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念以真理为目标*

2018-02-20 00:27文学平
学术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透明性信念命题

文学平

为了确定相信什么东西才是合理的,哲学家们会讨论信念的目标(aim/ goal /purpose)问题。如果信念的目标是理解,那么我们相信自己理解了东西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如果信念的目标是证成(justif i cation),那么相信有证成的东西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如果信念的目标是知识,那么相信我们确实知道的东西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如果信念的目标是快乐,那么相信那些能给我们带来快乐的东西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如果信念的目标是真理,那么相信真实的东西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究竟信念的目标是什么呢?哲学家们最常见的看法是信念以真理为目标。对此,我们该如何理解呢?

一、信念以真理为目标

第一个明确提出信念以真理为目标的哲学家是威廉姆斯,他在论述信念的特征时说:

这些特征的第一个大致可以概括为:信念以真理为目标。但我说信念以真理为目标时,我心里明确地有三件事情。第一,相对于其他一些心灵状态或倾向,真(truth)与假(falsehood) 是评价信念的一个维度。……这将我们引向这个标题下的第二个特征:相信p就是相信p是真的。……与之密切相关的第三点是:说“我相信p”,通常,这本身就带有一个主张,即p是真的。aBernard Williams, Problems of the Sel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 pp.136-137.

在此,威廉姆斯所揭示出的真理目标论有三个基本论题:(1)真值评价论题,真与假是评价信念的维度;(2)必然联系论题,相信p就是相信p是真的;(3)第一人称的信念宣称论题,我相信p意味着我主张p是真的。如何看待威廉姆斯的界定呢?首先,相对于其他诸多心灵状态而言,可进行真值评价确实是信念的一个突出特征,S相信p,S本人可以问:信念p是否为真?其他任何人亦可以问:S的信念p是否为真?但欲望、希望等心灵状态,似乎不能进行同样的真值评价,S欲求p,S希望p,我们似乎不大好问相应的命题内容是否为真,因为欲望、希望等的评价维度是能否得到满足、能否实现,而非是否为真,换句话说,信念要求的是真值条件,而欲望、希望等命题态度要求的是满足条件或实现条件。其次,信念与真理确实有必然的内在联系,“S相信p”蕴含着“S相信p为真”,如果S意识到p为假,那么他就不会相信p,正是有这个特征,许多信念的维持或放弃才能得到合理解释:S继续相信p,是因为他继续认为p是真的;S不再相信p,是因为S不再相信p为真。最后,第一人称的信念宣称,如果不是欺骗性的谎言,那么“我相信p”确实意味着我承诺“p是真的”,说“我相信p,但p是假的”,“我相信现在在下雨,但现在并没下雨”,这是很奇怪的说法,显得有些自相矛盾,此为著名的摩尔悖论(Moore’s paradox)。aG. E. Moore,“A Reply to My Critics”,Schilpp (ed.), The Philosophy of G. E. Moore, La Salle, Ill.: Open Court, 1942,pp.535-677.对于第三人称的信念描述却不存在类似的矛盾,“张三相信诸葛亮曾以草船借箭,但诸葛亮草船借箭的故事是虚构的”,这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威廉姆斯之后,很多哲学家使用了信念以真理为目标的表达,b对此,可参阅 David Velleman,“On the Aim of Belief”,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244-281.但他们并不像威廉姆斯那样用这个表达来囊括一组特征,而是以其指称信念的一个显著特征,即“真理指向性(truth-directedness)”。c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44.威勒曼和威廉姆斯都认为真理是构成性目标,是信念之为信念必不可少的东西,真理指向的特征是“揭示信念之本质的东西,是将信念与其他命题态度区别开来的东西。”d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47.为了解释“真理指向性”,威勒曼从澄清“它不是什么”开始,然后指出“它是什么”。首先,相信p蕴含相信p为真,这不是信念以真理为目标的真实意思。对此,威勒曼承认,相信p确实蕴含着相信p为真,但这并没有如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将信念与其他命题态度区别开来。因为,“祝愿蕴含着祝愿什么为真,希望蕴含着希望什么为真,欲求蕴含着欲求什么为真,如此等等。”e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47.其次,相信p蕴含着相信“p是真的”,这也不是信念以真理为目标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因为,相信p并不蕴含相信“p是真的”,相信p,涉及的是信念主体对命题p的态度,而相信“p是真的”,涉及的是信念主体对“p是真的”的态度,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态度,需要有不同的心灵表征。如果所有“相信p”都蕴含着“相信‘p是真的’”,这会导致无限倒退的困境,你要相信“p是真的”,这又得相信“‘p是真的’是真的”。f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49.最后,相信p蕴含着认为p为真(regarding-as-true),g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48.这仍然不是信念以真理为目标所要表达的意思。的确,“相信一个命题为真,蕴涵着将其认作是真的,认作已然是一个真理性的存在,然而欲求一个命题为真,蕴涵着将其当做是使其为真的东西,当做一个将成的真理(as a truth-to-be)。”h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248-249.即便如此可以将信念与意愿态度区别开来,但它仍无法将信念跟其他认知态度区别开来。比如,假定(supposing)或想象(imagining)。“想象p,就是将p认作是对事物如何样的描述,而将p当做是对事物如何样的规定。因此,想象是将一个命题认作为真的一种方式”。i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50.这三个否定性的界定都在说一件事情,即它们都未能成功地刻画出信念的独特个性,或者说,未能实现信念这种心灵状态的个性化,即这三种界定方式都不足以将信念与其他所有心灵状态区别开来。

