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治视域下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及其当代价值

2018-02-12 10:32徐燕飞余贵忠
关键词:少数民族贵州法治

徐燕飞 余贵忠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

现代环境问题的形成与工业革命以来的价值观念演变、生态伦理的发展等时代性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环境法治作为应然性的社会实践范畴,其宗旨在于推动和促进生态价值观念和生态伦理道德准则的社会实现[1]。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需要生态理性(生态理念)纳入法治运行轨道,建立整体主义法律观,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形成良性运行的生态法治秩序[2]。2017年10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贵州省的战略定位是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示范区,到2020年,贵州省建成具有贵州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一批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3]。生态法治制度体系的构建体现了生态价值理念的重要性,生态法治理念的变革为生态法治制度变革提供伦理基础,并最终反映到生态法律制度中。生态法治价值观是生态法治的基础和价值内核,生态法治文明建设首要解决的是对生态法治提供价值导向的生态法治价值观的认识和选择。民族道德伦理文化的发展、民族道德心理认同的演变都具有继承性,一个全新的价值观念需要本民族传统伦理道德以及价值理念的思想支撑,并加以适当地分析引导,才能为本民族所普遍地接受和认同[4]。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当今我国生态文明法治构建存在的困境,考察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提出解决我国现代生态法治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困境的贵州经验和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实困境

(一)现实生态伦理的困境

生态危机和环境污染的严峻现实迫使人们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思考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方法。我国目前对生态伦理的问题研究主要采用西方生态伦理的研究学说,然而,西方生态伦理学说①都是在抽象地谈人与自然的关系,缺乏对生存和生态二元对立现实问题和细节的关注,忽视了生态伦理的实践功能。综观我国近年来环境治理的现状,最突出的特点莫过于环境立法的迅速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发展长期割裂了与传统生态伦理道德的内在联系,并导致我国当今的环境法伦理存在严重的困境[5]。我国构建“法治中国”“生态法治”意味着中国正处于法治转型期,必须从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中汲取营养,以弥补当今生态伦理观的不足。

(二)社会优位理念的缺失

如何走向生态法治?这是我们理论和实践必须探讨的难题。生态法治中国的实现,一般而言是生态法治理念先行的。西方权利本位思潮的影响,造成个人主义的泛滥。环境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融,基于生态法治的公共性特征,个人优位更不可取。生态法治应以保障社会环境权益为终极价值关怀,在突出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倡导社会优位的现代生态法治理念是建设生态法治体系的首要任务。由于当今社会优位理念的缺失,造成个人主义的泛滥和生态法治秩序的失范。因此作为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模式,生态文明需要在理念与制度层面提供适配的法治保障。个体优位制度供给模式已无法回应生态文明的秩序期待。以社会优位为价值导向的整体主义法治实践模式同生态利益的整体性保护需求之间具有科学上与法律上的适配性,应成为生态文明语境下生态法治自新的适切进路[6]。

(三)生态法文化传统的忽视

在现实社会的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实践中,出现许多与社会公众不同的认识、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断。在研究当代中国法文化的现状时,学者刘作翔提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冲突,主要是法律文化内部结构的冲突,简称为“文化结构冲突论”,即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7]。因此,我国当今生态法治首先要打破二元文化结构,寻求生态法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此外,国家生态法律制度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着实施效用的问题[8]。

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是人们关于传统生态法文化中蕴含的朴素生态法哲学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生态心理的总和,表现为人们在知识、感情、意识、信念等层面对于传统生态法文化的理性化和哲学化观念。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通常表现为一种意识现象,是一种民族群体的心理积淀在面对规则适用时的一种共同行为选择,是一种民族集体意识。包括生态习惯法在内的传统少数民族生态环境秩序规范,是因少数民族个人意识、社会意识的生态理性和经济理性而产生,它服务于少数民族族群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具有传承性,个人意识理性和社会集体意识理性相互影响,生态理性和经济理性对个人意识、社会集体意识产生持久深远的影响,控制着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习惯法律制度的发展,阻止其可能发生的变化,甚至在国家法律制度本身发生变化之后,生态法治理念仍积淀在少数民族集体意识之中,顽固地维持其存在,影响着生态习惯法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施用。

