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德理
(同济大学 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0092)
2014年10月14日,美国匡威公司提出了对包括福建新亚进出口公司在内的四家中国企业侵犯其商标权的“337调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以及禁止令。四家企业均未做出对“337调查”应诉的表示。不应诉即意味着败诉,败诉后,就要放弃其好不容易取得的市场份额。根据调查显示,到2015年底,我国连续14年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国家。2015年美国对全世界企业发动35起“337调查”,我国就占了11起。〔1〕在这种严峻的情形下,中国的外向型企业急需分散风险,而保险正是分散风险的有力工具。外向型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对我国保险法的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是一项集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于一身的特殊保险。它的建立是对我国保险法的提升,是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是我国外向型企业走出国门的有力保障。
近些年,美国频繁对中国发起“337调查”,假借保护知识产权之名,实则是行贸易保护之实。“337调查”早已成为美国企业阻挡中国企业占据美国市场份额的非贸易保护壁垒。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大多以维权失败告终。如中兴通讯平均每年都会遭受五次左右的“337调查”,从2011年至今,中兴公司只赢取过3次胜利。这仅有的胜利也得益于中兴通讯20多年来几百亿元知识产权的积累,以及上万的专利数量。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国外向型企业而言,是无法做到中兴通讯这样巨额的投入的。应诉门槛高、维权成本太大,使得这些企业面对“337调查”时不知所措。在通常情况下,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至少在30-50万美元,有的甚至高达几百万甚至千万美元,并且诉讼周期漫长。〔2〕一些刚刚走出国门的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大多采取的是回避态度,错失良机,最终失去了市场。据调查,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败诉率达到了60%。这意味着我国60%被调查的企业被迫退出了美国市场,这对我国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3〕
随着我国产品大量进入欧盟市场,欧盟也逐渐转变战略,高举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旗,使我国的很多产品身陷知识产权纠纷。从2002年起,中国连续11年位列欧盟海关扣押侵权商品来源国首位。2012年欧盟委员会发布《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指南》,规定过境欧盟的货物如被欧盟海关当局认定为有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而且该类货物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又有权利人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将被欧盟海关暂时扣留。2014年,欧盟海关扣押中国侵权商品数量占全部被扣押总量的66.1%。〔4〕
随着我国外向型企业遭受“337调查”数量增加和欧盟等海关执法力度的加强,对我国提起调查的目的也趋向多元化。2014年初中兴通讯受到的“337调查”是由美国弗吉尼亚州的Pragmatus Mobile公司提出的,表面看起来并无异常。然而这家看似名不见经传的公司的背后老板却是通过资本运作收购科技类“知识产权资产”的Intellectual Ventures公司。这家公司不同于大多数实体业务公司,他们没有实体业务,却拥有大量的专利,专门通过起诉来获得高昂的专利费。类似这种“专利流氓”的公司有增多的趋势,无疑是给本已危机重重的我国外向型企业雪上加霜。
我国外向型企业在国际上频频遭遇“337调查”和国外海关扣押,它们大多数迫于巨额的诉讼费用选择被动应诉,而少数的大型企业例如华为、中兴即使积极应诉也支付了动辄几百万元的诉讼费用。这种巨大的风险对我国的外贸发展、企业成长、就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保险,预先收取保费,集合风险共同体的力量,把风险转移给专业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承担,是目前我国外向型企业所需要的。通过保险转移风险,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
知识产权是一门以民法理论为基础,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以基本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知识产权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它归属于法学,但与管理学、经济学、技术科学等有着交叉和融合。知识产权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其区别于物权的主要标志之一。但是,这种无形性也产生了很大的问题,就是这种摸不着看不到的无形物价值如何评估。如果确定不了价值,那保险的标的就无法衡量。知识产权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其无法被实际占有,只能被感知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险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能否保险?如何评估?如何救济?这些都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不断探索的问题。
关于以上问题,很多学者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李亮〔5〕从法理上分析了知识产权是符合我国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的。Kumar、Jayant〔6〕指出在技术驱动的市场中,保险是化解知识产权风险的有效途径,并设计了在专利诉讼侵权中转移风险的运作模式。Cheng Zhengzhong〔7〕分析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运转模型,提出由保险公司、中间机构、银行和政府组成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进行资产运营。包振宇〔8〕分析了当前形势下“337调查”对我国外向型企业的影响,指出要应对“337调查”,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必须敢于应诉,可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保险来转移风险。高留志〔9〕分析了美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基本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指出我国应当吸取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的教训,着重于改进其在保费过高以及大企业拖延诉讼、削弱保险成效等方面的问题。Lanjouw、Schankerman〔10〕分析认为中小企业的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建立专利诉讼保险有利于减轻侵权的风险。Luigi Buzzacchi〔11〕等认为专利保险能够为企业节省诉讼费用和增加胜诉的机会,从而增加企业创新的动力。肖冰〔12〕分析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我国处于试点阶段的特殊性,指出在“政府引导,中介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推广模式下,应对投保专利的类型和有效期加以适当考虑。
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险种,从时间上来讲,发展历史还比较短暂。2004年4月23日,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成功签署了《中关村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关村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的正式开启,在全国范围内首开知识产权保险事业之先河。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保险工作,正式从顶层制度上推进专利保险。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签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制定专利保险工作方案的工作。2012年12月信达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首先推出了“专利侵权调查费保险”险并与佛山德众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保单。之后在佛山专利保险试行成功的基础上,2012年起,北京、广州等八个城市正式成为第一批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城市,加快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步伐。
