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条约救济风险

2018-02-20 04:37:30孙琦
学术交流 2018年7期
关键词:中东欧条约争端

黄志瑾、张万洪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撰文指出,中国-中东欧国家的投资条约救济情况在“一带一路”沿线具有代表性,对中东欧16国的研究将有助于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条约救济风险的深度理解和对该区域更为扎实的评估。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条约救济普遍存在中度风险,其中,匈牙利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国家、黑山是风险最高的国家、捷克是我国未来修订BIT 需重点参考的国家。第二,“16+1”的双边投资协定需要全面修订。中国与中东欧16国间的BIT协议基本上都属于第一代BIT,存在制度性缺陷。全面重新修订中国—中东欧国家间的BIT是维护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的重要途径,既是国家利益的实现方式,更是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体现,可以使“16+1”模式紧跟国际投资协定的最新发展,保证我国国际投资协定的统一性。三是引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中国企业保驾护航的重要途径。首先,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具有金额大、周期长的特点,缺乏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失,削弱企业的投资动力。建立健全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企业保驾护航,将对企业的投资意愿和投资决策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为企业利益提供重要保障。其次,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以国有企业为主要投资主体。国有企业在国际并购活动中已遭遇来自发达国家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竞争中立等新兴规则的围追堵截。所以,中国应当通过建构、引领和实施“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有效突破对国有企业所有制歧视的投资壁垒。最后,中国已通过多项国际合作证明了在投资领域部分引领国际规则的能力,也证明中国已具备了向国际社会输出公共产品的能力和决心,“一带一路”法治互联互通将与金融合作网络一起助力“一带一路”的良性和持久发展。

猜你喜欢
中东欧条约争端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 05:34:44
条约解释中的拟制因素
法律方法(2019年4期)2019-11-16 01:07:30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农民需要“不平等条约”
有第三方干预的两方争端的博弈分析
新民粹主义:中东欧政治现象的解读
全面解读《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对日受降权争端背景下的中共与美关系
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的政治新动向
中东欧政治体制转轨20年的得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