在此基础上,威勒曼提出了肯定性的界定,即信念是指向真理的接受。“相信涉及认为一个命题为真,其目标是,仅当这命题确实为真才将其认作为真。因此,相信一个命题,就是接受一个命题,其目的是接受一项真理。”a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51.想象也涉及将一个命题认作为真,但这跟这个命题本身是否为真不相干,仅仅是将其作为真,并不想正确地知道其真假。假定(supposing)也涉及将相关的命题当做是真的,但这不是因为这命题本身确实为真,因而将其当做真的来接受,而是为了论证或推理的需要而接受其为真,这跟信念是很不一样的。“将相信一个命题与想象或假定一个命题区别开来的是更窄更直接的目标,即仅当特定命题确实为真,而将其认作为真,从而正确地得到特定命题的真值。”b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52.在威勒曼的理解中,“认为命题p为真”就等于说“接受命题p”,相信、假定、想象等都是接受的表现形式,但只有相信这种接受才是指向特定命题自身真理性的接受。

信念作为指向真理的接受,或者说,信念以真理为目标,可以落实到两个层面:一是落实到个体的层面(personal level);二是落实到个体以下的层面(sub-personal level)。信念主体S意图[接受p,仅当p为真],无论事实上S接受p是否受到了该意图的控制,此即信念以真理为目标在个体层面的实现。“一个人有意地以真理为信念的目标而在判断中形成信念。他怀有‘p或非p’这样的问题,想要接受为真的那个选言支;为此,他接受证据或论证所指示的这个或那个命题;只要没有证据或论证质疑其真理性,他就继续接受那命题。”c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52.信念主体的一部分,如认知系统,而非整个人,被安排成保证[S接受p,仅当p为真],无论S接受p事实上是否受到该认知系统的控制,此即信念以真理为目标在个体以下层面的实现。“设想个人的一部分,即认知系统,它以保证其为真的方式控制他的某些认知,即使得他的一些认知在回应证据或论证的过程中得以形成、修正或消除。为着真理目标而控制这些认知,可能是自然选择设计出的系统功能,或者是因教育和训练而获得的系统功能,或者是这两种情形的结合。无论如何,执行这种功能的系统都或多或少是自动的,而不依赖于主体的意图来启动或引导。”d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53.威勒曼之所以要区分这两个层面,意在说明,我们绝大多数信念的形成是自动自发的,而非有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的结果,当然他亦不排除某些信念的形成确实是带有有意识追求的意图。如果信念目标是在个体层次以下的认知系统内落实的,那么我们是否真的能形成相信什么命题的意图,这是一个问题。

二、目标的目的论理解

对于信念以真理为目标,至少有两种理解:一是目的论的理解;二是规范论的理解。

目的论的理解,是将信念的目标理解为真实的目标,而非比喻意义上的目标。它将目标理解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有意识的意向目标;二是无意识的自动目标,即功能目标。

意向目标是严格意义上的目标。信念以真理为目标,即S在形成信念时,具有求真除错的意图,或者说,S在形成信念时,带有“我相信p仅当p为真”的意图,该意图即为目标。目标有构成性目标(内在目标)与外在目标之分。比如S乘车去巫山的目标是回老家过年,在此,回老家过年,就是乘车去巫山的外在目标,没有这个目标,不影响乘车去巫山的行为仍然是乘车去巫山的行为。在此,去巫山,也是乘车的外在目标,没有这个目标,乘车的行为仍然是乘车的行为。当哲学家们将目标归于信念时,他们认为目标是内在的、构成性的,没有此目标就不是信念。如果你在信念的形成过程中首要的目标是自己获得快乐,全然不考虑其是否为真,那么可能就是“幻想”的心灵状态,决不是信念这种状态。以真理为目标是信念的构成性目标,其大致的意思是该目标是信念的构成性要素,缺少这个要素,就不能构成信念。对此,我们可以将信念与隐藏东西(concealing)进行类比。eAsbjørn Steglich-Petersen,“No Norm Needed: on the Aim of Belief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56, no.225,2006, pp.512-516.S1将对象x隐藏起来不让S2找到,在此,不让S2找到对象x这个目标,是构成隐藏x这个行为类型的必备要素,没有这个目标,就不构成隐藏x的行为,正是因为S1有这个目标,其行为才可能构成隐藏x的行为。信念与其目标的关系类似于隐藏行为与其目标的关系,这都是内在的构成性关系。目标可能实现了,也可能没实现。即便S1隐藏的x被S2找到了,但S1的行为仍然可以算作隐藏x的行为类型。相应的行为类型的个例,并不能保证其行为类型的目标得到实现,但历史经验是,在通常情况下其目标是很可能实现的,这就足以将相应的行为算作相应的行为类型。“如果某人在实施一个行为的时候,以隐藏x为其目标,或者依照隐藏x的利益而行为,尽管没有成功,仍算作是一个隐藏x的行为。”aAsbjørn Steglich-Petersen,“No Norm Needed: on the Aim of Belief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56, no.225,2006, p.514.与此类似,尽管信念的目标是指向真理,但当S实际上未能成功地指向真理,形成了错误的信念,或有缺陷的信念,这依然算作是信念。如果我们认为信念的目标一定要实现才能构成信念这种心灵状态的话,那么太多事实上的信念都会被不适当地排除掉。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信念都是无意识地形成的,比如多数知觉信念的形成,并没有一个类似“我相信p仅当p为真”的有意识的目标,而是认知系统自动形成的,没有有意识地控制或意图,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种信念的目标呢?在此,我们可以借助潜意识的目标和无意识的目标来加以说明。在信念思考的背景下,即在明确地思考“我是否相信p”这个问题时,“相信p仅当p为真”这个目标是有意识的目标,但我们相当一部分信念的形成决不是通过明确地思考这种信念问题而形成的,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于潜意识中,也可能根本就没有任何这样的问题。潜意识的以真理为目标,可能是以往教育的内化,亦可能是以往的训练和经验的自动积累。无意识的以真理为目标,即认知系统的功能目的,主要是通过生物进化或自然选择而形成的以真理为目标的自动机制,比如由知觉系统而自动形成的信念。大致说来:认知系统X因其存在或运作使得信念B产生,B的产生是X在那儿存在或运作的后果,B在通常情况下都为真,如果B在通常情况下为假,那么X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这样我们就可以说,X的功能是产生真信念B,致真是B的一个构成性要素,即以真理为目标是X产生B的功能目的。