二、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意蕴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作为少数民族生态观与习惯法交汇融合的产物,是其生态法文化的思想精华和智慧结晶。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法哲学基础是传统生态本位主义的法律观,其核心价值理念是“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保护自然”,这一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表现为:万物同源的生态伦理理念、万物有灵的生态存在理念、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理念、万物相依的生态秩序理念、寡欲节用的生态实践理念、万物共生的生态和谐理念。

(一)万物同源的生态伦理理念和万物有灵的生态存在理念

万物同源的生态伦理理念是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基石;万物有灵的生态存在理念是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根源。贵州少数民族原始先民受“万物同源、万物有灵”的观念支配,笃信图腾物为亲属、祖先和神灵,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生态禁忌习俗。大量的民族人类学资料以及图腾文化研究的著作都证实了古往今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图腾禁忌”。例如贵州土家族崇拜白虎,认为白虎是远祖的化身,在当地禁止居民狩猎白虎;贵州水族信奉石头菩萨,水族每年都会举办霞节,拜石头菩萨,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贵州各少数民族普遍延续“嫁妆树、保寨树、风水林”的习俗,贵州侗族、水族、布依族等村寨的周围都有许多参天古木,被视为保寨神树,护寨安民、保护聚落的生态环境。在黎平县长春村至今尚存有清代侗族村民立的石碑:“凡我后龙山马笔架山上一草一木,不得妄砍,违者与血同红。”其中位于贵州梵净山的紫薇树,被当地人视为“天障神树”,更是植物崇拜和树神崇拜的典型,确保了梵净山原始生态植被系统的完好[9]。

贵州少数民族自古以来都崇拜自然,信奉万物同源和万物有灵的生态法治理念,并由此派生出一系列生态禁忌习俗。不难看出,这种传统朴素的生态法治理念是现代生态法治理念的伦理根基和哲学内涵,对生态法治建构具有思想的指引作用。侗族水族、苗族等民间歌谣中,彝族、傣族、布依族等图腾崇拜中,彝族毕摩图画、水书以及土家族神话传说中蕴含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以及贵州少数民族生态禁忌习俗,对图腾的歌咏显示出对于自然物的崇拜感恩,流露出对自然规律的认知与恪守,具有生态警示的功能[10]。贵州少数民族生态法文化中所蕴含的万物同源的生态伦理理念和万物有灵的生态存在理念,对于当下人们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构建现代生态伦理观以及当代生态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理念和万物相依的生态秩序理念

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理念是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核心。贵州少数民族普遍认为社会秩序是自然秩序的一环,自然秩序是“天”的体现,而社会秩序即“天理”。其基本观念是天人感通,讲求人与自然的整合,宇宙间的自然秩序与社会人文世界应尽可能地追求和谐并存。就思想渊源、法理思想层面,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无不肇基于宇宙存在原理的“天理”概念。法哲学和伦理学相连,以本体论的“性理”作基础,宇宙万物的天理便成为法律的根源。天道与人道合一,以天道论证人道的合理性;以法律所确认的人道,来迫使人们遵守“天道”。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理思想与制度的整体结构就是建立在天地人三才一体的哲学观上,即以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理念为核心[11]。

万物相依的生态秩序理念是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本质。彝族毕摩经文《拯救生命·波沙觉沙》详细阐述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人和自然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彼此相互依存。黔东南从江县占里侗族村的村民认识到节制生育对人口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并约定寨规:占里的人口不得超过16户,人口总数不得超过700人;一对夫妇最多只能生养2个孩子。此后所有的新婚夫妇结婚时都要在寨老面前对神发誓,严格遵守寨规,违犯此人口生育习惯法者,轻者赔礼宴请全寨人以谢其罪,重者逐出本族或重罚。实践证明,占里村自有人口记载资料以来,人口自然增长率几乎为零[12]。占里侗族对“万物相依、适度人口”等生态人口法治理念的贯彻执行和坚守,确保了占里生态、人口、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寡欲节用的生态实践理念和万物共生的生态和谐理念

