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姜宁宁
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在不同历史阶段中表现出不同的逻辑。工业社会时期,社会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呈现出协作的关系,即非政府组织等参与者在政府的主导下参与社会事务。协作型的集体行动致力于寻求制度化的协作方案。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全球结社运动的蓬勃发展,社会领域的不断生长,社会问题的复杂程度不断加深,社会治理的行动者对社会生活及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深入,集体行动的社会属性开始真正展现出来。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正是这一变化过程的标志性事件,它改变了社会治理的结构,也改变了治理行动的方式,并且推动了组织的变革。在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走向合作的进程中出现的将会是“新社会组织”这一崭新的组织形态。
集体行动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集体行动中的参与者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一方面是其内部个体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联,另一方面是其行动属性的政治性、社会性、经济性、文化性的关联。通常,集体行动却需要通过对抗性的机制来维护其成果,“一部分人的个体活动就是另一部分人的社会制约。并且,谁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对他人施以更大的制约,这完全是取决于双方互济功能的权力配置,取决于双方相互依赖的程度”。[1]所以,社会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尤其是激烈的社会运动往往与政治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政治角逐和竞选活动是在与社会运动静谧的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事和准则的。在19世纪的不同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逐渐获得了自我组织、相互联合、举行罢工和公开演讲的权利,其中一些权利就是通过社会运动中的运动、表演和WUNC展示取得的”。[2]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意味着权利的斗争,这种行动与既有的治理权相对抗。所以,“在工业社会,对抗是一个政治过程”。[3]
法律实质上要保护对抗性的行动规则,并且通过民主的形式维护各种群体的利益。因此,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参与者形成了“自利”的行为模式,即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而群体之间却因自利性的冲突而生成了对抗性价值观。对抗精神渗入了工业社会的每一个细胞,“竞争通过市场机制不仅控制了经济活动,不仅控制了政治和社会事件的路线,而且提供了对世界的各种不同解释的背后的动力,当人们揭开这些解释的社会背景时,会发现他们是冲突着的集团在权力斗争时的思想”。[4]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工业社会在组织形式上比农业社会的复杂性增强了许多,但是整个社会的运行规则却被纯粹的对抗性规则所统合。并且,随着社会的复杂性不断增强,对抗性的规则之间产生的冲突越来越多,每一个组织都表达着各自的权力和权利,同时也对抗着他人的权力和权利,而由于自由、自利精神的根深蒂固,即便是在组织内部,组织成员的关系中往往也隐含着对抗性。
在广义的社会治理领域中,集体行动表现出来的抗争性已经潜伏于协作型的外表之下。政府既是治理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最核心的行动者。所以,治理事务中的其他参与者的行动权往往被主权者吞没。孔繁斌将这种充满张力的集体行动称为“纪律—协作型集体行动”。[5]协作型的集体行动依照民主法治的制度运行,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权者,具有话语权和行动权,其他行动者则是政府的管理对象或者说是协作者,没有话语权,行动主体之间形成协作的关系。
纪律—协作型的集体行动中包含着具有中心—边缘结构的权力系统。“纪律”代表了主权者的意愿,是行动权力的中心,要求行动的“合法性”。如果行动者服从了主权者的意愿,则治理行动是合法的,主权者和行动者达成一致,而当主权者和其他行动者不能达成合意时,主权者则有能力将行动权收回,由此,其他行动者在协作的结构中被安置于边缘的位置,成为主权者的辅助者。由此可见,协作型的结构中存在着紧张关系——治理者与参与者之间的矛盾,更进一步而言,是社会治理的行动权与话语权的制度性分离之后产生的矛盾。[6]在主客体相分离的治理模式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不是完整的行动者。治理主体掌握了社会治理的权力和资源,而治理客体则只有源源不断的治理诉求,等待主体进行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主客体相对立的治理规则及其中的对抗性逻辑已经成为研究者的思维定式,在他们看来,无论社会形式如何变化,抗争式关系总会长盛不衰、只是抗争的形式变得日益隐秘。因此,很多研究者开始考虑更加复杂的方案来试图统合复杂权力博弈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如米格代尔从集体行动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联、互构的方面考察集体行动对于政治结构的影响。他指出,国家通过“符号和制度”成为“社会再创造的核心”。[7]政治权力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改造社会,继续地采取控制的思路,无法解决社会悖离控制压力的行动,也解决不了社会与政治相关联的那部分问题。并且,国家与社会的频繁互动改变着社会,也改变着国家,“这种国家与社会互相转变的过程导致了彼此竞争的社会联盟,从而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支离破碎、模糊不清”。[8]虽然他们模糊地意识到了问题所在,但是最终的答案却依然语焉不详地落在了协作型治理的逻辑中。