虽然致真是认知系统的功能目的,但功能并非总是能够实现的,在异常情况下,它极有可能功能失调。但这并不影响它具有如此的功能目的,比如耳朵的功能是听声音,但它有时会出错,但这并不影响我们说,它确实有此功能目的。认知系统在无意识的过程中形成的信念通常为真,但偶尔为假,这并不影响我们认定该信念形成系统的功能目的是致真除错,即此种信念仍然是以真理为目的的。

至此,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一下信念以真理为目标的三种基本类型。

(1)有意识地思考信念问题,有意识地以真理为目标,即有意识的目标。

(2)信念形成系统在潜意识层面的运作形成的信念,以真理为目标是潜意识的,即潜意识的目标。

(3)信念形成机制在无意识层面的运作形成的信念,以真理为目标是无意识的,即无意识的目标。

有人将目标论者的论题概括为“信念是真理规制的接受。S对p的接受是被真理规制的,当且仅当,它要么受到S的‘接受p仅当p为真’的意图的规制,要么受到追踪真理的认知机制规制,该机制‘仅追踪为真的东西’。”bJosefa Toribio,“Is There an‘Ought’in Belief?”,Teorema, vol.32, no.3, 2013, p.81.这种概括大致正确,但它忽视了潜意识的目标,或者应该将“意图”解释成包括有意识的意图和潜意识的意图两个层面。目的论的理解亦面临着不少哲学家的反驳,最著名的反驳有两个:一是目的论二难困境反驳;二是猜测类比反驳。前者由夏阿提出,cNishi Shah,“How Truth Governs Belief”,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112, no.4, 2003, pp.447-482.后者则首先由欧文斯提出。dDavid John Owens,“Does Belief Have an Aim?”,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15, no.3, 2003, pp.283-305.

目的论的二难困境(teleological dilemma)论证,可表述如下:

目的论解释陷入了进退维谷的二难困境。一方面,目的论者必须承认真理指向的倾向是如此的弱化,以至于认可如下的典型情况,即由主观臆想等非证据过程引起的信念,在这种情形下,他不能捕捉到推理这种独特类型的信念形成过程中证据的排他性作用。另一方面,为了解释关于相信什么的推理中证据的排他性作用,目的论者必须强化真理指向的倾向,以便从推理中排除跟真理无关的因素的影响。aNishi Shah,“How Truth Governs Belief”,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112, no.4, 2003, p.461.

该论证我们可以分解为如下的推理过程:

(1)有意识的信念考虑都只考虑涉及信念真假的因素(透明性论题或证据考虑排他性论题)。

(2)非证据因素对信念的形成有影响作用,确实存在由主观臆想而形成的信念,这种有缺陷的信念仍然是信念(非证据因素影响论题)。

(3)弱化的真理指向不足以解释(1),因为它承认非证据考虑对信念的影响。

(4)强化的真理指向不足以解释(2),因为它不能将由主观臆想而形成的信念算作信念。

(5)无论是弱化的真理指向解释,还是强化的真理指向解释,都不能同时解释(1)和(2)。

(6)因此目的论解释是错误的,需要新的理论对(1)和(2)同时给出合理解释。

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论证呢?首先,(1)是第一人称的意识经验,确为意识经验事实。(2)也是事实,但这不是第一人称的意识经验事实,如果我体验到自己的信念p的形成过程是主观臆想的产物,那么我就会放弃信念p,决不会有意识地赋予它信念地位,因此(2)是第三人称的客观事实。承认透明性论题的强真理指向解释,当然可以允许(2)刻画出的事实存在,你的信念p的形成实际上是受到主观臆想的因果性影响而形成的,但它在你的有意识的第一人称意识经验中并不会表现为主观臆想,否则你就会运用理性去除掉其信念地位,而将其归为一厢情愿的臆想。承认非证据因素影响的弱真理指向能解释(1),因为弱目的论解释,不是在说第一人称的意识经验,而是在说第三人称的事实。在第三人称的客观事实上承认非证据因素的影响作用,决不等于说在第一人称意识经验的层面也承认了非证据因素的影响作用,它完全可以不承认。强真理指向和弱真理指向应被理解为真理在不同层面的规制作用,前者是在第一人称意识经验的层面,后者是在第三人称的客观事实层面,二者可分别解释不同层面的事实,这并不存在什么进退维谷的二难困境。

