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时期腐败极为严重。在司法领域,从案件受理、审讯、量刑到监押执行,每一环节都存在着腐败。在行政管理领域,官员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克扣钱粮。科举考试领域的腐败较之其他领域程度虽浅,但试子作弊、学官贿卖勒索极为普遍。经济财政领域的腐败尤为酷烈,侵吞国帑几使帝国财政陷入绝境。军队领域的腐败除士兵经商走私外,军官侵扣兵饷、敲诈勒索几乎无处不在。乾隆时期的腐败已具备了整体腐败的特点。这种整体性的腐败既有经济、政治方面的原因,也受制度设计执行及意识形态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清代的腐败是官僚体系自身运转的产物,是官僚体系无法克服的顽疾。
清乾隆时期中国已达专制社会的鼎盛,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对外贸易加强,社会流动加剧。与此并行的则是专制控制更趋严密(尽管实际控制效果与理想设计存在很大差距),社会问题激增,官场贪污腐败层出不穷,尤其是乾隆中后期,腐败几乎成了那个时代的主要特征。乾隆五十五年(1790)内阁学士尹壮图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各督抚声名狼藉,吏治废弛,经过各省地方,体察官吏贤否,商民半皆蹙额兴叹,各省风气,大抵皆然。”①尽管清廷视贪腐为大害,一方面倡廉,“人臣奉公洁己,首重廉隅”[1](P911),一方面惩贪,“贪官赃至十两,流徙席北地方”[2](P966),然而事实却是“闾阎之膏液有尽,而猾吏之贪囊无底。愚蒙之皮骨仅存,而有司之欲壑无厌”[3](P169)。在“人不畏法,贪风日炽”[1](P912)的情势下,贪腐已经席卷蔓延到帝国的所有领域,呈现出整体腐败的态势。
吏治腐败问题清初即已显现,诸凡衙役犯赃、多收少报、侵占田产、揽赃枉法、行贿嘱托、浮算帑银、侵夺下属、监守自盗等问题均有发生。但由于顺康时期战事较多,且顺治、康熙(康熙四十年以前)对贪腐问题高度重视,打击严厉,因此腐败并未蔓延。雍正在主政期间采取清查亏空、严惩贪官、耗羡归公、养廉等多项措施,使康熙后期的腐败问题得到矫正,吏治一度好转。清代的腐败,尤其是贪污、贿赂问题,是在乾隆时代,尤其是乾隆中期以后才迅速恶化的。较之清初,乾隆时期的腐败已经渗透到司法、行政、教育、经济及军事等各个领域。
在清代,办理案件,朝廷并无专项经费,办案费用只是行政经费的一部分。在地方财政吃紧,行政经费少之又少的情形下,很多州县便把受理诉讼作为扩大行政经费的来源,甚至作为中饱私囊的机会。因此从案件受理、审讯、量刑到最后的监押执行,几乎每一环节都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行为。小到衙役、书吏,大到州县长官,轻则吃拿卡要、舞文弄墨、借案生事;重则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挟私妄审,结果自然是冤狱丛生。衙役奉命传唤当事人,会向被告索要“鞋钱”;原被告双方尚未过堂,要交“差帐”;双方自愿和解,要交“和息费”;知县向差役收取“买票钱”,向书吏收取“承办钱”,等等。上述例费,各县皆有,已是见怪不怪。在利益的驱使下,州县官与吏役沆瀣一气,“州县有千金之通融,则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则乘而牟十万之利”[4](P327)。在牟利心态的驱使下,基层司法出现了“滥词、滥拘、滥禁、滥刑、滥拟、滥罚”等严重的腐败现象。在《刑案汇览》刊载的刑案中,我们可看到乾隆时期形形色色的基层司法腐败。既有官员本人受贿枉法、侵渔百姓,又有蠹役书吏索贿、诈赃。对于吏役犯赃,按照清律,轻则受杖,重则充军、绞、斩。律例规定虽严,但从案件透视出的情形看,因蠹役索诈导致当事人卖儿鬻女、致毙人命、吓逼自尽、拷打致死的悲剧相当普遍。基层司法腐败造成的影响已经突破了社会所能承受的底线,汪辉祖讲“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5](P493),真实地反映了基层的司法状态。
