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儿童保护是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来管理、由民间组织共同参与、由职业人员来实施的,旨在预防和保护儿童免于来自家庭和社会的伤害的一种制度机制。在19世纪后期英国儿童保护体系建立之初,各种民间慈善组织担负着保护和救助儿童的重要责任,弥补了国家机构的不足。其中,在英国影响最大且经久不衰的全国性儿童保护组织,是“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简称NSPCC)①,它是儿童保护的先驱组织之一。与英国其他儿童慈善组织相比较,“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多个分支机构,而且在“儿童保护法”的制定以及儿童救助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就。本文认为,“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建立与19世纪英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社会背景以及社会上流行的儿童观念密切相关,在儿童保护实践中,该协会促成议会通过了英国第一部《儿童保护法》(又名《儿童宪章》,1889年),确定了国家与家庭之间的新型干预关系,使得儿童保护工作突破了家庭因素的限制,在保护和救助儿童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
英国的儿童保护具有悠久的历史,从19世纪中叶开始,英国的有识之士就密切关注儿童保护工作,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机制。19世纪中叶以前,儿童无论在家庭还是社会中都是易受伤害的弱势群体,没有办法表达自己的“声音”,也没有能力进行适当的自我保护。工业化初期的英国,多数人赞同儿童就业,认为儿童在五到七岁就已经获得了自理能力,应该与成年人一样参加工作,以发挥其经济价值。很多儿童或是充当家庭工业的劳动力或是成为学徒参与手工劳动或是在经历短暂的教会学校教育之后被派送到矿山或工厂或是被作为扫烟囱的劳动力使用,甚至成为马戏团里的表演者。勃朗宁(Elizabeth Barrett Browing)在其《儿童的呐喊》一书中写道,“小羊在草地上欢快地跳着,小鸟在巢中叽叽喳喳第叫着,小鹿正在与自己的影子嬉戏,小花儿正在西风中沐浴,可是这些可怜的小孩子,我的兄弟们,在其他人嬉戏的时候他们却在哭泣,这是发生在自由国度中的事情。”②19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催生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城市化造成的普遍的贫困、拥挤的住房、道德的沦丧以及父母失业等,严重威胁着儿童的健康成长。大量儿童露宿街头无依无靠,儿童犯罪等问题非常普遍。尤其是在19世纪最后15年,儿童受虐待和性虐待的问题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调查,19世纪末约有三分之一的儿童在一周岁以内死亡,有7%-10%的儿童受虐待,而受到忽视的儿童比例则高达80-90%。儿童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家庭贫困。当时大部分工人阶级家庭每周只有1英镑或者不足1英镑的费用,却养育了七、八个子女,连最起码的食物都难以保证,根本没有办法让孩子穿上衣服。有的父母亲或监护人忙于工作挣钱养家;或是父母亲酗酒放荡,沾染恶习;或犯有罪行,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的孩子,以至孩子得不到足够的食物、衣物、医疗帮助,甚至居无定所,大量流落街头,其基本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状况直接激发了一场“为道德而战”(moral campaigns)的运动。其目标就是摒弃过去人们对儿童所持有的偏见,将儿童作为美德、纯真和弱势的象征,让孩子们摆脱痛苦与邪恶,回归天真的童年,反对那些虐待者、猥亵者和剥削者以自私、无情、冷漠和残酷的方式对待儿童。历史学家坎宁安(Hugh Cunningham)强调,儿童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最重要的财富,没有谁比儿童拥有更大的价值,儿童是任何一种文明中的最有价值的人,作为国家有责任确保所有儿童都拥有自己的儿童时代。③
人们对儿童问题的关注,还与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理想息息相关。当时很多进步人士都承认儿童是社会进步的牺牲品,承认儿童经历了虐待、贫困、忽视、疾病和性虐待,但是他们更为担心的是这些底层社会的儿童可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威胁”整个社会,因而需要把这些“危险的阶级”的儿童整合到公民社会之中。一些人力图通过对儿童的“拯救”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从而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例如英国最大的儿童慈善组织“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即一再声称他们所关注的目标不仅限于惩罚和防止虐待儿童的行为,而是要改善穷人中父辈照顾儿童的标准,使他们的行为更为“体面”和“受人尊敬”。④与此同时,人们也已经认识到父母虐待子女是极其错误的做法,他们看到了家庭环境在儿童成长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家庭氛围对于培养孩子良好道德品质和遵守社会秩序是不可或缺的。相反,家庭里的暴虐、忽视和过分约束儿童的行为则是极其消极和不利的做法,它可能会导致儿童的死亡,或在成年时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存在这类问题的家庭进行干预,就成为改善家庭环境的重要手段。
