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也谈对共产主义的解读》
——答刘向军、姜永健二位先生的“商榷”

2018-02-20 06:07韩东屏
学术界 2018年2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终极共产主义

○ 韩东屏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 湖北 武汉 430074)

2016年11月8日,《社会科学报》发表了笔者的文章《共产主义:两种解读带来两种命运》(以下简称《解读》)。2017年8月下旬,笔者注意到有刘向军和姜永健二位先生合作撰文与《共产主义:两种解读带来两种命运》一文商榷。此文发表在《学术界》2017年第5期上,题目为《也谈对共产主义的解读——兼与韩东屏教授商榷》(以下简称《也谈》)。

笔者的文章能引来商榷是一件好事情,这应会有利于对共产主义研究的推进。

可读过此文后却颇感失望。之所以这样说,笔者是有充分根据的,以下就将通过分析《也谈》对共产主义的“解读”和与笔者所谓“商榷”来加以说明。

一、先说《也谈》对笔者观点的批驳

《也谈》在开篇部分就宣称《解读》存在三种“错误思想观点”,随之就在其解读共产主义的过程中,对之展开了诸多具体的批驳。

只是可惜,所有这些批驳竟没有一点是能够成立的。

《也谈》提及《解读》的所谓第一种“错误”的表述是:“借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在社会制度设计方面的失误而彻底否定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然性”。

对此观点,可作如下回应。

《解读》一文中是谈到了我国以往在制度安排方面出现的失误,但笔者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彻底否定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然性”吗?只要看过《解读》的人都会知道,这篇文章不仅接着“制度安排的失误”之后没有这样的表述或意思,而且全文也没有这样的结论或意思。因为《解读》根本就不是、也完全没有从“必然性”的维度来谈论共产主义,甚至全文连“必然性”这个词都没出现过。所以,这个所谓的第一种“错误”,完全是《也谈》作者的凭空捏造。

《解读》之所以会谈我国以往“制度安排的失误”,仅仅是为了证明:“用制度维度解读的共产主义指导社会发展和社会实践是很难取得成功的”。相反,从价值维度解读共产主义则可以避免这样的失误。因而它与共产主义的必然性问题毫无瓜葛。

《也谈》作者不愿承认从制度维度解读共产主义有此弊端,提出辩解:“我们决不能因为曾经犯过错误就武断地认为必然犯错误,甚至永远犯错误。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也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诚然,前面犯错误不意味后面必然还要犯同样的错误。但这里的问题是,有因则有果,只要我们不去找到并消除导致产生这种错误的原因,那么,后面再犯同样性质的错误就一定会是“必然”的。这一点不仅在逻辑上说得通,而且也与大量的经验事实相符。

《也谈》关于《解读》的所谓第二种“错误”的表述是:“无视共产主义运动的整个历史过程以及共产主义运动与人们现世幸福的关系,彻底否定共产主义的现实性”。

这一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解读》是谈到了共产主义与人的现世幸福的关系问题,其基本观点和原话是:从制度维度出发,“将共产主义解读为遥远未来才能实现的人间天堂,其结果是使共产主义社会成为与现世人、乃至一代又一代为之奋斗的人们的利益和幸福完全无关的事”。可是,这个观点却被《也谈》作者故意歪曲成了笔者“无视”“共产主义运动与人们现世幸福的关系”。这就是说,《也谈》作者把笔者文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直接偷换成了“共产主义运动”。但这两个概念是一回事吗?显然不是。如果按照《也谈》作者的相关解读,“共产主义运动”全都属于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追求活动,那它就更是与“共产主义社会”不是一回事了。因此,当笔者说制度维度的解读使得现世人享受不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幸福生活时,丝毫不等于说笔者就认为追求共产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运动”与人们的现实利益或现世幸福无关。毋庸置疑,共产主义社会的幸福效用与共产主义运动的幸福效用是不同的,也没有谁会认为,共产主义运动要消灭剥削,使劳苦大众翻身得解放这种与现世人相关的幸福效用,是只有《也谈》的作者才能知晓的“秘密”。此外,笔者说《也谈》作者在这里是“故意歪曲”,并非臆断,而是有他们自己的另一段话为证:“我们不能因为现世人、乃至一代又一代为之奋斗的人不能直接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就否定共产主义运动的现实意义”。这就有力地证明,他们明明知道笔者在这里说的是“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共产主义运动”,却还是要歪曲性地编织“罪名”。

