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生,田雪梅,王 锟,朱传红,李上勋,闵建雄
(1. 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汉 430070;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3. 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汉430014)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号客轮,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经有关各方反复核实,“东方之星”号客轮上共有454人,12人成功获救,442人死亡。截至2015年6月13日,全部遇难者遗体均已找到并全部经个体识别确认。2015年12月30日,“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公布,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1]。
“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发生后,经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直接指挥下,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组的具体指导下,在有关省市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湖北省公安厅组织开展遇难者身份识别工作。6月2日至6月13日,个体识别工作组全体参战人员,以勇于担当、连续奋战的精神,24小时不间断工作,历经11个昼夜,截至6月12日晚21时,认定全部442名遇难者身份,无一遗漏、无一差错、无一异议,为事件善后处置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最大限度维护遇难者尊严、抚慰遇难者家属作出了特殊贡献。本文对此次事件的个体识别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其指挥机制、组织架构、处置规范及个体识别技术手段,以期为群体性灾难事件的个体识别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遇难者身份识别工作是近年来我国事故死难者识别(disaster victim identification, DVI)工作中最成功的范例。本次事故成立了强有力的指挥部门,由专家型领导亲自挂帅,下设安保组、救援组、个体识别工作组、善后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功能组,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功能组完成纵向和横向联系,并协调涉事省市完成各项工作,及时掌握各方工作信息,保证工作及时高效开展。
6月2日晚,成立了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前主任刘烁任组长,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副巡视员、主任法医师闵建雄具体负责的,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湖北省公安厅牵头组织的“东方之星”沉船事件遇难者个体识别工作组(以下简称“个体识别工作组”)。个体识别工作组下设6个小组,分别是:材料信息组、遗体检验组、DNA检验组、家属样本采集组、装备保障组、善后移交组(后期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并确立了“统一组织,分组运行,注重衔接,信息集中、统一出口”的工作原则。同时,湖北省公安厅迅速部署,从省厅以及武汉、荆州、宜昌、荆门、仙桃、天门、潜江等地紧急调集150余名法医及指纹、照相专业技术人员赴监利,在人员、装备上为开展个体识别工作进行了充分准备。
个体识别工作组确定DNA技术作为此次事件遇难者身份识别的主要技术手段,综合应用遗体生理特征、随身穿戴遗物以及随身证件、人像法医人类学检验等手段进行验证[2-3]。制定了严谨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对参战技术人员做DVI技术流程的专项培训,保证遗体检验、样本采集、DNA检验和DNA比对、善后移交等所有过程均在科学的框架内操作运行。确定严密的DNA比对认定原则,确保所有的检验结果和移交记录均可溯源。对于个体识别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工作预案。
个体识别工作组将各地抽调的刑事技术人员分成24个遗体检验小组,每组配2名法医、1名痕迹技术人员、1名照相技术人员。坚持24小时轮班作业,按照工作规范,遗体随到随检。根据DVI工作流程,结合此次工作实际,工作组制定了遗体检验的规程:一是为遇难者进行唯一性编号登记,二是详细记录遇难者的个体特征信息,三是详细记录遇难者衣着、遗物情况,四是提取、保存遇难者DNA检材,五是采集指纹等[4]。
由于遇难者来源分布区域广,需要采集和检验的样本量大,工作组坚持样本采集、检验和比对等环节分离。个体识别工作组成立10个亲属样本采集小组,每组配2名法医,1名政府工作人员,法医负责采样,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群众工作。分赴各个家属安置点,开展家属样本采集、生前情况调查、遗物清理移交、人员信息梳理分析等工作。
6月3日,公安部刑侦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11个相关省市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失踪人员信息,采集遇难者生前样本及亲属样本,有关省份要打捞沿江尸体,并完成DNA检验工作。
个体识别工作组指定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荆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由省厅DNA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武汉市局DNA实验室承担主体检验工作,荆州市局DNA实验室承担部分检验工作,共有40余名DNA技术人员参战。上述3个DNA实验室在第一时间内迅速落实人员、仪器和设备的准备工作,开展DVI DNA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培训。天津、上海、重庆、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和江西等省市公安机关和长航公安局的23个DNA实验室检验辖区内的样本。全国26个DNA实验室共完成1319件样本的DNA检验和比对工作,包括463具遗体样本、739件亲属样本和117件生前样本。
为保证大批量的样本DNA数据能快速、高效地比对,个体识别工作组决定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成立身份识别比对专班。抽调35名专业人员,设立了DNA数据比对组、专家复核组、人像法医人类学比对组、信息汇总组以及综合协调组,负责对26个DNA实验室提交的DNA数据、遇难者面相、失踪人员及亲属信息的综合研判。
为保证遇难者身份确认信息能够及时反馈到指挥部、各省市联络人以及家属,个体识别工作组在工作后期组建了善后移交组,主要由完成了主体任务后的遗体检验组、样本采集组人员组成,负责向指挥部善后组报送《遗体DNA确认书》、《死亡人员身份确认书》等相关文书,遗物登记、返还和移交,向善后组或家属解答技术问题。