清帝国是皇权专治下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国家,乾隆时期凡行政权所及之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腐败。在行政管理领域,官员的腐败主要表现在克扣钱粮上。涉案官员以总督、巡抚、布政使、道府、知县等官员为主。在政治上没有上升空间的胥吏、家人更是狐假虎威、作奸枉法。官员克扣钱粮的行为在《清实录》中多有记载。乾隆六年,山西布政使萨哈谅在收兑钱粮时,加平入己,在领取饭食银两时,恣意克扣。[6](P988)乾隆十二年,浙江巡抚常安收受海盐县知县金300两,收受候补分司银2000两,克扣心红纸札及书吏饭银2000两,同时还克扣兑盐及秋审跟役饭钱,扣存净慈寺工银。[1](P915)乾隆二十二年,湖南布政使杨灏在任内克扣银多达3000余两。[7](P946)乾隆三十二年呈贡县(现云南昆明呈贡区,“呈贡”为彝语,意为“盛产稻谷的海湾坝子”)知县杨家驹在采办军需牛马及承运军粮时,伙同教谕沈锠“克扣侵渔,盈千累万”,在督抚徇蔽下,乾隆三十四年此案才经“县民李德俺赴经略大学士傅恒呈控交查”,乾隆盛怒之下,大骂杨家驹“丧尽天良”,并谕令严查。[8](P224-225)云南布政使钱度在两任藩司内,克扣银29000余两,在其书房地窖内,两江总督高晋又“起出银27000两,并寄顿金2000两”[9](P135-137)。官员克扣自有其特殊条件,他们位高权重,或是经管钱粮,或是负责要务。无权的胥吏为饱其私囊,则只能借直接与百姓打交道的机会,在民事、钱谷、文件、书启、征比等具体事务中,出其赃手,甚至借经办水旱赈灾、处理民变盗寇等情发“灾难财”。乾隆七年,江西水灾,流民饥寒,朝廷发帑赈济,赈灾中,无良役胥乘机侵蚀散米,用小斗量出,或搀和糠秕;赈粥则夹入硬灰,伪作稠秾。[10](P248-249)乾隆五十三年七月,湖北荆州大雨,护城堤溃决至二十余处,大水漫入城内,造成多人死亡。大堤溃决,原因是不肖官吏在修堤时将工费“藉端加倍洒派,入其囊橐;而且草率从事,偷减侵渔……从中克扣”[11](P653)。官吏通同腐败至此,实属人性泯灭。帝制中国的行政管理其实是由 “官僚体系内的基层人员所操纵,这些基层僚属一方面惯于使用欺骗、蒙蔽、行诈、勾结等技巧,选择性地执行分派给他们的任务,一方面又精熟行政细节和运作程序,他们遂能够蒙蔽、妨碍、误导,甚至胁迫比他们更具声望的上司”[12](P147)。对胥吏和僚属而言,贪污“不但是他们增加个人财富的方法,也是他们日常运作模式的重要特征。由于贪污如此普遍而且自成系统,最后它俨然变成处理事情的常规,而不是一种例外”[12](P157)。
于国而言,科举为抡才大典[13](卷108,P3147);于个人而言,则是改变命运和进身之阶。科举本应为净土一块,但清初即有“中试举人陆其贤用银3000两,同科臣陆贻吉,送考官李振邺、张我朴,贿买得中北闱”的大案。[14](P880)当河南学政俞鸿图案发后,雍正对科场是否清廉亦不报多大希望:“学政科场乃国家兴贤育才之要政,关系重大,十余年来,各省试官,不闻有婪赃败检之劣迹,朕心颇喜,以为试事渐次肃清。今观俞鸿图赃私累万,则各省学政之果否澄清,朕皆不敢深信。”[15](P780)虽科场作弊律所不赦,但作弊甚至是腐败一直与考试相始终。人有南北,俗分西东,但士子作弊的方式却大体一致,无外夹带、顶冒、换卷。夹带考试资料入场考试,是最普遍、最廉价、最便捷的作弊方式。对于考场中这种小伎俩,乾隆认为:“夹带文字入闱,乃士子最不堪之劣习,若不严行查禁,则荒疏不学之人,多得侥幸入彀,而真才转致遗弃,于抡才之典,大有关系。”于是乾隆谕令监试御史先行出示晓谕,临点名时再加告诫[16](P342),夹带情节严重的,要当场带枷,以示羞辱,并取消考试资格,甚至被处以刑罚。尽管如此,整个清代,考试夹带一直是严重的问题。顶冒,即花钱雇人代替考试,俗称枪手。为防止代考,乾隆二年,朝廷规定各省乡试时“每号分坐十人”(原来是80~90人);会试时“每号三人”,并令监试提调官,在进号之时予以严查。[17](P814)其后又有将“邻号院墙,增高数尺,并照外围墙一体加之荆棘”的举措。同时在院里“角楼设员瞭望,每楼派委佐贰首领官一员,带役数名”[18](P313)进行稽查。尽管防范越来越严,但收效甚微,甚至有些地方一场考试,枪替者竟多达数人或牵连多人。乾隆四十五年顺天乡试枪代一案,誊录陈七就雇佣了8名枪手。