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机犯罪的特征和侦查对策

2018-02-11 16:51余冶钢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侦查智能手机犯罪

摘要:如今智能手机已经开始逐渐的在社会群体中普及,而它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借助手机犯罪的不法分子带来作案的机会;这种新形式的犯罪不但不利于公安机关的追查和管控同时其造成的危害特别巨大;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要对这种犯罪形式予以坚决的打击和处理。笔者正是在这种形势之下,针对智能手机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追查管控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犯罪;智能手机;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30-01

作者简介:余冶钢(1995-),男,汉族,浙江慈溪人,浙江警察学院(滨江校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技巧。

一、智能手机犯罪的特征

(一)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特征

1.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对象实施的传统犯罪

这主要是包括对于手机的盗窃、诈骗、抢劫等行为,是包含在侵犯财产类型的,其具备变现环节、可追踪性和特定性的特点。

2.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对象实施的新型犯罪

这种犯罪主要是利用智能手机是建立在数字电路以及智能处理芯片的基础上,进而进行的一种采用病毒以及木马程序等高科技手段,对其信号进行改变和窃取,最终为违法犯罪人获得非法利益提供服务。

(二)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特点

1.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

这类犯罪仍然是采用的我们一般所了解的犯罪形式,只不过其作案的对象变成了手机,比如其针对手机的抢劫、偷盗以及诈骗等等,而这种传统形式的手机犯罪,因为有了智能手机的一些属性使得此类犯罪可被追踪和深层次的稽查。

2.以智能手机为犯罪工具实施的新型犯罪

这种犯罪形式,主要是基于智能手机能够访问互联网,再结合现今一些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侵入到电脑系统中,对于一些资料和数据实施非法获得的行为。比如,如今最新出现的手机軟件:Windows Mobile支持利用手机进行远程对电脑的控制。

二、智能手机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智能手机犯罪的立法建议

如今中国通用刑法对于这种行为并不能够完全覆盖,所以导致法律出现了一些漏洞,特别是对于职能手机,现在我国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文来专门针对此类犯罪,相应的惩处力度也不能够让“有心人”望而却步。因此智能手机犯罪得以在这种无法地带中发芽并成长。所以说手机犯罪的立法应该要进行一些完善和调整,让刑法真正成为高压线。

(二)转变传统的侦查方式

以往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侦查时,所采用的那种直接将事发内容引到犯罪人身上的那种稽查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新型手机犯罪的场合,而必须要将这种侦查方式调整为先从一个案件引到案发手机之上,然后再根据手机和相关事件责任人之间的联系追查到责任人,这使得侦查时必须要将和案件相关的:事件、手机以及责任人实现统一。

(三)收集与利用有效证据

1.手机以及相关证据

(1)要采集到对案件处理有用的信息和证据,必须要首先采集到与案发有关的手机以及其所用芯片等。(2)同时还必须要采集到将能够证实手机通化的详单。(3)以及以手机为工具而采集到的视频、录音。(4)手机犯罪的相关辅助设备。

2.计算机以及网络证据

公安机关刑侦科已经能够利用智能手机与电脑之间所实现的网络连接,从而将一些数据和信息能够采集下来,然后利用获取到的这些重要信息能够进一步推测出作者风格和变成手法,然后对于犯罪分子能够有更清楚的认知,便于推测。而且能够让我们更容易找到原始作者。

3.银行账户、手机支付账户的各种信息

手机内的电子账户以及手机银行的信息证据价值很高,它既是证明罪犯实施犯罪的铁证,同时也可以利用它缩小罪犯的作案范围,以利于最后实施对罪犯的抓捕。公安干警还能利用调取银行内以及ATM机上拍摄到的视频,利于我们找到犯罪嫌疑人,并且为我们最后对他们进行审判提供重要的证据。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要特别仔细的去采集所有和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数据,而且在侦破案件时必须要高度认识到一点:重物证、轻人证。最后要实现手机到嫌疑人之间的联系和统一,不管什么情况下,都要根据一些物证所体现相互来的时间段以及空间位置进行佐证以及仔细的推敲,只有证词和物证所体现相互来的信息相一致和吻合才能采信,否则不足为信应予以摒弃。

三、结论

由于现在频发的以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智能手机,给一些不法分子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钻的空子,而我国在立法方面又无法在短期内实现与智能手机发展步伐相一致的法律体系建设。同时我国不能完全将这些国家的经验拿来使用,而必须要紧密联系实际探索和我国国情相匹配的相关法律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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