在北京中关村,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也在产品创新、组织创新、政策引导、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为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进行探索。几百家企业成为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企业,可以无偿获得专利风险管理、分析咨询、专利保险方案设计等服务。此外中关村促进局与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发起成立了中关村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联盟。该联盟吸纳了银行、资产评估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投融资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为联盟成员,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险的协调发展。然而,这些实践很少涉及涉外的保险活动,当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企业还是感到无计可施。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自创建以来,无论是从微观还是宏观上来看,都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与激增的保险试点城市相对应的软件设施却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不管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还是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涉及知识产权保险问题,即便在促进知识产权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也没有提及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设计。〔13〕我国的保险法在知识产权保险方面也非常的不完善,自2009年修改以来依然存在着很多的空缺,不能够适应我国保险业突飞猛进发展的情况。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个新兴险种自然也没有进入保险法的正式规定当中。在我国若要推进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政策性法规给予支持,相应行政机关给予监管。目前,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都明确提出研究推动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但这首先要协调好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险机制规制保险人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责任承担的社会化与自罗马法以来“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侵权赔偿理念产生了冲突,同时也淡化了对侵权者的教育和警示功能。这种情况需要从法理上和实践中进行阐释和协调。
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无形资产评估还不成熟的当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得到正确的评价。这也是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阻力之一。在险种设计上,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险仅仅包括专利保险及少量著作权保险。专利保险中也多以专利执行保险为主。而在国外,虽然知识产权保险的主流险种也是专利保险,但是国外也配套设计了著作权保险、商标保险、商业秘密保险等险种,全面支持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需要协调发展,单一的险种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长远构建。在保险范围上,仅仅包括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赔偿数额低,由信达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专利侵权调查费保险”经过五年的不断努力,赔偿数额也由最初的不多于保费的6倍逐渐提高到最低15倍、最高90倍。但是这个赔偿范围依然不能够与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相适应。〔14〕
《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15〕显示,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保护方面不断加强投入,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认识程度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明显提升,但在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的完善方面却未收到明显成效。概括地说,就是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主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认知度也不高,没有重视知识产权的战略与运营,也没有在避免侵权方面下功夫。同时,外向型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实力有限,在遭遇涉外知识产权应诉纠纷时,面对巨额的诉讼费用及漫长的诉讼期间,大多数会望而却步。再加上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较高,即使投入较多的诉讼费用,依然有着较大的败诉风险,这些都导致我国的外向型企业对知识产权保险的认可度较低。
此外我国传统文化以伦理纲常为核心,具有一定的法律惰性。人们往往抗拒诉讼,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诉讼都是晦气的。然而近代知识产权法律,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的思想基础之上,将这一制度移植于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的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如果没有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改造活动,没有形成与移植法律相适应的新文化基础,就会使得知识产权这一制度“舶来品”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16〕
近年来,虽然大量的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及人员从高校的法学院、管理学院以及社会培训机构毕业,但是真正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人才在我国还是十分缺乏。知识产权保险的构建需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精确分析、数据精算,进而设计出具体的保险费率、承保范围。同时知识产权人才需要复合型知识结构,需要有扎实的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还要具有优秀的外语应用和表达能力。目前社会上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才凤毛麟角。人才的匮乏更加增加了外向型企业知识产权保险的实施难度。在构建我国外向型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时,必须以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情况为根据,并针对我国存在的具体问题,培训培养大量的熟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复合型人才。
