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及其治理

2018-02-20 15:25木永跃
新视野 2018年6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人口

文/木永跃

一 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城市形态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产生并出现了多个超大型人口规模城市。按照人口迁移“推—拉”理论解释,超大城市作为高度富集经济、社会、文化、公共服务等资源的重要场域,所体现出的“资源高地”效应,对非均衡的城乡二元分治状态下农村与超大城市域外人口产生巨大的拉力作用。虽然我国城市化率的不断提升正逐步消减城乡差别,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推力作用,但超大城市的机会、资本、文化、人力开发等直接或间接禀赋优势,吸引着全国乃至全球人口的集聚,并有效弥补和极大推动了超大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同时,超大城市人口流入提速明显,人口急剧膨胀,人口形势比较严峻。超大城市不仅是人口流入的主要地理空间,而且是形塑流动人口社会关系结构的基本场域。流动人口不仅构成超大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也成为城市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分治的社会结构以及与之伴生的人口管理方式,主要采用了以户籍为基础,并与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相捆绑的制度性安排。这种安排对于出现人户分离状态的个人或群体,实际上造成了一种制度性福利损害与公民权利的集体丧失,即造成流动人口流入超大城市后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自然消减或终止。由此,一方面,流动人口产生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一种自在性风险行为,其触发各类风险源的概率增大,容易出现各种风险;与此同时,超大城市高度汇聚了有别于传统农业文明的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现代风险,风险形态复杂多变,不仅不易感知与察觉,而且造成的损害往往十分巨大,容易加剧其个体、家庭或群体的风险。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呈现“以80、90后新生代为主体”,“以农民工为主的乡—城或城—城流动”以及“低学历,低技能”的特点,[1]从风险分配的角度,因所处的社会地位与财富分配层级,流动人口更容易被转移更多的风险,加之流动人口聚居空间的分异化、文化区隔化、社会边缘化、对流入地管理的不适应化等,容易导致其阶层固化与社会不公平感、挫折感和剥夺感,激发社会不满或社会仇恨等非理性情绪,从而出现社会对抗冲突与社会反叛等风险性行为。因此,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问题不容小觑。科学研判并有效处置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问题,不仅是新时代社会风险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实现超大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 超大城市的流动人口现状

超大城市的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其城市治理的重点与难点,从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研究的角度,很有必要首先对超大城市流动人口问题进行分析。

1.超大城市。一般而言,超大城市作为一种城市类别与体量性特征描述,是一个集地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的地域性实体,不仅富含巨大的优质资源,也承载着巨量的人口压力与资源损耗。目前,在政策文件中我国对超大城市有具体的概念指向。根据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分类,将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列为超大城市。[2]当前,主要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和重庆六个城市。可以这么认为,我国对超大城市的界定主要是从人口规模与数量的角度展开的,其中常住人口数量构成其概念的核心要素,而如果加上流动人口的数量,我国超大城市的人口体量十分庞大,所承载的人口压力非常巨大。

2.流动人口。从概念界定的角度看,国际上通常只有“人口迁移”的提法,而“流动人口”作为一个具有我国国情属性的概念,从产生之初,便与我国城乡二元分治的社会结构以及据此采用的户籍人口管理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即“流动人口”或“人口流动”更多地存在于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在国际上,一般把“人口迁移”视为人口空间位置的变动,[3]大都强调“时间”和“空间”是人口迁移的核心要素。

在我国,关于“流动人口”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对其称谓和定义据不完全统计共有25种。[4]研究者在遵循基本准则的前提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概念界定。如张庆五等将人户分离作为判定人口流动的主要依据;吴瑞君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界定;魏津生通过分析城市流动人口的特点而对其进行认定;侯亚非等从时间和户籍的角度进行界定;姚华松等从流动目的和户籍的角度进行认定。[5]在具体研究中,国内大部分学者着重强调“户籍”与“空间”要素,认为“流动人口”概念的基本构成为:一是不改变户籍所在地;二是空间上发生位移,即发生跨地域迁移。

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现实操作中,我国对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主要是围绕户籍、时间与空间要素来展开的,对于“离开户籍所在地”作为其界定的基础性条件是普遍能够取得共识的,而区别主要体现于对流动时间的长短、以及对于地域范围(行政区域)的限定差异。基于此,从流动人口所包含的基本要素,以及综合考量社会风险的基本属性与存在方式,本研究取广义上的流动人口涵义,将流动人口定义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一定的时空维度内迁移而出现人户分离现象的个人或群体。