其次,《解读》虽然没谈“共产主义是不是必然”的这个问题,但这也不意味笔者否认共产主义可以实现,更不意味笔者“彻底否定共产主义的现实性”。《解读》中说得很明白:在人民当家作主之后,只要我们按价值维度的解读去搞共产主义,共产主义不论是作为运动还是作为社会,都在当下。换言之,只要我们开始以共产主义的终极价值为目的来追求,“我们就已处在共产主义运动之中;一旦按照这种终极价值来建构社会,我们也就在共产主义社会之中。”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表明,笔者不仅认为共产主义具有现实性,而且提出只要愿意,它在当下就能实现。在这种解释之下,不仅共产主义社会与现世人的幸福密切相关,而且共产主义运动也自然与现世人的幸福同样密切相关。故笔者的这种解读,非但不否定共产主义的现实性,而且是最能够彰显和落实共产主义的现世性的!

由此也再次证明,《也谈》关于笔者“无视共产主义运动与人们现世幸福的关系”的说辞,完全是不顾事实的肆意歪曲和无稽之谈。

《也谈》关于《解读》的所谓第三种“错误”的表述是:“割裂制度与价值的统一,把共产主义伦理化,主张在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

对这一观点,笔者要首先请问《也谈》作者有什么凭据说笔者“割裂制度与价值的统一”?《解读》全文中有“制度与价值对立”或“这二者没有统一性”之类的话语吗?哪怕是仅找出一处。显然,一处都是找不到的。

那么,难道就是因为笔者不赞成从制度维度解读共产主义而主张从价值维度解读共产主义这一点?

然而,即便是从这个前提出发,就能推出“割裂制度与价值的统一”的结论吗?《也谈》作者在此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样的逻辑?能不能将其详细的演绎过程公布出来让大家都见识一下?显然,《也谈》作者肯定也是办不到的,否则也就不会这样没有任何来由地又一次通过凭空捏造来强加“罪名”了!

实际上,不仅《也谈》作者说的这个“罪名”没有任何根据,而且就连他们自己的所谓“制度与价值的统一”的表述也是相当荒谬的。因为制度由于内含要人“做这个”或“不做那个”的指令,亦即含有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说明,其本身就是价值的一种,又如何会再与价值形成相对的关系?而且,《也谈》作者在文中,不是也说“废除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消除分工、消除城乡对立,倡导社会和谐,消灭国家等”制度安排是“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的价值设想”吗?如是,制度与价值这二者又怎么会存在不统一的可能性或问题?所以,当你们说“制度与价值的统一”时,犹如在说“男人与人的统一”一样荒唐。实际上,只有当“价值”不再是指一般意义的价值,而仅仅是在指某种特殊意义的价值时,如价值观念、价值目标、终极价值之类,制度才与这种特殊意义的价值存在是否统一的问题。而《解读》所说的“从价值维度解读共产主义”,正是一种特殊意义的价值的所指,即它是指要从共产主义的终极价值,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出发解读共产主义。纵然如此,《解读》也没有将制度与共产主义的终极价值相对立的意思和内容,不知《也谈》作者是否看到《解读》最后的这句话:“制度从来都只不过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这就是说,笔者认为制度与终极价值之间具有统一性,只不过是手段与目的这种统一关系,即终极价值是制定制度的目的,制度则是实现终极价值的一种手段。

接着请问:说笔者“把共产主义伦理化”是什么意思?有何根据?事实上,《解读》全文既没有用过“伦理”,也没有用过“伦理化”,那又如何会有“把共产主义伦理化”的可能?难道就是因为笔者认为应从终极价值的维度解读共产主义?可是,你们自己不是也有“共产主义当然有自己追求的价值目标。共产主义首先是一种价值理想,或者说是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提出来的”之类的话语吗?那这又算不算是“把共产主义伦理化”了呢?更为要害的是,如果从终极价值维度解读共产主义可以被叫作“把共产主义伦理化”,那又有何不好?难道“伦理化”本身是一个贬义词吗?《也谈》作者不但未能就此给出任何客观依据,也没有自己的任何解释。实际上,在概念序列中,“价值”是大于“伦理”的上位概念。因为前者不仅包含伦理道德视域的善与恶,也包含审美视域的美与丑,还包含功利视域的利与害。这就说明,《也谈》作者在此不仅没有对“伦理化”有何不好提供必要的说明不说,而且在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上,都是混乱不清的。