最早的防止虐待儿童的保护组织产生于美国。1881年,利物浦银行家托马斯·阿格纽(Thomas Agnew)访问纽约,纽约的防止虐待儿童组织引起了他的注意。阿格纽回国以后,在利物浦自由派议员塞缪尔·史密斯(Samuel Smith)的帮助下,建立了“利物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the Liverpool SPCC,1883年4月19日)。此后,英国布里斯托尔(1883年)、伯明翰(1883年)、伦敦(1884年)、格拉斯哥(1884年)、爱丁堡(1885年)等,也相继成立了地方性的防止虐待儿童组织。后来,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领导人本杰明·沃(Benjamin Waugh)和他的委员会承担了组建全国性儿童保护协会的责任。1895年5月28日,“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颁布《成立章程》(即《皇家宪章》),规定协会的目标是防止公众和私人对儿童实施不当行为,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并对相关儿童家庭进行帮助与支持。该章程获得维多利亚女王的批准和赞助,这样该协会就转变为独立持有财产,并由警察进行协助的半官方性的私人慈善组织。⑤
众所周知,解决儿童保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个体家庭实施干预,这在当时乃至今天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家庭既是儿童生活和成长的摇篮,同时又很可能成为虐待和忽视儿童的重要场所。19世纪末期的英国,父权家长制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如何突破这种家长制观念,实现儿童保护的重大突破,是防止儿童虐待和忽视的关键。对此,“伦敦防止儿童虐待协会”率先提出应当创设一部适合保护儿童的法律,并为之付诸行动,这使得它在英国儿童保护工作中居于领军地位,并成功升格为“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领导组织。“伦敦防止儿童虐待协会”的主要贡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伦敦防止儿童虐待协会”在宣传和扩大协会影响方面独树一帜,协会通过创办《儿童卫报》(the Child’s Guardian,月刊),向人们阐释什么是儿童虐待,将儿童虐待的个案信息公布于众,让公众了解和意识到自己在预防儿童虐待工作中的责任。这一工作离不开本杰明·沃的努力。沃本人是一位牧师,他在“伦敦防止儿童虐待协会”初创时期担任名誉书记。在他的努力下,伦敦协会特别注重宣传和解释性工作,《儿童卫报》成为协会与外界沟通的重要阵地。因为尽管英国人从19世纪产生的不计其数的小说和宣传性的小册子中,了解到19世纪英国儿童所经历的苦难,但是“公众对于虐待儿童的性质和程度几乎是一无所知的”。因此《儿童卫报》的发行,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和了解隐蔽在家庭之中虐待儿童的邪恶行为,正如在1887年1月《儿童卫报》的社论中指出的那样,协会的目的在于找到“这样的人,它们致力于改善那些受到残酷虐待的、受到忽视的和不该就业的、可怜的小牺牲者的现状,并指导他们什么可以做和什么不可以做。”⑥这种做法提升了协会的知名度,扩大了该协会的社会影响。
另一方面,“伦敦防止儿童虐待协会”的组织者特别注重研究儿童虐待产生的原因,将儿童虐待研究的重点集中于虐待者个性的研究之上,认为虐待者个人所具有的某种性格缺陷是导致其错误行为的重要因素。此外,他们还认为这种虐待行为与男人的酗酒和赌博有直接关系,并强调虐待儿童者的性格缺陷可以通过协会的工作和立法的改善来改变。正是因为“伦敦防止儿童虐待协会”把儿童虐待问题归因于虐待者个人的个性因素,而非环境因素使然,因而主张使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虐待者个人的行为,即通过把儿童虐待确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从而实现对虐待者个人进行干预和指导的目的。⑦1889年的《防止虐待和保护儿童法》,是第一部防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被称为《儿童宪章》(“the Children’s Charter”)。该法是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要的里程碑,其最重要的意义,即由“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首次创设,将“虐待儿童”作为一种罪行来看待,即“虐待儿童罪”。这在1889年以前是根本不存在的。这样,“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就把所有受到不当危害的弱势儿童都纳入保护范围之内。⑧1894年,“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对《儿童宪章》条文提出了修改和扩充建议。1904年英国又出台了新的《防止儿童虐待法》,该法不仅对儿童保护进行了广泛的制度安排,还把保护儿童的责任从济贫法监护人那里转移至地方政府手中。这是国家首次以地方政府的形式安排儿童照顾和社会服务。