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琦 潍坊市方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潍坊 261000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工程监理单位或者是工程监理人员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理工作,进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监理单位与工程监理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可能还要附加民事赔偿。监理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体系,需要能够促进建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在进行工程监理时,责任的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工程监理的法律体系是指在进行监理工作时工作人员不能触碰的底线。并且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作人员是侵权责任的主体,那么就必须有监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监理单位在进行必要的赔偿以后,可以对于有过错的监理人员实行追偿。根据监理工程企业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制以及合伙制的监理企业。股份制和有限责任的监理企业如果面临赔偿,将会用单位的全部资产来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合伙制度的工程监理单位,每一个合伙人都需要对于监理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施工中发生违约或者侵权,那么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对其违约和侵权行为进行负责。但是有必要注意两点,一是监理工作人员的违约或者侵权,分为工作之内和工作之外两个场景,工程监理单位只是负责工作之内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对于工作之外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并不负责。第二个由于现场监理人员的失误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在其他的时间段,并不在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
(2)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指的是监理单位违反行政法律上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反政府规定的行为,那么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当出现行政违法事件之后,我们应该首先推定监理的主观过错,如果监理单位不承认有主观过错,那么监理单位则负有举证职责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
现有法律已经对于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进行相关规定。一是监理单位在进行行政审批时,是否按照国家允许的范围进行执业,监理单位有没有超过国家经营许可的范围,有没有超出资质进行违法承揽业务的行为。工程监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承接工程项目监理项目时,以个人名义承接;或者是在执行工程监理项目过程中,泄漏项目重要机密,对于项目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监理工程师有转让或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者图章的行为。
(3)监理单位的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作业时,由于自身主观问题,而对于工程项目造成严重安全质量影响的,才会承受刑事处罚,并且承担刑事责任。
监理的保险制度是指在建立工作中由于经理人员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工程损失,监理保险能够有效的转移在监理工作中产生的风险,减少监理单位受到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制度是则监理人员由于自身工作疏忽,而给建设方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于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种保险行为。在工程监理的施工中,监理人员是主要行为的发起人,但是个人能力与主观态度的影响,在工作中造成损失难以避免,因此推广和落实激励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的减轻监理工作人员的职业压力。我们可以结合国际工程咨询合同,对于监理职业保险进行研究,减少监理单位的工程索赔风险。
监理协会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职业团体。监理协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行政主管干预过多,行政主管部门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在具体的监理工作中建筑质量监督检查站具有向参与方进行罚款的权利,对工程建设活动经常进行干预,有时也超过了工程建设许可的范畴。我们现阶段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责任划分,将质量监督检查站的权力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监理协会对于这个行业的指导作用。
工程监理的义务决定了工程监理法律的责任范围,如果义务与权力不相符就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建设部的有关于监理单位责任划分的意见中指出,如果监理单位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是施工单位没有听从监理单位的指令继续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该追究的是监理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这个意见有另外一种解释,就是如果监理单位没有明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监理单位首先会被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人受到处罚,这就模糊了工程责任的实际划分。监理单位在现在的市场竞争中生长环境较为恶劣,获得的收益较小,但是承担的安全责任却很大。把监理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人,违背了建设生产的规律性。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我们不能够随意的扩大监理工作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这对于监理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很大的消极作用。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引入的市场监督体制,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们要逐渐完善建筑监理制度的法律制度,提高建设监理工作的水平,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盛芳兄.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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