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讨债何以讨成“诈骗犯”

2018-02-11 17:29叶斌
21世纪 2018年5期
关键词:诈骗犯学林承兑汇票

本刊记者/叶斌

安徽省芜湖市市民甘学林曾借巨款给朋友曹晓艺做生意,遭曹晓艺欠债不还。后来曹晓艺要求甘学林与其进行汇票买卖,甘学林在与曹晓艺交易中扣下900多万元汇票,却被第三人举报涉嫌诈骗。芜湖市检察院就此案请示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指令不宜起诉,故芜湖市检察院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年多后,安徽省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甘学林最后被芜湖中院判处诈骗罪。债权人甘学林,为何因一次追偿债务行为,转身却成为“诈骗犯”?检察机关为何时隔一年又作出截然相反的决定?带着这些疑问,本刊记者赴芜湖进行了调查采访。

债权人甘学林:讨债成了“诈骗”

在调查过程中,据甘学林的叔叔甘某介绍,曹晓艺是芜湖市人,原从事“票据”和水泥生意,是甘学林的朋友。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曹晓艺先后向甘学林借款700万元,承诺短期周转即还。之后,甘学林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7月,甘学林找到在甘肃兰州做承兑汇票生意的曹晓艺。曹晓艺称无钱归还,同时要求甘学林合伙做承兑汇票生意。

回到芜湖后,甘学林了解到一些债权人利用出售承兑汇票的方法要回了债权,便与曹晓艺另外两个债权人鲍现军、陶联委商量,利用出售给曹晓艺承兑汇票的方式,找机会扣下票据用作抵偿债务。当时陶联委等人表示同意。在南京收购930万元承兑汇票后,她赶赴兰州,曹晓艺安排会计乔某办理购票事宜,以904万元买下930万元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上有曹晓艺亲笔签字。交易完成后,甘学林趁机扣下票据,安排人带到芜湖兑现。后来,她多次要求与曹晓艺结算债权债务,多退少补,但曹晓艺始终不露面。

2014年8月,第三人丁邦顺向芜湖市公安局利民路派出所(现改为中山南路派出所)报案,称甘学林“诈骗”了他904万元。据了解,曹晓艺购买承兑汇票的900多万元是繁昌县商人丁邦顺出资的。办案民警童某了解案情后答复:“本案不构成诈骗,属于经济纠纷,应当到法院起诉解决。”

丁邦顺继续向弋江公安分局报案,第二天甘学林就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弋江公安分局2014年9月10日形成提请批准逮捕书(芜弋公(刑)提捕字[2014]75号),经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批准,9月17日逮捕甘学林,11月17日案件移送弋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芜湖市检察院: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案值较大,弋江区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7日将本案移送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芜湖市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4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28日、5月14日补查重报。

2015年6月8日,芜湖市检察院作出芜市检刑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芜湖市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两次返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甘学林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松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学林不起诉。同时还作出了一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指出:通过全案证据来看,甘学林与曹晓艺等人一起在兰州开展承兑汇票业务,先期在兰州所做业务基本是由曹晓艺安排的会计乔某来联系资金,甘学林辩解称曹晓艺曾承诺三人合伙做承兑汇票业务的,先期资金由曹晓艺指挥乔某来联系安排的。同时,在案证据也反映了曹晓艺的很多业务都由丁邦顺帮其做资金配套,且甘学林与丁邦顺在案发前也并不认识。因此,甘学林提出其认为购买该笔承兑汇票的资金是曹晓艺的,其不知道该笔资金是丁邦顺的辩解不能合理地推翻,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甘学林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2017年12月上旬,记者在芜湖市先后采访了芜湖市检察院、弋江区检察院、芜湖市中级法院、弋江区公安分局、利民路派出所等单位。

据记者采访了解,确如芜湖市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所指,甘学林事前不认识丁邦顺,更不知道曹晓艺买汇票的资金来源于丁邦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甘学林与曹晓艺是合同相对方,曹晓艺与丁邦顺是合同相对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甘某告诉记者,他们(甘学林亲属)之前曾到安徽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控申一处界定此案不构成“诈骗”。后来,芜湖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丁邦顺向安徽省检察院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在复查中,起初同意芜湖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2016年8月22日,安徽省检察院又作出皖检刑申复决[2016]7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撤销芜湖市检察院芜市检刑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由芜湖市检察院对甘学林提起公诉并移送芜湖市中级法院。甘学林的家人不服,开始向省市有关部门上访申诉。

甘学林案移送法院后,甘学林此时已将多收的200万元退交法院。2017年12月1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甘学林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20万元,追回所有款项返还丁邦顺。

“甘学林与丁邦顺没任何交往,何以要退款给丁邦顺?芜湖市中级法院判决后,有关人员几次找我和解,让我们不要上访。但就公安机关违法违纪插手经济纠纷的事,我们正在上访中。”甘某说。

在采访中,记者试图找到曹晓艺与丁邦顺了解案情,截至发稿前都没能联系到。

法学专家:设局要债不能认定为诈骗

在《关于甘学林涉嫌诈骗案的法律论证意见》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周光权等专家认为,甘学林设局要回自己的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甘学林取得票据后,一直要求与曹晓艺当面结算。即使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甘学林仍然采取积极态度,持续不断地向曹晓艺发短信,要求结算,多退少补。根据合同法中抵销权的法律规定,双方互付债务的,一方有权主张抵销。甘学林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这一目的下的主观意图就是寻求要回属于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寻求故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本案完全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专家们一致认为,不能认定甘学林构成诈骗罪。

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刊将继续关注。

猜你喜欢
诈骗犯学林承兑汇票
完形填空专练(五)
学林新语
学林人物
诈骗犯与寓言故事
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成本问题及其变现探讨
一个“诈骗犯”成立的钱宝网骗了更多人
浅论降低承兑汇票损失率
租来的“诈骗犯”
You’ve got questions, she’s got answers (but you probably won’t like them)
加强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的内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