乾隆四十八年广西乡试一案土知州岑宜楝之子岑照以银1000两做定金,贿商永安州知州叶道和,叶派家人以及在闱之幕友湖北举人曹文藻等勾结交通,代倩传递;外帘、提调、监试及监临等多人参与舞弊,遂把无赖子弟岑照送上“解元”宝座。换卷就是在考试期间,当场交换试卷,进行抄袭。乾隆初期,为选拔全才,曾有文武互试之制,一些“不肖士子,恃有互试之例,文场则夹带传递代做,武场则换卷”。因此,乾隆接受御史建议于七年将“文武乡会互试停止”。[19](P69)乾隆二十四年,云南乡试中,学政叶观国查出昭通府童生李芃、李璋两人暗地换卷。[20](P520)乾隆二十年后,朝廷开始加意整顿,虽考场风气有所好转,但在三十年的一道谕旨中,乾隆又严厉指出:应试士子竟有因搜捡严密,复遁而雇觅枪手代构者;或私联坐号,或顶名入场,或临时换卷,种种难以枚举。[21](P150)作弊与腐败尚不可同日而语,但朝廷一旦管束不力,导致作弊成风,试以贿成,则腐败便不可避免。官员利用公权力,为一己之私侵蚀科场的腐败行为主要体现为贿卖生员,涉案者基本为学政和考官。乾隆六年,山西学政喀尔钦因贿卖文武生员[6](P988)被判斩立决。乾隆十四年,四川学政朱荃得知其母在原籍浙江桐乡病故,本应交印回籍丁忧。但朱荃却隐匿丧情,在短期内“历考嘉定等三郡一州,贿卖生童九名”[22](P1066)。科场贪腐,学政和考官得天独厚。科场是士子争雄之地,学校是他们前程所寄,由于科举牵涉国家用人选材,事关国体,因此官员及士子们毕竟有所顾忌,再加上清代腥风血雨的科场案频频出现,因此科场、学校与其他领域的贪腐相比,程度尚轻。
经济财政是帝国命脉,离开经济基础,庞大的帝国便无法运转。在经济财政领域,官吏们主要采取侵吞(或浪费或亏损)国帑、冒领库银、滥用盐茶引、摊派赋税钱粮、派购认购、挪用工程款项、贩卖物资、勒派口岸、吞蚀漕粮、勒派漕银、官商勾结等手段进行牟利营私等贪腐活动。上述腐败行径中,以侵吞国帑最为普遍,且危害最大。在整个乾隆时期,官吏侵吞国帑的案件基本年有发生,小到衙门胥吏,大到各级职官,只要有机会,都把贪婪的目光投向国帑。乾隆五年苏州织造海保案发。在多年织造任内,海保侵吞国帑22万两。海保身犯重罪,本应抄没家产,按律治罪;但由于海保的母亲是雍正帝的乳母,乾隆在报恩与不忍之心的双重作用下,将海保开释。[23](P773)乾隆六年两江总督那苏图参劾荆宜施道姜邵湘。姜在管理荆关税务期间,横征重耗,侵蚀昌销。荆关税课,每年能征三万余两,而实际约可征五六万两,除去应用公费,每年被侵蚀将近一半。“该关凡遇缴银之日,系四六扣存,如征银一千,止将六百缴官,其四百两俱为管关员役侵肥。”[24](P1169)乾隆十年阿炳安在办理宁夏城工(该年宁夏发生地震导致城墙损坏)时先后扣减侵蚀国拨银五六万两。[25](P250)乾隆三十二年,湖南巡抚李因培指使布政使赫升额代为弥补武陵县亏空银20000两。李因培只以8000两题参武陵县知县冯其柘。事发败露,刑部拟斩,后乾隆赐令李因培自尽。乾隆三十九年,云贵总督彰宝案发,在任内,因用度奢华,用去保山县库项白银40000两。乾隆四十七年六七月间,大学士九卿等核议国泰、于易简一案。国泰、于易简在山东抚、藩任内,朋比营私,国泰婪赃数万,于易简通同舞弊,造成山东亏空银2000000两。乾隆五十八年,浙江巡抚福崧侵用掣规月费60000余两。以上所列仅为乾隆时期官员侵蚀库项之冰山一角,透过冰山一角,我们可以看出,侵吞国帑犯罪在乾隆时代已极为猖獗。以“侵蚀”作为关键词,对《清实录》进行检索,除去不相关的结果外,实录至少有400次以上提到大小官吏侵蚀库项。
清朝军队主要由八旗和绿营组成,八旗驻京约10万,驻防约10万;绿营主要是汉族士兵,驻扎各地,约有60万。八旗士兵由于受八旗制度约束,不准另谋职业,全家都靠饷银维持生计,在兵饷有限、人口增加、物价不稳定等情形下,官兵为维持生活,很多便开始从事经商、租借甚至走私活动。与八旗兵相比,绿营兵军饷②更少,为维持生计,平时不得不兼营他业。军队领域的腐败除上述提到的士兵不得已自己或伙同他人为之的经商(有些经商活动是朝廷允许的)、走私外,更为严重的腐败行为主要是八旗和绿营的各级军官以及有军事职责的总督、巡抚或朝廷派出的大臣等官员侵扣兵饷、勒索官兵、纵兵经商、额兵冒领及走私贩卖。乾隆二十五年,松阿哩在西安将军任内,坐扣兵粮,挟势勒索,被判绞监候。[26](P1039)马龙图于浙江提督任内,任意挪用公款1500余两,又派人赴广东买办呢缎,用银300余两,乾隆二十六年马龙图被斩。