实际上,社会治理事务的复杂性程度并不遵循中心—边缘的结构规律,它们是复杂而缺乏规律的,也是缺乏等级特征的,所以,种种复杂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结构性变革的突破点,无法单纯地依赖纪律—协作模式来解决,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实际上无法也不应该以行动权和话语权的强弱来划分。政治权力体系的源头和其它的社会集体行动都是总体性社会的构成部分,两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表现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所以将两者对立起来分析实际上是弄错了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根基。在社会治理的语境中,政府的功能是要行使社会公权力,而不是“特殊公权力”,[9]因此,政府自国家那里继承来的特殊公权力在此不应该发生作用。乔耀章指出,应当用动态的、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它们并不构成两个对立的中心极,而是在互动中其重心或中心点不断此消彼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社会国家化到国家社会化”。[10]集体行动的抗争性结构的实质,实际上是指是国家的社会化的过程,即“在社会自身动力和国家导向作用力的互动下,社会不断发育、成长、成熟,内部分裂与冲突的因素逐步消除”。[11]
协作型集体行动中包含着对抗性,这种对抗性的存在意味着协作型结构中的行动者都是不完整的。在协作的集体行动中,人的社会属性被赋予了物理性的意义,即是独立且平等的。行动者之所以不完整,是因为对人的社会性把握不足,信仰自我利益的实现是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也正因如此,在争取有限的生存发展的资源的过程中,人们之间又是互斥的。因此,要促进社会发展,就要建立维护个体的平等、自由和竞争的社会制度。协作制度中的个体认为,社会个体是独立的,其他个体与自己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其他个体属于外在于自我的社会环境。而独立的个体并不是全能的,个体还是需要组织起来应对复杂社会。在协作和纪律所建构的社会中,人们更加需要通过对抗性的行动来生存,一面增强自身的独立性和对抗性,一面又通过不得已的协作与他人发生关联。被组织起来的个体之间形成了认同感,组织作为集体行动者也具有精神内核,然而包围着每个组织的认同感外壳却并非光滑的,因为组织内部成员的认同感会从组织边缘溢出,形成组织与外界环境相接触的通道。如曼海姆所说的:“同一个社会中,非常多的与一定客体有关的冲突性的意义来源,最终会导致每一个意义体系的解体。在像这样一个对任何具体的意义体系而言都是内在地分化着的社会中,仅仅只能在客体的形式化的因素方面建立起共识。”[12]抗争政治与对抗性的价值观共同塑造起来的社会无法给行动者提供对话的机会,行动的本源意义已经消失在对纪律的遵循和反抗中。
处在形式共识和实质差异中的个体是痛苦的,他们总要为自己内在的感受寻求一方落脚之地。无论是个体主义者还是集体主义者,都秉承着在机械结构之外发掘人性、安置那些零散的、不属于制度规范的范畴的人的要素的制度设计思路。所以,这些“非正式”诉求会形成非正式组织,加入到治理结构中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抗式集体行动的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一些突破,比如说组织管理中的人际关系学派认为,开辟沟通途径、满足人的社会和心理需求,恢复社会团结,可以使组织化的过程效率提高。[13]也就是说,协作型集体行动中包含的对抗性实际上就是组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而集体主义者利用“非正式组织”来缓和或者消解冲突,其具体的方案就是鼓励沟通、恢复社会团结。然而,这一思路依然没有脱离纪律—协作的对抗性框架,因为他们对于个体的社会属性保持了敌意,在正式的行动系统中,这些社会属性应当被清除、抑制或者用来服务,而不是得到它原有的“社会属性”的定位。
在后工业化的社会中,以往被称为非正式要素的社会属性已经出现了变化,社会关系变得复杂了,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增强,因为关联性增强,而对抗性相对减弱,社会关系变得多元化。20世纪以来,“新社会运动”兴起,这是一段关于符号和意义抗争的历史。与工业化早期的社会运动相比,它们不是工人阶级发起的关于工资、福利、领导权等等物质资源争夺战,而是公民发起的关于自己的社会身份的承认的斗争,是关于社会资源分配的斗争,这些行动的激烈程度下降了,而波及的范围更广泛、社会意义更深刻了。在后工业化进程中,人们的社会交往表现出来的稠密的关联性、交织性、依赖性特征,使社会治理的集体行动具有一种温和而坚定的力量。在蒂利看来,社会运动是“一种独特的实现大众政治的方式和手段”。[14]并且,他分析了社会运动的四种趋势:国际化、民主退化、专业化和大功告成。[15]“大众政治”指的是社会治理的行动权和话语权正在向大众扩展,蒂利更想表明的是,行动者对于行动权力的需求不同于利益集团对于政治权力的需求,并且这种新的行动方式将会打破被行政权垄断的治理结构,塑造新的政治格局。虽然蒂利没有直接表达新时代的社会运动要经历怎样的组织化过程才能最后实现大功告成,但他却明确指出了集体行动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方式具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并指明了当代社会的集体行动正在以一种更为直接、广泛的网络形式出现,在人们相关性增强的社会条件下,这可能代表了某种新的组织方式和治理手段。所以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全球结构是从人们、国家和系统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中出现的”。[16]行动主义者认为,社会个体之间的关联性是改变组织交往模式和集体行动方式的基础。总体上来看,人的社会属性以前所未有的显著面貌出现在社会行动之中,并且这一特征开始重塑组织结构和社会结构。