猜测类比反驳,即通过将相信与猜测进行类比来反驳对信念目标的目的论理解,欧文斯的思路是:如果信念与真理的关系,真像目的论者所认为的那样,信念以真理为目标,那么信念就跟猜测很相似了,猜测的目标确实是指向真理的,即猜测总是力图获得正确的答案。“猜测者有意要猜对。猜测的目标是获得相应的真理:一个成功的猜测是一个猜到真实状况的猜测,一个错误的猜测是失败的猜测。如果目标不是要猜对,就不是真正的猜测。……相信和猜测都满足上述‘以真理为目标’的定义。”bDavid John Owens,“Does Belief Have an Aim?”,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15, no.3, 2003, p.290.但猜测跟相信却是很不一样的,如果只是注意信念是以真理为目标,那么只能说“以真理为目标”未能将信念与其他认知状态完全区别开来,目标设定未能实现信念的个性化,并不能否定信念有实质性的目标。但欧文斯的论旨并不止于此。他从两个观测点来刻画信念与猜测的区别:一是意志的自主控制;二是不同目标的交互影响。

从前一个观测点来看,对于猜测我们可以发挥意志的控制作用,而对于相信我们却不可以像猜测那样发挥意志的控制作用。

就控制而言,猜测更像想象或假定,而不像相信。猜测是一种为着某个目的而执行的心灵行为(mental act),相信却不是为着某个目的而执行的心灵行为。猜测以真理为目的;……这整个过程都是意志控制在发挥作用。……信念完全不像猜测。信念有一个正确性的标准,但这个正确性的标准并没有设定这样的目标,即主体可以通过问“他是否足以可能击中这个目标”而让他的信念指向这个目标。cDavid John Owens,“Does Belief Have an Aim?”,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15, no.3, 2003, p.292.借助欧文斯的这一大段论述,我们可以勾勒出另一个反对目的论的大致论证结构,对此我们称之为意志控制论证。

(1)目标的形成、实现方式和时机等是主体的意志可直接控制的。

(2)如果信念的目标是指向真理,那么其目标的形成、实现方式和时机等,都不是意志可直接控制的。

(3)信念指向真理的目标之形成、实现方式和时机等都不是意志可直接控制的。

(4)因此,指向真理并非信念的目标,或者说信念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目标。

如何看待这个论证呢?是否相信p的问题不能直接通过意志来决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意志在信念的行程过程中还是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至少在选择是否将相应的信念问题纳入思考范围,是否愿意花费时间、精力和其他认知成本来确定p是否为真的问题,都受到意志一定程度的控制,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假定只有全程受到意志控制的行为才有真正的目标,这似乎也难以成立。更重要的是,猜测是一种心灵行为(mental act),而相信是一种心灵状态(mental state),二者本来就不属同一个品种,拿行为目标的特征来要求状态的内在目标,这本身就可能被指责为不合理。

从另一个观测点来看,猜测的致真除错目标可以与行为者的其他目标进行协调或妥协,而信念目标却不会跟其他目标之间进行协调或妥协。“我们指向真理时,我们会选择使得我们利益最大化的猜测,从而猜测p对,这是理性的。”aDavid John Owens,“Does Belief Have an Aim?”,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15, no.3, 2003, p.292.也就是说,猜测不仅仅是只考虑证据,而且会考虑其他的功利目标,这对猜测而言是合理的。然而这对持有信念而言,却是不理性的。因为,在考虑相信什么的时候,只是指向那些与信念内容真假有关的因素,“除此而外,信念似乎跟其他目标是绝缘的,一般而言,其他目标指向的行为却不是这样的。”bConor McHugh,“Belief and aims”,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60, no.3, 2012, p.430.因此,信念不能像其他目标指向的行为一样有目标。信念目标确实是不能跟其他目标之间进行协调或妥协,信念要么没有通常意义上的目标,要么需要寻求新的理解方式来理解信念以真理为目标。

