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能继承孤寡老人遗产吗?

2018-10-26 05:30秦丽娜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浦口区黄先生陈先生

秦丽娜

孤寡老人死亡,留下遗产,没有血缘关系的朋友黄先生想继承遗产,行得通吗?一审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继承请求。但二审出现了反转,法院认定黄先生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有权继承这笔遗产。

案情:朋友想继承孤寡老人遗产被驳回

陈先生是一名孤寡老人,朋友黄先生多年来对其照顾有加。2010年10月,因陈先生身体渐差,黄先生将其送至南京市福利院,相关费用由陈先生本人工资收入缴纳。6天后,黄先生与陈先生在福利院签订《委托书》,载明“本人因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黄先生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

两年后,陈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陈先生未婚无子女,也没有法定继承人。

2014年10月,黄先生诉至南京市浦口区法院,请求判决由黄先生继承陈先生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

浦口区法院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陈先生的各项费用均为黄先生支付,且陈先生系浦口区浦镇车辆厂职工,其退休前、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

法院认为,黄先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陈先生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遂于2015年2月判决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反转,支持朋友继承遗产

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南京市中级法院调查,陈先生在福利院居住期间,黄先生经常看望老人,陈先生对黄先生亦十分信任。黄先生的同事及邻居均向法庭证实,黄先生多年来一直对老人悉心照顾,并为老人办理丧葬后事。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并不是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双方间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故黄先生不具有合法继承人的资格,黄先生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陈先生的遺产。但是,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陈先生生前无直系亲属在旁照顾,黄先生作为其朋友在陈先生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先生进行了慰藉,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

虽然陈先生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其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亦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先生作为独居老人陈先生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南京中院遂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改判陈先生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由黄先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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