协作行动的对抗性立足于自由主义确立的伦理基础,要恢复治理行动的完整性,根本上是要重新认识社会人的本质、重塑人们作为总体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个体行动者只有展现其完整的社会性,才能使完整的集体行动有坚实的基础。“近代以来的社会仅仅容许人在日常生活领域中以伦理实体的形式出现,而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则必须以知识或技术载体的形式存在。但是,只要是人,它的伦理完整性的实质就必然与人相伴随。”[17]人的关联性、自主性、他在性等属性都可以归为人的社会属性,而集体行动是人们社会属性的表达方式之一,身在其中的个体行动者必然是具有他在性的伦理实体。他在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属性,指的是人们之间相互关联的关系特征。并且,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一种自然状态,“相互构成了对方的个体和社会,都是无目的的。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离开另一个而存在。两者从一开始即已共同在场,个人在他人的社会之中,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在共处的社会中,个体的这种无目的的存在构成了一种质料,构成了一种基本交织网,在其中,人们编织进的是他们自身目的之交叉联系的各种形态”。[18]社会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因为只有在关联性中,社会的道德才会产生并存在。反过来说,正如格林认为的,追求良善的利益,使得“每个人对它的获取,或者说每个人获取它的过程都是对其他所有人获得这一事务的贡献”,[19]道德的社会性这一至上原则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可能的生活方式以及他们之间可能具有的相互关系。
集体行动的社会属性的另一重含义还包括现时性、任务性,要求行动者的在场。行动目标的产生取决于行动者的需求,同样的或者是类似的社会需求使行动者团结在一起。集体行动是一种人为的建构,不是无意识的生物体位移,它是为回应情境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即使集体行动不是自然而然的,它也不会是无缘无故的,通常,它是为战胜自然、解决物质问题而在人们之间进行的联合行动。为此,创造出来的结构当然要重新进行定义,并将这些问题重新进行调整。然而,无论是具体的框架与模式,还是结果,都无法抽象地存在于这些问题的特性和‘内在’结构中,尤其是无法抽象地存在于具体框架和模式的最基本要素——不确定性之中。”[20]更进一步而言,将个体行动者融合到一个集体中的力量是行动任务,或者说是行动目标。
集体行动中社会性的彰显最初受到“绿色运动”(green movement)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出现主张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思想和运动,最早出现的一个政治性的环境保护组织是1972年成立的新西兰价值党(The New Zealand Value Party),现在这类组织中影响最大的则是德国的绿党。环保主义者认为,传统的政治思想和社会思想都不过是对于“如何最大限度地获取物质财富以及谁可以从中受益”这个问题的回答。传统的以物质为中心的思维方式起源于笛卡尔和牛顿,其基本特征就是把整个世界视为一部大的机器,认为其中的每一个部分都可以通过科学方法加以理解和把握,一切自然与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予以解决。但绿色运动中推崇的思想就是要放弃人们根深蒂固的技术骄傲,放弃以理性人为中心的价值观和方法论,转而建立起包括人类在内的关系网络。因此,在绿色运动中产生了一些对人类的新生产和新生活方式的设想。
绿色运动也是全球性结社运动中的重要力量,也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在这一宏大的组织重构过程中,社会的“第三部门”产生了,但这一时期的第三部门还具有临时性、过渡性色彩。[21]但无论如何,在结社运动产生了“非政府组织”这种新的组织形态。当然,自愿性的组织早就存在,“非政府组织并不是突然凭空冒出来的,但是,它能够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为我们所认识并被赋予‘非政府组织’这样一个全新的称谓,显然意味着它具有某种独特的历史特性”。[22]也许正是因为非政府组织诞生在协作型的治理结构中,所以它才被认定为“非政府”的组织。因为“这种组织在原有的社会结构中是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的。……非政府组织是作为一种打破领域分界和促进领域融合的力量而兴起的”。[23]从政府组织的角度看,非政府组织是政府组织体系之外的、提供差异性公共服务的公共组织类型。一开始,只是作为行政改革运动中的临时性措施出现,是政府为了维护稳定的治理秩序而进行的偶然性选择。它存在于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治理结构的边缘,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协作者,甚至有时会表现为对抗者。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非政府组织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很快成为新兴的社会治理主体,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公共服务供给者,由此可见,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也在为政府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