3.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形势。当前,我国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庞大,人口压力十分巨大。流动人口提速明显,人口膨胀形势比较严峻。根据“三普”数据估算,1982年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为657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66%。而到2016年末,我国的流动人口总数已达到2.45亿人,[6]增长了近38倍,占全国总人口的18%左右。最新统计显示,超大城市常住人口基数规模庞大,且增速明显。根据统计年鉴数据,六个超大城市常住人口总量由2000年的8518.1万增至2015年的11637.4万,15年间共增长3119.3万人,年均增长208万人。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的增幅最大,年均增长分别为53.8万人、53.8万人和36.4万人。[7]六个超大城市虽然只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3%,但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流入。相当于在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净增加一个中国大城市的城区人口规模,人口压力十分巨大。

近年来,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增速虽有波动,但总体上呈现出流入提速,高位增长与占比增大的态势。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和深圳的比例分别为38.1%、41.1%、35.6%、31.4%和69.2%。[8]超大城市人口膨胀加速,对城市人口规划构成挑战。如北京市历经3次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其人口规划目标基本都在规划期的中段被突破。[9]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对流动人口的统计概念基本采用了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界定,即除了户籍、空间要素之外,在时间上主要限定为“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如果按山东省的界定标准,即跨县及居住超过3日的人员,则我国流动人口的基数与总量将更加庞大。当然,这在现实统计中由于受技术和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而难以做到,但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超大城市事实上还承载着巨量短期流动的人口压力。

三 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作为社会领域存在的一种风险现象与类别,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面对的风险性存在方式,风险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在超大城市,流动人口不仅面临各种风险,同时也对流入地社会产生各种风险性影响,甚至会加剧超大城市的社会风险。

(一)社会风险

在社会风险的一般性研究中,普遍采用狭义“社会”的涵义,即把社会视为与政治、经济、文化相并列的系统,具体指社会系统的风险。而对于“风险”的界定,大致可以归为两种:一是技术取向的,把风险视为一种概率,其实质是一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二是以“经济—社会—文化”为取向的,将风险视作一种社会后果,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10]围绕着“社会风险”到底是一种客观现实,还是一种“集体的建构物”,[11]客观主义范式与构建主义范式[12]对其进行不同的思考与界定,传统的社会风险研究将二者对立视之。事实上,社会风险既是现实的,又是建构的。社会风险作为一种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事件或行为的可能性,其实质上具有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既源于风险行为主体触发社会风险的随机性,也源于风险利益攸关方对社会风险认知与理解的不确定性。因此,社会风险从识别、感知、预警、评估到规制,其中每一个具体环节都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性价值判断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

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是一种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并以超大城市作为风险场域的社会风险形态。这种风险不仅表现为人口的巨量与无序化流动对城市交通、商业、物流、居住、医疗、疾控、消防、教育、环保等方方面面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还表现为流动人口在“植入”城市的过程中出现社会分层与非均衡化风险分配而导致的一种社会结构性风险。

1.风险生成。当前,我国的人口流动现象正是基于城市化背景下由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社会矛盾所决定的,即由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造成的。具体而言,人口之所以流动,一方面,从客观上,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而导致的;另一方面,在主观上,是人民群众为追求并实现美好生活而采取的主观能动行为。流动人口在创造财富与价值的同时,其流动本身蕴藏并聚集着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一方面,流动行为本身触发风险源的概率增大,极易出现危险与灾难;另一方面,由于人口流动而引发群体利益冲突或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增加,如果未能得到及时防范与有效管控,极易产生质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对抗行为,进而导致社会失序与社会动乱。

2.风险形态。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作为一种系统性风险与结构性风险的复合体,在具体表现上呈现出不同层面的风险形态,并在特定条件下彼此交错共生,相互关联。

