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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三分院,重庆 永川 402160;2.重庆市畜牧科学院,重庆 荣昌 402460)
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既要保证食品安全,又要最大限度地治疗动物疫病,就需要遵从现有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农业行业标准,可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经农业部批准,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的兽药88种[1],如乙酰水杨酸,猪、牛、鸡都可以用,但是产奶牛、产蛋鸡禁用。这样的兽药就按标准要求,在动物类别、使用部位、使用方式(口服或是注射)、用量上注意即可,在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中不对其最高残留量做限定。
经农业部批准使用,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94种。如阿维菌素,可用于牛杀菌、杀虫、杀螨、杀线虫活性的十六元大环内酯化合物,但对牛肉产品中牛脂肪、牛肝、牛肾分别做了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分别为100 μg/kg、100 μg/kg、50μ g/kg。且牛泌乳期禁用。所以在使用此类兽药时一定遵照使用限量要求,避免超量而致动物产品不合格,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经农业部批准使用,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包括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地美硝唑、苯甲酸雌二醇、潮霉素B、甲硝唑、苯丙酸诺龙、丙酸睾酮、塞拉嗪。众所周知,兽药在动物体内会经过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其中,吸收、分布是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发挥作用并残留的过程,而代谢、排泄则是药物从动物体内清除的过程。此类兽药的要求是使用时不过量,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让兽药有足够时间从动物体内清除,如甲硝唑在牛的停药期为28 d,即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牛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为28 d。而执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是为了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或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给动物一定时间清除体内兽药,保证人在食用了其组织或产品后不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品种31个和禁止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的兽药1种[2]。如克伦特罗、孔雀石绿、玉米赤霉醇等都是不能用于食用动物的,对于此类明文规定不能使用的兽药,生产和经营户要注意识别,严防错用、误用。源头控制是兽药残留问题的关键控制点,只有抓住了关键控制点,食品安全才不是虚谈。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关乎民生的大问题,抛开食品在加工、流通环节的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还在于源头控制,即从动物养殖过程中控制,兽药的规范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兽药残留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进行检测与监控,是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通过监督监控反馈信息,明确各类兽药用法与用量,也是敦促生产经营户规范使用兽药的重要抓手,旨在提高我国动物产品质量,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生产经营户食品安全意识,把好食品安全第一关,为后续产出更好、更优质的畜禽产品提供源头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玲,朱焕星,高迎春,等.浅谈我国兽药残留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山东畜牧兽医,2012(7):72-73.
[2] 叶妮,周明霞,冯忠泽.我国兽药残留标准现状和问题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6):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