最后请问:凭什么说《解读》“主张在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同样,这也是没有任何文字凭据的虚构。但这一回《也谈》总算是还提供了一个推论,这就是:因为《解读》“彻底否定了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彻底否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体现共产主义价值的可能性,所以,他的逻辑结论只能是,把共产主义伦理化,在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只是这个推论实在令广大读者无法信服。

首先,《解读》根本就没有涉论“共产主义制度的必然性”的问题,这一点前面已有说明。

其次,说笔者“彻底否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体现共产主义价值的可能性”,又是完全没能提供任何一点凭据的臆造。

再次,退一万步讲,即便是这两个由《也谈》作者虚构的前提为真,即笔者确实是否定了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必然性,否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体现共产主义价值的可能性,也还是不能据此推出笔者要“在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的结论。因为说建立共产主义制度没有必然性,不等于说建立共产主义制度没有可能性;说社会主义制度不能体现共产主义价值,不等于说连共产主义制度也不能体现共产主义价值。这就是说,在这两个前提之下,仍然存在建立共产主义制度的可能性,仍然可以由制度体现共产主义的价值。如是,《也谈》作者在这里的“逻辑结论”又如何“只能是”笔者要“在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

其四,当笔者在《解读》提出,从终极价值维度解读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就离我们不远,就可以在当下实现时,笔者说过或表露过“当下我国社会实行的不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样的话语或意思吗?显然《也谈》作者也不能为此找到半点证据。既然如此,那笔者反而会觉得是《也谈》作者在心底认为当下的中国在走资本主义道路,是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否则,他们怎么可能会有如此可笑的逻辑思维?

这就充分说明,《也谈》关于笔者主张“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的指控,完全是凭空虚构和胡乱推论的产物。

不仅如此,《也谈》还非常擅长上纲上线,乱扣帽子,乱打棍子,竟然说《解读》“把共产主义伦理化,是当代敌对意识形态对我渗透的重要手段,我们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这就把普通的学术讨论变成了剑拔弩张的阶级斗争和居高临下的革命大批判,哪里还有一丝要平等“商榷”的味道?

《也谈》作者还非常喜欢用“长期以来,一直如何、如何”的用语,以显示自己在这些方面具有跟踪式研究的深知及明察秋毫。比如文章开篇部分就说:“长期以来,在如何解读共产主义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一些模糊的、甚至错误的思想观点。例如,韩东屏教授在2016年12月8日《社会科学报》第五版发表的《共产主义:两种解读带来两种命运》的思想观点便是如此。”殊不知笔者的这一观点早在2005年的一篇文章中就已发表了,〔1〕而《社会科学报》上的这篇《解读》,只不过是前面文章的简要介绍推广版而已。这就恰恰暴露出了《也谈》作者对笔者文章观点研究不够充分。

二、再说《也谈》对共产主义的解读

《也谈》对共产主义的解读,共由三个部分的内容组成,一为“共产主义既是一种社会制度,也是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二为“共产主义有自己追求的价值目标”,三为“追求共产主义价值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政治保障”。

显而易见,这些都不是有创见的观点。尤其是前两种观点,不仅基本上属于学界人人尽知的常识,而且就是在《解读》中,也已有论及,并且不仅不是被笔者所否定的东西,还是笔者所强调的东西。这就不知《也谈》作者还在这里用大量篇幅做这样的解读,究竟有何意义?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企图让人误以为他们所说的这些常识,都是笔者所不知道或反对的。至于《也谈》对共产主义解读的第三种内容,则是明显的文不对题,在此部分的内容中,仅有关于一般意义的“制度社会主义”的论述,而没有任何“追求共产主义价值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政治保障”的论证。

当然,在《也谈》的有些具体解读中,还有一点可算是具有个人见解色彩的东西。这就是其对共产主义及其制度的必然性的论证和关于如何实现共产主义价值的论述。只是他们对有关这两点的具体见解及说法,同样实在令人无法苟同。