三、目标的规范论理解

规范论的目标解释是21世纪特别流行的看法。cRalph Wedgwood,“The Aim of Belief”,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vol.36, no.16, 2002, pp.267-297.威勒曼在2000年出版的《信念的目标》一文中坚持的还是目的论的目标解释,dDavid Velleman,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244-281.但受夏阿的影响,eNishi Shah,“How Truth Governs Belief”,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112, no.4, 2003, pp.447-482.他在2005年就转变成了一个规范论者。fNishi Shah and J. David Velleman,“Doxastic Deliberation”,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114, no.4, 2005, pp.497-534.规范论者将“信念以真理为目标”解释为信念的构成性规范,而非实质性的目标或目的,目标概念只是一个比喻而已。S相信p仅当p为真,仅仅是构成信念概念或信念本质不可缺少的一个规范性要素,在这规范之外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目标或目的。对此,可以和下棋进行类比。gRalph Wedgwood,“The Aim of Belief”,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vol.36, no.16, 2002, p.268.下棋的规则是下棋活动的构成性规范,因为如果不遵守相应的规范就不叫下棋。但交通规范就不是开车的构成性规范,因为即便你没有遵守交通规范的意识,你闯了红灯,你的活动仍然算作是在开车,只不过是在违规开车。但如果你在信念的形成过程中没有遵守信念规范的意识,而是你想相信什么就相信什么,那么你开启的心灵模式就不是信念状态的模式,而是想象、假设或其他什么状态的模式。需要注意的是,你有遵守信念规范的意识,不等于你事实上确实做到了规范所要求的东西,否则就不会有错误信念。第三人称意义上的错误信念,肯定还是属于信念,但不可能有第一人称意义上的错误信念,比如S说:“我相信今天是丁酉年正月初二,但这不是真的”,这就陷入了摩尔悖论,在第一人称的角度意识到了p是错误的,他也就不可能相信p了,p也就不可能是或不再是相应信念的命题内容了。在规范论者看来,信念目标之于信念就如下棋规则之于下棋活动,而不像交通规则之于开车。将信念的真理指向性解释为信念的构成性规范,就等于说,信念概念在本质上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概念或实体性概念。比如S形成了一个信念“明天是丁酉年正月初三”,如果其命题内容为真,那么S就遵守了信念规范,即S做了规范要求他做的事情;如果命题内容为假,那么S就在事实上违反了信念规范,因而可以基于信念规范而责备S犯了错误,但如果S在形成该信念时,根本就没有遵守信念规范的意识,那么他自己就没法将其相应的观念归为信念。因此,维特根斯坦说,“假如有一个动词,其含义是‘错误地相信(to believe falsely)’,它将不会有任何有意义的第一人称现在直陈式。”a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rans. by G.E.M. Anscombe, P.M.S. Hacker, and Joachim Schulte,Malden, MA: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9, p.199e.如果S说,“我现在错误地相信p”,这是有意识地在违反信念规范,当然他自己就不可能将其算作是信念。

规范论者主张真理规范(truth-norm),即S应当(或被允许)相信p仅当p为真,是信念的构成性因素,规范对信念的形成有效力,相信者及其信念可以依照规范而得到评价,其信念是正确的,仅当其信念为真,其信念是错误的,仅当信念为假。但这决不意味着所有信念都必然满足信念的真理规范,真理规范是信念的构成性因素,而非真理规范的满足是信念的构成性因素。真理规范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形大量存在,因而有大量的错误信念。

支持规范论的论证比较多,bConor McHugh and Daniel Whiting,“The Normativity of Belief”,Analysis, vol.74, no.4, 2014, pp.700-704.比较著名的有正确性论证和透明性论证,但后者影响最大。当然,这两个论证亦非毫不相干,其实它们都以何谓正确的信念为出发点,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韦奇伍德的正确性论证的思路可简化如下cRalph Wedgwood,“The Aim of Belief”,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vol.36, no.16, 2002, pp.267-297.:

(1)一个信念是正确的(correct),当且仅当其命题内容为真(正确性标准/真理规范)。(2)所有真信念都必然是正确的,所有假信念都必然是错误的。(3)正确性标准清楚地表达了信念的一个必然特征。(4)因此正确性标准是信念不可或缺的本质性特征。

这个论证似乎非常合理,甚至有些琐碎,但它却未能证明真理规范就是信念的本质性构成因素。就正确性标准而言,虽然赢得了多数哲学家的赞同,但它究竟是不是一个必然真理呢?相信一个客观错误的命题,是不是不正确的呢?这至少是有争议的。比如现在身体还比较健康的人,都会相信自己明年还会过春节,每个健康的人都这么相信,但不可能每个人的信念都是真的,肯定会有一些意外情况发生,但毫无疑问,每个人都持有这样的信念,这是相当合理的,相当正确的。换一个说法,规范性特征C随附于非规范性特征T,但这非规范性特征T是否只能是真理呢?是否会有功利性的或实用性的特征参与其中呢?我们认为至少有这种可能性。正确性(correctness)有一个程度问题,环境不同、目的不同,正确性的标准不一样,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用因素被考虑进来了。即便信念正确与否完全依赖于其命题内容是否为真,那也不能由此推出规范性就是信念的本质性特征:

能够被认作是合理的或正确的,并不能使得某事物成为规范性的。因此,满足规范概念,并不足以使其在本质上具有规范性。dAsbjørn Steglich-Petersen,“Against Essential Normativity of the Mental”,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40, no.2, 2008,p.279.

由此可见,即便(3)是正确的,但也不等于真理规范是信念的本质性特征,可以对信念进行规范性评价是一回事,规范是信念本身的本质性特征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说,(3)推不出(4)。

另一个支持规范论的论证,即透明性论证,其论证逻辑实际上是一种最佳解释推理,其最基本的模型是eLewis Vaughn and Chris MacDonald, The Power of Critical Thinking, 3rd Canadian Edition, Ontari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363.:

(1)现象Q。

(2)E提供了对Q的最佳解释。

(3)因此,E很可能为真。我们将此模型用于刻画夏阿和威勒曼提出的透明性论证。信念思考可以分为第一人称信念思考和第三人称信念思考。前者即信念主体自己思考是否相信p的问题;后者是某个信念主体思考别人是否相信p的问题。透明性是指在第一人称信念思考的背景下,“是否相信p”的问题,直接让位于“p是否为真”的问题。但第三人称的信念思考背景下,张三“是否相信p”的问题,并不直接让位于“p是否为真”的问题,因为该问题并不一定能通过我思考“p是否为真”而得到解答。在夏阿看来,透明性是一个必然真理:

人们不让自己回答“p是否为真”的问题,他就不能决定“是否相信p”这个问题的答案。人们确实可以反思自身可能出错,并意识到自身某些信念可能是假的。但只要他正在有意地思考相信什么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就必须被看做是可以且能够由同样的一套考虑来回答的。思考的焦点从信念到真理的无缝转换,并非人类心理的怪癖,而是第一人称信念思考之本性的强制性要求。aNishi Shah,“How Truth Governs Belief”,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112, no.4, 2003, p.447.