第一,价值性风险。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因“人—户”分离造成的制度“区隔”,以及城市资源与公共服务朝本地居民倾斜的制度不公,在客观上造成对外来人口的制度“藩蓠”与歧视,从而加剧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排斥。蔡定剑的研究指出,农民工受歧视的严重程度仅次于艾滋病患者和残疾人。[13]李静认为流动人口由于户籍身份等原因而受到各种不公平待遇以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歧视。[14]姜立强提出流动人口被打上“农民工”“外出打工者”“外来工”“打工仔”“打工妹”的“惯习”身份烙印。此类文化等级化与身份标识影响该群体的社会融入。[15]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歧视与不公,不仅在理念、价值层面加以体现,并以体制与制度的方式加以固化,使流动人口难以融入当地社会。在超大城市无法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客观上造就的“半市民”或“准市民”特殊群体。不仅在经济上从事“脏、乱、差”的行业或职业,形成身份与职业固化,而且加剧阶层分化,使社会分化突出,社会冲突与矛盾累积并加剧。

第二,主体性风险。这里主要指风险规制主体与风险行为主体的风险。其一,超大城市风险规制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通过风险识别、分析、评估、预警、疏导、化解等方式进行风险规制。当前,超大城市风险规制主体对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主要存在:风险信息来源单一与信息阻滞、信息“鸿沟”现象;风险规制体制条块分割;风险规制职责交叉,权责不明;风险参与与协同不足等问题。其二,流动人口作为风险行为主体。当前,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呈现的“低龄化、低学历、低技能”使其本身对风险的感知与识别处于自在性风险“劣势”地位,使触发超大城市客观存在的“天灾人祸”型传统风险、“工业化”以及“后工业化”叠加性风险的概率增大,容易产生社会风险;同时,“乡—城”为主体的流动从传统社会“脱序”之后,自身本来的传统社会约束面临解构,而在进入超大城市后因阶层固化与社会流动不足加剧其“边缘化”倾向,使其难以融入当地社会,进而产生重构性社会失范型风险。此外,超大城市因自身存在的人口存量压力,不断强化以“户籍”为手段的人口调控方式,加重“制度不公”的理性偏好选择,并加剧其资源与风险的逆向分配结果,加上“风险兜底”的最后屏障——社会保障制度——对流动人口的覆盖与基本保障不足,更使流动人口处于被动式高风险处境。由此,超大城市生成“规制主体—风险行为主体”的双重错位型风险。

第三,技术性风险。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的“差序格局就业”,[16]体现为用工“亲缘”“地缘”特色明显,合同契约签订不足,用工不规范,参保率低。不仅使流动人口面临失业与就业风险,而且客观上加剧其流动性。超大城市人口流动表现出流动频次高、流动性大等特点,使超大城市面临复杂的流动人口管理环境。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风险规制首先需要超大城市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信息。而在当前,由于超大城市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仍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信息采集与数据分析技术化水平低,工具理性不足。不仅难以快速有效获取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而且对其心理、社会心态等变化反应更难以知晓。现实中,对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的跟踪、监测、评估与预警面临诸多现实掣肘。

由此可见,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在本质上是一个以超大城市为特定场域,人口流动引发的社会风险的命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超大城市由于人口流动造成其个体、家庭或群体损失的不确定性,或者对超大城市的社会稳定秩序构成威胁或造成破坏的可能性。

四 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治理

当前,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呈现出的具体表征反映其内在属性,而其属性构成了风险治理的基本逻辑起点与理论导入基础,为治理谱系中的理论解释以及话语解构与重构提供了可能。

(一)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的具体表征

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作为一种系统性结构互动的产物,具有如下表征:其一,空间分异化。这源于超大城市空间资源分配的资本力量与政府的理性偏好同流动人口之间的博弈,因流动人口处于非均等且弱势的地位,使其在超大城市产生被动化居住空间分异,如“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的居住分化,加剧了城市社会空间分异程度”,[17]同时还形成社会空间分异,即流动人口在超大城市存在“被定格”与“被固化”的社会空间范围,具有明显的群落分异、社会分层与流动固化现象。其二,边缘化聚居。流动人口“差序化”的社会资本结构属性决定其通常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导入行为方式,其年龄、学历、技能、性别等人口结构决定流动人口“自发”与“被动式”“植入”超大城市,并表现为群落性边缘化聚居的特点。不仅居住环境差,建筑简陋、空间拥挤,缺乏科学规划、乱搭乱建现象严重,而且事故灾害隐患重重。其三,社会结构断裂。超大城市社会空间分异与社会分层,阶层固化明显,并表现出“代际传递”固化的现象。不平等的财富分配与缺乏安全、认同和归属的社会感受和制度固化综合叠加,聚集着极大的阶层冲突风险。其四,风险裂变与放大。超大城市流动人口制度福利与公共服务的非均等,财富分配与社会不公,在人口高密与社会行为联系紧密的城市场域,偶发事件往往容易在网络、传媒等技术影响下产生风险传导裂变与放大效应,如单纯的交通事故演变为社会群体性事件,进而引发快速传导并出现风险骤变现象。

