嗔的心理活动十分丰富,一个深陷热恋中的先秦女子形象跃然纸上。
如果说上述作品还只是歌咏了一男一女的自由恋爱过程,那么《诗经》里多次出现的“桑中”之会、“溱洧”之会、“淇水”之会则暗示了具有群婚性质的男女集体性爱大狂欢的存在。如《鄘风·桑中》里写道:“云谁之思?美孟姜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一言道尽了俊男靓女们在“桑中”“上宫”里的销魂时刻以及相送淇水的温柔缠绵之姿。再如《郑风·溱洧》所记:“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蕳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訏且乐。” 更是对上古时期男女在春社活动中自由择配,甚至野外媾和的大胆白描。据《周礼·媒氏》记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可见,这种充满欢欣喜乐的集体欢会其实也是对统治者行政倡导的自然回应。
“媒氏”是我国古代最早的官媒。据《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日月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可见,“媒氏”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其职责主要有:记录新生儿的出生年月和姓名;敦促和撮合适婚男女及时嫁娶;监督彩礼的数量在礼制范围之内;处理男女之间的婚姻诉讼(主要是针对婚内不忠的淫荡情况)。由此可见,“媒氏”在诗经时代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大的行政强制性。
在缔结婚姻时,未婚男女需要通过媒妁的穿针引线,获得父母同意后,才能启动议亲程序乃至于形成双方的婚约,这样的文字记录在《诗经》中并不鲜见。如《豳风·伐柯》曰:“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诗人以坚定的口吻表明和肯定了媒人在迎娶过程中的重要性。“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我觏之子,笾豆有践”则进一步强调娶妻要有媒人应当成为一个社会准则。讥讽齐襄公乱伦妹妹文姜历史事件的诗经作品《齐风·南山》也再次强调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礼法上的必然性,“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说明即便是贵族婚姻,也要遵循这一准则。《郑风·将仲子》则写一位女子在礼教的束缚下,委婉劝导情人不要前来相会,“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表明了女子在恋爱期间对于父母意见的敬畏。
必须说明的是,在诗经时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倡导与恋爱自由并不一定是矛盾对立关系。如《卫风·氓》中,男女青年本属于从小青梅竹马自由恋爱在先,但在议婚阶段,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媒人穿针引线,婚期不得不有所延期,“匪我愆期,子无良媒”,非常清晰地表明了先秦时期自由恋爱与婚姻礼制并行不悖的婚俗面貌。与男女自由恋爱期间的感性相比,议婚阶段必须有媒人和父母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周人对待婚姻缔结事件本身所持有的理性审慎态度。其礼制上的意义主要是为了通过规范婚姻程序,建立一种有序的男女交往秩序,使男女的结合既有一定的自由宽松度,又不能完全失控,走向任意妄为甚至淫乱的极端。从这个角度来说,媒人制度在当时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人类生活中,婚后生儿育女自在情理之中,既是延续家族人口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在先秦时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民生存环境恶劣,医疗条件简陋,人的寿命平均较短,新生儿的存活率很低,维持社会良性发展所必需的人口规模是现实社会的要求。于是人们一直有这样一种思想,即多生子女便可多得福气,子孙众多是人生可喜可贺之事,所以在表示对人的良好祝愿时,经常用到多子多孙、子孙昌盛的祝词。
在表达祝词时,就意象而言,多采用繁殖能力旺盛的动物或者植物类起兴或类比。如《周南·螽斯》所记:“螽斯羽,诜诜兮。宜尔子孙,振振兮。”因蝗虫产卵孵化的若虫极多,可年生两代或三代,所以在诗经时代人们用蝗虫来祈求多子就不足为奇了。《唐风·椒聊》 则以植物花椒树的多籽属性来祝贺人的多子多福,“椒聊之实,蕃衍盈升。彼其之子,硕大无朋。椒柳且,远条且”。究其源,多子多福的婚姻观念来自远古时期先民们的生殖崇拜。即便到了周代,皇家贵族也依然盛行祈嗣之礼。《礼记·月令》云:“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曰,以太牢祀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指的是在燕子归来的春季某一月,天子率领后妃和众妻妾,亲自用隆重的太牢礼节祭祀传统的婚姻之神——高禖,以向天下人做表率,求得后代子嗣昌盛。可见,民间盛行的祈子之俗并非空穴来风。
先秦时代的婚俗文化产生于我国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构建了我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后世的婚姻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甚至直到现代,在一些偏僻的乡村地区,在恋爱自由毫无阻力的情况下,提亲仍然需要媒人参与,而人们对新婚夫妇的贺词里仍然包含早添贵子的祝福等,由此可以看出先秦时代婚俗文化所遗留下来的种种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