领侍卫内大臣、理藩院尚书富德于乾隆二十七年,索取蒙古王公马匹、牲畜,被判斩监候,后于乾隆二十八年释放,乾隆四十一年,在参赞大臣任内又扣罚士兵银两、受贿、滥赏,被判斩立决。乾隆五十三年,柴大纪在台湾总兵任内,纵容兵丁在外贸易,同时又婪索夫价及海口船只陋规、生日节礼,赃私甚巨。乾隆谕令将柴大纪处斩。③上述所列仅军队高官的部分腐败案件,中下级官员和普通士兵的腐败行为由于史料记载有限,已无法系统描述。实际上,早在顺治年间,军队贪腐案件就频频发生,发展至清末,已经达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仅乾隆时期,军事领域的腐败大案,被查处的就有10余起。将军、都统等不但在军事用兵领域贪腐成风,其对经济领域的觊觎也大量存在。如果说克扣勒索兵饷主要发生在军事领域,那么经商与走私则是军队腐败向社会其他领域的辐射与延伸。军队腐败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但降低了军队的威信,而且影响到军队的战斗力,当年跃马中原、无往不胜的八旗铁骑,已经是“射箭箭虚发,驰马人堕地”的无能之师。绿营内部更是贪污腐化,徇私舞弊,战斗力日益萎缩。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乾隆时期的腐败几乎遍及了帝国管理的所有领域,造成官吏腐败的原因极为复杂,实际上,官吏们的贪腐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效用函数的自我考量,建立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气以及基于上述因素共同作用生成的官场生态及整体氛围基础之上,腐败已成为当时全部现存的社会环境所产生的有机结果。
乾隆时期国家经济在总体上得到长足发展,但乾隆中期以后农业上的人地矛盾便逐渐凸显。洪亮吉(1746—1809)曾言“一人一岁之食,约得四亩”[27](P16),也就是每人平均4亩地才能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维持生活,但有研究指出乾隆三十一年人均占有耕地仅有3.53亩,到乾隆四十九年锐减到2.45亩,而且仍有减少的趋势[28](P393-400)。另有研究认为,“清中叶的人均耕地面积仅为2亩左右”,并且 “中国历代城乡男女大小平均每人每年占有粮食590市斤才能维持正常生活”[29](P195),可见,乾隆盛世之下,至少有许多人是处于贫困或饥饿状态。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乾隆中后期粮食紧缺应该是社会现实。粮食紧缺就会引起物价上涨④,物价上涨,那么在粮食领域进行倒买倒卖、囤积居奇,或是盗卖官仓就会有利可图。乾隆时期,全国粮价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有高价区、中价区、低价区和不稳定区。高价区稻米均价为每石银2.87两,中价区为1.8两,低价区为1.13两,不稳定区,如贵州稻米价格最低只有0.828两。[30]乾隆四十一年四川龙安府平武县知县伙同其亲属一次盗卖军粮330多石,得赃银竟达10000余两。[31](P662)倒卖价格竟然比高价区的平均价格还要高出十余倍。《清实录》里记载的类似案件很多,大量地方官员或是自己或是伙同他人参与盗卖漕粮、盗卖屯粮、盗卖仓谷等案件。乾隆时期国家财政保持增长势头。顺治时,入不敷出,根本无积蓄。康熙时,前中期呈增长态势,至晚年,由于钱粮亏空,存银仅有800万两。雍正时大力整顿,雍正五年(1727)已增至5000万两,而乾隆时,常年保持在8000万两上下。[32]此外,在乾隆以前的两个半世纪里,中国从欧洲获得了32000吨或48000吨白银;从日本获得9000到10000吨白银;可能还由美洲直接运来后通过马尼拉获得10000吨白银,甚至更多。[33]财政的好转与白银的输入为乾隆时期市场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条件,但地方财政紧张的局面并未被打破,中央和地方在财政领域的矛盾始终存在。清代的财政收入有田赋、漕粮、盐课、关税、耗羡和杂赋等项,在中央和地方上的分配按比例进行。