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程视角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2018-02-22 03:45杨月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12期

杨月

【摘 要】 本文基于社会工程的研究视角,以工程思维为导向,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以工程思路为纽带,维系全面依法治国子系统间联系;以工程设计布局谋篇,凝聚全面依法治国中全局与分设的合力;以工程创新为着力点,丰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践行路径。旨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能动性与创设性,搭建、填充法治国家建设的实施架构,助推全面依法治国社会模式的运作,筑牢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藩篱。

【关键词】 社会工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实践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依法治国”设定为主题,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并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实践治国理政方略的“标配”。基于此,要深入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现实功效,须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践理解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活动。

一、社会工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创新的增长点

“社会工程是社会主体以社会科学为理论基础,以社会技术为操作中介,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运行,改造社会世界的实践活动过程”。[2]与社会科学不同,前者着力于设计和建构出现实世界中原本不存在的社会模式、制度和政策,后者在于解释社会现象发生的原因并解释社会发展的运行规律。

1、实践新形态

社会工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社会实践形式,是社会实践与社会认识的第二次飞跃。马克思主义理论命题究其实质是抽象的存在,唯有通过实践模式的构建与实施,方能将抽象的存在转化为具体的物质形态满足社会主体的发展需求。第二次飞跃的过程不仅包含了社会主体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命题的真理性认识,同时也包含了社会主体对其他相关社会历史条件、时空条件和主体价值取向和操作理念的整合,从而实现理论命题与社会现实条件的不断丰富和无缝切合。社会建设是由一系列的社会工程组合而成,故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践即就是这一系列宏大社会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其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建构、设计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来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诉求,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向前发展。

2、理论新内容

以模式创新设计为核心的理论体系是社会工程哲学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增添的理论新内容,一定程度上丰富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论、历史观、世界观等。社会工程不同于自然工程,没有将研究领域仅仅局限于自然世界,没有单纯的拘泥于对客观自然环境的改造和利用,而是将研究对象锁定于社会运行主体——人,研究领域划定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这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不谋而合。此外,社会工程研究以历史条件变化、现有系统工程状况为根基,以社会价值倾向、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为导向,兼之以社会运行规律、社会主体发展规律为准绳,从而确定社会发展目标,并根据发展目标设计构建理想状态下的社会发展系统模式结构,而社会系统模式的更替则推动着社会进程的发展,就此而言,这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如出一辙的。

3、思维新方法

社会工程的核心在于社会模式的设计与构建,其突出特征表现为“不立不破,立字当头,破在其中”,整体性建构即就是社会工程的思维方法。整体性建构涉及社会功能与社会结构两方面内容,因而一方面要求理论知识的综合,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功能的集成。故须依托于顶层设计的宏观调控,着眼于分析性思维方式进行社会系统工程的设计、构建与实施。与此同时,设计社会模式须明晰理论命题与社会现实状况总是存在一定差距,且社会模式的构建并不必然与理论命题相等同。同一理论命题可以设计出多种不同的社会模式结构,即“一对多”的关系。反之,一种成熟的社会模式的构建只能说是相应的理论命题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某一视角的“被映射”,换言之,二者之间是一种“质”与“形”的关系问题。

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践系统构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持续出场设计

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同特定时期中国具体实际发展状况相结合,是代表中国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最为成功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经验。

1、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法治发展实际相结合

“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义,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3]回顾历史,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无疑是对千年来中国传统治国方式——人治思想的重大突破。建国后,历代国家领导人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具体法治建设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当今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为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学理支撑与行动指南。纵观历史,中国法治建设理论的发展自始至终都没有脱离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则与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各个时期法治理论建设所面临的不同的实际状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理论升华。

2、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人民主体地位相结合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最本质的特征,它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始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最根本的保证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说“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大区别之所在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本质要求,就是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由此观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实践系统构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价值彰显。正如习近平所说“要更加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坚持开门搞活动,确保全过程都發动群众参与,置于群众监督之下”。[4]