寡欲节用的生态实践理念是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原则。贵州地区自古以来资源匮乏,在此生存的贵州少数民族长期以来便形成了寡欲节用的生态平衡理念。例如:西江苗族博物馆的11个展厅,分别从历史、生活、宗教、医药、服饰、歌舞、农事等不同的角度充分展示了苗族先民在改造自然、建设美好家园中形成的寡欲节约的生态实践理念,其居住、婚姻、节庆、服饰、饮食、信仰、生产、生活是苗族丰富生态实践智慧的最好见证。水族引郎石棺墓葬采用比较方便节约的石板葬,体现了其讲求生态平衡的生态实践理念,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的森林生态系统。贵州水族、侗族、苗族、布依族的生态建筑和生态梯田,也对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万物共生的生态和谐理念是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灵魂。贵州怎雷水族、梭戛苗族、郎德苗族、镇山布依族、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等是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习惯法文化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传承着少数民族深厚的生态法文化,是贵州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典型代表。贵州少数民族生态博物馆正确处理生态法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耦合关系,解决了传统民族村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这对村民生态法文化自信心与自豪感、村落传统生态法文化价值、生态法文化资源经济化利用等村落文化都产生积极的作用。贵州少数民族生态博物馆传承了民族传统生态法治观、提升传统生态法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从而促进村落生态法文化的维系和传承,实现生态法文化传承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互利共赢。

三、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当代价值

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不能抹掉的印记,更是不能被中断或被抛弃的标志[13]。通过对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文化资源的提炼而得出的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不仅具有民族性、群体性、环保性、地域性的特点,而且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外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执行力,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法治具有重要的生态立法、生态司法、生态守法、生态执法价值。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它和我国当今的生态法治理念强调的“生态正义、生态公平、生态秩序、生态安全”具有很大的通约性、相容性和共进性。因此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寻找到传统生态法文化与现代生态法治文明的契合点,也不难发现传统生态法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对其进行挖掘梳理,有利于解决贵州乃至我国现代生态法治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困境。

(一)价值基点——生态伦理

法律的权威源于人们内心的认同,缺乏生态伦理支撑的生态法治举步维艰。江必新学者提出文以化人,构建生态伦理以导正行为,从而进行生态法治的规约建构[14]。在古代,贵州就制定或形成了大量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习惯法、生活习俗、生态知识,蕴含着丰厚的传统生态伦理观念。尤其是传承相对完整、保存历史风俗较好的贵州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它根植于民族传统生态法文化的深厚土壤,体现了民族传统法哲学的生态底蕴,是贵州少数民族认识自然与族群间依存共荣的生态法文化智慧结晶,更是中华民族生态伦理思想和中华生态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万物同源的生态伦理理念、万物有灵的生态存在理念、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理念、万物相依的生态秩序理念、寡欲节用的生态实践理念、万物共生的生态和谐理念,详细阐述了生态系统各要素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内在规律,是生态伦理观的生动体现。贵州少数民族正确处理了生存与发展的二元对立关系,有力地弥补了西方生态伦理观的不足。新的生态法治观的构建,不仅需要我们“拿来主义”,也需要我们取精用弘,对传统生态法治思想进行理念诠释和重构。既要重视儒家、道家、佛家的生态法治思想,更要注重梳理少数民族生态法治思想,从而博晓古今、立一家之说,学贯中西、成经国之用。

