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部分条文的探讨

2018-02-15 03:52罗青平
建材与装饰 2018年1期
关键词:前室楼梯间隔墙

罗青平

(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渝中 400015)

引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以下简称《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该《规范》自201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很好的解决了以往各种规范中的相互矛盾和不一致等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容易实施的地方,在此,笔者就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作一些简单的探讨。

1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隔墙处设置防火阀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是《规范》中新增的内容。《规范》9.3.11条规定了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防火阀的位置,在条文说明中明确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在穿越防火隔墙处应设置防火阀,并且规定了此处设置的防火阀需要满足的功能:依靠感烟火灾探测器控制动作,用电信号通过电磁铁等装置关闭,同时还具有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以及手动关闭的功能。为了避免漏设通风、空调系统穿越防火隔墙处设置的防火阀,就要先搞清楚防火隔墙的概念和哪些地方使用了防火隔墙。“防火隔墙”是指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这一术语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均未体现。随着防火隔墙这个概念的引入,建筑专业在很多地方都使用了防火隔墙,比较典型的如: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分隔墙,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单元之间的分隔墙等。根据《规范》要求,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穿越这些隔墙处均应设置防火阀,该条虽然执行起来不难,但有些地方实施起来很困难,如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排油烟系统。《规范》5.4.11条“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该条明确规定商业网点之间的隔墙是防火隔墙,现在很多项目的商业服务网点均考虑设置餐饮商铺,需要暖通专业为各商业网点设置排油烟系统,由于商业网点数量较多,油烟基本上都是集中到一处或几处高空排放,一个排油烟系统担负的商业服务网点较多,如果按规范设置防火阀,排油烟系统风管上的防火阀会很多,这样不仅增加了系统的阻力,而且对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也有很大的影响。笔者认为可以将排油烟系统的风管耐火等级提高为和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等级一致,并且排油烟系统支管在穿越每个商铺厨房处加设150℃防火阀即可。这样既能有效防止火灾在不同防火单元之间蔓延,也能减少排油烟系统风管上设置防火阀的数量,可以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风管穿越楼梯间和前室的做法

目前,在风管穿越楼梯间和前室隔墙处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做法一:风管不能穿越楼梯间和前室,在穿越处设置管道夹层,风管从夹层借道进入其他地方;做法二:风管可以穿越楼梯间和前室,但前提是不能影响疏散,且风管穿越隔墙处加设防火阀,对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缝隙做好防火封堵,风管采用和楼梯间及前室隔墙耐火极限一致的耐火风管。

之所以出现上面两种不同的做法,源于对《规范》第6.4.3.5条“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的不同理解,按做法一执行规范的认为,风管穿越楼梯间和前室的隔墙就相当于在楼梯间和前室的隔墙上开设了洞口,根据规范的条文,风管要经过楼梯间和前室进入其他的地方就必须设置管道夹层。笔者不赞成做法一,倾向于做法二。6.4.3条的条文说明讲到:“……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从条文说明中的解释可以将规范正文中的“洞口”理解为“开口”。只要对风管在穿越楼梯间和前室的隔墙处所产生的孔隙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就不存在有“开口”这种说法,这样按照做法二去执行,既满足规范要求,又减少做管道夹层的土建成本和施工成本。

3 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和场所

《规范》第8.5节规定了设置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部位和场所。虽然对建筑中哪些部位需要设置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做了很明确的规定,但具体到实际工程中的时候,在某些场所总存在一些争议。

3.1 部分房间的开窗面积要求

《规范》第8.5.4条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结合《规范》第8.5.3.3和第8.5.3.4条的规定,从规范正文字面意思可以认为,当建筑面积介于50m2和100m2之间的有人经常停留的地上公共建筑的房间和建筑面积介于50m2和300m2之间的可燃物较多的地上公共建筑的房间,只要开设有窗,无论开窗面积占房间地面积的比例是多少,都可以不设排烟设施。但如果开窗面积过小,该房间的通风与自然排烟条件与地下建筑和地上无窗房间类似,所以笔者认为对上述房间也应该有最小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要求,即可开启外窗净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3.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如何设置排烟设施

满足设置排烟设施同时也满足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档案室等)的排烟问题一直困扰着设计师。现行国家规范中对于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和排烟系统这两种系统设置的条文规定,二者的设置是相互独立的,是不矛盾的。亦即,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如果符合设置排烟设施的要求时,应设置排烟设施,且为强制性条文。当然,如果这样设置,肯定是满足规范要求的,但到底要不要设置排烟设施呢?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也是既有两种系统均设置,也有只设置开式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而未设置排烟设施的。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2]第3.1.3.1条和3.1.5条对细水雾的系统形式及灭火的环境要求做了规定: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这样,为了保证在开式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喷放细水雾后具有良好的窒息效果,减少环境对流的影响,应将设于防护区内的开口联动关闭,当然也包括该防护区内设置的排烟口。在启动排烟系统和细水雾系统的控制方面,电气专业也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排烟系统靠设于防护区内的感烟探测器启动,当防护区内感烟探测器发出指令时,启动设于防护区内的排烟系统;而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需要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型号后方能自动启动,一般是采用感温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虽然从理论上看排烟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属于不在同一个时间内启用的两个独立的系统,但当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的报警信号时间间隔较短时,排烟系统尚未启动或未完全启动,就需要联动关闭,否则将影响细水雾系统灭火,这种设置的排烟系统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意义,甚至对系统灭火还存在潜在的隐患。在文章《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场所的排烟问题探讨》[3]一文中,作者也对这种符合规范双重要求的场所的排烟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在此不再赘述。总之,笔者认为当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采用了气体灭火系统或开式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可以不再设置排烟设施。

4 总结及建议

(1)通风、空调系统风管穿越防火隔墙处设置防火阀,可以防止火灾在不同防火单元之间蔓延,但在有些系统(如商业服务网点的排油烟系统)风管上所设的阀门太多,对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有影响。

(2)对于设置排烟设施同时也满足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的排烟问题,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的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规范条文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指导实际工程。

(3)建筑面积介于50m2和100m2之间的有人经常停留的地上公共建筑的房间和建筑面积介于50m2和300m2之间的可燃物较多的地上公共建筑的房间,对该房间可开启外窗的净面积应有最小要求,建议按房间面积的2%考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3]孟凡兵,朱晓山,张晓莉.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场所的排烟问题探讨[J].建筑热能通风空调,2008,27(5):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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