非政府组织展示出来的合作治理的意愿改变了社会治理的结构。“非政府组织将会真正成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中介,它既不像政治社会那样替二者厘定界线,也不像政府公司那样辅助后者入侵前者,而是通过自己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交往而不断地模糊二者的性质,并最终促使社会结构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融合。这样一来,整个社会结构就会具有进行重组的趋势,从而表现出在行政国家之中去重新组合起一个新的社会的迹象。”[24]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非政府组织是名副其实的“新社会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出现,宣告了社会治理的行动者的诞生。行动者不是要争夺政治主权,而是要治理话语权,这是“新”的意义所在。当然,新社会组织首先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学理意义在于,它以“社会”作为行动的核心,首先认同的是集体行动中的社会属性,认同个体的交织性、集体的复杂性。所以本文认为,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考察,新社会组织是非政府组织的成熟形态,代表着一种全新的组织类型,并将开创新的社会治理关系,因此,对于新社会组织,我们应当从其社会属性、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去理解,应当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视野中展开,对于这种组织类型的思考应当超越国家、地区等行政边界,通过历史的视野去展开。
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重构人际关系的组织革命开始,非正式组织出现,关于组织行为的研究才开始兴起,但那时的研究尚未充分认识组织和人的社会意义,而结社运动的兴起,非政府组织的产生,才真正为组织话语权和行动权的融合提供了条件。“现代权威理论一直试图通过把行动者树立为权威来证明主权者服从权威的正当性,却发现这会与民主观念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由此导致了现代政治理论内部的紧张。而如果我们把主权者服从的对象从行动者转为行动,即主权者不需要服务任何的权威,但必须服从权威性的行动,这一矛盾就不复存在了。”[25]因为复杂而流动的组织任务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境中完成,组织任务要求权威性的行动,而排斥稳定的权威,行动的权威性建立在现实的权威基础之上,所以,行动者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总之,治理过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组织过程,新社会组织在其中起到的正是联结和行动的作用。
以社区治理为例,无论从政治还是社会的角度,研究者都会着重考察社区治理的过程政治嵌入,或者考察社区自治力量与政治过程之间的关系,比如说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通过基层党建、基层自治等方式培养基层领袖,以他们为抓手来实现基层治理的领导权,这是治理过程中的一个端点,还有另一端就是社区自治力量代表的天然的公共意志。基层的政治组织维护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其实是以一种公共意志解决公共问题的方式去完成的,所以维护政权稳定的目标,最终依然来源于主权在民。与其说自治组织以及新社会组织在建设“日常生活的政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如说是其促进了社会性的扩散。在治理的行动中,行动者们并非是在争夺“治理的主权”,而是要通过行动完成治理任务,即发挥自身的行动能力。因此,参与到治理行动的行动者是各不相同的,其专业能力、行动能力也是各有差异的,但其在治理场域中的角色却应当是对等的,所以各方是一种商议—合作的行为模式。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每个人也都是服务的接受者,这是一种“人人为人人服务”的制度规范体系。[26]正因如此,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界限被打破,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的界线消融,行动者的话语权和行动权也实现了融合。这种交互式关系建立在“人是完整的伦理实体”的本体论之上。
行动的权威性要求各种社会组织具有应时而变的能力。尤其是对于新社会组织这种随时回应社会需求、承担社会任务的组织来说,需要有流动的形态来应对。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新社会组织将无限趋近于“无边界组织”。此概念是阿什肯纳斯等人在考察了互联网时代的世界之后做出的论断,他们认为当今的世界“正在从僵化向可穿透的结构和流程转变,正在创造出某种全新的组织形式,即无边界组织”。[27]并且,他们从组织的垂直边界(等级)、水平边界(人际关系)、外部边界(营销、信息)和地理边界四个维度论证了组织走向无边界状态的必然性。[28]阿什肯纳等人认为:组织的行动指的就是不断试验和调整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科学流程。所有的组织实践都是过程性的,从经验中学习,是实现无边界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组织中行动过程中要建立迭代的愿景而不是一个僵化不变的宏伟计划。在阿什肯纳斯等人对变革中的组织的设想中,组织的形态是流动的,组织的结构正在向社会网络转变。从目前的组织实践来看,在社会网络的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等等)及其理念的支持下,当前的社会组织模式正在经历一种深刻的转型——越来越多的机构正在将自己打造成“平台”,在这里,知识、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的距离逐渐缩小。知识和信息不是经历专业化的过程进而形成专业权威,而是在交流和转移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也就是说,知识的生产和应用之间的繁复转化程序将发生改变,由封闭的组织垄断知识的局面被打破了,组织边界走向虚拟化。所以,新社会组织在组织的业务方面,直接将社会治理的需求转变成组织任务,通过整合资源、创制社会关系等等合作行动完成组织目标。具体而言,新的组织形态将以实体性存在的形式和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虚拟共同体的形式同时出现。[29]这也是新社会组织在行使社会治理行动权的重要保障。