3、坚持逻辑顺推与问题倒逼相结合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践系统构建,即就是党领导人民确立社会发展目标,规划设计社会法治系统模式,制定相应的法治制度、政策和社会规则体系所进行的有组织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之间的复杂关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大层面,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正统地位,坚持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和人的现实诉求等要求贯穿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始终。当然,不可否认,这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发展的理论成果的“标配”。可贵之处在于,随改革开放发展的不断深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吸收改革开放发展所带来的有益成果的同时,吸收借鉴国外法治国家成功发展经验,能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现实,从大局出发,着眼于长远利益,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子系统工程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个“宏大叙事”的伟大社会工程当中,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

三、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社会工程选择

1、运用社会工程思维系统构建全面依法治国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其间经历了诸多困难。法治初探时期,更是有学者主张效仿西方法治国家的全盘西化运行模式,鉴于各国国情的差异,此项主张无疾而终。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施构建须立足于本国国情,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工程是社会实践主体运用社会工程思维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复杂关系的社会实践活动,因而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须以社会工程思维为指引。其一,社会工程思维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施构建树立科学理念。比如,整体建构法、协调分析法、人本位特征等。其二,社会工程思维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施构建提供时代视角。比如城镇化建设、社会福利问题等。其三,社会工程思维可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施构建提供创作灵感,集中体现在法治创新层面。

2、运用社会工程设计推进构建全面依法治国体系建构

社会工程的设计过程是社会主体进行社会创新的过程,是社会工程体系建构的关键環节。社会工程设计不是一味的闭门造车更不是盲目的被动选择,而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行为,是遵循特定的原则与方法论逻辑,辅之以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历史环境为基点,其最终目的是缓解社会发展矛盾,提升社会运行效率,最为重要的是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具体的方法论指导和路径选择。比如,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施建构很大程度上需要对社会主体进行设计,根据社会主体的现实诉求和社会实际能提供的历史条件和价值资源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其既能满足社会主体的诉求,同时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更能促进社会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唯此方能将法制建设落到实处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成效。

3、运用社会工程创新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施建构

社会工程创新应用于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建构集中体现为法治创新。法治创新不是标新立异,而是在原有法治建设道路基础之上的有所突破和发展。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针对社会现存的社会问题,积极完善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措施,主动填补部分新生领域部门的法律空白、法律漏洞,积极洞察社会发展趋势和潮流。坚持立法要科学、执法要严格、司法要公正、守法要全民,不单单局限于传统或者已有的立法模式、执法模式、司法模式、守法模式。当然,并不是说要丢弃传统已有的法治模式,重构重建一个新的法治模式,而是要与时俱进,在以往已有的法治建设基础之上,敢于创新,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已有法治模式,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积极增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模式与方法,丰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4、运用社会工程协调思路维系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施建构[5]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重要环节,四者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缺一不可。唯有协调共进、协同共生,方能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有条不紊,秩序井然。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6]就是要求立法须得坚持科学性原则,应当以系统科学的“良法”来治国理政。与此同时,善治是良法的有效贯彻落实,是治国理政的最终目标。二者互为前提与基础,相互联系,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缺一不可。新时期治国理政中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贯穿始终,因而要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协调发展,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总体布局,不仅要立法,而且要科学立法;不仅要执法,而且要严格执法;不仅要司法,而且要公正司法;不仅要守法,而且要全民守法,强化治国理政的合宪性、合法性,全面协调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贯彻落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结语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实施构建是一项意义非凡的系统工程,基于社会工程的研究视角,在社会工程思维的引领下,发挥社会主体的能动性,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用社会工程设计推进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模式的构建,最终推动社会良性发展,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31.

[2] 田鹏颖. 从社会技术到社会工程——关于构建“社会工程哲学”的初步设想[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30(1)1-4.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坚持开门搞活动发动群众积极性[N].北京日报,2014-5-15.

[5] 王宏波. 论社会工程决策的协调思路[J]. 公共管理学报, 2005.2(3)60-63.

[6]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2-23.

【作者简介】

杨 月(1993—)女,陕西铜川人,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发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