“是否相信p的”信念问题对“p是否为真”的事实性问题是透明的,思考的焦点从信念转化为真理,这是直接的、必然的转换,没有任何中介性的思考,也没有任何替代性方案。在确认了第一人称信念思考的透明性是必然真理之后,一方面,规范论者用它攻击目的论者,另一方面,用它来证成规范论主张。透明性如何构成了对目的论的反驳,前面所说的反对目的论的二难困境论证已有所交代。透明性论题对规范论的支持可以分析如下bNishi Shah,“How Truth Governs Belief”,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112, no.4, 2003, pp.447-482.:

(1)在第一人称的信念思考中,“是否相信p”的问题直接地、必然地让位于事实性问题“p是否为真”(透明性,即最佳解释推理模型中的“Q现象”)。

(2)信念概念的一个构成要素是:信念p是正确的仅当p为真(即信念的正确性标准是真理,这是一个概念真理;或者说,一个接受p的状态算作一个信念,仅当它受到真理的规范。此为真理规范,即最佳解释推理中的“E”)。

(3)在信念思考过程中,人们的思维受到“是否相信p”这个问题的引导。

(4)因此,在信念思考过程中,人们必然使用到信念概念。

(5)因此,在信念思考过程中,人们必然意识到潜在的信念p是正确的仅当p为真(概念真理(2)的运用)。

(6)因此,在信念思考过程中,人们 “是否相信p”的问题必然变成“p是否为真”的问题(5的推论)。

(7)因此,(1)得到了有效的解释。

(8)目的论不能有效地解释(1)(3、4、5、6、7、8一起构成了最佳解释推理模型中E对Q的最佳解释)。

(9)因此,(2)很可能为真(即规范论很可能为真)(此为最佳解释推理模型中的结论)。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论证呢?首先,(8)是很可疑的,目的论或许也能解释透明现象,对此,前面讨论目的论理解时已有所说明。其次,(7)亦是很可疑的。因为即便(2)是一个概念上的必然真理,即便信念主体对信念概念有正确的理解,即(5)成立,这也不意味着(6)成立,因为意识到规范是一回事,规范能成为动因而启动其所要求的思维或行为又是另外一回事。因此,从严格的逻辑论证的角度来看,透明性论证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它未能决定性地证成规范论理解,但加上目的论理解所面临的困难,我们认为规范论理解更有希望胜出。虽然规范判断与源自规范判断的动机不是一回事,但二者之间还是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的,正如承诺与承诺的履行不是一回事,但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

四、真理目标论的解释功能

尽管对关于信念的真理目标论,依然存在一些争议,但信念以真理为目标的观念得到了哲学家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指向真理的目标不但有助于解释信念的构成性特征和个性化特征(即信念区别于其他心灵状态的根本特征),哲学家们还赋予了真理目标论其他诸多解释功能,这些解释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真理目标论的合理性,因为它们都是不同形式的最佳解释论证。

第一,解释随意相信的困难。每个人都不能或难以想相信什么就相信什么。假如你对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非常了解,现在有人给你一百万美元,让你真心相信特朗普是个女的,你很想得到这一百万美金,但你能直接相信他就是个女的吗?答案是,不能。或许你钱迷心窍,可以通过一些迂回曲折的方式使得自己最终相信特朗普是个女的,但这能否算作是随意相信(believing at will)呢?不能算。因为你操纵的是证据或理由,而不是直接在随意操纵相信本身。就相信本身而言,我们是不能随意操纵的,我们办不到。威廉姆斯曾将相信与脸红作比较。为了脸红,你可能采取如下的策略,一是你可以让自己处于你预想到自己很可能会脸红的实际场合;二是通过想象尴尬的场景来让自己脸红;三是通过憋气使自己脸红。但这都不是在随意脸红,而是在随意行动或随意设想。但是不能随意脸红仅仅是一个偶然的事实,而不能随意相信却跟它非常不一样,因为它不是偶然的能力限制问题,而是有着逻辑上的必然理由,即它“跟信念以真理为目标联系在一起。如果我能随意获得信念,那么无论其真假,我都能相信它;而且,我知道无论其真假我都能相信它。”aBernard Williams, Problems of the Sel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 p.148.也就是说,一方面真理是信念的构成性目标,即我在形成信念时有意或无意地带有目标[S相信p,仅当p为真],另一方面,随意相信却意味着[我知道p为假,但我相信p]。这二者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无论真理目标论的哪种理解是正确的,都可以解释“不能或难以随意相信”的事实。b当然,也有人提出质疑说,关于信念的真理目标论,并不能解释“我们不能随意形成信念”的事实,见David John Owens,“Does Belief Have an Aim?”,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15, no.3, 2003, pp.283-305。但我们认为,倘若信念以真理为目标,那么不能随意相信确实能得到理性上的解释,因为随意相信跟信念的内在目标相冲突,所以人们不能随意相信,这既是经验事实,亦有理性支持。

