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熟芳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地方传统精英对公共产品产出与公共秩序维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需求。本文将从地方传统精英入手,以乡村社会治理基本路径为重点,将地方传统精英融入当下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地方传统精英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为乡村社会管理、公共物品产出及相关制度输出做出了重要贡献。地方传统精英基本构成了乡村社会管理的自循环系统,管理着地方区域内的众多事务且不需要得到国家政府认可[1]。
乡村社会的传统精英基本上由乡绅、宗族等传统势力构成,精英群体获得来源于乡村社会制度以及文化的支持,在乡村公共事务处理与矛盾调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地方传统精英能对乡村社会内部利益关系进行主动调整,因此获得了来自乡村社会的广泛认可。
对地方传统精英而言,乡村社会认可的公共身份至关重要,传统精英与乡村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有着紧密联系,公共身份意味着公共责任。在具体治理过程中,传统精英需要将具体的公共责任转变为具体的行动,并受到来自乡村社会传统风俗与社会文化的监督,一旦传统精英丧失公共责任,就很难获得乡村社会的认同,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精英的地位。
目前,国家政权开始介入到乡村社会治理中,主要表现为基层政权与村委会逐步取代地方精英,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法理与传统的断裂。乡村社会治理的公共权威来源主要是传统精英与地方基层政权之间的互动,当地方传统精英开始转变为村委会成员后,与乡村社会的联系逐渐减弱,与基层政权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弱化了乡村社会传统精英的公共责任,造成了地方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与公共利益分化的局面[2]。
村委会只有与基层政权相结合才能发挥自身作用,而由于其难以代表一般农民的利益,这造成村委会的具体行为越来越偏离乡村社会公共利益,乡村良性治理生态遭到破坏,从而在乡村社会普遍出现了侵蚀公共利益等问题。一旦村委会自身功能失调或缺失,就会导致乡村社会治理参与机制缺失,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公共事务将不能正常开展。
随着乡村社会地方精英行政化,乡村社会与基层政权之间没有建立新的关系,导致社会治理结构开始异化,影响了乡村地方精英利益与其服务对象,对乡村地方精英公共身份塑造存在诸多影响,导致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与公共利益分化。
随着乡村社会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乡村社会加速分化,社会异质性大幅度提升,而现行制度运行空间急剧下降。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村委会定位不清,具有非常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半官半民”的特性使乡村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受到冲击。
基层政权通过指导村委会工作,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全面管理。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基本由基层政权进行统一考察,选取能贯彻基层政权指令的人选,将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乡镇政府不仅将属于乡镇的工作划分给村委会完成,而且干预村委会日常工作,加重了村委会行政化色彩,背离了村民自治原则,这必然会导致村委会职能和定位模糊化,使之难以发挥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应有的作用。
另外,村委会在处理公共问题时,多采取集中方式,缺乏相应的社会动员制度,造成村委会缺乏对乡村社会公共责任的关注,使得广大村民难以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决策中,造成乡村自治流于形式。
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一直秉承着地方传统精英自我管理的习惯,在具体公共问题处理方面依赖于乡村自治与自我管理。随着国家政权开始向乡村社会渗入,传统精英在治理过程中或退出历史舞台、或转变个人身份与基层政权相结合。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出现异化,乡村社会治理出现困境,严重影响了乡村社会稳定。为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发挥地方传统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新时期背景下,地方传统精英与基层政权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是主导与辅助的关系,乡村社会治理需要改变当前治理结构,重新定位地方传统精英位置,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3]。同时,还应加强对地方传统精英的引导,实现基层政权与地方传统精英的融合,形成具有较高法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乡村社会治理主体,逐步地方精英纳入乡村社会管理体系,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
发挥地方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以地方精英为主体,联合村民个体,创新乡村组织,积极培育可以监督村委会工作的组织,提高乡村社会治理有效性。另外,对乡村自治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将关于“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划清两者界限,由过去的行政依附型逐渐转向自我管理型,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现代化。
基层政权需要加大对村委会成员的培养与引导力度,并传达乡村自治的根本原则,通过民主方式,将地方传统精英甚至村民引入乡村治理工作中,减少村干部独断专行,提高管理民主性。此外,地方传统精英需要与基层政权加强沟通,利用乡村治理平台,创新治理方式,将新的治理理念融入乡村社会治理当中,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4]。
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地方传统精英是乡村自治的重要载体。当国家正式权力开始对乡村社会具体发展提供具体指导与管理时,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造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与社会利益分离,乡村社会治理陷入困境。因此,需加大对于地方传统精英的重视,将国家正式权力与地方传统精英相结合,拓宽乡村社会治理主体范围,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减少基层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干扰,维持我国乡村社会与公共秩序稳定,真正实现乡村社会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