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表外资产风险监管研究

2018-02-21 19:09陈玮玮
现代金融 2018年5期
关键词:创新型商业银行资产

□ 陈玮玮 郑 欣 李 堃

一、引言

2017年,银监会短时间内连续发了八份文件,督促银行业展开全面自查,进一步强化“防风险、去杠杆”的思路,重点围绕防范风险开展监管工作,旨在强化在信贷、同业、理财、票据和信托等领域的监管约束,其中就有针对表外业务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的要求,标志着“强监管”元年开始。

银监会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 31号)文件中对银行表外业务做了明确定义,即银行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随后2016年11月银监会又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表外业务分成担保承诺类、中介服务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其他类等四类。从业务内容上看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承诺、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保函、信用证、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及其他表外业务等。本文所研究的表外资产业务主要指担保承诺类和代理投融资服务类等资产性质的业务。

二、表外资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动因有很多,一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脱媒,传统息差收入持续收窄,商业银行出于对利润率的要求,逐渐扩大表外业务规模和内容(于研,2015),各类创新业务被普遍运用在表外资产业务上。二是从信用换算系数来看,表外业务要远远低于表内项目,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更好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倾向于从事资本要求低,可以部分脱离监管指标要求的表外业务(刘佳,2013)。三是市场需求驱动了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实体经济对于非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迅速增长,社会融资的迫切需求进一步鼓励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使得原来的表内信贷业务成为表外业务(黄志凌,2016)。

商业银行虽然通过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实现金融服务多样化,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Stiroh&Rumble,2006)。对1996年至2002年欧洲银行的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了银行扩张到一定程度,相比贷款利息收入,对非利息收入业务度依赖增高会增加破产风险(Lepetit.et,2008)。这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化或其他方式把业务出表,但是风险又会通过信贷额度、融资承诺等方式重新回到商业银行体系内(黄隽,2010)。

最初表外业务的监管框架来源于传统金融的监管理论,因此造成了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李佳,2013)。对影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控强度的实证研究显示,商业银行自身在投入单位成本能降低表外业务违约概率时也更加愿意加强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赵宏鹤,2014)。

三、商业银行主要表外资产业务风险

近年来,银行表外资金大量增配非标资产,银信合作和银证合作规模不断扩大,表外融资规模扩张、同业存单大量发行都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目前主要的表外资产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传统表外资产业务和一些创新型表外业务。

(一)传统表外资产业务风险。以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为代表的传统表外资产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贸易背景不真实、融资性开票和开证以及资金挪用等。基于贸易的表外资产业务是银行以自身信用为融资人提供的支付便利,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对业务失去了控制。诸如伪造贸易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甚至伪造和变造增值税发票等一系列手段都是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段。开立融资票和融资证时,利用企业关联关系开票贴现或利用关联关系开国内证做福费廷。特别是现在电票贴现环节在实践中已经不再需要提供发票,因此融资票的开立情况更加普遍。贸易背景不真实和融资开票、开证显而易见就会带来资金挪用的风险。有的企业将资金挪用他处,严重的甚至将贴现和福费廷资金再用于开票和开证的保证金,放大融资杠杆,银行的还款来源无法落实,进一步放大了信用风险。

(二)创新型表外资产业务的主要风险。创新型表外资产业务主要包括通过买入返售形成的非标投资、银证信委托贷款等由同业合作创新产生的表外业务,在实际运用中以结构性融资这种非标产品为代表。创新型表外资产业务由于不确定性更强,因此潜在风险更高。从创新型表外业务的融资方来看,商业银行通过结构性融资或买入返售绕道给平台和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甚至部分资金流入房地产企业作为土地拍卖保证金。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往往在土地款部分就已经开始对外融资,有的房地产企业在整个项目中实际出资的自有资金比例仅10%,融资杠杆过高。实践证明,创新型表外资产业务的潜在信用风险不容忽视。很多表外的资金通过信托或券商渠道进入企业,并不在企业的贷款卡中显示。有些明股实债的业务,从实际上来说,构成企业负债,但是表面看是股权进入企业,所以更不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大了银行判断企业融资规模与经营匹配与否的难度,更难以追踪资金的流向,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创新型表外资产业务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理财资金。理财资金在表内外大量频繁迁移,短期的资金大量对接期限长、难以变现的非标资产,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较高。另外,创新型表外资产业务在实际操作中还涉及到较多的法律主体。交易结构的设计随着监管要求的趋紧也日趋复杂。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很有可能由于合同文本设计、业务结构的安排不合理导致商业银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建议

(一)加强制度约束,改善外部监督。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外部监管,只有在监管下金融业的发展才有持续的动力。目前我国在表外业务的监管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约束。2000年、2011年银监会分别出台、修订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末再次修订该指引,向社会征求意见,但还没有最终出台。总体来看,我国表外业务监管的制度建设未能跟上表外业务的发展。表外业务相对表内业务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之下,表外业务一般不纳入财务报表的核算范围,我国上市银行对表外业务的披露也只寥寥数语,对表外业务的核算与计量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难以系统和全面地反映出表外业务的总体规模。监管机构也缺乏统一的核算依据以把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实质质量,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作为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开展的制度指引,需要至少包含强化资本约束、强制信息披露和强化内部控制等要求。明确表外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进一步控制资本充足率;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便于市场参与者的有效决策;引导银行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完善内部风险监测模型。

(二)改善内部控制,提升管控能力。对商业银行来说,在开展表外资产业务的同时,应当合理控制表外资产业务的规模,改善内部控制机制。目前在操作层面,各银行在内部制定管理办法时,仍存在管理要求、决策链条、统计口径、风险控制等多方面的差异。因此各商业银行应该统一内部控制机制,建立专门的机构对表外资产业务的风险综合分析,建立审慎的决策机制。在风险管控能力方面,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反映表外资产业务的变动和风险缓释措施变化情况,参考表内业务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定期对风险管理的程序进行重新评估,完善对表外资产业务的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对风险的整体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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