另外,新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意味着社会集体行动方式和组织模式的变革,也意味着组织内部管理方式的变革。由于组织任务的驱动,新社会组织缺乏像科层制组织那样无限膨胀的动力和能力,所以它们需要创造符合组织任务要求的分布式管理模式。管理规则和技术的非控制特征,将成为新社会组织管理的显著表现。新社会组织无法通过抑制人的自主性而建立分层级的、封闭的管理体系,它们要依赖在人的自主的基础上建立促进型、交往式的机制,要通过人们的自我约束、对等交往建构行动的网络,而那些可能产生损害的行动,得以在交互性的机制中,通过主动的责任共担来化解。所以必须通过尊重自主性、复杂性来设计一些机制性、体制性的要素,促进行动者向善。
总而言之,新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包含着把工业社会人类所拥有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改造成服务型社会治理方式的可能性”。[30]新社会组织所代表的新的组织模式和集体行动方式,既引导着社会治理中集体行动方式的变革,也将提供组织变革的具体方案。
注释:
[1]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陆兴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57页。
[2] WUNC是指:价值(worthiness)、统一(unity)、规模(numbers),以及参与者和支持者所作的奉献(commitment)。参见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胡位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第5-6页。
[3]张乾友:《社会治理的话语重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110页。
[4]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姚仁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54页。
[5]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8页。
[6]张乾友:《社会治理的话语重构》,第8页。
[7]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
[8]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第268-269页。
[9]乔耀章:《论作为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0]乔耀章:《政府理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90页。
[11]乔耀章:《政府理论》,第191页。
[12]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第21页。
[13]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史》,孙健敏、李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49页。
[14]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第9页。
[15]查尔斯·蒂利:《社会运动,1768-2004》,第204页。
[16]克劳斯·迈因策尔:《复杂性思维——物质、精神和人类的计算动力学》,曾国屏、苏俊斌译,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536页。
[17]张康之、张乾友:《公共生活的发生》,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48页。
[18]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第10页。
[19]T.H.Green,“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Paul Harris and John Morrow eds.,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p.44-45.
[20]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集体行动的政治学》,张月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9页。
[21]张康之:《论伦理精神》,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0页。
[22]张康之:《论伦理精神》,第121页。
[23]张康之:《论伦理精神》,第124页。
[24]张康之、张乾友:《公共生活的发生》,第124页。
[25]张乾友:《社会治理的话语重构》,第8页。
[26]马全中:《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及其治理功能》,《党政研究》2014年第4期。
[27]R.阿什肯纳斯、D.尤里奇、T.吉克:《无边界组织:移动互联时代企业如何运行》,姜文波、刘丽君、康至军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第1页。
[28]R.阿什肯纳斯、D.尤里奇、T.吉克:《无边界组织:移动互联时代企业如何运行》,第6页。
[29]张康之:《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26页。
[30]张康之:《论伦理精神》,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