起解到中央作为国家经费的属于中央财政,叫起运;按一定比例存留本地,作为地方经费的属于地方财政,叫存留。起运和存留比例在清初各占50%,后来地方存留比例因中央财政急需而大幅削减。到乾隆时期,从全国平均水平看,存留银占比不到24%,存留少的省份还不到10%(如浙江7.30%)。⑤因此乾隆时期的地方财政虽有好转,但财政紧张的局面并没有被打破,据史景迁估计,清代“地方官用于当地支出的只有全部财政中不到六分之一的份额”[34](P98)。在清代的财政管理体制下,中央财政占有绝对优势,地方没有独立的财政自主权,而地方的支出除办公经费外,还有灾赈、河工、差务、军事等二三十项之多;官员们还要维持本衙署开销及家庭生计,同时官场迎来送往亦需大笔支出。地方存留本来就已经少之又少,加之各种开支,地方财政便显得左支右绌。地方经费不足,必须由地方自行解决,制度内的财政收入已经征纳,地方官只能在制度外想办法,因此搜刮民财、挪移贪腐的现象便不可避免,这正是“贼来如梳,兵来如篦,官来如剃”的真正原因。
乾隆时期中央集权高度强化。高度专制的典型特征就是等级森严。皇帝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拥有行政、军事、财政、立法、刑罚、用人等所有权力,所谓“朕即国家”。官僚机构从属于皇帝,从中央的部、院、寺、监到地方的省、道、府、县,各级官员层层对上负责,权力逐级递减,下级不能超越上级,百姓不得超过官吏。皇帝通过授予官员特权及管理权,达到利用其控制和管理整个社会的目的。官僚在特权的嗾使和纵容下,通过与皇权之间的博弈,控制了大量的政治和经济资源,而握有大量政治和经济资源的官僚只要做到唯帝王命是从,便可以高官厚禄,延及数代。为此,这些官僚无论是“达则兼善天下地把持朝政,抑是穷则独善其身地武断乡曲”[35](P101),始终都把能够控制政治经济资源作为做官的唯一目的,而这种思维倾向,便是直通贪污腐败的康庄大道。
同其他朝代一样,儒家伦理在清代亦是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思想,于国家安宁、社会稳定、家庭和睦、人际友助等有诸多可取之处,但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也极为明显。儒家强调道德自律和人伦关系。强调道德就会限制或反对外在的控制,通过道德使社会有序运行,而不需制度和法律。基于此,政治与道德就密不可分,进而个体内部反求诸己的道德实践就非常重要。但道德修养又很难选取合适的标准进行量化,无法量化就很难对道德本身做出合乎理性的评价。在制度不健全和规范不统一的前提下,难保官员中存在“满嘴仁义道德,实则男盗女娼”的小人和伪君子。事实上,出于一种政治上的功利追求和现实主义考虑,很多官员会以道貌岸然的姿态出现在众人面前。基于儒家伦理建构的官僚制度是一种私家化的政府体制,国家是皇帝的国家,官僚为皇帝的私臣。因此在儒家思想教化下的官僚,以及由科举选才建构的专制政府只能“代表某个集团的利益,它不能代表、也不可能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36](P24),由此造成的恶果便是官僚们观念意识与行为模式的背离。整体意义上的官员道德水准永远达不到先哲期望的高度,放弃或随时准备放弃道德才是官员在利益面前更现实的选择。如此,儒家主张的“以德去刑”,“即指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预防犯罪、改造罪犯,最终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37],也就成了一纸空谈。