第二,解释信念的正确标准。S相信p,这是正确的,仅当p为真;S相信p,这是错误的,仅当p为假;S悬置p,这是正确的,仅当证据e不足以支撑p为真或p为假。这通常被看做是关于信念真假对错的标准。评价的标准就是信念的真值,S相信p,但p实际上是错的,这是S的信念p的一个缺陷。但是并非只有信念这种心灵状态才能接受真假评价,猜测、假设等认知状态,也可以受到真假方面的评价,S假设p,S猜测p,但p是错的,这同样是S的假设或猜测的一个缺陷。虽然如此,但是,如果信念确实是以真理为目标,那么信念应以相应命题内容的真理性为标准来进行真假评价,这就会显得顺理成章,也就是说,真理目标论对信念的正确标准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当信念的目标实现了,那么它就是真的,当信念的目标未能实现,那么它就为假。因此,“很多哲学家认同信念正确性标准的约束,即相信p是正确的,仅当p为真。”cAsbjørn Steglich-Petersen,“Weighing the aim of belief”,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145, no.3, 2009, p.395.虽然信念以真理为目标能够解释信念正确与否的标准问题,但这种解释是否必要仍有争论的余地,反对者可能会说,信念正确与否以其命题内容的真理性为标准,这本身就是无需解释的原初事实,设定一个信念目标来解释信念的正确性标准,这显得有些多此一举。

第三,解释摩尔悖论的荒谬性。摩尔曾多次说到如下陈述的荒谬性:“我相信他已出去,但他并没出去”dG. E. Moore,“Russell’s Theory of Descriptions”,P. A. Schlipp (ed.), The Philosophy of Bertrand Russell, Evanston,I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44, p.204.;“我不相信正在下雨,尽管事实上正在下雨”eG. E. Moore,“Moore’s Paradox”,G. E. Moore: Selected Writings, ed. Thomas Baldwin, New York: Routledge, 1993, p.207.。但摩尔同时观察到,如果将同样形式的语句用于过去时或用于第三人称却不会产生悖论,比如:“那时我并不相信在下雨,尽管事实正在下雨”,或者“摩尔不相信正在下雨,尽管事实上正在下雨”。aG. E. Moore,“Moore’s Paradox”,G. E. Moore: Selected Writings, ed. Thomas Baldwin, New York: Routledge, 1993,pp.208-209.摩尔悖论实际上有两种形式:即“p,但我不相信p”或“p,但我相信非p”,b有哲学家认为摩尔悖论是两个而非一个,因为这两种形式是相互独立的,见John N. Williams,“Moore’s Paradox:One or Two?”,Analysis, vol.39, no.3,1979, pp.141-142.可分别用符号表示为:p∧¬IBp;p∧IB¬p。c“I”代表“我”,“B”代表“相信”。摩尔悖论并不像p∧¬p(如:正在下雨,但又没下雨)这样的逻辑矛盾,而是一些显得很奇怪、很不适当或很荒谬的话语,解释其荒谬性的路径可能有很多,dHamid Vahid, The Epistemology of Belief,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9, pp.33-50.其中,从“信念以真理为目标”这一路径来解释摩尔悖论的哲学家亦不少。e比如 Clayton Littlejohn,“Moore’s Paradox and Epistemic Norms”,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88, no.1, 2010,pp.79-100.摩尔悖论有如下的结构:

(1)p是关于客观事实的描述。

(2)不相信p,或相信非p,是关于心灵表征的描述。

(3)心灵表征跟客观事实不是一回事。

(4)因此,断言p跟不相信p或相信非p并不构成逻辑上的矛盾,即从逻辑上讲,“我相信p”并不蕴含着“p是事实”,否则我就不可能有错误的信念,我们有些信念很可能是错误的,这是大家公认的事实;“p是事实”也不蕴含着“我一定相信”,否则我在信念问题上就像上帝一样,凡是真实的皆会相信。用符号来表示,IBp→p,是错误的;p→IBp,亦是错误的。因此,摩尔悖论语句并不是逻辑上的自相矛盾。f倘若将“相信”换成“知道”,那么摩尔悖论语句就有可能构成逻辑矛盾。比如“我知道p,但p为假”,这就是一个逻辑矛盾,因为知道p在逻辑上蕴含着p,因此,(1)¬p∧IKp;(2)IKp→p;由(1)和(2)可以推出一个矛盾式,即(3)p∧¬p。因此关于知道的逻辑跟关于相信的逻辑是很不一样的。但将“相信”换成“假设”或“设想”,既不会矛盾,亦无不妥之处。比如,“我假定p,但p为假”,“我设想p,但p为假”,这都是很适当的语句。

