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
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古圣先哲对于治国理政、法制建设进行了精辟的论证,显示了高度的理性法律思维和伟大的创造力,为世界法文化宝库作出了卓越贡献,其中之一就是认为推行法制不仅需要制定善法,而且还需要具有执法的良吏;片面的任法与片面的任人都不能带来法制的实施和国家的稳定;只有任法与任人(官)相统一,才能充分发挥善法的价值,带来社会的安宁与国家的富强。
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例如,孟子主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即是说,再好的法律也需要良吏去执行,否则等同于废纸。又如,主张“隆礼重法”“法者,治之端也”的荀子为了发挥法律的作用,充分论证了治人的必要性,他说:“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独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故明主急得其人,而暗主急得其势。急得其人,则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而急得其势,则身劳而国乱,功废而名辱,社稷必危。”
白居易:“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
汉唐以来,严于执法之吏,不仅纠正了君主以臆违法的缺失,而且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权威,形成了难得的法制秩序,出现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的盛世。例如,汉文帝时,廷尉张释之依法判处一名“犯跸”者罚金四两,文帝意欲重判,张释之义正辞严地谏诤,使文帝折服,肯定了其所断之刑,并赞许说:“廷尉当是也。”又如,贞观年间,唐太宗曾下令,凡诈冒资荫者,处死刑。不久,温州司户参军柳雄诈冒资荫事发,大理寺少卿戴胄却对其判处流刑。结果,太宗非但没有责怪戴胄,反而褒奖他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在唐太宗的影响下,贞观一朝形成了以求实务实相标榜的政治风气。
唐德宗时,政治生态已经每况愈下,朝堂上“小人多,君子少”,法纪败坏,奸吏迭出。此时,法虽为旧时良法,但执法之吏却难称良吏。面对这样的现实,白居易在《论刑法之弊》一文中曾慨叹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事实也确实如此。如果没有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等一大批贤吏严于执法,《贞观律》也很难实施。
王安石:“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北宋时期,著名思想家王安石一方面重视制定菩法,他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另一方面,为了发挥善法的治世之功,他在变法改革的实践中十分强调良吏执法的重要性。例如,他在《上时政书》中充分论证了“众建贤才”与“大明法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他将国家比喻为“大器”,为了治理国家,“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贤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岁月,则幸或可以无他,旷日持久,则未尝不终于大乱”。他以五代时期晋、梁、唐三帝不重法制、不任贤才,以致“灾稔祸变”为例,建议皇帝“以至诚询考而众建贤才,以至诚讲求而大明法度”。又如,他在《翰林学士除三司使》等文中明确提出“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等著名观点。这些论述,并非空穴来风,未尝不是他在变法改革中的切身感受。南宋时期,朱熹立足于地方官的施政经验,在《论治道》中阐述了他对任法与任人关系的认识。他说:“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他认为立法必有弊,要在得人,可以弥补法之弊。
王夫之:“任法任人,皆言治也。”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探讨了任法与任人的关系。他说:“法严而任宽仁之吏,则民重犯法,而多所矜全。法严而任鸷击之吏,则民轻犯法,而无辜者卒罹而不可治。”他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提出:“任法任人,皆言治也。”但“任人而废法……是治道之蠹也,非法而何以齐之?”在王夫之看来,法是人君制定的,人君依靠法律饬吏治、恤民隐。但是,他也反对只任法不任人,认为任法而废人也是“治之敞也”“未足以治天下”。因为“律令繁,而狱吏得以缘饰以文其滥……律之设也多门,于彼于此而皆可坐。意为轻重,贿为出入……辩莫能折,威莫能制也”,而且“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该矣”。结论就是任人与任法相结合,“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进长者以司刑狱,而使守画一之法”,避免单纯任法与任人的弊病。王夫之的上述观点,剔除了某些思想家各执一词的偏见,也是就明末法制废弛、官吏贪暴的恶劣现实有感而发的,是抨击,也是矫弊;是对以往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期望。
梁启超:“故法与人虽不可偏废,然有人而法自随之,其道为两得,徒法无人,并法亦不能以自存,其道为两丧也。”
近代思想家梁启超认为片面的任法与片面的任人都是有害的。他说:“任人不任法者,人无必得之券,则国无必治之符。所待之人未至,则国已先乱亡矣。任法不任人者,法固中材之所能守,而不必有所待。”他进一步论证说,“自近世法治人治之辨兴,于是始有持为政在法之说者。夫法之不善,则不足以维持国家于不敞,斯固然矣。顾苟有其人,则自能审度时势,以损益诸法而菩用之;苟非其人,则虽尽取天下古今至善之法以著诸官府,其究也悉成具文,而弊之与法相缘者,且日出而不知所穷。故法与人虽不可偏废,然有人而法自随之,其道为两得,徒法无人,并法亦不能以自存,其道为两丧也。”在梁启超看来,任法与任人同等重要,二者具有統一性。良吏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审时度势,对诸法进行损益,并善用良法,才不会使善法沦为具文。
李大钊:“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适法之人。”
五四运动时期,共产主义先驱者李大钊也阐述了任法与任人统一性问题。他说:“国之存亡,存于法……国而一日离于法,则丧厥权威。”但“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他一方面强调“溯本穷源,以杀迷信人治之根性……盖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体于美满之境”,另一方面阐明“法律死物也,苟无人以持之,不能以自行”,故“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适法之人”。可见,任法为本,任人为用,本用结合,即是法与吏的统一。这是古人从实践中得来的一项重要经验。
总之,任法与任人的关系是中国古代“治道”的重要一环,论者多矣。这里仅择要言之。“任法与任人相统一”这项从实践中得来的经验对后世起着悠久的警世作用。历史雄辩地证明,二者结合得好的王朝多为盛世,如汉文景之治、唐贞观之治,既有良法也有执法的贤吏。古人关于任法与任人相互关系的论断,可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和培养法治人才提供史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