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动物检疫工作 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2018-02-14 18:43毛世彬
畜牧兽医科学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定点屠宰法律法规

毛世彬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泰安街道农技中心(畜牧兽医站),泸州 646000)

0 引言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影响人类生命安全健康的最主要问题,对社会稳定繁荣有着很大的影响。同时,畜产品安全还直接影响到养殖户的经济效益,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殖户经济效益,促进养殖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切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

1.1 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对发现的病害、胴体及内脏产品,要及时通知货主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务必做到当日检出当日处理,处理率要达到 100 %,严禁进入流通环节。官方兽医要对检疫结果负责。对于国家农业部门没有制定要求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动物,官方兽医不能对其和其动物制品进行检疫,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于并不是在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和动物制品,官方兽医也不能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于持无效动物检疫证明的,或者动物没有佩戴相关耳标的蓄禽动物,禁止受理该批动物的屠宰检疫申请,并对动物进行控制。

1.2 做好检疫记录记载

规范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工作记录信息,及时按照要求登录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电子出证信息数据。加强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对在屠宰场(点)回收的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日装订,逐日顺序存放,按月、年有序存放保管,不得随意堆放。屠宰场(点)回收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要按照规定保存、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1.3 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

动物检疫证明和相关检疫标志是卫生监督机构对经过全面检疫合格动物和相关动物制品进行法律明确的一种重要凭证。因此,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简易责任,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检疫人员的检疫出证行为进行规范。经过检疫,针对某一个批次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制品,应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连同执法机构对运输人员和货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检疫过程中对于“隔山开证”、“越权出证”,甚至权钱交易、内外勾结、倒卖、伪造简易照明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惩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应该交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地区动物市场秩序的安全。

2 严格落实屠宰检疫

2.1 落实好屠宰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地要按照“监管责任清单”中“五看”、“五查”、“把七关”的要求,加强检查督办,全面落实好屠宰企业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疫病高峰期,要在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的同时,对本地区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和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纠正整改,并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查。在屠宰过程中,发现某些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针对某些屠宰企业跟屠宰动物注水,或注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购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回收相应的证照[1];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2.2 落实好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体责任清单”中“五个严禁”、“五个应当”的要求,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要求,严格落实生猪进厂查验、停食静养、“瘦肉精”自检、宰前检疫、宰后检验、肉品出厂“两章两证”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坚决杜绝屠宰企业只屠宰不检疫检验的行为。

2.3 落实好“五本台账”记录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五本台账”制度,该项制度是确保生猪屠宰检疫痕迹化管理的重要举措[2],同时也是构建完善的屠宰环节,肉制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五本台账”制度的相关内容,监督屠宰企业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屠宰生产流程,做好相应数据和工作过程登记记录,确保整个屠宰环节环环相扣,内容记录真实规范。通过实施痕迹化管理,能够进一步对屠宰动物的来源,检疫检验过程,屠宰过程,屠宰后肉制品去向进行全面追溯,真正实现动物屠宰环节的可追溯,可查询,从而进一步规范各个主体的责任范围。

3 强化动物疫病监控

3.1 强化宣传,加强养殖业主的责任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消除疫情隐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措施。要积极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法律法规宣传。要采取公示、公告、宣传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使养殖场(户)和贩运户等主动履行报检义务,知晓违法的后果,实现检疫观念的转变,营造动物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3]。二是,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宣传。当前,家禽H7N9防控形势严峻,要及时宣传告知养殖业主和有关从业者在家禽N7H9防控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其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主要告知其要自觉履行家禽H7N9的检测责任,出栏家禽的经营贩卖者要凭合格的H7N9检测报告申报检疫,调进家禽要严格执行申报备案审批制度。要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防疫、消毒等相关制度。要严格执行病死禽“三不一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规定。

3.2 实行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经常掌握动物疫情动态,对重大疫情进行监控。一旦发生重大疑似疫情,必须在4 d内向当地政府或动检站报告,对知情不报、谎报、迟报、瞒报及阻碍他人报告的严加查处,除及时上报外,并立即组织力量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3 建立应急机制,强化服务网络

为了搞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快速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各村应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备队伍,完善村级防疫人员队伍,落实动物防疫基础设备和防疫经费。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制度,保障正常运行,确保动物疫情处置队伍的稳定及村级防疫人员的稳定和应急处置队伍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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