而1908年的《儿童法》,不仅建立了少年法院,解决了儿童人身保险的问题,同时还对收养和寄养的父母实行登记制度,杜绝了儿童养育者(baby-farming)对儿童的迫害和有着利润动机的儿童杀人犯罪。由于《儿童宪章》和后续的《儿童法》的颁布,儿童保护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据统计,仅1889年,经协会处理的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件就达到3947例。到1905年底,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已经帮助了100多万名儿童。截止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已帮助了500万儿童。⑨
《儿童宪章》以及后续的《儿童法》的产生,为儿童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与同一时期产生的其他慈善组织一样,“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也将个案工作作为解决儿童虐待和忽视问题的基本方法。从一开始,协会就将他们所做的工作说成是一场改革性的运动,旨在矫正不负责任和不称职父母亲的行为。协会优先考虑的问题是满足儿童的基本生活的需求,包括食物、衣着和住所。凡是不能为儿童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家庭,就是协会首先干涉的对象,为此协会通常需要进行一些重要的调查。协会干预家庭的本质就是“将威胁、监管、鼓励、劝告和物质援助杂合在一起”⑩。总体而言,在“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130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具有不同特色的实践活动,儿童保护和救助的具体工作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由于虐待儿童属于犯罪行为,故人们认为警察是实施儿童保护工作的最佳人选。而儿童救助工作的特殊性,也使得协会在早期儿童救助工作中与警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根据《儿童宪章》的规定:“警察具有逮捕儿童虐待者的权力。……同时如果警察有理由怀疑某个父亲具有虐待儿童罪的事实,就会得到许可进入该儿童的家庭,并让医生检查儿童的身体状况以证明这一事实。”警察的主要工作之一是“提供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儿童虐待案件的信息和帮助,并将流浪的儿童直接转交给协会进行监护。”如果发现父母有虐待儿童的嫌疑,不需要通过法院,警察便可以将儿童从其家中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对于故意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父母亲,可判处高达六个月的监禁。警察不仅全力支持和协助儿童保护工作,而且长时期为协会提供资金和其他方面的资助。特别是1933年颁布的《儿童和青年人法》,它给予警察非常多的自由裁量权,强调女性警察在儿童保护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警察与协会之间的这种长期协作关系在随后颁布的《儿童法》中得以进一步强化。如1904年《儿童法》、1908年《儿童法》和1948年《儿童法》都加强了警察与儿童保护部门的协作,从而使得警察成为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力量。
由于儿童救助的工作的需要,协会专门设立了督察员一职,专门针对儿童个案细节进行调查,即寻找证据,询问证人和嫌疑人,建立关于儿童问题的信息档案。从协会初期的资料来看,早期督察员主要来自警察和退伍军人,如在1889-1910年间督察员的记录簿中,“一半以上的督察员在加入协会前从事警察或军役工作。”因为警察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督察员与警察职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因此对督察员的工作要求也类似于警察。
作为协会的雇佣者,督察员必须是儿童利益的代表。“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指出,警察不应成为虐童案的首要调查者,其原因正如沃所言,“警察适合突袭赌博场所、对付小偷和杀人犯,他们不适合处理那些年龄小的、胆怯的和非常无助的儿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人做的工作。”因此到20世纪初,督察员的形象有了新的变化。1901年协会出台了《督察员的指导》(Inspector’s Directory),要求督察员参加有关法律和公共关系方面的培训,严格按着NSPCC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具体而言,理想的督察员应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从职业理想来看,对督察员的最重要的训诫是“对儿童福利问题,要有焦虑不安的动机”,他必须对儿童的福利事务充满“激情”,把儿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且为了儿童利益准备奉献自己的爱心,做到“热情和友善”。
其次,从职业标准来看,督察员一定是训练有素的人,他们必须具备与儿童打交道的技巧,知道如何去接近一个受到惊吓的孩子,以唤起面带恐惧之儿童的必要回应;同时,他们也应知道如何与家庭中的父母亲打交道,这样才能处理好儿童虐待和忽视方面的问题。