(5)摩尔悖论却显得很荒谬。

因此,哲学家们需要解释摩尔悖论的荒谬性究竟来自何处。如果信念确实是以真理为目标,那么摩尔悖论的荒谬性就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因为,信念以真理为目标,S相信p,其相信的心灵状态为自身设定的目标或目的就是p为真,换句话说,S相信p就等于他对自己承诺了p为真。当然他的目的可能没达到,他的承诺可能落空,因此相信p并不一定蕴涵p事实上为真,但他有指向真理的目标或承诺却永远是事实,因为以真理为目标是信念之为信念的本质要求,换言之,真理是信念的构成性目标,无此目标就不构成信念这种心灵状态。因此,摩尔的悖论语句,一方面断言了p为真,另一方面又断言了我不相信p或相信非p,这就等说:

(1)S自知他正有关于p的信念。

(2)S亦自知任何信念都要以真理为目标。

(3)S自知他关于p的信念不以真理为目标。

以上三个命题同时为真,这就显示出了信念主体S在关于p的信念问题上是不理性的,其信念状态出了问题,因此显得比较荒谬。

第四,解释信念考虑的透明性。信念考虑的透明性,前文已有所涉及,其意思很简单,在我们考虑“我是否相信p”的信念问题时,我们关注的不是自己的心理状态,而是直接关注外部事实,我们的眼光不是向内,而是向外,我们将信念问题直接转变为关于外部世界的事实性问题,即“p是否为真”的问题,通过回答事实性问题来回答信念问题。gNishi Shah and J. David Velleman,“Doxastic Deliberation”,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114, no.4, 2005, pp.497-534.信念形成对事实性问题具有透明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否则就不能算作是理性的信念主体。为何信念考虑具有这种透明性呢?或者说,如何解释这种透明性的由来呢?信念的真理目标可以给出恰当的解释。因为,“我将自己当做是一个理性的主体,我意识到我的信念就是我意识到我对其真理性的承诺,即超越对自身心理状态的描述,承诺了事物的真实状态。这种承诺展现在如下的事实之中,我对自身信念的报道不得不遵循透明性条件,即我报到自身关于X的信念时,只考虑X本身。”aRichard Moran, Authority and Estrangement: An Essay on Self-Knowledg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p.84.或者以规范的视觉来看,仅当p为真才相信p,这是信念的构成性规范,不遵守这样的规范就不是信念,这是信念以真理为目标的规范意义。因此,将是否相信的问题让位于是否为真的问题,既是信念的构成性规范的内在要求,亦是信念主体有意或无意的遵循这种导向真理的规范的结果。b有哲学家认为只有将信念目标理解为规范才能解释透明性(Nishi Shah and J. David Velleman,“Doxastic Deliberation”,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114, no.4, 2005, pp.497-534),也有哲学家认为将信念目标理解为实质性的目的亦能解释透明性,理解为规范反而增加了新的困难(Asbjørn Steglich-Petersen,“No Norm Needed: on the Aim of Belief”,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56, no.225, 2006, pp.499-516)。

第五,解释证据考虑的排他性。证据考虑的排他性,前文也有所提及,其意思是:在考虑“是否相信p”的问题时,只有跟“p是否为真”相关的证据才加以考虑,跟p的真假无关的其他因素一概不予考虑,即便是这一论题的反对者也会说,“当你思考是否相信某个命题p时,仅仅是跟p的真假相关的因素才被作为是否相信p的因素加以考虑,并且只有这些因素才激发你是否相信p,这是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看法。”cConor McHugh,“The Illusion of Exclusivity”,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23, no.4, 2013, p.1117.在此,证据考虑的排他性,只在我们完全有意识地考虑是否相信某个命题时才出现,即在有意识的信念形成过程中才出现,在无意识的信念形成过程中,并不会出现。排他性又可以分为弱排他性和强排他性。弱排他性是指“非证据因素不能成为激发信念的理由”;强排他性是指“非证据因素既不能成为激发信念的理由,亦不能称为悬置信念(withholding belief)的理由”。dConor McHugh,“The Illusion of Exclusivity”,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23, no.4, 2013, p.1118.这二者的区别何在?弱排他性是说非证据因素不能激发相信p或非p,但允许了悬置对p的相信或不相信的可能性;强排他性不仅排除了对p的相信或不相信,而且排除了悬置信念p的可能性。毫无疑问,即便你承诺给我一百万,只要我真的相信美国首都在夏威夷,我也不可能有此信念,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撑这个信念。证据考虑具有排他性似乎是事实。e仍然有哲学家反对这个论题,参阅 Conor McHugh,“The Illusion of Exclusivity”,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23, no.4, 2013, pp.1124-1131.如果信念的目标确实是真理,那么它如何解释这个事实呢?很简单,因为信念主体S有[相信p,仅当p为真]的内在目标或构成性规范,所以S在思考是否相信p时,只考虑跟p是否为真相关的证据,而不考虑跟p是否为真不相关的非证据因素。

第六,解释信念内容的规范性。信念内容的规范性是指信念内容受到“S应当相信p,仅当p为真”之类的规范制约。f如何表达信念内容的规范性,甚至是否能有适当的表达都是有争议的问题,Krister Bykvist and Anandi Hattiangadi,“Does thought imply ought?”,Analysis, vol.67, no.4, pp.277-285.为何会如此呢?因为信念的目标是真理,而信念规范有助于达到真理,即有助于信念目标的实现,因此信念主体应遵守此规范,在此,规范是达到目的的必要工具。当然也可以从规范论的角度来解释信念目的本身,倘若如此,信念规范就不是工具性的了,而是构成性的,它是信念的构成性要素,不遵守相应的规范就构不成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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