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来了也不盖章”的底气从何而来

2018-02-11 21:23苑广阔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盖章公章黄先生

苑广阔

55岁的黄先生在广西合山市锌业科技有限公司制液车间工作已经3年了。今年5月底,黄先生突然病重,被医院诊断为急性砷化氢中毒(重度)及急性溶血性贫血。从7月28日开始,黄先生的家人为了让该公司在他的“职业史及用人单位信息表”上盖章,往返奔波于公司和合山市多个职能部门之间数次,至今未有结果。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就算是市长来了也不能盖(章)。”(2017年8月28日《南国早报》)

区区一个企业公章和一纸职业证明,该公司为何如临大敌,死活不盖?背后的原因,其实职工和企业都明白,一旦盖了这个公章,出了这个证明,也就意味着承认了职工和自己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对职工的职业病负责。问题是,该职工确实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其罹患的疾病,经过医疗部门的认定,也高度怀疑和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系,是一种职业病,那么企业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结果为了这个公章和一纸证明,不但职工的家人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往返奔波于公司和合山市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而且包括合山市安监局、市政府相关领导在内都多次出面协调,要求企业为患病职工提供职业史证明,然而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来进行推脱,甚至不惜以耍无赖的方式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企业喊出“市长来了也不盖章”的话,难道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难道国家的法律法规,真的拿它没有办法了?只能任由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该企业真的就此推卸了自己的责任,那么不但该企业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而且很可能会让其他的企业也如法炮制。那时候,我们将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何地?

幸运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即使最终用人单位不给盖章,只要根据安监部门提供的材料,证实黄先生病前系在该公司上班,以及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专家组出具的调查报告,就可以对他进行职业病诊断了。劳动者一旦被确诊为职业病,也就构成了工伤,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这么看,这家企业很有可能会机关算尽,得不偿失。不过通过这件事,還是给我们提了一个醒,那就是职工罹患职业病以后,如何才能避免“证明难,盖章难”的问题,这无疑是需要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家法律共同考虑的事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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