《也谈》关于共产主义必然性的论证,就是先简单复述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理,再加上马克思恩格斯的“五种社会形态说”,然后给出自己的结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替代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替代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替代资本主义社会,直至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其中,要说真正属于《也谈》作者自己的,也就是最后的一句。

但事实上,在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那里,只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历史规律的论述,而从来没有把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也当作历史规律的说法。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历来主张人类历史的发展没有预定的道路可走。马克思1877年在批评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的一段话中说:有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路……。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2〕后来在1881年,他还明确说:“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3〕

从一般道理上说也是如此。众所周知,凡是规律都必须具有重复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两个特征,可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则明显达不到这样的条件。关于这一点,20世纪80年代已有国内研究者指出:“从今天世界史研究成果看,经过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序列的民族几乎没有。相反,绝大多数甚至几乎所有的民族都不是按照这个序列发展下来的。西欧看起来似乎经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四个社会形态,但实际上,奴隶社会的充分发展是在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时代,而封建制是日耳曼人的。希腊人罗马人没有封建制,日耳曼人没有奴隶制。”〔4〕再看中国的社会历史演进,原始社会解体之后是否有一个奴隶社会阶段目前史学界尚无定论,但现在可以肯定的是,秦之前被以往按“五种社会形态说”套说成是奴隶社会的夏、商、周,其实是类似于西欧封建社会的封建社会,而秦至民国之前的漫长历史阶段,反而却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专制社会;还有共和国之前的民国,也从来没有被谁确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

既然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不是必然的历史规律,那么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更不会具有《也谈》作者所谓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显然,如果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是必然的,那么在其之前作为过渡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演进也一定是必然的,否则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必然性就无从谈起和实现。但这与事实相符吗?若与事实相符,苏东等诸多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就不会在经历了60、70年之后,竟然又变成了非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会从建国前30年的消除私有制和建构并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经改革开放,又变成包含有私有制和建构、实施市场经济体制。

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多次强调,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但如果说,连制度这种只能是由组织中的制度安排者制定出的正式规则都是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那人的历史主体性和创造性又何以体现?而由坏的社会制度造成的社会灾难或恶果,岂不是也无须由任何人来负责了?

《也谈》在最后部分说:“追求共产主义价值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政治保障”。照此逻辑,那么在其他的国家,就不能追求共产主义价值了?这又何谈共产主义及其制度的必然性?

《也谈》在共产主义价值如何才能得以实现的问题上,赞成国际共运史上的“制度社会主义”的主张,即“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目标”,反对国际共运史上的“价值社会主义”的主张,即“试图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某一个或某些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并将笔者从共产主义的终极价值出发来实现共产主义的观点也归入了此列。

前面已经证明,《也谈》说笔者主张“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完全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捏造。现在笔者要说,《也谈》对“价值社会主义”的定性概括,也肯定是一种随意捏造的概括。这不仅是因为《也谈》在文中没有就此提供任何文献依据的注释,更重要的是,我们完全不能相信,那些可以载入共运史上的“价值社会主义”的主张者,竟会在表述“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目标”的意思时,不把“共产主义价值目标”作所有目标或整体目标或终极目标看,而会特意强调只是其中的“某一个或某些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这般如此不明智的话语。

实际上,这里存在的真正问题及分歧是,我们要实现共产主义,究竟是应该先确定社会制度,然后在该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还是应该先确定共产主义的终极价值,再按这种终极价值来设计、选择和安排社会制度?

《也谈》作者属于前一种主张,认为目前阶段只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追求共产主义价值目标”,并要把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作为“真理诉求”或“真理制高点”来加以坚持。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与共产主义社会的制度是相同的吗?显然不是,否则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了。既然如此,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实现的价值,就不会是共产主义的价值,而只会是社会主义的价值,正如当下的按劳分配制度实现的不会是按需分配制度的价值,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的也不会是产品经济体制的价值。