清代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制度设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在预防和惩治腐败领域,清代建立了严密的制度,但这些法律与制度却并未起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实际效果,尤其是反贪法律和监察制度在执行中的人治倾向和流于形式,更为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清代制定了以受赃律例为主,以则例、事例、成案、事例为辅的反贪法律体系。反贪法律体系虽为官吏贪腐犯罪提供了立法上的界限,但由于设计的过于烦细,导致内容矛盾,前后抵牾,加之亏空连带摊赔、对陋规的容忍以及多年无变化的薪俸等错误的制度安排,更由于法律执行中“以谕旨为准绳”,最终导致法律的实践结果远远背离了其文本设计。在政治利益与官场利害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尽管能做到合法而公正,但却于帝国的稳定无补,于是在一定情况下,法律会被弃置不用。清代皇帝在惩贪与纵贪的过程中,瞻前顾后,因人而异,本着小官贪而大官廉的态度,严惩朝中无人、手中无权的官员,却容忍巨贪、大贪横行于世。清代设计了严密的监察制度,对官员的言行进行监督。但自“台谏合一”后,监察官员对帝王的言谏和封驳就基本停留在纸面上,随着乾隆“乾纲独断”局面的形成,科道官最终成为其御用工具。清代都察院仅具明代躯壳,并未得其制度精髓。科道官员有科抄无封驳,仅奉旨行事而已。[38](P135-136)乾隆时期,言官言事要么揣摩圣意、以图迎合,要么曲从权要、莫敢参劾。负责监察工作的大臣的职权范围里有诸如监察各级政府、皇家成员,甚至皇帝本人的工作内容。但这绝不意味着皇帝就应该向监察部门负责,定期接受他们的调查与询问。如果监察官们胆敢对皇帝的言行有所疑虑或者出言不逊的话,那么他们就会遭到风险:或被革职,或被流放。[39](P27)在清代,帝王已把“控制效率提高到窒息官僚阶层内部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地步”[40](P274),在这种局面下,贪腐禁而不绝也就不难理解了。
乾隆时期贪污腐败已经趋于整体化和常态化,这与长期形成的不良社会风气也有着极大的关联。乾隆时代巴结逢迎之风、生活奢靡之风、拉关系和送礼之风盛行,群僚巴结帝王、下级逢迎上级已成官场常态。康、雍、乾时期,社会财富急剧增长,但在“封建体制的束缚下,社会资金很难流向传统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及新兴的矿业,很难用于扩大再生产”[41],大量财富潮水般涌向消费领域,奢靡之风日兴。上到帝王、官僚,下到商人、百姓,其价值观念和生活态度均发生了或发生着质的变化,18世纪的中国社会,“金钱不仅成了交换的衡量尺度,也同样成为成就的衡量尺度”[42](P62)。中国官场历来奉行关系和送礼,关系既有血缘的、姻缘的,也可以是地缘的、交谊的,关系全靠人情维持,人情最终都会落实到利益,利益一般则以互赠金钱和礼物作催化剂和润滑剂。不但官员要向乾隆本人以“进贡”的形式送礼,官员之间,无论大小,都要送礼,下级送上司,上司再送给上司,而礼物与受贿之间的差别没有客观固定的评判标准,实际上人们很难做出或是根本就不愿做出是礼仪往来还是真正受贿的准确判断。在送礼盛行的情况下,国家的行政功能便日益“商品化”,官场也就越来越世俗化,在这样的官场内部,官吏们的精神世界大抵“廉耻都丧,货利是趋”[43](P4810)。长此以往,不论是不良的社会风气还是不良的官场作风必将助长腐败之风的肆虐。
乾隆时期的官吏腐败已经渗透到帝国统治的一切领域,腐败已趋整体化。无论是司法、行政,还是经济、军事,甚至是国家选人用人的科举考试,都充斥着腐败的“气味”,用以支撑帝国政治大厦的主要“柱石”都已腐烂变质。所谓整体是指整个集体或整个事物的全部,它是由有内在关联的各部分所组成的一个体系。整体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或功能互补,或利益共同,或协调行动。在一般情况下,“整体”有一定的组成原则、组织规则、组织机构、运转规则和运行秩序。清代的整个政治权力在纵横两个维度展开,纵横维度的权力贯穿了整个帝国,并形成了一张“条块”交织的、彼此联系和影响的、巨大的权力关系网。从横向的行政、司法、财政、军事到纵向的省、道、府、州县,基于共同的组织利益、经济动因和政治体制,在上述权力体系中的各地、各级、各类官吏都在不同程度上从事着腐败活动。直隶、云贵、两广、江浙、陕甘、两湖、东北,贪腐犯罪几乎无处不在;吏户礼兵刑工、直省督抚布按学政、道府州县,几乎是无官不贪。一个人,一旦当官,便攀就高门,扶植亲信,联络裙带,结成广泛而又牢固的有权有势的社会关系网,然后便开始放胆地侵吞社会财富。[44](P71)
