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阳,乌晓晔,焦应达,李跃飞
(1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2锦州医科大学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辽宁锦州 121002;3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在两年前的12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这一消息后来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由此对于一系列有关代孕问题的言论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一项生命科技的前沿技术,代孕技术打破了传统的自然生殖、繁衍后代的方式,对已有的伦理和法律规则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挑战。生命科学与伦理学并不排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生命科学是伦理学发展的基础,伦理学则是生命科学沿着良好道德标准发展的必要保证。代孕技术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目前对于其伦理学合理性、合法性的讨论尚未达成共识,2001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活动,但此法令并不涉及非医疗机构人员,且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目前社会上对于这项技术的规范仍较为模糊。作为一种对人类来说相对有利的实用科技,从伦理学基本原则方面对其进行探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更为清晰的认识,相对客观的看待代孕技术与传统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
我从哪里来,我的存在是否是合法的?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变得复杂起来。代孕,是一种辅助生殖方式,通常是指妻子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怀孕,于是通过协议委托其他女性孕育孩子,之后将孩子交由委托方抚养[1]。哺乳动物都是以自然生育的方式来繁衍后代,而代孕技术打破了这种平衡的状态,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获得了与自然生殖同等的效果。代孕技术的兴起与不断突破的生命医学技术息息相关,从1978年英国孕育的第一个试管婴儿开始,到1988年我国第一个试管婴儿的诞生,一项技术的发展与传播经历了一个世纪的时间。我们所提及的代孕技术主要包括人工受精技术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 技术,其中的IVF-ET即是通常听到的试管婴儿技术。代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种:“血缘/局部代孕”和“妊娠/完全代孕”,前者利用委托丈夫的精子通过辅助授精使代孕母亲受胎怀孕,代孕母亲是子宫和卵子的提供者;后者是指精卵来自委托夫妻,通过体外受精形式将受精卵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内,代孕母亲只提供子宫而不提供卵子。正是由于这种配子来源的不确定性,代孕技术的普及和合法推广在伦理学方面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一系列伦理担忧。
1.对自然生育和生命价值的影响。传统的生命自然观认为人应尊重生命的自然本性,顺应自然的发展规律,而不能违背它。人的一生,从胚胎的产生到细胞组织的发育、成熟和衰老是一个缓慢且自然的过程,人类不应以其他手段对其进行干预。代孕技术阻断了这种自然的演变过程,改变了人类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使人的生育功能有了工具化的特征,这与我国古人的一些传统观点以及西方学者的人的自然属性观点相违背。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三种不同的生命道德观,其中一种是生命神圣论。生命神圣思想是我国传统生命观的体现,从本体论上来讲它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存在本身具有尊严、地位和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自身。生命神圣观的产生源于对于灵魂的敬畏和崇拜[2],认为人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天”所赋予的,生命被赋予神授的色彩。传统思想中的诸如“天地之大德曰生”、“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的思想与生命神圣观的观点不谋而合,在天地万物之间,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也是最有价值的。而在代孕技术介入之后,这种神圣的意味正逐渐消失,人们对于生命的敬畏也随之慢慢消散,人正如同机器一样变得可以随意操作,这对于传统生命价值观是一种侵蚀和践踏。
2.对传统家庭伦理的挑战。人类在远古时期并无“家庭”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的家庭伦理是建立在传统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即使在文化高度分化的今天,血缘关系仍然是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也是维系社会伦理关系和秩序不可或缺的因素[3]。代孕技术的出现抛离了传统的家庭模式,将生育和婚姻之间的紧密联系割裂开来,将孕育后代这项充满了爱、尊重与责任的行动变成了机械的生育行为,这种变化会对传统的婚姻以及家庭关系形成巨大的冲击,甚至会对一直以来以血亲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结构体系带来影响。