知识产权保险在西方国家较早地得到运用,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特别在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愈演愈烈,而知识产权保险满足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一方面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遭侵犯后,利用法律使损失得到补偿、控诉费用可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因应诉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的辩护费用也可获得承保。无论是伸张权利还是防卫辩护都获得了一个可靠的途径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因此,知识产权保险从攻防双方来看,对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行和缓解公司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风险都是极其重要的。
美国、英国及欧盟知识产权保险主要承保的是专利保险,虽然著作权、商标权也有涉及,但是市场的大部分份额还是专利保险。英国和美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而英国和欧盟的专利诉讼相互保险组织对我国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在知识产权保险险种设计上,相对于美国,英国和欧盟都扩大了险种的范围,不仅包括专利侵权保险和专利诉讼保险,而且还增加了专利申请保险,将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展到申请阶段。〔17〕在政府监管程度上,美国和英国都是采取政府监管以维护市场运行的方式,而欧盟则是初期由政府扶持,随着欧盟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随后政府逐步退出市场。在知识产权保险的实施方式上,美国是完全商业化自由运作的代表,它采取的是保险双方自由签订合同,由美国大型的知识产权保险公司给予承保,并秉承保险双方公平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中,由市场主导,政府仅仅负责监管。〔18〕而英国和欧盟则是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英国推行的专利申请保险大多采取的是政府强制的方式,在专利申请时就要一并投保。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有利于增加保险基数,扩大抗风险能力。
欧盟外向型企业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欧盟的中小型企业占到了70%,为了促进欧盟的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欧盟成立了专利诉讼相互保险组织,集合各个中小企业的力量,扩大风险共同体基数,从而拉低保险成本,加强风险防御能力。在专利诉讼相互保险组织建立初期,欧盟采取了强制性保险的方式,中小型企业必须参加,政府在初期也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专利诉讼相互保险组织当中,这样就降低了保费,有力地促进了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实践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借鉴意义。
1.扩大险种设计的范围
险种对于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美国、英国和欧盟都积极致力于知识产权保险险种的开发设计工作。美国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保险是分别设计险种的。英国也大力扩展知识产权保险险种的类别,将知识产权保险的承保期间扩展至专利申请阶段。这在实践中给了投保人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将知识产权分门别类地进行保险也更有利于知识产权保险工作的专业有效,对于其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2.积极探索保险制度的模式
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较早,在险种设计、保险制度上都有因地制宜的一套,但是实践中美国的保费依然较为昂贵。而欧盟和英国由于中小企业较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推出了专利诉讼相互保险组织,集合了各个中小企业的共同力量,集中资金共同对抗风险,降低了保险成本,也拉低了保险费率。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认可度不高,企业参与保险的热情有限,在初期发展时,也可以借鉴互助保险组织的形式,并考虑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企业实际发展水平以及保险公司的情况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制度。
1.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体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
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尽快推出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品种。并在法理上与实践中协调好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适用关系,为外向型企业走出国门保驾护航。在开展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前,要完善外向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针对产品或技术进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力争杜绝海外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或故意侵权行为,提高外向型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同时,需要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建立外向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的信息提交机制,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知识产权风险提示等,为外向型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准备“对称”信息。
2.为我国外向型企业构建政策性保险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险种设计较为落后、赔偿数额少、保险范围有限的问题,应为我国外向型企业构建政策性保险。我国目前的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已经采取了政策性保险的形式,在广东佛山,当地政府与信达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设了“专利保险合作社”。〔19〕在北京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也会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与国外相比,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保险公司实力较差,加上传统的思想观念,导致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险的认可度还比较低。我国此时要为外向型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必须在前期走政策性保险的道路。
该道路即政府出资成立保险公司,或者由政府资金支持某家保险公司,构建外向型企业的政策性保险,收取较低的保费,由政府进行调控,引导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国人在思想观念里往往比较信赖政府,公权力的出面会增强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险这一新兴事物的认可度,加快人们的接受速度,促进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在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起步阶段,由公权力进行带动,对于促进发展、稳固市场来说无疑都是最好的选择。〔20〕