再次,督察员的另一重要职责是对儿童个案的细节进行调查,即寻找证据,询问证人和嫌疑人,建立完整细致的个案。他需要从儿童的实际生活出发,收集事实,对这些事实进行分类、推导、准备提案。为此,督察员必须“每天写日记,记录他所从事的工作职责”。日记是记载一个督察员所作所为的具有备忘性质的记录。必须接受秘书(the Hon Secretary)的检查。同时还应该随身携带一本口袋书(a pocket-book),非常仔细地记录与在研个案相关的所有事实,包括不同证人的姓名、住址和交谈信息。一个记录完整并保存完好的笔记本,将确保能够编写一份高质量的书面报告。
总之,督察员始终作为一个坚定而务实、勇敢而善良的富有经验的职业人员形象出现,他能够以父母亲所能理解的语言说服虐待儿童的父母亲,并赢得大多数受到恐吓和有些拘谨的儿童们的信任。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进行了几大创新。首先,协会创立了“儿童保护研究和咨询服务”,建立全国受虐儿童咨询中心(1974年)和家庭日间中心(1976年)。该中心为需要保护的儿童和他们的家庭,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不论白天还是晚上,也不论是星期天还是工作日。该中心还附设精神和心理治疗设施、儿科评估中心、治疗和托儿所照顾。它还为全国范围内专业人士,包括全科医生、医院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教育和咨询;其次,1986年协会开创了儿童热线服务,1991年改革和完善了热线服务,为求助者提供24小时免费和保密的热线服务,同时也提供在线或通过短信文本服务。至2006年,儿童保护帮助热线,范围覆盖了全英国,这意味着协会能够帮助、支持和保护更多的孩子和年轻人。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之后,“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仍然是英国专门从事儿童保护和防止虐待儿童的最大的慈善机构。自从1884年以来,已有1000万儿童从有着独特的专业技能并做出承诺的员工和志愿者的服务中受益。今天“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目标与过去仍然是一样的,即结束虐待儿童。该协会的使命是:动员每个人都采取行动结束虐待儿童;给予儿童帮助、支持和为之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安全的环境;寻求社区工作的新方法,让儿童远离虐待;成为,或者被视为为了儿童和年轻人利益而行动起来的人。
①NSPCC是英国最大的儿童保护组织,其总部设在今天的伦敦,Weston House, 42 Curtain Road, London EC2A 3NH. Incorporated by Royal Charter. Registered charity England and Wales 216401 and Scotland SC037717.
②③H. Cunningham,ChildrenandChildhoodinWesternSocietysince1500,London: Routledge, 2005. p.145, p.172.
④Harry Hendrick,ChildWelfare:England1872-1989,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4, pp.41-42.
⑤1895年维多利亚女王批准NSPCC成立章程,成为NSPCC的赞助人。此后伊丽莎白公主殿下赞助NSPCC,在1944-1952年间担任其主席(HRH The Princess Elizabeth, President of the NSPCC);玛格丽特公主殿下在1953-2002年间担任NSPCC的主席(HRH The Princess Margaret, President of the NSPCC)。
⑥John Grounds and James Griffiths,NSPCCcasestudy:brand-buildingFULLSTOP, Int. J. Nonprofit Volunt. Sect. Mark. 10: (2005), pp.69-77.
⑦Monica Flegel,CreatingCrueltytoChildren:RepresentationsoftheEndangeredandAbusedChildinNineteenth-CenturyLiteratureandChild-ProtectionNarratives,University of Alberta,thesis,Edmonton, Alberta Spring 2006,pp.152-153.
⑧NSPCC,“Quarterly Return of the Society’s Cases”,TheChildren’sGuardian5.11(1891), p.116.
⑨A History of NSPCC, pp.2-4; Leslie George Housden,ThePreventionofCrueltytoChildren, Jonathan Cape, 1955. pp.361-379;A pocket history of the NSPCC,http://www.nspcc.org.uk.
⑩Gray Clapton, “Yesterday’s men: The inspectors of the Royal Scottish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1888-1968”,BritishJournalofSocialWork,39(2009):1043-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