血亲关系是人类的第一个社会关系,是维持一个结构稳定、亲缘关系清晰的家庭的前提,随着代孕技术的参与,原本平衡的血亲结构遭到改变,打破了固有的血缘纽带和辈分等关系[4]。广为流传的一个案例是美国加州54岁的妇女由于女儿无法生育,万般无奈之下选择为其不孕的女儿当起了代孕妈妈,并最终顺利产下了自己的外孙[5]。无独有偶,一位印度的外婆也是由于类似的原因诞下了“双胞胎外孙”[6]。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大家庭正在逐步向以核心家庭为主要单元的社会过渡,这种亲缘关系的混乱必然对已有的社会伦理关系提出挑战,核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由于这种变动会走向更为不稳定的状态,包括离婚等社会问题也有可能变得更为突出。
3.代孕技术的工具化与利益化。目前多数国家均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尽管如此,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仍有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着代孕活动,对于这种不正当交易的抵制也是反对代孕的主要原因之一。代孕技术的工具化主要包括女性的子宫和男性的精子。子宫作为孕育胚胎的场所,是自然生产必要的条件,或可称之为“工具”。这里的“工具”主要是指一些女权主义者和伦理学者认为的简单“出租”子宫的活动,以单纯的获取报酬。不可否认,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社会上的确存在很多女性以此为增加收入的一种方式,在供应需求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供应链条。代孕技术取代了作为母亲原有的自然属性,卵子和子宫则成为医生创造生命的工具,女人则被物化为所谓的“孵卵器”[7],此种现象长久以往必将有损女性在社会中的尊严与地位。而对于男性的精子,与卵子类似,在注重金钱交易的过程中其生育伦理价值遭到削弱,而相应的工具属性则变的更为突出。目前世界各国都建立了自己的精子库,用以帮助不能生育后代的家庭获得后代,但即便合法的精子库,仍然存在着伦理方面的问题。比如某些不良团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隐瞒某些遗传性的疾病,结果使代孕后产下的婴儿带有先天的缺陷。又或者现在的机构宣传拥有某些名人大家的精子库,但假设此人提供的精液由于名人效应受到了反复的使用,就很可能造成社会上血缘关系相近的人在通婚中出现近亲结婚的现象,甚至产生乱伦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必然是不道德的,当前对于这种将人工具化、将生命商业化的行为在伦理学界引发的担忧,的确需要我们谨慎的加以考量。
生命伦理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在我国的传播也是近30年的事,其理论基础源自医学伦理学,从英文的生命伦理学上进行直译,大意包括生命科学技术既要遵循生命规律,又要合乎伦理学的要求[8]。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是近代生命科技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方面的担忧与激烈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从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角度对代孕技术进行辨析,可以帮助我们更为客观、辩证的对其属性加以理解。
1.自主原则。自主原则经译后可以理解为自治、自由权利、隐私权、自我选择,是一项最基本的伦理原则[9]。简单来讲就是尊重每个个体所作的自我选择。对于自主原则,常体现在医患关系之中。医生有义务让病患自己决定适合或者说自己愿意接受的治疗方式,在治疗之前,医生有责任让病患获知其病情,并在此基础上尊重病患自我的选择,这是病人自主权得以行使的一个集中体现。首先对于医生来讲,让病人获悉并自我选择,是一种对人性的尊重,也是一项合乎道德的善的举动。从病人来讲,在自主原则下选择自己所期望的治疗方式,也是合乎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的行为。拓展开来,对于代孕技术的双方,代孕委托方由于其自身无法孕育后代,通过代孕技术来孕育后代完全出自于其自主的选择,因为人人都具有生育权,都拥有享受天伦之乐的权利,这种选择完全出自于其自愿。而对于代孕母亲来讲,除了相应的酬金之外,调查显示大多数人都能报以同情之心对这些不孕者提供帮助,一部分人同意可以为其代孕生子。对于其代孕过程中的行为及代孕过程的实施,代孕者都是完全了解并同意的,自愿为委托夫妇代孕,并无他人的强迫行为,因此,从这种类似“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双方都真实的表达了其意愿,都能够自主支配其行为,体现了伦理自主原则。
2.有益原则。伦理学的有益原则又称为行善原则,很多文献中将其理解为仁慈、善良、利他,包括一切有利于他人的合乎道德的行为。在有益原则下,人们之间建立了一种互惠的关系,对他人的肉体、心灵能够起到救助和关怀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称赞的。在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中,人们对于通过婚姻构建家庭、生儿育女已经看作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纵然现在有很多不婚族、丁克族,但是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讲,孩子作为双方爱情的结晶仍然占有主要的地位。随着人类物质和精神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不仅仅是生命简单的存在,生命的质量也成为社会文化中的一个主题,其中我国提倡的“优生优育”原则其实就和这种重视生命质量的思想相契合。