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海萍
(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
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民生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目前,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确保食品抽样检验正常开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复检,建立健全食品抽检复检制度,对于不合格食品进行曝光及处理。为了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进行抽检,从法律上提供针对性的救济措施,根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积极开展食品复检工作。本文着重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开展与复检制度进行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不同意本法规定实施的抽样检验结论,当收到检验结论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时间为收到检验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受理部门公布复检机构名录,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其最终检验结论要以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主。同时,确保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不一致。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审请复检机构、期限和结论等多个方面。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食品生产中污染物(如药残留和重金属等)超标的单位或者使用超标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所经营的食品金额少于1万元的,应处5万~10万的罚款;对于所经营的食品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处所经营的食品金额10~20倍的罚款;对于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吊销经营许可证。由于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较少,一般不会超过10人,对于5万以上的处罚,不会影响到这些企业的正常生产。大多数企业在初检不合格时,一般会申请复检,由此可见,复检工作是体现政府监管部门公信力一种形式,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生存根本利益。
新的《食品安全法》公布以后,建设了完善的复检制度,大大降低了这些事件发生率,无论是监管方或是食品企业,都不敢做出歪曲事实的事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复检制度建设仍显得极不完善,复检机构也有可能出具错误结论。例如,我国经常出现初检不合格、复检又合格的食品检测现象,如海南椰岛“伟哥门”事件,它借助复检法律法规的漏洞通过了食品安全复检。又如,2015年辉山乳业送检的为其他批次产品,其产品存在硫氰酸钠超标问题,随后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是产品合格。类似这样歪曲事实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禁止地方另行抽查,同时对于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禁止下级重复检查。然而,在实际抽检监测工作中,经济出现重复抽检情况,这完全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合法性相违背,导致大量的资源出现了严重的浪费。在《食品安全法》规定中,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收取任何的检验费,但如果出现重复抽检现象,将会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阻碍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的规定,监管部门应结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以及当地人口特征、生产方式和消费能力,合理地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然而,到目前为止,有些地区在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当中,仍然缺乏统一的工作标准,只会按上级部门监测计划进行工作,从而导致工作出现交叉、重复现象,有些部分只是为了“抽检而抽检”,只是走走过场。同时,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与当地经济发展发生脱节,没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盲目增加监测品种数量,这将会使工作人员在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中难以及时发现问题,突出工作重点。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每年连续出台,对食品检验指标和使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且明确了检验设备和试剂耗材。对于取得了检验方资质认定的复检机构,均具有这些硬件要求,导致在食品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的检验方法是否出错无从验证。可见,复检机构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显得极其重要,有些复检机构减少检验误差,采用一个样品多人复检的方式,但这种复检方式有可能人为因素导致检测结论出错,故仍需研究。另外,由于人为干预导致复检结果不准确。生产企业为了避免监管部门对初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故意采用一些非法手段进行干预,导致复检结果出现误差。
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同时,要发挥新闻报道的应有作用,利用网络、媒体公布食品安全监测结果,让食品抽检与复检监测工作更加透明,对伪劣食品进行曝光。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消费理念和自我防范意识。通过社会各界的传播和宣传,形成一个维护食品安全、全民监督的社会氛围,确保大众的信用安全,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在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当中,应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来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尽可能地避免工作出现交叉、重复现象。另外,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加强食品抽检监测工作,采取针对性的食品抽检措施,突出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重点,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在复检机构构建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检验过程复杂、检验方法不具体等人问题的影响。例如,在农兽药残留检测当中,需要派专人负责检验工作,并制定数字化的检验流程,掌握好检验设备类型、药品试剂规格等,并确认检测的细节过程,定期开展数据验证。通过以上措施,将食品控制中一些不安全因素变成一种可控的因素,避免检验人员的不专业而导致检验结果的误差。除此之外,复检机构要定期参加能力验证和技能培训工作,以提高自身的检验水平,确保食品检测的准确性。
在食品复检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复检程序。首先,要采用对照式复检方式,申请人可不满足初检结论,可同时委托不同的复检机构进行检验。若不同机构的复检结论一致,应将它作为最终的检验结果;若复检结论不一致,还可以委托另一个复检机构进行复检。虽然这种复检方式较为繁琐,但可以保障被检测企业、初检机构、复检机构三方的权益,以避受到人为因素的干预,确保复检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复检制度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也是确保国家食品公共安全和企业生产利益的一种方式。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复检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复检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以提高食品检测监督机构的检验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和社会安定。
[1]柳泉伟.浅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J].食品安全导刊,2015(2):23-24.
[2]钟 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2,24(2):14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