(二)价值取向——社会优位

贵州少数民族生态法治理念是以若干村寨为基本单位议定修改并执行实施的,民族、村寨和家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体成员的利益。个体是作为群体的一员而存在的,与所属群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个体只有与群体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重心在于保护民族或群体的共同生态利益和整体环境权益,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本民族社会生存所依赖生态系统的良好运行,实现生态与生存的有机统一,从而保障社会群体的和谐可持续发展[15]。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从价值形态上更倾向于追求生态安全、生态秩序、生态发展,体现了社会优位、集体本位的原则。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与现代法治中的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精神也是吻合的,它更是与我国当今的生态法治理念不谋而合。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还注重社会群体内部个体的利益、位次和序列,从而保障社会群体的生态稳定和平衡。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群体性意识和社会优位原则,强化了少数民族的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生态法治理念的贯穿和指导生态行为规范秩序的形成。

(三)价值目标——生态法治

在习惯法效力日渐式微的今天,贵州少数民族以其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作用、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作用、历史传统文化的塑造作用、宗教信仰习俗的强制作用,确保环境习惯法在特定的区域内发挥着有效的环保功效。例如苗族的“榔规”是贵州苗族地区森林的守护神,岜沙苗寨的“人树合一”的生态理念更是苗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侗款”作为侗族生态环境保护和侗寨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其中富含的生态法治理念对侗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16]。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从观念上论证了环境习惯法文化存在的合理性,强化其环保效力,与环境习惯法优势互补实现有机统一。国家环境法治应该从贵州少数民族生态法文化中有所借鉴。对于生态法治的建构,蔡守秋教授提出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化[17];徐忠麟教授指出生态法治文明在精神层面上要把生态理念融入法治理念,生态法治文明的理念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内涵[18]。生态法治的成功首在生态法治理念的变革,生态法治理念的变革又重在对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传承。因此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战略选择应是:传承与弘扬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培育当代生态法治理念,实现生态法文化整合,以期加快美丽中国和法治中国现代化的步伐,为生态法治创造条件。

吕忠梅教授在《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法治观念包括:(1)生态伦理观: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2)协同发展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3)科学政绩观: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4)执政为民观: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9]。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法治观是生态理性、科学理性、人文理性和经济理性的四位一体,更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法治观对于我们进行生态法治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以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和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作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民间法范式的内部行为规则和规范,寓于民族经济社会生活之中,并在维护民族生态环境秩序中发挥着生态理性和经济理性的双重调节作用。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更与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不同场合提出的生态法治思想不谋而合。通过对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习惯法深层结构的系统考察以及对其当代价值的深入调查研究,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生态法治文化,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法治理念,树立科学的生态法治价值观,从而加快推动生态法治文明建设的步伐。结合贵州民族特色和贵州实际,充分利用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习惯法资源,不仅有利于探索适合贵州省情的生态法治制度体系建构,更利于推动贵州由“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的生态文化环境建设。

总之,构建系统的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当代价值研究体系,有利于推动贵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建设,有利于打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困境,拓宽生态法治文明建设的研究范围,增进生态法治文明建设的研究深度,以优秀的民族生态法治价值观推动环境保护模式的发展和完善,构建现代生态法治文明体系,为推动贵州生态法治体系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建议和参考。以生态法治文化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从而构建适合贵州省情乃至我国国情的生态法治体系。

结语

结合当今生态法治文明的具体实践,汲取法治改革的经验,应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并促使法律生态化、伦理化,为当前生态法治文明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以供借鉴,走中国特色的生态法治道路。在现代生态文明法治的形成过程中,从理念到制度,我们并不缺乏可利用的本土资源,我们理应对中国源远流长的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文化充满信心。笔者进行研究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充分发掘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中找到发展现代生态法治文明的内在力量。我们也不应在研究和弘扬传统生态法文化时一味地固守传统。任何一种对传统的更新都不可能在固步自封中完成,只有在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淘汰与吸收中,传统才能充满活力,完成转型[13]。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文化也是如此。

注释:

① 以施韦泽、罗尔顿、泰勒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扩大道德的范围,对自然物个体进行伦理关怀,主张敬畏生命、尊重自然,强调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提倡生态平衡。以诺顿、默笛为代表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以人类自身的价值作为生态伦理研究的立足点和最终归宿,认为人的价值是一切事物价值的尺度,人要肩负“自然管理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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