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调查核实刍议

2018-02-11 16:22陈福乾施妍娜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强奸诈骗

陈福乾 施妍娜

摘要: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虽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但其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公诉证据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实务中,诈骗、强奸、伤害等案件的言词证据认定存在较大难度,本文以强奸、诈骗、伤害三类案件为视角,就案件中言词证据如何调查核实谈谈一管之见。

关键词:言词证据;强奸;诈骗

中图分类号:D925.2;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14-02

作者简介:陈福乾(1966-),男,满族,辽宁开原人,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施妍娜(1973-),女,满族,辽宁铁岭人,辽宁大学,法学学士,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一、被害人陈述的调查核实

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之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因此,在调查核实被害人陈述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来源及形成过程。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即来源是否合法,以确定其证明力。被害人陈述是否可靠,应主要审查被害人的感知能力和当时的环境,包括案发当时是白天还是夜间,被害人所处位置与他人的距离如何,报案是否及时,各种信息来源能否相互印证等等。例如:王某强奸案,案发时间是晚上8点左右,被害人杨某去的是嫌疑人住处,住所围墙完全封闭等等。经调查核实,王某是先将被害人手机强行夺走,然后用水果刀对被害人杨某实施威胁进行强奸,被害人称趁嫌疑人不注意未穿全衣服夺门而跑,半路上用熟人电话报案。因此,可以断定杨某陈述真实、客观,其证明力强。

(二)陈述真伪。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伪。主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逻辑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精神是否处于惊恐状态,因在这种情况下,对其经历的事情容易产生错觉。例如:赵某强奸案,被害人陈述李某等三人以给糖果、小食品为诱饵将其强奸,三被告人也供述强奸既遂,但经检查和鉴定,被害人系轻度发育迟滞,不构成强奸犯罪要件,被害人对这一点的陈述不符合情理,最终认定三名被告人强奸未遂。

(三)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注意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素不相识,被害人的陈述可能比较真实;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有矛盾,被害人可能作出虚假陈述,夸大事实;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平素关系很好,被害人可能隐瞒事实真相,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虽然,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作为一种审查、判断证据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对正确处理案件是十分有效切实可行的。例如:张某故意伤害罪案,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人,且张某在当地素有劣迹,被害人李某陈述“张某持刀逼我拿钱给他,我被迫当场付钱给张某”。而被告人张某供述“我叫他拿点钱来用,否则不得安宁,当时我手中没有拿任何东西”。这就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是伤害还是抢劫。在审查证据时充分考虑了张某平时表现以及与邻居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为被害人李某有夸大事实的可能性。最后经过补充证据,排除了张某持刀威逼李某的情节,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作证能力与品质。主要审查作证能力相对较弱的被害人陈述,包括盲人、聋哑人、年幼的人等被害人,这些被害人陈述的固定,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比如聋哑人的陈述必须有懂哑语手势的人当翻译,年幼的被害人陈述必须要有监护人或其它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场。同时还要注意审查陈述的内容,比如盲人可就其听到的情况作陈述,但不能说他见到了什么,年幼的被害人所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其年龄、知识水平以及表达能力所能达到的程度。此外,被害人的品质如何也可能影响其陈述的可靠性。当然,这并不说被害人的人品有问题,其陈述就不真实,只是根据案件的其它证据进行判断。

二、供述和辩解的调查核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一)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的辩点,要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例如:冯某某等人利用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冯某某不否认参与签订合同并欠对方当事人货款的事实,但冯某某辩解这是经济纠纷不是犯罪行为。在听取冯某某的辩解后,及时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注意收集证明其诈骗手段和履行能力等方面的证据,做了认真、充分的庭前准备,预测了辩护观点,在庭审中,辩护人果然以此为辩护观点并作无罪辩护,公诉人驳斥了其辩点,该案件虽经几次周折,最终冯某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否则将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以防止其翻供。

三、证人证言的调查核实

证人证言是证人将直接或者间接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侦查人员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形成分为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其形成过程中,证人也会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可能会有真、有假,夸大或者缩小的情况。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查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情形,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证人是听说的,就应当注意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听觉能力;如果证人是近视或者老眼昏花,就应注意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视力及其记忆能力如何。

(二)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来源是否真实、客观。在共同故意伤害案件证据调查核实时,要注意證人对所证的事实,是直接感知还是间接感知,是亲眼所见还是听人所说,对在采用转述证人的证言认定案情时应慎重;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感知所证的事实,尤其要充分考虑案发时各嫌疑人的位置。这就是我们常用的定位图示法。所谓定位图示法,就是在调查核实故意伤害案件时,将所有参与伤害的嫌疑人用画图固定其当时所在位置的方法,来甄别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例如:梁某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证人证实,见李某持折叠锯两次猛砍坐在出租车右后侧的被害人。他自己辩称,下车后没有奔被害人走去,因为人多路堵,而是绕道侧面去的,但当到被害人附近时,他们已经打完架了。经调查核实,用定位图示法一步步剥离,最终证实,犯罪嫌疑人说了假话。

(三)审查证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注意审查询问证人的地点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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