在具体的实施上,可以采用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直接对参保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以提高外向型企业参与的热情,或者给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增强其经营动力。〔21〕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外向型企业知识产权保险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企业从思想上认识到保险对于规避出口风险的重要性,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积极引导,用政策支持扶助,最终带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走向商业化的道路。
3.为我国外向型企业成立知识产权保险互助协会
我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实力较弱,抗击风险能力不强,且受制于资金和技术的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度也较弱。所以政府应该探索扶持和推行互助性专利保险。〔22〕若要为我国外向型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必须充分考虑这些中小型企业的现实情况,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由国家出资构建政策性保险;二是由政府主导,构建最大化风险共同体,为我国外向型企业成立知识产权保险互助协会。通过知识产权保险互助协会的构建,可以让我国的外向型企业增强互动。这个协会是会员制的,参加者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协会可以定期举办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讲座,邀请一些成功应诉的企业来分享经验。协会的成员若遭遇了知识产权诉讼,协会可以提供法律和资金上的帮助,直接缓解成员企业在遭遇诉讼时的压力,进而提高协会成员应诉的积极性,增强我国外向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我国的外向型企业在现阶段也可以借鉴欧盟的政策,由政府牵头构建知识产权互助保险组织,实行会员制管理,根据会员专利的风险收取保费。也许在成立的初期,企业的认可度并不高,政府此时应该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公权力的优势,增强企业的认可度,同时为了迅速建成,可以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向型企业必须参加,从而迅速达成规模,进而让协会中的成功应对诉讼的企业现身说法,增强大众的认可度。随着该协会的充分发展,政府可以完全退出,让组织纯市场化、商业化运行。
4.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学科是一个包含技术、法律和商业管理的一个交叉学科,其人才培养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可以从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创新发展,引领科技发展前沿的人才。所以,在人才培养理念上应该十分注重学科的复合性。而在我国传统意识里,知识产权归为法律问题,但它归根结底是个商业问题、市场问题。因为企业是为了行商才行法,知识产权的精髓在应用。我国应该大力培养懂技术、熟悉法律又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其保险诉讼方面的知识与能力。 针对知识产权无形且难以评估的问题,需要联合政府、企业联盟以及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做好知识产权的评估与管理,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可信的权威的评估,这样才能有利于知识产权保险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1〕《中国企业频繁遭遇美国337调查》,2015年12月5日。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navid=&articleId=135705.
〔2〕Charles G.Walker, Insurance Cover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laims,Tennessee Bar Journal,1996,v.32,p.15.
〔3〕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企业涉337调研报告》,2016年1月。
〔4〕《2014年欧盟海关扣押知识产权侵权商品情况》,《上海海关学院报告》,2014年12月。http://lib.shcc.edu.cn/webpages/detail.asp?id=15651.
〔5〕李亮:《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2期。
〔6〕Kumar,Jayant., Insurance coverag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2008,3,pp.234-238.
〔7〕Wu,Xianyun;Zhao;Xia;Zhang,Fenghai.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inancing Mode Analysis,Proceeding of 2012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Management of Technology,2012,pp.421-442.
〔8〕包振宇:《多维视野中的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策略研究》,《国际商务研究》2014年第1期。
〔9〕高留志:《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特区经济》2006年第2期。
〔10〕Lanjouw,JO;Schankerman,M.,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re small firms handicapped? Journal of Law& Econmics.2004,47,1,pp.45-74.
〔11〕Luigi Buzzacchi,Giuseppe Scellato, Patent litigation insurance and R&D incentive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mics,2008,12,v.28,4,pp.272-286.
〔12〕肖冰:《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缺陷与改进对策研究——以专利执行保险为例》,《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年第10期。
〔13〕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14〕《信达财险国内首推专利侵权险》,2010年12月22日。http://news.hexun.com/2010-12-22/126344719.html。
〔15〕《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2016年6月18日。中国知识产权网:http://www.cnipr.com/ynzx/201606/t20160608-197290.htm.
〔1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7〕Jason A.Reyes, Patents And Insurance:Who Will Pay For Infringement? Bos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1995,v.3,p.1.
〔18〕Steven E.Tiller,Briggs Bedig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ical Insurance Coverage,Maryland Bar Journal,2001,v.34,p.38.
〔19〕张海志:《专利保险:一块双赢的“试验田”》,《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年12月29日。
〔20〕刘丁巳:《论在中国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当代经济》2008年第3期。
〔21〕董慧娟、刘禹:《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工具——专利执行保险在我国的现状评析》,《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2期。
〔22〕陈志国、杨甜婕:《创新驱动战略背景下我国专利保险发展模式研究》,《保险研究》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