清代著名的学者章学诚指出,乾隆时代,尤其是18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后制度性腐败已经使各机构、各地区的正常政治和行政功能渐趋衰减,几乎达到了社会所能容忍的底线。“窃闻所设之法,聚敛于民十之七八;侵盗于国,亦十之二三也。国家重民瘼,水旱灾蝗,不惜千万帑金,以拯民难。官吏借端浮冒,上司通同徇隐,以为设法不得不然。往往有倍蓰实赈之数者矣。国家重民事,水利堤闸,守卫城垣,祈保祠宇,一切工程,不惜千万帑金,以利民生。官吏往往先为设法起见,度其可以侵渔若干,然后奏请兴举,不特上司通谋,亦且贿属部议,亦云设法不得不然。是何异窃内府之藏实外府哉?假使明白奏请,移内府之金,抵外亏空,固万无之理。然试为国计,与其设法为之转,不如明奏之为愈矣。盖明奏不过如数挪移,设法而为浮冒。则冒支十万,弥补所亏之数,断不能满五万,缘上下相蒙不可。为此而旁分中饱,所去固已多矣。”其结果便是“设法之弊,至于斯极,民生固万不可堪此”。[4](P328)在框架上,国家确立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以及文化结构一体的官僚体系,并且通过设官分职,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维持统治者希望达到的江山永固和良性循环。但“中国封建社会利用宗法一体化结构,建立了控制整个社会的管理系统,有效地控制了小农经济分散性所带来的贵族化趋势,造就了封建大帝国的繁荣,但它也带来了特有的社会问题,这就是官僚机构自身的膨胀和腐化”[44](P63)。
在清代,每一个官吏,上到中央部院,下到州县,都有着或大或小的社会管理权,在一个权力本位的社会里,权力,哪怕是一点点微小的权力,都很容易成为掌权者或管理者的腐蚀剂,此为其一。其二,为了对庞大的帝国进行管理,统治者构建了庞大的官僚网;为了不使官僚网对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朝廷按照官僚的等级给予他们不同的特权,同时又把吏这一等级排除在国家行政体系之外,不给予特权和薪俸,而官僚也普遍实行低薪制。在农业社会,官俸的确定与发放是异常棘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很多大国都曾被这一问题困扰而无法在制度内得到解决。“在前工业社会,建立大规模官僚机构的努力不久就会陷入困境,因为要想从居民中榨取足够的资金来发薪饷几乎是办不到的,因而这就使得官员会完全依赖他的上级。而统治者力图要解决这个难题的话,那将严重地撼动整个社会的结构。法国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是官职可以买卖;而在俄国,由于地域辽阔,所以就建立起农奴制庄园使沙俄手下的官员受益;而在中国,则靠允许官员或多或少地公开受贿来解决问题。官员非正常收入的总数,大约是他正常薪俸的4倍。现代的一位调查者提供的数字显示,受贿数多达正常收入的16-19倍。”[45](P135)为解决薪俸,雍正推出了养廉银制度,但乾隆于中期以后,反其道而行之,推行罚扣养廉银,大量官员的养廉银因故被罚,导致相应的行政处分制度遭到破坏,官员们于是愈加恣睢自肆,无所顾忌。此外乾隆中后期秘密运作的议罪银制度更为地方官员大肆敛财提供了借口。罚议罪银为乾隆带来了滚滚财源,也给督抚等大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被乾隆于五十八年以勒索、派售判处斩立决的浙江巡抚福崧供认,自做道员以来被罚扣养廉银、交议罪银及摊赔亏空共计用银278 000两。为应对上述支出,福崧“所有应支养廉历年未敢支领,俱全数扣缴”,此外还自行凑交前后共计完银140 000两,尚未完银138 000余两[46]。罚赔如此多银两,导致福崧左支右绌,便开始勒索属员。福崧利用主管盐业之机,向盐道柴桢“婪索金银、派办物件、不发价银”,导致柴桢亏空银22万余两,其中11.5万左右被福崧挪作他用;此外福崧又侵用掣规月费6万余两。[47](P28-29)罚扣养廉银和罚议罪银是用官员经济利益的损失来挽回官员政治权力丧失的一种手段,对官员本人而言,不但毫发无损,反而会促使他们在实际行政中变本加厉。因为政治权力可以作为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点对于任何一个官员都不言自明。只要政治权力仍然存在,那么获得经济利益只是时间和手段的问题。在罚扣养廉银和议罪银制度下,“只要腰缠万贯便可为所欲为,只要为所欲为便可腰缠万贯”就成为两个互为表里的合理逻辑。