个体识别工作组内设材料信息组,是个体识别工作的决策中心,其主要工作有以下三方面。
1.7.1 指挥协调
一是指挥遗体检验、样本采集、DNA检验、DNA比对和善后移交各项工作;二是协调全国11个省市的亲属、生前样本采集;三是协调全国26个DNA实验室同步工作;四是协调个体识别工作组与其它职能组的工作;五是协调汇总各类信息,研判后获取与个体识别相关的数据分送有关专业小组使用。
1.7.2 制订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掌握工作进展,编制简报和汇报材料;失踪人员和亲属信息的汇总和查证;DNA比中结果和DNA确认书的复核;协调死亡确认书和遗物返还;根据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准备各种预案。
1.7.3 对外发布信息和撰写新闻稿件
汇总每日情况,向上级报送各类信息和工作进展,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布消息。
个体识别工作组成立了省市县刑侦部门同志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后勤保障组,主要为个体识别组提供尸体检验器材、样本采集工具、个人防护器材、车辆保障、通信保障、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解决个体识别工作的后顾之忧。
在整个个体识别工作中,个体识别工作组利用刑事技术和情报信息合成作战提升了个体识别效率。
2.1.1 DNA比对
在DNA检验比对中,面对仅单亲、无单亲、无亲属的,我们通过采集生前所用物品进行DNA检验,同时综合利用对所有男性样本加做Y-STR检验(即父系遗传关系检验)、面相比对和法医人类学检验等技术手段,为DNA快速直比提供指引,提高比对认定效率。特别是针对单亲关系较多的情况,建立了生前物品同型认定、多单亲认定、单亲+Y-STR检验认定、单亲+线粒体认定、单亲结合随身证件认定等多种确认工作模式,大大提高了比对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2.1.2 面相比对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安排和部署,鉴定中心比对专班开展面相比对工作。遇难者正面照片与失踪人员身份证登记照进行比对。事件发生的第二天,陆续有遇难者遗体被打捞上来,直至6月4日左右,遗体腐败程度较轻,面部特征较为清晰,符合面相比对的条件。在比对工作开展初期,遇难者生前样本和亲属样本采集不齐,DNA比对工作缺乏条件,面相比对为个体识别提供了有价值的尸源认定依据。
2.1.3 指纹比对
只要有采集指纹的条件,所有遗体在检验时都要被捺印十指指纹。捺印的指纹标注特征点后,录入全国指纹数据库比对查询。尽管没有比中,但是痕迹技术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丰富了比对条件,为今后同类事件的人身识别工作积累了经验。
2.1.4 生理特征比对
遗体的生理特征是重要的识别条件,工作之初制定的检验规范中要求记录遗体的生理体征,如瘢痕、假牙、胎记、痣等,并要求在调查访问中向家属询问并记录失踪人员的生理特征。
6月12日,在事发地下游25 km处打捞一具男尸,检验发现其左侧上和右侧上磨牙为假牙,右下腹有手术瘢痕,与上海籍失踪人员潘某的家属所述其生理特征完全一致。死者所穿背心与潘某的妻子描述的特征完全吻合,直接认定其为本次事件中的第422名遇难者并经DNA检验进一步证实。
个体识别工作组利用公安网、DNA数据库搭建快速比对平台,建立各实验室间的数据共享和联系沟通机制。期间,26个DNA实验室同时开展工作,实现实验室间DNA检验数据、样本信息、比中结果和复核信息等数据远程实时交换。
同时,湖北省公安厅利用刑侦总队合成作战室成立遇难者信息研判小组,调配10名信息研判人员24小时值班。本次事件遇难者和亲属的基础信息量较大,加之不断有非本次事件遇难者的遗体被打捞,给分析研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对此,研判小组综合施策、充分利用公安云和大情报系统核查失踪人员及其亲属基础信息、调查生前信息、关联关键信息等,为样本采集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江苏籍失踪人员赵某的身份信息显示其离异未再婚,无子女及其他亲属信息。信息研判小组通过对其手机通话记录、身份证和银行卡使用信息和生活轨迹进行分析,判断其生前往来人员中有与前夫生育的女儿。最终,采集其女儿样本及遇难者生前生活用品,认定为第46号遗体。
此次遇难者身份识别工作,探索并建立了“前后方紧密衔接,大兵团协同作战、多手段综合应用”的工作模式,为今后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带来了许多深刻启示。
此次事件的个体识别工作加快了我国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死亡事件各类规范的研究进度,促使DVI的两大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公安机关重大灾难事件遇难者身份识别工作规范》(2015年10月)、《公安机关处置重大灾难事件遇难者个体识别操作手册》(2016年3月),确保一旦事件发生,能够快速响应,高效组织,妥善应对。
对各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员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一支DVI常备军和后备力量,确保在类似事件处置过程中能够按照规范统一的操作步骤和检验流程开展工作,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有力的支撑。
推动网络实验室建设,强化多手段、多方法的综合集成应用,打破技术部门和情报信息部门间的信息和技术壁垒,建立移动检验和综合研判平台,发挥合成作战优势,更好地服务实战。
公安机关是参与灾难性事件应急处置最重要的反应力量之一,在应急处置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灾难性事件的秩序维护、现场保护、紧急疏散、现场勘查、个体识别、善后处置等工作均考验着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同时保证救援、安保、个体识别、善后处置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充分根据案(事)件类别、死伤人员数量、受难者家属数量等因素,成立指挥机构、组建职能专班、确立工作机制、调配参战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其中,个体识别工作是灾难性事件得以圆满处置的重要前提,也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攻坚克难能力的重大挑战,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灾害事故遇难者身份识别工作规范,综合采用DNA技术、遗体生理特征、随身穿戴遗物以及证件等手段进行综合判断,相互佐证;要根据技术规范,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对参与检验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进行DVI专项培训,保证遗体检验、样本采集、DNA检验和DNA比对、善后移交等所有过程均能规范运行,保证所有的检验结果和移交记录均可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