更为关键的是,在共产主义的终极价值还没有得到明确的情况下,即便是制定出来了自认为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又如何能保证它在实际效果上,是确实有利于向共产主义终极价值趋近的社会制度?所有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都已经表明,这是不可能的。否则苏东等诸多社会主义国家不会解体,而我国也不会进行制度改革,即在计划经济体制之后又改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全部公有制之后又改为实行允许私有制存在的多元所有制。所有经历了这一过程的人都知道,当时进行这些改革,步履维艰,异常困难,若不是邓小平最终发话:“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5〕,有关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迄今就仍会停滞在“姓资”还是“姓社”的无穷争论之中。后来,若不是又发动了一次从上至下的思想解放运动,多元所有制的改革也同样不能完成。

改革何以会如此不易?恰恰正是因为那时普遍是将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之类都当作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作了无论如何都不能动摇的社会主义“真理诉求”。所以,在终极价值不明确的情况下,把任何制度当作“真理诉求”来坚守,都不仅是盲目的,而且是有害无益的。比如讲,虽然俗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可是在你还不知罗马在哪儿的情况下,你怎么知道你所认定的那条道路就一定会走近罗马,而不是南辕北辙?应该没有谁会否认,在社会终极价值与社会制度之间,前者是目的,后者则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因而将社会制度作为真理诉求并置于社会终极价值的诉求之上,无疑是本末倒置,错把手段当成了目的。

然而,如果像《解读》中的主张那样,先明确共产主义终极价值,再以其为标准来设计和安排社会制度,则不会出现上述问题和弊端。因为只要我们的社会制度确实是这样制定出来的,那它就一定体现和实现的是共产主义的终极价值,而绝不会是别的什么价值。即便人们在此仍会存在具体见解上的某种不一致或分歧,也最多只是哪种制度对终极价值更为有效的问题,而绝不会是社会制度背离或逆反终极价值的问题。并且,对于那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从曾经对终极价值非常有效,变得不再那么有效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革时,也从此不再需要通过发动一场又一场的思想解放运动来艰难地推进,因为在这样的方法论之下,制度已经没有了永恒真理的神圣色彩。其实,制度作为价值规定,本质上也根本不是关乎事实的真理判断或“真理诉求”。

《也谈》作者指责《解读》“没有明确回答应该选择在什么社会制度下来为共产主义价值而奋斗这个关键问题,只是表示,‘怎么有利于社会终极价值的实现我们就怎么干;怎么有利于社会终极价值的实现我们就怎么改’”。

对此,笔者的回答是:首先,《解读》的写作任务在于提出一种解读共产主义的新的方法,而设计我国当下具体社会制度的问题,则并不属于此文所要讨论的范围及问题。其次,既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新方法,那么,实际上如何设计社会制度就自然不再是难题。这就是:哪种制度最有利于共产主义终极价值的实现,就采用哪种制度。并且,它也一定就是共产主义制度。道理很简单,只有能实现共产主义终极价值的社会制度才属于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反之,那些不能实现共产主义终极价值的社会制度,即便是被叫作了“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实质上也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制度。

《也谈》说:在现阶段,“追求共产主义价值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政治保障”。可是,若没有共产主义的终极价值作为最高评判标准,岂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以“特色”为名,将任何一种自己所意愿的社会制度,都标榜为“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三、结 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也谈》作为“对共产主义的解读”,基本上是了无新意的老生常谈,仅有一点儿个人见解的地方也充满不实和谬误。

而《也谈》作为对《解读》的批驳,则完全是在罔顾《解读》的主旨立意和整套理论的前提之下,通过断章取义、移花接木、任意篡改和胡乱推理的手法,先将对方先置于荒谬绝伦的地步,再扣上“敌对意识形态”的大帽子,进行上纲上线的棒杀,以此显示自己的高明和超凡的革命警觉性。但他们显然是低估了学界同仁。因为任何一个持客观立场的学者,只要将《解读》与《也谈》放到一起对比读一遍,就会认同《也谈》作者对学术观点的商榷,着实是太过低级乏力,彰显的是一种败坏正常学术讨论风气的不良示范。

因此,笔者认为《也谈》一文不仅没有任何理论价值或积极意义不说,反而有毒化学界风气、破坏社会和谐的负面价值和消极意义。

注释:

〔1〕韩东屏:《从“人本”价值维度重释共产主义》,《河北学刊》2005年第5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0-34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35-436页。

〔4〕白云:《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论争》,《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1988年第6期。

〔5〕《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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