代孕技术作为一项前沿的、技术相对成熟的生命科技手段,可以有条件的获得健康、基因优良的后代,这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一种促进人类进步的善的举措,是合乎其中蕴含的有益原则的。此外,从代孕受理者来说,不孕不育所带来的烦恼并非局外人可以理解和简单的评判,孩子作为婚姻生活不可或缺的纽带,对于维持正常的家庭结构、家族稳定都具有很强的连接作用,由于自然生育能力的缺失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成员出现矛盾、家庭解体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有孩子的占较少部分,大多数都是没有孩子的家庭,可见养育后代对于维持核心家庭的稳定具有多么重要的地位。代孕技术不但实现了委托方的生育权,代孕母亲也为人类的延续做出了贡献,更好的践行了个人的高尚品德以及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基于此,代孕技术是一项合乎道德的善举,是有益于社会稳定发展的行为。
3.不伤害原则。这项原则来源于人的基本属性,指个人或集体的行为以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为原则。代孕技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委托方由于获得了后代行使了其生育权,满足了其作为父母的人性愿望,代孕母亲通过提供自己的子宫或卵子帮助委托方孕育了后代,在获得一定补偿的同时为他人做出了奉献,能够获得高度的认同感和满足感,此过程中双方的行为对社会、对他人来讲并未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纵然代孕技术目前在多数国家遭到了伦理、宗教界的激烈反对,也主要是由于它和传统的伦理宗教观念相冲突所致。而历史发展的过程显示,所有事物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今天的真理很可能成为明天的谬论,人类的认知本来就存在一定的非客观性,因此很难简单的判定代孕技术不符合宗教教义或对伦理发展形成阻碍。对于不伤害原则,反对者担心会对代孕母亲形成不必要的伤害,随着技术的进步,代孕医学在今天完全可以保证代孕母亲的身体健康,其实一些类似流产、出血等情况在普通生育过程中也会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心理学上的积极疏导,代孕母亲通过积极的情感异化,也会在分娩之后接受与孩子分离的暂时不适。另外,类似于Frankena的思想,当某些义务比不伤害原则更为重要时,可以接受较轻的伤害,因此某些人认为权衡利弊关系之后,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代孕技术从道德的善来讲也符合不伤害原则。
4.公正原则。公正意味着“正义、平等”,作为一个伦理学的基本道德原则,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把它写进了社会的道德法典中。著名学者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认为是关于正义原则的一项经典论著,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念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即人人都应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所谓平等不仅仅是地位的平等,也包括权利的平等。公平合理的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目标[10]。罗尔斯认为只要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1]。在医学伦理学当中,提倡平等对待,不因人的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加以歧视。目前医疗资源的分配在我国仍存在较大的不平等现象,生育医学也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基于此,更应该寻求手段来弥补这些差异。代孕技术的出现就是为了要实现社会的公正,让每个妇女都能享受为人母的权利,让每个家庭都能在社会大家庭中享受应有的尊重。代孕的实现过程中就一定要遵守这种公正的原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资源分配仍不平均,所以更应保证那些符合代孕条件的委托方都能享受到生育权,同时委托方和代孕方对于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在委托关系中平等的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代孕母亲付出了身体、时间、精力,因此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尽量通过技术的进步将代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最低化,这些其实也体现了公正的原则,这也提示我们应当更为客观公正的看待有偿代孕,不应存在主观的偏见。
黑格尔认为社会伦理的实体是“活的善”,正是社会伦理实体规定了行为的应当与否,尤其在医学伦理上更应该注重新兴科技在伦理方面的影响。从理论上讲,科技有“善”、“恶”之分,但科学技术的“善”与“恶”,其实无非是人性善与恶的一种体现,代孕技术无疑是属于性本“善”的,其出发点是合乎道德伦理的,是为了“善”的目的而生的。然而我们也承认,技术上的合理并不意味着伦理上的合理,到目前为止,代孕技术由于监管、规范、法律的欠缺仍存在着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这也使这种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流于不道德。综合来看,我们认为代孕技术从本质来讲是合乎伦理的,相信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社会法制的健全,这项技术会更好的造福人类,体现其应有的伦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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