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燕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76824)
根据食药部门通报,在少数地区市售鸡蛋和畜禽肉风险监测中,发现多起兽药残留超标和禁用物质违法使用现象,畜禽产品安全问题仍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之一。前不久,中央印发的农业农村部“三定”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畜牧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环节兽药残留与禁用物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畜牧部门守护的是动物性食品生产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代表政府进行畜禽产品生产的最直接的监督者。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高度重视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的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分解落实规模养殖场的兽药使用监管职责,责任明确到人。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养殖场是畜产品安全的主体,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养殖业者进一步提高防疫意识,树立绿色环保生产理念意识,遵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推进标准化生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通过签订《安全用药责任状》,加强督促养殖业者进一步规范用药行为,督促指导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药制度。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规范采购,采购兽药应索取票据存档备查,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兽药,严禁滥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规范记录。
保证畜产品安全,养殖场是畜产品安全的主体,树立绿色生产理念意识,自觉遵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推进标准化生产,创新现代畜牧业产业经营体系培育。根据《“食安山东”畜牧业品牌引领行动方案》,开展畜牧业品牌创建工作,推进产业提质增效。畜牧等职能强化对已获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地理标志畜产品等品牌认证后的监管工作,坚决打击假冒假劣行为。
对每个规模场至少明确1名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要及时、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防疫免疫时间、出栏报检时间数量、无害化病死畜禽处理等信息,每周至少1次巡回监管,建立规模场挂牌兽医责任制。畜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的专项检查,加大抽查范围和频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档案或用药记录是否齐全(包括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批次等);是否执行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管理制度;是否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是否使用假伪劣质兽药,是否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是否使用人用药品,使用的兽药是否有兽药追溯码(二维码);是否严格遵守药物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药物实行有效储存和正确使用;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是否向购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是否违法使用兽用原料药;是否使用激素和治疗用的药物作为促生长剂等。对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各级畜牧部门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17〕10号)要求,在宣传、引导和督促养殖场(户)提高认识的同时,对兽药经营店、乡村兽医诊疗点和重点规模场实施拉网式检查,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配合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强化动物产品产地检测,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防严控畜产品安全风险,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畜牧行业管理部门要完善推广信息化追溯监管、建立生产企业诚信档案,综合执法和“黑名单”制度等倒逼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对食药监部门在流通市场开展畜产品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兽药残留超标和禁用药物违禁使用线索,要积极配合开展追踪溯源。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