(二)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的内在属性

当前,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在特定的制度设计与城市管理情境下,体现出特有的内在属性。具体表现为:其一,风险利益主体多元。从风险行为的角度看,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的利益攸关方,不仅涉及政府、流动人口自身、行业组织、企业、社会组织、社区,而且还关涉城市运行体系的各个方面。风险利益主体多元共生,彼此相互关联,需在制度化参与的界面进行风险共治。其二,风险分配不公。超大城市面临风险的逆向分配问题,即财富分配向上与社会顶层流动,而风险则往往向下流动或被转嫁至社会底层。加之流动人口缺乏组织化、制度化的风险参与渠道,话语权力缺失,“先天的制度不公”与“后天的风险劣势”综合作用容易加剧其风险。其三,风险形态复杂多变。超大城市不仅包含传统社会风险、工业化与后工业化风险,而且还包含制度性风险、体制性风险;不仅有城市管理的过程性风险,还有流动人口领域的特定风险(如艾滋病传播、流动人口健康等);不仅有显性风险,而且还有隐性风险。风险形态错综复杂,交织多变。其四,风险责任不清。目前对流动人口社会风险以传统行政管理的逻辑主线展开,采用科层制组织结构的职位分类方式,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规制主体多元,彼此职能交叉,呈现“九龙治水”的局面。不仅风险信息收集主体彼此相对独立,各自为政,而且风险评估、分析与决策主体责任不清,难以做出系统科学的研判与决断,呈现出一种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紊乱。

(三)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治理

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的形态、具体表征和内在属性,揭示了其风险的系统化与结构化特征。对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需要从“管理范式”到“治理范式”的转型升级,并对其实现“善治”。

1.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治理。“善治”冲破了传统管理的窠臼,由一元化自上而下的管制方式转向多元化、系统化与网络化治理。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涉及政府各部门与社会多元主体,作为一项系统的治理工程,需要风险利益攸关方协作共治。基于此,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构成,是在“国家—社会”的二元分野下,治理主体在公共治理的范式构架内,以“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互动与协同共治为基础,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超大城市这一特定场域对流动人口进行风险识别、预警、评估与规制的系统活动与过程。

2.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的公共治理。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治理,一方面,既包含对流动人口的“善政”部分,即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系统性优化,具体包括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就业、计生、教育、治安、消防、生活供应(水、电、气)、疾控、城管等部门与职能的跨区域层级化的综合协同性;另一方面,又包含“善治”部分,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社会风险治理超越公私部门界限,有效的风险治理是善治的组成部分。[18]具体指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单元、企业、个人等风险利益攸关主体的风险参与和协同共治。

基于此,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的公共治理是公共治理范式在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领域的具体应用,是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单元、企业、流动人口自身等风险利益攸关主体共同参与、协同行动的过程,更为准确地说,就是一种对社会风险的 “善治”。从善治理论的学术演进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即“公共治理”是“善治”思考的终点。[19]此范式以“公共治理”或“协同治理”“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基础,强调“风险性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国家—市场—社会”三者的良性互动与协同配合,尤其侧重于社会一维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协同治理,主张建立风险的集体决策和共同参与,加强公共选择与公共博弈,实现责任共担、利益分享、权力协同。

3.超大城市流动人口社会风险的公共治理路径。第一,空间治理路径。一方面,城市空间的布局与资源分配应有效杜绝并防止非公平的“资本扩展”与政府对资本的理性偏好。应通过建立城市空间经济、社会、生态、政治、文化的地理空间与社会空间资源配置的民主协商机制,有效引入流动人口的空间参与渠道与制度,打破超大城市空间资源配置的阶层固化与流动固化,体现“空间正义”与民主公平。另一方面,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超大城市中长期空间发展与人口发展的协同性目标,有效解决超大城市空间与人口的结构性矛盾,有效缓解与疏导超大城市人口压力,如目前北京为疏解非首都功能,调整经济经济结构与空间结构,并打造雄安新区即体现了这一基本思路。

