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标
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吊装和配合运输的主要设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材料的搬运和吊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具有多发性、群体性伤害的特点,因此针对其的监管成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仪陇县位于四川省东北地区,是西部落后地区之一,安全生产监管在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国家标准规范的理解不深,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方面的政策执行有时会出现偏差。
仪陇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公司和安装公司虽然具备相关资质,但由于人员流动频繁,公司实际在岗人员与报备人员不符;更有个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会计等均由1人担任;此外,部分公司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1) 在资料核查时,个别租赁公司提交假的购销合同,提交的不是购销税务发票而是生产厂出具的收费收据。
(2) 制造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3) 产权转让备案相关资料不全,无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检测检验合格证等。
(1)施工单位借用安装资质备案,自己安装。
(2)提交上报的安装资料不全,安装方案不完善。
(3)现场安装人员所持证书任职单位与备案安装单位名称不符。
(4)安装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不按安装方案实施。
(5)安装后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擅自使用。
(1) 起重机械使用时无专业信号工指挥。
(2) 塔机超重吊装货物。
(3) 无作业运行记录。
(4) 未按规定维护保养,有带病作业现象。
(5) 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仍在使用。
(1) 设备拆除未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无拆除方案,或方案未经监理批准。
(3)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冒险作业。
(1)已报废切割处理的设备未到建设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2)已到使用年限的设备未到建设主管部门注销备案,仍在使用。
设备出租使用前,产权单位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产权核实认定,在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产权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主要核实内容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检测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采购合同、产品购销税务发票等。对资料复印件模糊不清且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出具生产厂家销售发票的,一律不予办理。使用期在8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除提供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与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与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1)安装前的监管。
监管人员根据施工现场布置图对实地进行查看,对施工单位选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置及起重设备基坑开挖土质等情况进行验收,查看是否与工程地质报告及相关标准相符,查看施工单位的报验资料有无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将申请安装备案的设备资料与设备本身进行对照检查,此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是监管重点。
(2)安装过程的监管。
按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特点和相关标准要求,在安装过程中进行定点、定位、定人、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检查,对经批准的安装方案中的安装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对照核实,抽查重点安装部位作业时监理的旁站情况。独立高度超过24m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要求监理单位对重要安装部位进行全过程录像并对影像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提出警告并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执业。
(3)安装完成后的监管。
跟踪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测验收情况,项目部未自检合格不得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不得使用。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进行跟踪。
(1)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备案。对无专业信号工指挥的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对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立即停止其执业,待经过学习和培训后认识到错误并确有改正的,方可重新执业。
(2)检查设备作业运行记录,发现无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立即责令使用单位停止现场作业,并通知设备产权单位配合管理,直到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到位为止。
(3)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记录,禁止设备带病作业。监督部门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查询和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询问及现场运行记录的反映,对存在问题的设备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4)对超年限使用的设备,由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向使用单位签发起重机械设备停止使用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跟踪监督,通知设备产权单位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鉴定或产权注销手续。
(1)对检查中发现的无拆除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或未备案的拆除作业,立即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将该设备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无证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资格。
(2)对违章冒险作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其执业。
(1)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要求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产权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对已过期报废而未注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国家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的重要性,确保以后在工作上全力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重点之一,仪陇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文件的规定,通过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全面监管,仪陇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取得了较好效果,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Z]. 2008-1-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76号)[Z].2008-4-18.
[3]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Z]. 200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