正是上述特点,使得“利用权力谋私,贪赃枉法,假公济私,贿赂逢迎,拉关系,说假话,两种人格等等成为中国封建官僚的通病”[44](P67-68)。这种整体性的腐败具有不可逆性,即整个官僚体系自身无法克服这一体系内生的腐败,尽管这一体系中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机制。到乾隆晚期及嘉庆初期,腐败已经向底层全面扩散,所有的基层管理者都成为权力寻租者,一些普通衙门胥役甚至成为腐败案的主角,“帝制中国到处充斥的腐化情形,虽然是肇因于各阶层官员的共谋,不过其主要祸首却是基层的胥吏。他们比别人更有机会,而且更能够大规模地为私人目的而改变、扭曲和破坏行政程序”[12](P147)。“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社会上所有大事小事都需要用钱开路,否则寸步难行”[48](P399),乾隆时代“腐败已经成为官僚体系的常态”[48](P402)。当腐败常态化以后,腐败的因子就会犹如细菌一样迅速繁殖,造成国与民俱贫而官独富的利益失衡坏局,最危险的结果便是每一个管理领域都无法运行,导致整个政治体系的崩溃。
注释:
①尹壮图(1738—1808),乾隆三十一年(1766)进士,历官刑部安徽司主事,吏部文选司员外郎,考功司郎中,礼部交际司郎中,江南道、京畿道监察御史,光禄寺少卿,太仆寺少卿,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乾隆五十五年丁忧服满后返京候补,向朝廷具文上奏罢黜“罚银”制度时讲到此话,遭到乾隆帝的申饬,尹壮图被迫自承措辞过当,乾隆帝命他与户部侍郎庆成查考山西、直隶、山东、江南诸省府库,皆无亏,覆奏:“目见商民乐业,绝无蹙额兴叹情事。”因为不能指出何人贪污,被“下刑部治罪,比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律,坐斩决”。乾隆帝下诏减刑,改授礼部主事以观后效,得准回籍养母。参见赵尔巽、柯劭忞《清史稿》卷322《尹壮图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800页)。
②关于清代军队官兵俸饷的具体规定,可参阅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0卷《清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11-419页)。
③案件详情可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309,乾隆五十三年七月辛巳(《清实录》第25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41页)。《啸亭杂录》记载此案为冤案:“城(指嘉义)中官民出迎,饥羸无人色,见福至,无不欷歔啜泣,喜其来而悲其晚也。惟大纪以功高,与福康安抗行宾主礼,康安衔之,遂密奏其人奸诈难信。会侍郎德成自海上监修城垣归,复媒孽大纪之短。上信其言,遂以前贪纵事,逮大纪及永福入,先后正法。”(见《笔记小说大观》第35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4年版,第252页。)
④当然18世纪物价上涨的原因很多,如海外白银内流、国内制钱剧增等都会导致物价上涨。可参阅郭成康《18世纪中国物价问题和政府对策》(《清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⑤陈锋以乾隆年间直隶东安县为例,认为,当时东安县存留银占应征田赋钱粮的17%,这个比例与全国的情况相比大致相当。根据陈锋在《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一文中提供的全国各省起、存数额及比例,可以算出全国各省平均留存比例为23.32%。