第二,结构化治理路径。其一,通过优化超大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结构,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入超大城市,系统研判超大城市人口发展趋势,合理配置并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弥补城市人口短板,实现流动人口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二,调整并优化经济结构。科学设计超大城市经济发展与产业目标,合理布局,规范流动人口用工服务体系与监管体系,有效推进流动人口与经济产业协调发展。其三,优化政府服务结构。正视流动人口管理的政府“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其四,建立网络化风险治理结构。构建党委、政府、社会组织、行业企业、社区单元、流动人口自身的协同性网络化组织结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风险协同共治。

第三,主体性治理路径。其一,加强流动人口的风险教育与培训,提升流动人口风险辨识能力与规避能力。有效引导流动人口的有序流动与城市融合、社会融入。其二,打破流动人口“理念、制度与体制”藩篱,革新政府的管理方式与服务模式,提高政府的风险识别、评估、分析、预警、决策、化解与应急处置能力。其三,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相互结合。综合协调施策,实现经济调节与政策调控的有机互动和有效衔接。

第四,技术治理路径。其一,提高人口信息化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革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方式,实现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对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及时、准确获取。其二,加强流动人口治理主体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破除体制阻碍与信息“鸿沟”,有效掌握风险状况与变化趋势,为风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三,提升城市管理的技术能力与水平。通过“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交通”等信息化建设,提升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效率与品质。

总之,超大城市作为流动人口社会风险发生的特定场域,其自身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会引发并加剧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与此同时,流动人口的“植入”也会对超大城市产生风险性影响,进而形成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空间性社会风险形态。这种风险形态与类别,在根本上,表现为以超大城市为具体场域的一种风险结构的系统性调适结果。这需要超大城市以实现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逻辑主线,对流动人口社会风险问题进行精准研判并系统规制,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维度,实现超大城市治理与流动人口社会风险治理的协同共构。

注释:

[1]孙祥栋,王涵:《2000年以来中国流动人口分布特征演变》,《人口与发展》2016年第1期。

[2]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5类7档,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3]IUSSP,Multilingual Demographic Dictionary,1982;段成荣、孙玉晶:《我国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的历史变动》,《人口研究》2006年第7期。

[4]周海旺:《城市女性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年,第16页。

[5]参见张庆五:《关于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的概念问题》,《人口研究》1988年第3期;吴瑞君:《关于流动人口含义的探索》,《人口与经济》1990年第3期;魏津生:《中国城市流动人口的基本概念、状况与问题》,《人口学与计划生育》1999年第6期;李培林、王春光:《当代中国社会工作总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35页。

[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7年,第3页。

[7]尹德挺:《超大城市人口调控困境的再思考》,《中国人口科学》2016年第4期。

[8]尹德挺:《超大城市人口调控困境的再思考》,《中国人口科学》2016年第4期。

[9]其中1982年规划“未来20年内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000万人左右”,此目标于4年后(1986年)被突破;1991年规划“到201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1250万人左右”,该目标5年后(1996年)被突破;2003年规划“2020年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此目标于7年后(2010年)被突破(参见尹德挺:《超大城市人口调控困境的再思考》,《中国人口科学》2016年第4期)。

[10]张海波:《社会风险研究的范式》,《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1]M.Douglas, A.Wildavsky,Risk and Culture:An Essay in the Sele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echn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ngers,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2, p.186.

[12]张海波:《社会风险研究的范式》,《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3]蔡定剑:《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6页。

[14]李静:《农民工歧视问题探究》,《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15]姜立强:《特大城市流动务工人口风险与社会福利治理研究》,《社会福利》2017年第9期。

[16]姜立强:《特大城市流动务工人口风险与社会福利治理研究》,《社会福利》2017年第9期。

[17]郭秀云:《特大型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及其治理》,《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8期。

[18]Worth the Risk: Improve Risk Management in Local Government,Http://www.audit-commission.gov.uk.

[19]燕继荣:《国家治理及其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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