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下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形式、程序和约谈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照实施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且满足30日内发生2起的;6个月内发生3起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等6类情况任意一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等6类情况,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约谈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结束后,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事故频发势头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分级分口把守,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以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县乡道为四个主战场,开展严查严打严重交通安全违法犯罪“春雷行动”,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记分管理措施。要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深刻吸取泰州市海陵区“3·13”冷库火灾事故教训,紧盯高低大化、冷库、人员密集、“多合一”场所等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全要素、全覆盖、全过程检查,紧紧抓好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推动“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要切实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救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储备准备,保持应急战备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