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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16:53
21世纪 2018年1期
关键词:级别职能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广东调研时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抓手,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等重大改革,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党中央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效能、深化改革实践的重要战略。要紧紧抓住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的试行,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法庭调查、疑罪从无、认罪认罚从宽等综合配套制度,整体提升刑事程序法治水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在谈到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时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进程。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运用法律惩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彰显人民法院应有的职责担当,把握好职能定位是关键。职能定位,简单地说,就是要解决“是什么”“干什么”的问题,只有这两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毕玉谦认为,目前,我国的法院在设置上分为四种级别,完全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即在(区)县一级设置相应的基层法院,在(地)市一级设置中级法院,在(直辖市、自治区)省一级设置高级法院,在中央一级设置最高法院。实践证明,这种将行政区划与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完全对应的模式,对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为了趋利避害,应当以司法(管辖)区的概念为基点,对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应基于这样几种价值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其一,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其二,有利于弱化和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倾向;其三,有利于促进司法的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其四,有利于方便民众进行诉讼。在法院的设置上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总体上来讲,我国东部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交通便利;中部地区经济上处于半发达和欠发达状态,人口稠密,交通较为便利;西部地区经济上主要处于欠发达或相当落后的状态,地域辽阔,大部分地区人口稀少,交通状况落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国谈及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时说,在一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级别管辖制度往往是在明确了“诉讼途径管辖权”“职能管辖权”之后,对于一审管辖事务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分派作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取决于管辖制度关涉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协调和诸多立法政策的考量。级别管辖的规范配置须有别于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任意性规范,而系用于调整公共利益的强行性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公法特征,也符合法定主义的诉讼立法技术要求。因此,在重构中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时,必须重申明晰、规范、令行禁止的法定主义这一基本准则,具体建言是:将级别管辖还原为事务管辖,统一财产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废止级别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赋予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司法性质和程序保障,根据级别管辖所涉不同利益关系进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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